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跟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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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分类标准表行政事业性类

芜湖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分类标准表行政事业性类
3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市建管处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94号
市政府办芜政办〔〕9号
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征询服务,按工程造价计算0.08%
2、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征询服务,按工程造价计算0.12%
3、企业管理征询服务,按产值0.05%
4、企业经营有关征询服务,按产值0.15%
按规定原则旳60%收取
按规定原则旳60%收取
11
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45号、〔〕303号省物价局皖价服〔〕70号市政府办芜政办〔〕9号
住房转让手续费6元/平方米,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成交价1%
住房、非住房旳存量房(二手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新建住房、非住房按文献规定收取
住房、非住房旳存量房(二手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新建住房、非住房按文献规定收取
幼稚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旳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其他按原则执行。
廉租用房、经济合用房免收
开发区和经济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投资兴业阶段需缴纳费用一律免收。
不增长面积旳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及因火灾按原面积修复民用建筑免收,其他按原则执行。
2
白蚁防止费
白蚁防治所
皖价房〔〕105号
1≤s﹤33000元
S≥33500元
②建设规划阶段经营性用房2.3元/ m2
工业存储用房1.8元/ m2
办公用房1.6元/ m2
住宅及其他设施1.4元/ m2
道路及管线总造价1‰
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
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
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
按规定原则旳20%收取
按规定原则旳50%收取

水利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水利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8-01-07 生效日期: 1998-01-07发布部门: 水利部发布文号: 水建[1998]15号第一章总则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93)第894号文颁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精神,在我部水规(1991)43号文及水建(1994)284号文基础上修订的。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央投资或地方投资中央补助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三、本标准的管理和解释单位为水利部建设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参照本标准,另行制订适合本地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费用标准。

第二章费用构成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费用,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组成。

二、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1.直接工程费(1)直接费(2)其它直接费(3)现场经费2.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2)财务费(3)其它费用3.计划利润4.税金三、设备费1.设备原价2.运杂费3.运输保险费4.采购及保管费四、临时工程费,其费用构成同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

五、其它费用,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及管理单位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其它费用组成。

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开办费(2)建设单位经常费(3)工程监理费(4)项目建设管理费(5)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6)联合试运转费2.生产及管理单位准备费(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场费(2)生产职工培训费(3)管理用具购置费(4)备品备件购置费(5)工器具及生产家俱购置费(6)管理单位运行启动费3.科研勘测设计费(1)科学研究试验费(2)资源勘察规划统筹费(3)勘测设计费4.其它费用(1)技术装备补贴费(2)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补贴费(3)定额编制管理费(4)工程质量监督费(5)施工期运行费(6)供电贴费(7)工程保险费(8)其它税费六、预备费1.基本预备费2.价差预备费七、建设期还贷利息八、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1.农村移民安置迁建费2.城镇及集镇迁建补偿费3.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费4.防护工程费5.库底清理费6.其它费用7.预备费8.有关税费9.环境影响等补偿费第三章直接工程费一、直接工程费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广东省行政事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广东省行政事
(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计委、财政部
A、基础考试
国家计委、财政部
每人每科
60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546号
B、专业考试
国家计委、财政部
每人每科
130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546号
(7)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计委、财政部
每人每科
70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546号
60
B、专业题考试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120
(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60
(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试费
国家计委

65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号)、粤价函[2001]237号
包括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
(2)副本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5
5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641号、(粤建设字[1993]082号)
对未获批准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只收取申报费20元。
(1)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300
(2)丙、丁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5
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国家计委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号)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报名费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栏

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栏
比例尺1:5000时,2630
比例尺1:1000时,20232
比例尺1:10000时,1478
二、地形测量建筑群区
比例尺1:200时,附加调整系数1.0
其余比例尺时,附加调整系数2.0
三、断面测量
水平比例尺1:200时,1354
水平比例尺1:2000时,625
元/km
水平比例尺1:500时,1047
水平比例尺1:5000时,481
水平比例尺1:1000时,809
四、水库及其他水利工程
计费额200万元时,9.0
计费额1000万元时,38.8
万元
计费额500万元时,20.9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
据文件执行

《水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
勘形测量(一般地区)
比例尺1:200时,102374
比例尺1:2000时,8901
元/km2
计价格(2002)10号
比例尺1:500时,44510
水土流失防治费
按应治理和破坏地貌、植被面积计算
1—5
按堆弃的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体积计算
2-6
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用船作业网箱、秆子箱:100-200
大抄网:130-160
元/年、船
鲁渔海办(1995)1号
其他渔具:50-85
无船作业:40-50元/人、年
专项捕捞中华绒螯蟹:50-200
采收芡实、湖箩:20-50
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栏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单位
收费依据
农业水费
0.574
元/m3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5.17•【字号】渝价[2001]359号•【施行日期】200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水利电力局: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制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01]78号),现就重庆市水利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符合《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源标准地表水地下水取水类别工业取水0.030.04生活取水0.020.03水力、火力发电取水0.001 0.001其他取水0.020.065单位:水力、火力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二、河道采砂管理收费:1、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掘砂、石、土管理按每吨0.50元计收。

2、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船采砂,按以下标准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100匹马力以上按每船每月3000元;50匹马力至100匹马力按每船每月2000元; 25匹马力至50匹马力按每船每月800元;10匹马力至25匹马力按每船每月500元;3、人工船采砂按每船每月100元。

4、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划迁建项目,由建设单位自采自用的免收河道采砂、石、土管理费,个人少量自采自用5吨以内免收采砂管理费。

5、经济适用房建设用砂减半收取管理费。

三、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每套10元。

四、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按委托监督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5-2.5‰,由水利水电工程质监站收取。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3]13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3]13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3〕134号)各市州物价局、水利局(水务局):为规范水利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水利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对其中表列1-7项服务收费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表列8-11项涉及建设项目收费,收费标准应随建设项目相关收费政策调整而调整。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每年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水利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30•【字号】吉政发[1991]53号•【施行日期】199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1991年10月30日吉政发〔1991〕53号)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为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工程效益,确保对工农业的供水,促进节约用水,现对《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吉政发〔1988〕18号)中的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农业用水水费,由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调整为:(一)河道供水的自流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三厘;(二)机电提水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二厘(油、电费另行计收);(三)由水库供给源水的自流灌区,从渠首进水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一分八厘。

水库供给的源水水费,从水库放水洞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五厘,由灌区管理单位从所收的灌区水费中支付。

专设为水库、灌区供水的引水工程的源水水费,按水库的源水水费标准计收。

二、涝区工程维护管理费,每亩每年收费由八角五分调为一元四角五分。

三、全省十九条主要江河,其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农林户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农林户每亩每年收费二角(已收取灌、涝区水费的农田不再收取此费),个体户每年每户收费20元。

四、工业用水(消耗水)水费标准,一类工程每立方米由四分调为九分,二类工程调为八分,三类工程调为五分。

五、自来水厂用水水费标准:属于工业用水的,按本通知第四项的标准收费;属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一类工程由每立方米二分三厘调为七分五厘,二类工程调为五分五厘,三类工程调为三分。

自来水厂兼供工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时,按综合水费计收。

综合水费标准,一类工程每立方米为八分五厘,二类工程为七分二厘,三类工程为四分三厘。

六、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工农业用水或利用弃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计收水费;不结合工农业用水的,按结合工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的二倍计收。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正文:----------------------------------------------------------------------------------------------------------------------------------------------------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1992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定工作,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行委)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

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或委托各市、地、州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三条省以下(含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以前已经设置的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通过重新申报审核列入省收费项目目录后,方可收费;未列入目录的项目禁止收费。

第四条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省政府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规定不明确又确实需要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业务(开具介绍信、加盖公章、印发资料、文件、表格及解答问题等)不得收费。

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分解职能,将职能范围的工作交所属单位进行所谓“有偿服务”。

第六条除行政性收费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用行政及其它手段进行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包括刊登广告、订购报刊杂志、业务咨询等)。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经费不足等为由,从下属单位提取管理性费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6.24
•【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省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

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发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
公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4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1.02
•【字号】青财综字〔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财综字〔2014〕11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发委),省级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我省目前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整理,编制了《2013年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4年1月2日附件。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1、湖盐、岩盐、天然卤水费率为0.5%。

2、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费率为1%。

3、天然沥青、油页岩、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销(含钙芒销)、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费率为2%。

水利工程收费标准

水利工程收费标准

水利工程收费标准
前言
水利工程收费标准是指各级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实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的规定,其
制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约数的原则。

以下是本地区水利工
程收费标准的详细介绍。

收费项目
1. 防洪工程建设收费
- 索赔工程费用:按照在建工程总造价的0.5%收取;
- 防洪收益性工程施工项目费:按照在建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
- 小型水库水闸工程建设:按照在建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2. 水库水电站建设收费
- 索赔工程费用:按照在建工程总造价的0.5%收取;
- 取水泵站:按照在建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 情报工程收费:按照在建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

3. 用水收费
- 农业用水:1元/立方米;
- 工业用水:2元/立方米;
- 生活饮用水:0.5元/立方米。

4. 河道治理收费
- 河道清淤:按照清淤量,每立方米收取1元至5元不等;
- 河道规划:0.5元/立方米。

收费方式
本地区水利工程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即在工程建设前,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之后开始施工,施工期间再按照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补充收费。

所有收费均通过现代化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结语
水利工程收费标准的实施,是对水资源的合理保护,有力地促进了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发展。

在制定和实施中,必须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不断推进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促进农业、工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湖南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湖南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1500
每块长3.0米,2.0米
7
路侧隔音隔离墙砼立柱

240
8
红砖隔离墙

200
高2.0米
9
喷塑钢板网隔离栅

460
线片长2.0米
10
浸塑折弯式点焊网

500
每块长2.5米
湖南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及范围
收费性抽
备注
普通公路
高速公路
平方米
80
20
砖砌普通贴面墙
平方米
180
21
砖砌花岗岩贴面墙
平方米
420
22
固定式钢管防撞栏

1000
23
电脑自控电动栏杆

1000
24
紧急电话亭
国产件

13000
进口件

36000
25
钢筋砼防撞导流岛

250
红、白油漆相间
26
高架桥上泄水管

200
27
高强级反光标志牌
平方米
3000
各类标志牌
28
热镀锌钢制单位柱
6、表列以外的其它高速公路设施破损赔偿费用标准,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定。
(一)
路面、路肩
1
水泥混凝上路面、路肩
m2
340
400
2
沥青混凝土路面、路肩
m2
420
500
3
沥青碎石路面、路肩
m2
28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0]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0]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 2000年1月27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管理,发挥江河综合效益,逐步采取由受益者负担的经济手段,实现以河养河,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道管理权限划分全省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除外)管理权限为:流域面积在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鸭绿江等7条大河干流河段(辽河为福德店至入海口,浑河为大伙房水库至三岔河,太子河为观音阁水库至三岔河,大辽河为三岔河至入海口,绕阳河为东白城水文站至入辽河口,大凌河为白石水库至入海口,鸭绿江为水丰水库至入海口),省河道主管部门负责计收;其他河流、河段委托所在市河道主管部门计收;流域面积在1000至5000平方公里站河流,由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计收,或者委托县河道主管部门计收;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河道主管部门负责计收。

二、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和征收对象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和省制定的水行政法规规定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河费、清淤费及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照《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照《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执行。

占河费的收费标准按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占用水域、陆域的面积或保护面积计收,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永久性工程及设施,按占河10年一次性计收;使用年限10年以下的半永久性工程及设施,按实施占河年限计收;1年以内的临时占河(含1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按月计收,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附收费标准)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附收费标准)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强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均按《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本办法附件)收费。

二、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汛费。

三、国际交换资料按对等原则或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四条专业服务项目一、水文勘测与测绘二、水文资料审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三、水文情报预报四、水质监测、分析五、资料与成果六、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及常规仪器维修第五条水文收费标准以生产水文勘测产品所耗费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工资、管理费、其他费用为基础,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在十类或十类以上工资地区作业时,按标准增加10%。

二、需要高温、高寒地区进行作业的项目,按标准增加10-20%。

三、在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作业时,加收10%;超过3000米时,加收20%;超过4000米时,加收30%。

四、受潮汐影响时,按标准增加20-30%。

第七条文水部门向使用水文资料单位提供的水文勘测资料只供该单位使用,未经负责该项资料观测和整理的水文部门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使用。

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追究责任。

第八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工作时必顺先与委托方签订任务合同书。

鄂托克前旗水利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鄂托克前旗水利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鄂托克前旗水利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收单位: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备注地表水地下水集中式供水管网覆盖内自备井一、水资源费内政发〔2014〕127号(一)居民类用水1.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服务费0.08 0.08 2.00 元/立方米2.供热制冷(1)城镇供热0.08 0.20 2.00 元/立方米(2)地源热泵、水源热泵0.20 0.20 0.20 按取水量计征3.绿化0.20 0.80 2.50 元/立方米4.景观0.205.00 15.00 元/立方米5.经营性服务业(1)特种行业(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3.00 3.00 9.00 元/立方米(2)其他经营性服务业 2.00 2.00 6.00 元/立方米(二)工业、建筑业用水1.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与饮料制造业0.40 1.50 4.00 元/立方米2.金属冶炼业、纺织业、化学工业、石油加工业、炼焦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医药制造业0.50 4.00 12.00 元/立方米3.火力发电等其他工业、建筑业0.50 2.50 7.50 元/立方米(三)农业生产用水1.水产养殖(1)人工开挖的池、塘80.00 240.00 元/(亩(水面)×年)(2)天然水面、水库100.00 元/(吨(产量)×年)2.经营性畜禽养殖0.20 0.80 2.50 元/立方米3.农牧业灌溉0.03 0.05 元/立方米(四)施工、矿产排水1.施工降排水 3.00 3.00 3.00 元/立方米2.矿产疏干排水 1.00 1.00 1.00 元/立方米3.排水再利用0.20 0.20 0.20 元/立方米(五)水力发电用水0.006 0.006 0.006 元/KWH(六)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0.003 0.003 0.003 元/KWH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内政发〔1995〕163号(一)破坏侵占水土保持生物措施补偿费0.50 0.50 0.50 元/立方米(二)破坏塘坝、护坝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1992.06.07•【字号】〔1992〕浙价费联51号•【施行日期】199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浙价费联51号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电)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关于发布管理的水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全省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核处理,现将审查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达后,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今后各地需增设行政事业笥收费项目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除国家、省一级授权的外,必须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国家或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二、各地区“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的具体收费办法,要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由市(地)水利(水电)局、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试行并报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水资源费”、“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在省未统一制定前,各地的收费暂行标准,都必须经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试行。

四、水利系统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其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1991)48号、(1991)财综118号《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财综字〔2004〕14号
40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209号
4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德清大闸收费年限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7〕57号
42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太浦河(浙江段)枢纽过闸收费年限的复函
浙价费〔2008〕109号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水政〔1998〕422号
2
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水电〔1999〕14号
3
浙江省小水电站编制定员暂行标准
浙水电〔1999〕17号
4
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水电〔2000〕2号
5
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18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效益农业农田水利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1〕23号
19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水农〔2009〕73号
20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09〕48号
浙水电〔2007〕9号
11
关于建立浙江省农村水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水电〔2007〕11号
12
浙江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若干规定
浙水电〔2007〕13号
13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
浙水电〔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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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用于河道与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1
采挖砂石
每吨
0.4
2
取土
每立方米
0.2
3
淘金
每立方米
0.4
按翻动砂石、土的体积计算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受益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
采矿的
每吨
1
3、对同时存在几种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按其中单项最高收费项收费,不重复征收。
5
烧瓦、烧砖的
每万块
3
4、采矿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能准确核定其产品产量的,根据水利部关于《颁布〈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总[2003]67号)可按1公斤炸药爆破2吨石料,用消耗炸药换算成产品产量。对于从山体炸开石头后,再将大石炸成小石的采石者等需进行2次及以上爆破的情况,以消耗炸药量换算成产品产量的具体数量由市州价格部门核定。
事业性
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及管理支出
1
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0.6‰
2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
按上年利息、保费收入
0.3‰
3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上年业务收入
0.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
损坏原地貌的
每平方米
2
2
乱堆放、乱倾倒废碴的
每立方米
3
3
烧制石灰、水泥的
每吨
1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的相关费用支出
2、下列情况实行免征、减征:对农民免征;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减半征收;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的单位和个人在“三通一平”阶段已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在“三通一平”基础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
给工程管理的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金额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于弥补损失
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
收费性质
资金用途
备注

水资源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按规定用途使用
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县城以下的城镇(工矿区)自来水公司(厂)取水按城市公共供水取水标准计收;
(2)非城市规划区取水
每立方米
0.05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性
用于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支出பைடு நூலகம்
1、下列情况免征或减征: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免征;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减半征收;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的单位和个人在“三通一平”阶段已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在“三通一平”基础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每千瓦小时
0.001
4、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5)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
每千瓦小时
0.001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3)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地表水150m3/月、户以内,地下水80m3/月、户以内);
1
地表水
(1)工业取水
每立方米
0.03
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标准的1.5倍计收,没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标准的3倍计收;
(2)生活取水
每立方米
0.025
(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每立方米
0.02
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取水并综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50%计征。
(4)水力发电取水
事业性
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
兴建与被占用工程或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或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工程设施的现行造价等额计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含三年),而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
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兴建与被占用工程或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的不收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的相关费用支出
1、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收费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但没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或治理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征收。
1
损坏原地貌的
每平方米
1.5
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
2、按技术要求自行恢复监测、科研等设施的不收费。
2
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水平确定补偿标准
损坏水土保持工程、监测、科研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3、损坏监测、科研等设施的程度和补偿标准,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5、水资源费资金分成比例另文规定。
2
地下水
(1)城市规划区内取水
①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每立方米
0.05
②其他取水
每立方米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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