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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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难点探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宣告合同无效

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因其用语比较灵活,并且需结合其他条款如根本

违约宽限期程序等才能做出公平的解释,以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实质上体现了鼓励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解决纠纷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公约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

Analysis on the Declaration of the Contract Avoidance of CISG Abstract: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hereinafter called CISG ) stipulates

the provision called "declaration of the contract avoidance". However, some terms in it are very flexible and elastic, and fair

interpretation can only be made in connection with other provisions such as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and "grace period"so as to balanc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parties. In essence,the purpose of this system is to encourage the parties to ssttle their disputes pursuant to the principle of "bona&nb sp;fide".

Key words: CISG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一、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概述

“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是公约的独特用语,其

效果大体

等同于我们所熟悉的解除合同。公约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

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

(1)“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2)“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64条)(3)“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64条)

(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的合同义务(第81条)。

二、运用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时的若干难点

(一)如何判断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

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公约规定的根本违

约应包括两个条件,即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视对损害是否可以与之。理解

第25条的关键是澄清“遭受损害”、“实质上剥夺…的东西”、“预知”这三个概念。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1、“遭受损害”中的“损害”(detriment)应作广义的解释,它不同于damage,(倾向于物的损害),也不同于loss(倾向于商业利和财产损失),它应当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

2、“实质上剥夺…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国际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条件也差别很大,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此外,还应该看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应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评估当事人是否把相关合同条款看得很重。例如,时间是否是合同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则迟延交货可能会造成根本违约;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样,CIF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的义务对于买方转售货物(特别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很重,如果由于卖方不履行此义务造成买方不能转售货物,则构成根本违约。至于货物与合同不符至何种程度才算实质上剥夺了…的东西,是个相当不能预测的东西。一个仲裁案例表明,仲裁庭认为应当把“实质性的剥夺”理解为“大部分的”或“基本上”剥夺,只有这样才符合公约第25条的真实目的,即只有当违约很?现兀?辉市斫獬?贤?蛔阋允迪止?降慕峁?保?芩鸷Ψ讲趴梢越獬?贤挥姓庋拍苁挂丫?┝⒌暮贤?】赡艿牡玫铰眯校?构?拭骋椎玫剿忱?姆⒄埂8冒钢校?簧昵肴私桓兜挠鹑薹?」艽嬖谧抛龉ご植诤脱丈?环?虾贤?娑ǖ奈侍猓⒚挥醒现氐健笆抵噬系陌?帷鄙昵肴擞腥ㄆ谕?玫降哪侵钟鹑薹?某潭龋?蚨?昵肴嗣挥腥ɡ?源宋?碛山獬?贤?S纱丝杉笆抵噬习?帷笔且桓龅?韵嗟贝蟮母拍睿?苣讶范ㄒ桓雒飨缘某叨龋?诜⑸?婪滋崞鹬俨没蛩咚鲜保?薹ㄔぜ啤?BR> 在认定损失和利益被剥夺时还必须考虑违约方合理进行补救、减轻损失的情况,如果违约方在发生违约后,采取公约第48条第1款允许的对不符货物进行有成效的补救措施而没有个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无权解除合同。比如,在设备因零部件故障不能运转时,卖方空运部件使之运转便属此类。

3、关于“预知”,公约虽然同时规定了“主观标准”(看违约方是否可预知)和“客观标准”(看合理第三人是否可预知),但起决定作用的应当是客观标准。这里关键的是对“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资历经验相当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在确定以上概念时,务必需考察当事方长期的经营表现、习惯做法才能做出判断,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合同的具体意义也予以考虑,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二)根本违约与宽限期程序的关系

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鉴于“根本违约”检验标准的不确定性,买方或或卖方就很难知道如何对根本违约做出反应—还有解除合同是否允许。不恰当的分析会使买方或卖方在做出反应时处于根本违约的位置。为了消除这种不稳定的因素,公约第47条和第63条分别规定了宽限期程序,这两个条款允许未违约方指定合理长的一段额外时间让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违约方在宽限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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