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管理————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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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1)新设立公司的股权投资;

(2)新增投资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3)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4)固定资产购置申报和汇报程序;

(5)其他投资。

第4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2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5条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第6条公司就主要的投资活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总投资规模、主要投资项目的目标或方向及其对公司的作用和影响、各项目资金需求及来源等,同时年度投资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申报单位方可按照投资计划开展投资工作。

第3章投资项目的选择与分析

第7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

第8条投资项目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9条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项目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

第10条投资项目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

第4章投资决策的权限

第11条公司的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决定。

第12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13条每项投资申报前,投资申报单位均应对拟投资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做出投资概预算。

第5章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14条所有拟投资项目均应按以下规定的程序予以申报、审批。

①所属公司部门(下称项目申报单位)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提交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职能部门组织项目调研和论证。

③公司分管领导提出评估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批示。

④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责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授权内的投资项目;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评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15条拟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全面、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6章投资实施与监督

第16条投资获得正式审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划进度及时组织落实,并成立专门机构(下称实施单位)负责实施,以确保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顺利完成。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必须保证投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不得挪为他用。在人员配备方面,必须严格筛选,认真把关,并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进行报批。

第17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投资,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18条实施单位内部应明确分工,并将每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7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置申报和汇报程序

第19条固定资产管理采用总经理负责制原则,即固定资产的构建、转让、报废、处理等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20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由使用部门做出购置计划,报

工程设备管理部统一登记备案,工程设备管理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工作情况,制订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确定购置的数量和顺序,报公司领导层决定后实施。

第21条临时急需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工程设备管理部审核后,报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购置。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购置均由财务部统一列支,设立固定资产金额账及品种数量明细进行管理。

第22 条固定资产实行编号管理。固定资产配属有关部门前,由工程设备管理部和财务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

第23条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

第24条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人员进行账、卡交接。

第25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对设备进行转移及处理,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26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3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并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27条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损坏和流失对违反本规定,未经设备管理部同意而私自转移固定资产的,除

责令责任人追回资产外,对责任人扣发当月资金;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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