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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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x-2013-04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订立本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
2.
3.
4.
1.4开工日期:20 年月日
1.5竣工日期:20 年月日
1.6合同金额:,此工程一次性包死。(但因甲方提出变更而造成乙方额外增加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和适用法律:
1.1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2适用范围: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
第三条:图纸
3.1图纸提供日期:20 年月日
3.2图纸提供套数:套
第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4.1甲方驻工地代表:
4.2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5.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六条:甲方工作:
6.1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6.2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
6.3负责协调乙方和各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关系。
6.4甲方负责指定乙方所需施工生产用水、电接驳点,由乙方负责安装计量表、施工用水、电、开关线路等。甲方在现场为乙方联系指定施工用设备、材料储藏位置。
6.5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6.6甲方配合乙方在48小时内进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电气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第七条:乙方工作
7.1 对施工现场交通、噪音、安全生产的要求: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管
理规定。
7.2施工场地整洁卫生要求:随时搞好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要求,必须服从工程现场的管理。
7.3遵守甲方现场管理制度。尊重服从甲方工地代表、工程监理的意见,并服从全工地的指挥调度。
7.4乙方施工现场用水、电、按兰州市水电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量,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自理。
7.5乙方应严格按所设计的空调设备参数进行施工,质量符合《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6现场人员设备要安全,机具要配套。
第八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8.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8.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九条:罚则
9.1施工开始后,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已购设备、材料工程
进度款,另罚金十万元给乙方。
9.2施工开始后,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运到现场的材料、设备均归乙方,不在计价,另罚金十万元给甲方。
第十条:工期延误
一、以合同文本中该条内容为主,另外对以下造成施工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拒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如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停工责任在甲方,相应顺延工期,并由甲方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检查和返工
如合同条件,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的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
12.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2.3甲方代表不参加验收,并且未在验收前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调试:
厂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调试。
第十四条:验收:
由甲方、乙方、施工监理,三方共同派人现场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见工程(预)算表。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
如工程施工中甲方有关设计变更时,需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进行设计变更施工。
第十八条:确认变更价款:
按设计变更量的增加或减少,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的增加及减少:
(2)合同外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第十九条:工程款的支付
19.1设备到货于工地现场时,甲方现场付至工程款的 %。(万元)。
19.4工程完工后,所有系统经调试,运转正常,电气设备都符合设计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