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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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xx省xx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 定义“三同时”指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

4 职责4.1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对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4.2 工程部是相关业务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

4.3 安环部是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及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5 核心要求5.1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分工5.1.1 领导小组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xx省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办法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2)制定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公司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公司所管理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4)监督公司所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费用的计划、提取与使用。

(5)组织公司所管理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大检查、考核检查。

(6)组织或参加公司所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督促公司所管理建设项目做到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

(8)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三篇)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三篇)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安全方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1. 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2. 职责分工的原则建设单位是项目的业主和总负责单位,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承担工程设计、招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管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的规定,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则是具体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负责工程施工、施工现场管理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组织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施工单位则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任务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管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4. 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原则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施工单位应进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有安全责任,其划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职责分工的原则、组织管理的原则以及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原则。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发布日期:2012-02-24 作者:张云霞律师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共同承包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机制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机制

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经济效益。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进行,我国建立了相应的处罚机制。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工程项目管理处罚机制。

一、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将面临以下处罚:1. 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建设单位无法追究承包企业的违约责任,给工程运营带来风险。

2. 承包人出现工程事故的连带责任: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建设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3. 行政处罚: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二、工程质量管理问题1. 工程质量不达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1)责令整改: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罚款: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对严重违规的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

2. 质量安全事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将受到以下处罚:(1)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三、工程进度管理问题1. 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进度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1)责令整改: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2)罚款: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

2. 工程延误导致经济损失:因工程延误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责任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1. 未落实实名制监管:对未落实实名制监管的项目和单位,将受到以下处罚:(1)整改不到位:给予行政处罚,包括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2)不予认可业绩:对未进行实名制监管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建筑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2. 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工程状况: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工程状况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建市[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定义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是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制度,目的是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建筑工程的安全是首要原则,各相关各方在建造工程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

2. 法定责任原则:建造工程各相关方的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3. 追溯责任原则: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实行责任追溯制度,对于在建造工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共同责任原则:建造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相关方应当共同承担建筑工程的风险和责任,在建造工程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各方应当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5. 公平正义原则:建造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体现公平和正义原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合法合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保护。

三、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主体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等相关方。

各主体在建造工程过程中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具体责任如下: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造工程的权利人,承担着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的主体。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工作,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建筑工程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建造工程的设计者,承担着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的主体。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合格的建筑工程,保障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对于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建造工程的执行者,承担着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的主体。

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的目标、任务与责任

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的目标、任务与责任

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的目标、任务与责任一、对项目质量控制相关概念的理解1.质量和工程项目质量根据我国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16的定义,质量是指客体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客体是指可感知或可想象到的任何事物,可能是物质的、非物质的或想象的,包括产品、服务、过程、人员、组织、体系、资源等。

固有特性是指本来就存在的,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

质量由与要求有关的、客体的固有特性,即质量特性来表征;而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

质量差、好或优秀,以其质量特性满足质量要求的程度来衡量。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是指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是反映建筑工程满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在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满足要求的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其质量特性主要体现在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及与环境的协调性六个方面。

2.质量管理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就是关于质量的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包括建立和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等手段来实施全部质量管理职能,从而实现质量目标的所有活动。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指挥和控制项目参与各方关于质量的相互协调的活动,是围绕着使工程项目满足质量要求,而开展的策划、组织、计划、实施、检查、监督和审核等所有管理活动的总和。

它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共同职责。

项目参与各方的项目经理必须调动与项目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本职工作,才能完成项目质量管理的任务。

3.质量控制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是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的一系列相关活动。

这些活动主要包括:(1)设定目标:按照质量要求,确定需要达到的标准和控制的区间、范围、区域。

(2)测量检查:测量实际成果满足所设定目标的程度。

建设工程 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 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在当今社会,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本,旨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个参考框架。

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明确建设工程中各方的责任,规范责任追究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供应商等。

3. 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坚持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确保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5. 供应商负责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及配件,保证其产品质量。

三、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 对于因设计不当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追究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对于监理失职导致的问题,追究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对于因供应不合格材料、设备导致的质量问题,追究供应商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处理措施1. 根据责任大小和造成的后果严重性,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措施。

2.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于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EPC联合体中标项目管理办法(一)联合体牵头方职责联合体牵头方是EPC联合体中标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依据联合体协议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并与其他联合体成员企业就施工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对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牵头方分工范围内的任务和项目部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及采购工作合法合规;2.负责分工范围内的资金管理工作,监督资金使用,确保合法合规;3.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项目设计、EHS、质量、进度、成本管理等工作;4.负责配合华润环保、总公司的检查、考核及评价工作;5.负责履行分工范围内其他事项。

(二)项目部职责EPC联合体中标项目部是开展EPC联合体中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工作成立的临时管理组织机构,由联合体成员单位组建并联合发文成立(见附件28)。

根据项目类型,项目部负责工程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移交等工作。

工程移交完毕后,项目部予以撤销。

项目部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部日常管理制度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合同范围内资金管理工作,监督资金使用,确保合法合规;3.负责项目设计、EHS、质量、进度、成本管理、工程款申请支付等工作;4.负责配合总公司的检查、考核及评价工作;5.负责内外部沟通协调管理及项目组织实施;6.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其他事项。

(三)人员配置1.EPC联合体中标项目根据需要配备项目经理、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财务、质量、安全、商务、行政等负责人和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测量员、实验员等岗位人员,并明确所设置岗位职责。

2.EPC联合体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由牵头人组织联合体各成员方协商确定人选,项目部其他岗位人员依据分工由各成员方选派,人员资格需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项目经理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备决策、组织、领导和沟通能力,能正确处理和协调与项目发包人、项目相关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3)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知识;(4)具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5)具有良好的信誉。

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经理“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职责1、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委托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执行办制订的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包括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结合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监督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

5、定期组织专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发现隐患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上级部门、地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理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

6、健全和完善用工办理制度,经常性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手艺教诲,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其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诲,并教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配合事故的调查,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8、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现场演练,熟悉应急预案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9、定期(每年不少于两次)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对所提出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报告,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的不断改善。

10、每月组织定期检查并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办理目标进行评价和协调,支持项目安全员及施工办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

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上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三项连带责任制度

工程三项连带责任制度

工程三项连带责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该制度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和工程廉洁责任制度。

以下是关于工程三项连带责任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参与建设的各方对其工作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在任何时候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参与者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的各方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任。

工程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依法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安全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的安全性、可靠性、合理性负责。

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4.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监理单位应当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工程廉洁责任制度工程廉洁责任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的各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工程建设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杜绝贪污腐败现象。

工程廉洁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贪污腐败现象发生。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管理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提升效能。

本文将详细介绍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概念、原则、实施步骤以及相关案例和数据。

一、概念管理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在组织管理中,对于某一岗位或者职位的负责人,除了承担自己的职责外,还要承担与其相关的其他岗位或者职位的责任。

该制度通过明确责任范围和责任链条,实现对管理者的全面约束和监督,促进组织的高效运转。

二、原则1. 适合性原则:管理连带责任制度适合于所有组织和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

2. 公平原则:管理连带责任制度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各个岗位或者职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依法原则:管理连带责任制度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4. 效率原则:管理连带责任制度要提高管理效率,促进组织的快速发展。

三、实施步骤1. 制定责任范围:明确各个岗位或者职位的责任范围,包括职责、权限和义务等。

2. 建立责任链条:确定各个岗位或者职位之间的责任关系,形成清晰的责任链条。

3. 设定绩效指标:制定明确的绩效指标,用于评估和考核管理者的工作表现。

4.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者履行连带责任。

5. 加强培训和沟通:通过培训和沟通,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A部门负责人在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约束下,成功实施了一项重要的项目。

他在项目启动阶段就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并建立了密切的沟通机制。

通过项目周期内的定期评估和监督,他及时发现并解决了一些问题,确保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最终,该项目顺利完成,并获得了公司高层的表扬和奖励。

五、数据支持根据一项调查数据显示,采用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企业在管理效率和绩效方面较其他企业有明显的优势。

在管理连带责任制度下,企业的员工满意度提高了30%,工作效率提高了25%,客户满意度提高了20%。

同时,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处理速度也明显加快,浮现问题的概率大幅降低。

综上所述,管理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通过明确责任范围、建立责任链条、设定绩效指标、建立监督机制和加强培训沟通等步骤,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促进组织的快速发展。

最高院最新判例: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其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高院最新判例: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其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高院最新判例: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其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整理甘国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原载《小甘读判例》,转自:法客帝国裁判要旨:1.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项目部具体负责承建项目相关事宜,项目部的负责人由承包人任命,项目部负责人受承包人委托从事有关民事行为,项目部负责人因此对外签订合同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承包人应为合同主体。

2.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具有代表承包人的“表象”,该负责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系代表承包人。

3.建设工程承包人与设立的项目部的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第三人。

(注:上述裁判要旨系编者根据生效判决理由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读者可根据下文判例对照参考。

)李桂东与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成敏、袁宪国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索引:一审: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鞍民三初字第13号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200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5号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生效裁判合议庭法官:高珂、汪国献、苏戈生效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尚成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宪国。

生效判决结果: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200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鞍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桂东钢材款及违约损失560万元;三、驳回李桂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情况: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2月23日,圣达公司与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经理“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职责1、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委托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执行办制订的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包括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结合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监督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

5、定期组织专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发现隐患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上级部门、地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理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

6、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制度,经常性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其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配合事故的调查,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8、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现场演练,熟悉应急预案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9、定期 (每年不少于两次)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对所提出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报告,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的不断改善。

10、每月组织定期检查并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进行评价和协调,支持项目安全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

13、做好对女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工作。

GB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 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 )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 适用范围 )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 (发包阶段 )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 )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 (发包条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 )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 )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 )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要求业主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的表述

要求业主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的表述

要求业主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的表述
业主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存在一种共同的责任,即业主对于工程款的支付与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要求业主与承包商共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责任,即使承包商未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然有责任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这种责任形式在一些工程合同中会被明确规定,以确保工程款的支付不受承包商个人信用状况的影响。

业主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的表述意味着业主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这种责任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业主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该充分了解和评估自己的责任范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条件,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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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连带责任
一、违法分包、转包、出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合法分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
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承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联合投标]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规定:“ [合作管理]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转让、出借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设计、施工缺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监理单位违法监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建设合同担保
《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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