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
国际法(一)_真题-无答案
![国际法(一)_真题-无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98aa3bfa8956bec0875e374.png)
国际法(一)(总分11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甲国国内经过多年的讨论,最后批准了一项国际条约。
关于该条约在甲国国内的实施问题,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当甲国国内法和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相冲突时,该国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来对抗该条约规定的义务B.该国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违反该条约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C.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如何在甲国国内履行,除非该条约有具体规定,国际法并不干预甲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实施方式D.当甲国国内法与该条约义务相违背时,甲国采取了优先适用其国内法的做法,对此,甲国并不需要承担国际责任,因为国际法并不干预甲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实施方式2. 下列关于登临权和紧迫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登临权和紧追权的主体都是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B.登临权和紧追权的领域都是在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进行C.登临权和紧追权针对的不法情况包括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或拒不展示旗帜,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D.紧追权在被迫船舶进入第三国领海时应当立即终止,而登临权则不必终止于他国领海3. 金刚号原由甲国国民所有,后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在甲国近海航行中,遭遇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后进入甲国港口避难。
甲国对该乙国军用船舶的哪种处置是符合国际法的?( )A.因该船属于乙国国家财产,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B.甲国可将该船判归本国民C.甲国可以该船侵入其领水为由,扣压该船并要求乙国道歉D.甲国可没收该船,作为对该船侵入本国领水的报复4. 甲国驻乙国×市的领事馆发生了火灾,该市的消防部门未经领事馆的许可,进入领事馆内进行灭火工作,事后,甲国政府对乙国×市的行为进行了抗议。
一日,甲国的一位公民在乙国因为一项刑事纠纷卷入诉讼,该公民要求见×市的领事,被乙国拒绝。
事后,甲国政府又对乙国的行为进行了抗议,并且关闭了驻×市的领事馆。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https://img.taocdn.com/s3/m/75766823d1f34693dbef3e24.png)
201207.1990年7 月27日,我国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 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人民币3900元的即期装运的发价。
B商号接到A 公司报价后没作接受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价有效期。
A公司于是便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发价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 月30日。
B 商号于8 月26 日来电接受发价。
A公司在接到B 商号接受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A 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电报前已售出。
”但B 商号不同意这—说法,认为接受在发价有效期结束前已生效,坚持要求A 公司履行合同。
并提出要么履行合同,要么赔偿其差价损失40 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B商号能否对A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哪几种做法?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哪一种做法?201204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
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 月交货,8 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 月底。
开证行及时开出信用证。
但因金融危机,买卖双方均出现财务困难。
买方以卖方履约能力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
而卖方随后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相关单据。
开证行按买方指示,以合同已宣告无效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
请问: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卖方在什么具体地点交货?(2)买方可否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3)设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开证行可否以此为由对卖方拒付?为什么?(4)设卖方交单合格,买方财务困难会对谁产生影响?为什么?201107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https://img.taocdn.com/s3/m/d0eac86d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91.png)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一、什么是CISG公约?CISG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写的旨在促进国际货物销售的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签订,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并被许多国家采用。
通过CISG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中的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该公约,并且该公约规定了关于合同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条款,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在CISG公约的规定下,买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1.欺诈合同成立时,买方所持有的关于货物性质、数量、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卖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纠正买方的误解。
2.误导卖方在与买方讨论货物并进行合同协商时,向买方提供虚假信息。
3.违反合同条款卖方违反合同中的条款,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其应有的权利。
4.非法行为合同的成立是在卖方的非法行为的基础上完成的。
三、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如果买方成功宣告合同无效,则各方就相关交易恢复到未存在合同时的状态。
买方可以要求退货,并且应当退回所有交付的货物、收取的价款及相关费用和支出,除非买方并不需要支付该货物的价款或者已经支付的价款可以退还给买方。
此外,如果买方能够证明因为合同受到损失,可以将损失的金额计入赔偿范围内。
四、如何进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在CISG公约中,对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买方应当在发现合同无效的原因后尽快向卖方宣告合同无效,并且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证明其宣告的正确性。
如果买方不能在发现合同无效的原因后采取上述行动,那么买方将失去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五、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买方认为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行动。
根据CISG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在欺诈、误导、违反合同条款或非法合同行为的基础上宣告合同无效,并且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相关赔偿。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8ac81034afe04a1b171ded5.png)
信用证案例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贷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1。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个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间,银行只负责审单。
只要单据与信用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物到达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
![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a6e9b3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dc.png)
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The System of Declaring Contracts Invalid in CISG)国际销售合同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规定,旨在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国际销售合同法律框架,其中包含一套明确的规定,涉及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和程序。
该制度确保了当合同存在重大缺陷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复。
根据CISG的规定,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涉及的商品与合同内容不符。
当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或其他重要特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 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错误。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误解、明显错误或欺诈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真实意图不符时,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 合同违反了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
当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
4. 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当一方严重违约,无法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CISG还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
根据其规定,当事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意图,并解释宣告的原因。
对方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宣告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并提出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修复合同、赔偿损失等)。
如果双方无法就宣告合同无效的事项达成协议,争议将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存在对于国际销售合同的公正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它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在合同存在重大问题时获得合理的补偿或解除合同。
同时,它也促进了国际交易的稳定和可靠性,增强了市场的信心和信誉度。
然而,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有效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由于国际销售合同的复杂性和跨国性质,确定合同是否无效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
此外,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可能会导致时间和费用的浪费,影响到交易的效率和效益。
2010年三国法多选题解析
![2010年三国法多选题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33c89c3867ec102de2bd89a7.png)
2014年司法考试答案分析之三国法2010年多选题2014-07-22 10:20 【大中小】【我要纠错】78.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
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
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
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
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78题)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答案】CD【考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选项D正确。
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79.甲乙二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
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馆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
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国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79题)A.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D.甲国总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答案】BC【考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bcc9f226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3d.png)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实践操作。
文章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然后概述了CISG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包括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接着分析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情况,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对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重要性、局限性以及未来研究展望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加深入理解CISG中的合同无效制度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影响,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国际贸易法,合同无效,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实践操作,改进建议,重要性,局限性,研究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国际上公认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商事合同法规范。
CISG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作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增多,对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跨国贸易中,合同无效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
当合同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时,可能会给合同各方带来不利后果,甚至可能引发争端。
研究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背景意义在于通过对该制度的探究,为解决合同无效问题提供更为科学和规范的方法。
通过对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国际商事合同中的无效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有助于提升国际贸易合同的效力和稳定性。
深入研究该制度还可以为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和完善。
对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进行探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CISG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其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中的影响和作用。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85196b1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db.png)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国际贸易法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外交学院
![国际贸易法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外交学院](https://img.taocdn.com/s3/m/02597a29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d7.png)
国际贸易法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外交学院外交学院第一章测试1.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性”的标准为答案: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2.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哪些特点()答案:是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自发形成的惯常做法;内容具有明确性;具有国际性和普遍性;是得到经常遵守的惯常做法3.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不包含交叉关系。
答案:错4.所谓的“贸易关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核心贸易关系”和“与贸易关系相关的关系”。
答案:对5.国际货物贸易通常是指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答案:对6.技术贸易的国际性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答案:错7.《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rade in Services)中把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下范围:答案: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8.国际贸易的三大领域是: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9.主要的国际贸易统一法公约包括:答案: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家支付的公约;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10.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式包括:答案:补充适用;强制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第二章测试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F汉堡”(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
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答案:货物的目的港为汉堡2.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
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
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
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的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3.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
国际经济法期末试题[完整]
![国际经济法期末试题[完整]](https://img.taocdn.com/s3/m/5c543c9c6137ee06eff918b0.png)
国际经济法一单选题:1.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4题)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2.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
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
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
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40题)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3.甲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采用FOB价格条件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
B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另一部分完好交货,但在交货后半年左右出现质量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有关贸易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42题)A.A公司在陆地上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B.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C.对交货后半年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因风险已转移,A公司不承担责任D.对海运途中损毁的部分货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4.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5f416d46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2b.png)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CISG 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国际上公认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权威法律规范。
该公约自 1988 年起执行,现已有 95 个缔约国加入。
CISG 涉及到买卖合同的履行、违约、解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了宣告合同无效制度。
宣告合同无效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庭提起诉讼或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一种制度。
在 CISG 中,宣告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买卖合同存在缺陷或不合法,例如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另一类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在 CISG 中,宣告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欺诈、威胁和误导。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意隐瞒或歪曲与合同有关的事实,导致另一方误解,进而违背了自己的利益。
威胁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威胁的方式促成合同的签订,导致另一方在无法自由选择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误导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给对方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CISG 中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存在缺陷或不合法,那么该方没有权利宣告合同无效。
此外,如果合同一部分无效,并且该部分对整个合同是重要的,那么整个合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在实际应用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必须确定合同存在缺陷或不合法的具体原因。
其次,必须确定缺陷或不合法对合同是否具有重要影响。
最后,必须对是否应当宣告合同无效做出决定,也就是对违约方的过错大小进行评估。
总之,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是 CISG 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解决买卖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题三套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题三套](https://img.taocdn.com/s3/m/21103d434431b90d6c85c758.png)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题(共三套)一、单项选择题1、导致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解体的国际协议是(a )A 牙买加协议B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C 世界银行协定D 关贸总协定2、最早建立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是( b)A 德国B 美国C 加拿大D 日本3、《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b )A 私人提供的服务B 政府提供的职务服务C 未列入成员国服务贸易承诺表的服务D 《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产生的服务4、.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于(B)年1月1日起正式诞生。
.19955、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议是( C )A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B 世界银行协定C 巴塞尔协议D 牙买加协议6、《世界版权公约》的制定机构是( B )A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B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C WTOD 经济合作开发组织7、下列各买卖可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A)。
A、我国荣盛集团向其设在美国的子公司销售本公司生产的冰箱B、法国某拍卖行向美国某博物馆通过拍卖售出世界名画。
C、德国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购飞机一架D、香港长达公司购买北京三B集团的股票8、当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时,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在(C)交货。
A、合同缔结地B、卸货港C、卖方营业地D、买方营业地9、(C)哪个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 国际经济有序化原则B 国际合作原则C 公平互利原则D 经济主权原则10、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不包括:D。
A.储备制度的缺陷B.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C.美元享有特权D.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11、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的标准不包括:D。
A 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B 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C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D 意向标准12、首次提出专利定义和保护期限的多边国际协议是(c )A 《巴黎公约》B 《专利合作公约》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D 《伯尔尼公约》13、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B)确立的管辖权。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abb234b0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0.png)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1. 引言1.1 引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书,在规范国际贸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于合同无效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无效制度是指当合同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形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制度。
在CISG中,也对于合同无效进行了相关规定。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此制度,可以避免因为合同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形而导致纠纷的发生,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
本文将分析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概述、条件、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优势,旨在加深对此制度的理解,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合同管理提供参考。
在全球化经济的大背景下,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探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2. 正文2.1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概述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商事法规之一,旨在促进跨国贸易并规范跨国商事合同。
在CISG下,宣告合同无效的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商事交易。
根据CISG,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如果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或违法的情况,或者在合同签订时当事人之一未能履行其义务,或者出现严重误解或欺诈等情况。
CISG宣告合同无效的制度旨在维护合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通过这一制度,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中如果遇到问题时,寻求法律支持和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和解决争议的途径。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一制度,并在需要时寻求法律帮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2 CISG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合同无效必须是基于CISG所规定的有效无效的准绳。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卷及参考答案(全新整理,值得下载!)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卷及参考答案(全新整理,值得下载!)](https://img.taocdn.com/s3/m/ed308016011ca300a6c39084.png)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卷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在贸易术语EXW中,卖方的责任不包括( D )。
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c.提交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D.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
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 A )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巳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3.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如果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他仍可以要求买方( C )。
A.支付货款B.收取货物c.损害赔偿D.中止履行合同4.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 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
"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
"甲公司未予答复。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 B )。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B.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C.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5.甲乙公司签订一项进口商品合同的协议,规定的价格术语为CIF,卖方公司委托中国某航运公司丙作为承运人,丙签发了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
![国际经济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https://img.taocdn.com/s3/m/b9969eec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1b.png)
国际经济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第一章测试1.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含义是()参考答案:经济自由化2.主要调整对象是涉外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是()参考答案:国际经济法3.国际经济法仅调整私人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参考答案:错4.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组成。
参考答案:对5.国际货币金融法中主要分为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大部分参考答案:对6.东盟和欧盟都是区域性国家为了他们的共同目的建立相应的区域间的合作机制参考答案:对7.国际经济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参考答案:错第二章测试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和效力也大为增强了。
参考答案:对2.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相关协定为基础的。
参考答案:对3.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变革是指什么方面?参考答案:其余皆是4.国际货币体系与治理体制改革、金融自由化与国际监管、金砖国家的金融合作等,都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参考答案:对5.乌拉圭回合就发达国家提起的三个议题所达成的协定是指?参考答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三章测试1.下列哪一项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要约的必备要件?参考答案:必须包括载明货物的品质要求2.承诺对要约中哪一项变更,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实质性地变更了要约内容,构成发要约?参考答案:货物检验期3.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参考答案: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4.以下哪些情形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货物不符?参考答案:货物不能实现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货物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同5.以下哪一项救济措施,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救济类型?参考答案:增加货物价格6.C组和F组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转移给买方。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https://img.taocdn.com/s3/m/25f41a1f02020740be1e9bf1.png)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作者:孔庆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中的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手段。
随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广泛适用,该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有效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认为此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法定解除类似,通过研习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可以进一步透视与运用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亦有利于修缮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
关键词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约合同解除作者简介:孔庆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28-0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1964年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第61条(自动解除合同)和第62条(根据事实本身解除合同)关于合同无效的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
因为《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中的规定会导致有关合同是否仍然有效的不确定性以及根据事实是否已经解除的不确定性。
《公约》在兼顾平衡和协调两大法系的基础上于实质部分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第26条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守约方行使宣告合同无效权利的方式:第49条和第64条分别规定了买方和卖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之一的宣告合同无效;第73条规定了特殊情形即分批交货合同中的守约方的宣告合同无效;第75条和第76条共同规定了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第81条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将解除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宣告合同无效概述《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其法律效果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非正常终止。
于国际贸易中出现履约纠纷,无论卖方或买方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拥有依据《公约》得宣告合同无效之权利。
《公约》对宣告合同无效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其有关规定散列于《公约》中。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e45b427927284b73f2425073.png)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且合同项 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C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也对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宣告合同对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6.目前,各国主流的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为(D )。 A.合同责任 B.疏忽责任 C.担保责任 D.严格责任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的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 救济措施不包括( B )。 A.实际履行 B.交付替代物 C.请求损害赔偿 D.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
一、填空题: 填空题: 1.为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 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 2.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要约于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一项有效承诺应由(受要约人)作出。 4.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主要为(支付货 款)和(收取货物)。 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地所有权自 (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
6.美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或确认依据大致 经历了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 格责任)四个阶段。 7.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为 (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和(货物的权利担保 义务 ). 10.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承担, 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三、简答题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 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2.简述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时所作保留的具体内容。 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 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主要内容。 4.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针 对在途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难点探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因其用语比较灵活,并且需结合其他条款如根本违约宽限期程序等才能做出公平的解释,以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体现了鼓励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解决纠纷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公约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Analysis on the Declaration of the Contract Avoidance of CISG Abstract: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hereinafter called CISG ) stipulatesthe provision called "declaration of the contract avoidance". However, some terms in it are very flexible and elastic, and fairinterpretation can only be made in connection with other provisions such as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and "grace period"so as to balanc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parties. In essence,the purpose of this system is to encourage the parties to ssttle their disputes pursuant to the principle of "bona&nb sp;fide".Key words: CISG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一、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概述“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是公约的独特用语,其效果大体等同于我们所熟悉的解除合同。
公约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1)“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
(第26条)(2)“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
(第49、64条)(3)“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
(第49、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的合同义务(第81条)。
二、运用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时的若干难点(一)如何判断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应包括两个条件,即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视对损害是否可以与之。
理解第25条的关键是澄清“遭受损害”、“实质上剥夺…的东西”、“预知”这三个概念。
下面分别予以阐述:1、“遭受损害”中的“损害”(detriment)应作广义的解释,它不同于damage,(倾向于物的损害),也不同于loss(倾向于商业利和财产损失),它应当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2、“实质上剥夺…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
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国际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条件也差别很大,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
此外,还应该看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应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评估当事人是否把相关合同条款看得很重。
例如,时间是否是合同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则迟延交货可能会造成根本违约;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根本违约。
同样,CIF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的义务对于买方转售货物(特别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很重,如果由于卖方不履行此义务造成买方不能转售货物,则构成根本违约。
至于货物与合同不符至何种程度才算实质上剥夺了…的东西,是个相当不能预测的东西。
一个仲裁案例表明,仲裁庭认为应当把“实质性的剥夺”理解为“大部分的”或“基本上”剥夺,只有这样才符合公约第25条的真实目的,即只有当违约很?现兀?辉市斫獬?贤?蛔阋允迪止?降慕峁?保?芩鸷Ψ讲趴梢越獬?贤挥姓庋拍苁挂丫?┝⒌暮贤?】赡艿牡玫铰眯校?构?拭骋椎玫剿忱?姆⒄埂8冒钢校?簧昵肴私桓兜挠鹑薹?」艽嬖谧抛龉ご植诤脱丈?环?虾贤?娑ǖ奈侍猓⒚挥醒现氐健笆抵噬系陌?帷鄙昵肴擞腥ㄆ谕?玫降哪侵钟鹑薹?某潭龋?蚨?昵肴嗣挥腥ɡ?源宋?碛山獬?贤?S纱丝杉笆抵噬习?帷笔且桓龅?韵嗟贝蟮母拍睿?苣讶范ㄒ桓雒飨缘某叨龋?诜⑸?婪滋崞鹬俨没蛩咚鲜保?薹ㄔぜ啤?BR> 在认定损失和利益被剥夺时还必须考虑违约方合理进行补救、减轻损失的情况,如果违约方在发生违约后,采取公约第48条第1款允许的对不符货物进行有成效的补救措施而没有个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无权解除合同。
比如,在设备因零部件故障不能运转时,卖方空运部件使之运转便属此类。
3、关于“预知”,公约虽然同时规定了“主观标准”(看违约方是否可预知)和“客观标准”(看合理第三人是否可预知),但起决定作用的应当是客观标准。
这里关键的是对“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
“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资历经验相当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在确定以上概念时,务必需考察当事方长期的经营表现、习惯做法才能做出判断,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合同的具体意义也予以考虑,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二)根本违约与宽限期程序的关系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鉴于“根本违约”检验标准的不确定性,买方或或卖方就很难知道如何对根本违约做出反应—还有解除合同是否允许。
不恰当的分析会使买方或卖方在做出反应时处于根本违约的位置。
为了消除这种不稳定的因素,公约第47条和第63条分别规定了宽限期程序,这两个条款允许未违约方指定合理长的一段额外时间让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不能履行他的基本义务(卖方不交货、买方不接受货物、不交付货款)或者他明确宣告将不履行义务,未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必再担心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
由此可见,第47条与第63条的规定起到了“确权”的作用,即确定违约方延迟履行时,守约方何时可以解除合同。
这样的宽限期程序时等待履行的守约方消除了违约方某种程度的逾期不履行是否足以构成解约权的不确定性。
至于何谓“合理长的一段额外时间”(an additional period time of reasonable length),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应考虑延迟交货的程度、性质、法律后果;继续履约的可能性;交货或付款所需的时间;迅速履行对于未违约方实际利益的影响。
但即使这样,除非在这个问题有惯例,买方仍无法确信其确定的额外时间是否合理,除非这个期限足够长,尤其是远距离交易的情况。
当然,宽限期程序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客观情况使得未违约方有充分把握解除合同,而且等待违约方的履行会给他带来严重损失时,也可直接接触合同而不经过宽限期程序。
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规定改变或不适用宽限期程序。
例如,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一旦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买方可自动解除合同。
可惜的是,宽限期程序适用的范围有限,它并不能消除所有因根本违约带来的不确定的情形。
根据公约第47条、第49条第1款(b)项和第51条第1款,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或只交付一部分货物的情况下,买方才可以通过通过宽限期程序为宣告合同无效打下基础。
而在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下,履行宽限期程序并不能导致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同样,第63条的规定也只是当买方在该指定的额外时间内不履行其“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时,才为卖方宣告合同无效提供了基础。
买方违反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能使卖方通过宽限期程序来达到确定其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目的。
此外,适用宽限期程序仍可能产生以下问题:(1)如果卖方在宽限期内仅交付一部分货物时如何处理?第47条第1款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仅考虑到卖方在宽限期内不交货的情况。
学术界有种观点认为,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公约解释规则,凡本公约为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根据公约的一般原则解决,并考虑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
公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解除合同只有在另一方严重违约时才可行使,基于宽限期的解约不应损害这一原则,“第49条第1款(b)项以及第64条第1款(b) 项应解释为只有在宽限期内违约方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实质部分时,未违约方才能解除整个合同。
”笔者同意这个观点,就是说买方在宽限期内交付了大部分货物,仅剩下少部分货物没有交付,买方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但对于没有交付的货物部分,可构成根本违约,,应支持买方关于对这部分货物解除合同的求(假定合同履行是可分的),否则将使无辜的买方继续等待剩余部分的履行而遭受损累。
例如:合同求交付1000包小麦,卖方迟延交货,卖方在宽限期内交付了900包,对剩余的100包,买方有权解约。
至于卖方在宽限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实质部分,或对于不可分开履行的合同,不能履行其中任何部分,则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2)如果卖方在宽限期内交付了全部货物,但仅有一部分货物符合合同,买方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那部分货物对合同履行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是否可以分割。
如果不符部分是非实质性的(合同不可分割履行的情况)或在合同可分割履行的情况下,不符部分所占比例很小,买方可对不符部分宣告合同无效,但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但是,假如不符部分是实质性的或所占比例很高(大于50%)则买方可宣告整个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