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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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快学科队伍建设和发展,促进学位点建设,保证我校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现对《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校签有学科共建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并由协议单位聘任的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生。

第二条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联合培养研究生数由学校采取总量控制,各二级学院负责统一申报。

第三条根据学校优先扶持重点建设学科发展的精神,对重点建设学科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学生的培养目标与管理第四条坚持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

严格执行研究生学籍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要求,认真实施研究生教育。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业务费由学籍所在单位及研究生导师共同承担。

第七条学校为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供每间宿舍2至4人的住宿条件。

第八条学校为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供助学金(生活补贴)300元/人·月。

此外,根据研究生工作量及业绩情况,指导教师可从自己的科研经费中为其提供不少于100元/人·月的生活补助。

协议单位另有要求的,由指导教师按照协议执行。

第九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享受医疗补助费为50元/人·年,其它医疗费用按照学籍所在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其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内容要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一致,知识产权由学籍所在单位和我校共同所有。

第三章指导教师的资格、待遇与要求第十二条担任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一)受聘为我校协议单位的研究生导师;(二)必须拥有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充分、高质量的专业实践训练的重要平台。

高水平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对于专业研究生深入掌握专业领域的基本技能、培养其科研和生产实践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以及结合生产实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为促进我校联合培养基地规范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为指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提高研究生实践训练的有效性、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为目的,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地类型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联合培养基地分校级、院级、系(专业)级三级基地建设。

三级基地均纳入学校和相关学院的统一规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一)校级基地建设校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面向多个学院、涉及多个(一般3个以上)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25人以上。

校级基地一般为大型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

(二)院级基地建设院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主要面向一个学院或以一个学院为主、涉及3个以下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25人以下。

院级基地一般为研究院所或行业领域公司。

(二)系级基地建设系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只面向一个学院的某一个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10人以下。

系级基地一般为研究所或行业领域专业化公司。

院、系两级基地一般挂牌命名为“研究生工作站”。

三、建立标准校级联合培养基地一般与大型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联合建立,企业技术岗位和工种多样化,院、系级基地建设一般与研究院所或行业领域公司联合建立,以国有企业或公司为主,民营企业为辅,其中石油石化工程领域的联合培养基地原则上应是石油石化行业国有企业单位或研究院,非石油石化工程领域的联合培养基地一般应是国有企业或行业领域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高新技术企业。

关于组织制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于组织制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于组织制定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方案的通知各校级重点学科:为了加强对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按照《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制定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方案。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联合培养方案的重要意义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方案,是对我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培养过程等的总体设计,是规范联合培养过程、保证联合培养质量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学校组织安排联合培养活动、监督考核联合培养任务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各校级重点学科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编写联合培养方案。

二、制定联合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联合培养协议和《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联合培养目标,规范联合培养过程,细化联合培养环节,保障联合培养质量,充分积累联合培养的指导和管理经验,为正式申报专业硕士授权点打下坚实基础。

三、联合培养方案的内容及要求联合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要围绕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展开。

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基本信息包括校级重点学科名称、联合培养专业名称、联合培养单位名称等。

(二)联合培养目标一般性要求为:掌握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能力,具备一定的专业实践和操作能力,完成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能够符合联合培养单位的毕业要求。

各校级重点学科根据联合培养协议和联合培养单位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出具体的联合培养目标。

(三)联合培养时限根据联合培养协议,确定联合培养时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两学期。

具体时限应与联合培养单位沟通,确定起止月份。

(四)联合培养结业条件基本结业条件为: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计划,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初稿或提纲;完成实习计划,提交实习报告。

各重点学科在基本结业条件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结业条件。

《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商洛学院文件商院…2019‟85号关于印发《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新修订的《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15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商洛学院2019年7月16日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为我校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累积经验,规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简称“导师”)指经我校推荐被合作单位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列入其招生简章的我校教师。

第三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由合作单位招收的以我校教师担任第一或第二导师的硕士研究生(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导师的推荐与选聘第四条导师的推荐选聘应着眼于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高标准、高层次、高质量、重业绩”的方针。

第五条申报导师资格的人员须为校级重点建设或校级培育学科梯队成员,或其研究方向与学校拟申硕学科紧密联系,能够为学校申报硕士点起到一定支撑作用。

第六条所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或研究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科办公室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合作单位,由合作单位选聘。

第三章导师的职责第七条导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合作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工作要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导师应按合作单位的要求完成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任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工作,审阅和修改研究生学位论文,以身作则并督促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九条导师应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认真学习合作单位的工作经验,为我校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累积经验。

第四章导师的考核及待遇第十条导师的日常管理由合作单位负责,学科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及考核工作;各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要积极配合学科办公室及合作单位,为导师提供工作便利。

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根据《XXXX大学与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XXXX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经费额度为5000-10000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XXXX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机构及职能第四条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归属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进行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第六条研究生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水平和时间,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立项程序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1.申报时间:研究生按照《XXXX大学与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进行申报;2.符合申请条件者,需组织3人以上的科研团队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必须明确项目主要负责人;3.每个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4.申报者认真填写《XXXX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科研项目申请表》(研究内容应包括教师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创新创业等实践研究项目),填写时要求逐栏详细填写,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必须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切实可行,并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的方式结题;5.导师书面推荐;6.研究生导师应对申报者的条件、申请资助项目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指导,经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

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合作单位所签协议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二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由所在学院配合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按合作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我校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病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

第三章学位管理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八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章助学政策第十一条我校负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学位(毕业)论文阶段必需的学习、生活及研究条件,并为录取为XX学院联合培养的计划内研究生(带薪、在职、委培的除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及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及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年月日
乙方单位公章: 乙方导师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
附件 3:
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
口实习生、口学术合作生、口联合培养学生离所通知单


各有关部门: 我所 口实习生、口学术合作生、口联合培养学生
学习结束,请协助办理有关签字手续。
年 …………………………………………………………………………………………
治事故、人身伤、病、亡等问题,均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四、成果归属及论文署名等事宜由双方导师协商决定。
五、出现应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甲乙双方的规章
制度的,应立即提前终止协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
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导师签字:
互补,增强双方单位学术和科研交流,共同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乙方同意丙方到
甲方学习。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学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不具备在册学生的身份,不转人事档案、户口,论文答辩、
学位授予及其它管理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二、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口实习生、口学术合作生、口联合培养学生申请表
姓名
出生 年月 联系 电话
所在高校、院系
个人 简历 (本科 起)
起止年月
本所导师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身份
面貌
证号
手机
电子
号码
邮件
学位
年级
学习和工作单位
籍贯 获何种学位
办公室 安排

河北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及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及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及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6〕228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的优质资源,开阔研究生的学术视野,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积极推动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校设立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基金,用于资助我校博士生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期间的生活补助和旅费补助。

为充分发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基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在派出之前,应完成相应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

(三)与海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申请者,其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TOFEL、GRE、IELTS等)成绩应达到联合培养单位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考试。

(四)身心健康。

(五)对同时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项目的优先资助。

二、联合培养单位的确定(一)海外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1、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中的单位。

2、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单位。

3、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的单位。

(二)国内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1、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学校或学科。

2、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教育部直属高校。

3、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且相应学科排名进入全国前20%的高校。

(三)联合培养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

三、联合培养方式及协议(一)本基金资助以科学研究为主的联合培养方式。

(二)拟进行联合培养的学院或导师应针对培养的博士生与对方签订联合培养合作协议,与海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合作双方协议应有中、外文文本各一份。

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研究内容、对方提供的学习与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博士生的要求、答辩和授予学位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带头人培养进程,规范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为我校独立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基础,结合我校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是指在我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之前,我校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且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指导校外研究生在我校完成部分学业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校外研究生是指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其课程学习至少有半年以上在我校且由我校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兼职导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属于校级及校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熟悉本学科方向的现状与发展动态,主持一定数量并足以支撑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研科研经费理工科不少于10万元、文科不少于5万元,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兼职导师由我校遴选产生候选人,获得对方院校兼职导师资格认可并持有对方学校或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颁发的聘书。

第四条申请程序一、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兼职培养校外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和兼职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二、提交与对方院校或其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培养合同)和相关文件或颁发的导师资格聘书。

第五条兼职导师在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同时接受所兼职的高校和我校的管理。

在本校对以下事项负责:一、负责确定研究生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撰写(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来校报到后三周内由导师制订交至科研处)。

二、负责协调处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快北京市研究生教育国际性进程,促进北京市创新型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培养能够满足北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国际视野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人才,我校获准设立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

通过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开展对我校优秀研究生进行中外、境外联合培养资助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北京市发展战略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促进北京地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紧密结合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为重点,选拔优秀的研究生到国外、境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进行中外、境外联合培养,搭建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平台,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带动科研合作与交流。

二、选派计划1、选派规模学校依据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每年选派大约20名左右的研究生进行中外、境外联合培养。

2、期限中外、境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外学习的期限一般为3-5个月。

3、选派专业领域以北京市重点学科为重点选派专业领域,并辅以我校优先考虑的国家重点学科以及相关的学科专业。

4、留学单位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优先考虑与我校有合作研究协议的院校。

5、资助内容依据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提供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留学期间每人每月500美元人民币的生活费资助。

其他费用由申请个人承担。

三、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北京市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以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培养和非在职培养的全日制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博士研究生为主,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3、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4、身心健康;5、申请人不包括曾经享受过学校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或境外学习的人员;6、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学校或国家留学基金委其他公派出国的资助项目;7、申请人需提交国外、境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函),国内外或国内与境外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8、申请人须在学校正式批准后的2~3个月内派出。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鲁教研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教研发〔2022〕2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科研院所,有关行业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2年6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条件与申请程序第三章联培过程管理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管理,建立健全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体制机制,提升研究生联合培养(以下称“研究生联培”)质量和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教融合研究生联培,是指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科研院所依托省“科教融合协同育人”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以下称“专项计划”)开展的研究生联培。

本办法所指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培,是指研究生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依托省“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专项计划开展的研究生联培。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研究生联培工作的统筹、监督、考核和专项计划分配等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共同承担研究生联培任务。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申请程序第四条准入条件:(一)充足的条件支撑。

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充足的优质生源,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具备支撑研究生培养的高水平科研实践平台和项目、高素质导师队伍、良好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保障条件等。

(二)完善的制度体系。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应加强研究生联培管理制度建设,对导师队伍、管理队伍、日常管理、科研指导、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成果归属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良好的合作基础。

首都医科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首都医科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自主创新能力及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北京市教委批准我校等10所高等学校为“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

为此,我校正式开展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工作。

现就我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及北京市发展战略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为促进我国及北京地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我校、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为重点,选拔我校优秀的研究生到国外知名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搭建拔尖创新型研究生培养平台,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国际间科研合作与交流。

二、选派计划1、选派规模学校依据每一年度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及资助力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2、留学期限国内外联合博士研究生培养在国外学习的期限一般为6—24个月。

3、选派专业领域原则上我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均可。

但若申请人数较多,则优先从我校的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博士点的博士研究生中选派。

4、留学单位留学人员应去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可通过两条途径:(1)导师已有科研合作的国外院校;(2)学校国际与国内合作处可协助及联络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外院校。

5、资助内容原则上留学费用由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导师经费及学生本人三方共同承担.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国际旅费(经济舱)、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会议费、少量劳务费等。

三、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申请人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我国、北京市及我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上海理工大学医工交叉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定

上海理工大学医工交叉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定

上海理工大学医工交叉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定(2020年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上海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发展一流研究生教育试行方案》(沪教委高〔2018〕75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卓越医工复合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完善医工交叉联合培养管理制度,提高参与医工交叉项目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下称“医工交叉研究生”)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医工交叉研究生院特制订上海理工大学医工交叉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围绕医工交叉领域的国际发展前沿和国家社会重大需求,培养具有高度国家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能力的医工交叉一流创新拔尖人才。

通过科研引领、择优资助、全过程监管等培养办法,培养具有医学、工学背景的复合型知识结构人才。

二、选拔条件及匹配原则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医工交叉项目为依托遴选和匹配医工交叉研究生,具体规定如下:1、优先选拔有志于投入到医工交叉项目研究的一年级、二年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下称“专硕研究生”)。

2、每个项目一年级、二年级专硕研究生按1:1比例配备,总人数不超过4人/项。

3、每个专硕研究生只能参与一项医工交叉项目,不得重复参加。

4、一年级专硕研究生学校按照医工交叉项目单列招生计划,二年级专硕研究生由校内外导师联合选拔推荐,学院组织初选后,上报医工交叉研究生院。

三、培养要求医工交叉研究生培养采用双导师制,校内外导师应全程参与医工交叉研究生培养的招生、复试、课题选题、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撰写、毕业答辩等各个培养环节。

1、课程学习一年级医工交叉研究生需按照医工交叉培养方案试点招生和培养,第一学年修读人体生理学(课程代码:19010016,36学时)、人体解剖学(课程代码:19010018,36学时)、医工交叉医学前沿(课程代码:19010017,18学时)三门医工交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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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
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
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

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研究生的考勤:应严格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

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开具办理的诊断证明。

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在两周以上者须由导师
批准后经所在学院(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的组织生活:按照党团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研究生培养管理
第十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享有的权利:研究生可按导师安排的各项培养计划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在校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科研实践活动,高质量的完成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在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材料交科研处和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各一份备案。

主要有学习成绩、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毕业登记表等。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完成后,须装订成册,并报送科研处和图书馆各一份。

第四章导师与研究生待遇
第十五条研究生的生活补贴、科研基金等经费按照学生人数,由科研处提出具体数额,并经校领导审批后,按照财务年度预算一次性划拨,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十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给予导师80课时/生·年课时补贴;联合培养研究生完成论文答辩,给予导师50课时/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课时补贴。

联合培养研究生如需在我校上课,需将课程名称、授课教师、开课时间、授课地点、学生姓名等报科研处,课程教学工作量按同类本科教学课时的1.5倍计算。

科研处研究生管理科每学期将导师和授课教师工作量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核算津贴发放。

第十七条科研活动经费:由导师从科研项目中列支,主要用于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出版印刷费、差旅费、答辩费等。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每生每月生活补贴为8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免费提供住宿。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可申报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项目,获批立项的项目,人文社会科类每项资助5000
元,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10000元。

科研基金主要用于实验材料费、图书资料费、出版印刷费、差旅费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研究生录取单位书面委托我校二级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如研究生中途退学,我校有追索退赔全部或部分培养经费的权利,导师有责任协助追回培养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有关研究生的管理要求如与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发生矛盾,以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政发〔201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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