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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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2008年12月07日案情介绍A公司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007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
B企业以自己的机床作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企业的担保授权委托书。
6月20日,A、B 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
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记手续。
6月30日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
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
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企业转让,该转让行为A企业并不知道,另外,A企业要求B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
A企业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资料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经济法(模拟试题(三)综合题第3题P426)案情分析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对劳动合同无效的经济学分析
![对劳动合同无效的经济学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8fd7fc6da38376baf1faead.png)
期不等 于预见 , 即使 当事人缔 结劳动 合 同时能预 见 到合 同会 无效 , 比如说 双方都 对现行 劳动法 和劳 动
的隐含 意思是 , 立法 者制定使 某些 劳动合 同无效 的 法律 的意 图是 要使 某些 当事 人 不能 得 到他 们 所 预 期的法 律后果 。要使 前半句 与后半 句联 系起来 , 我 们实 际上是按 照立 法者 的思 维做 出 了一个 有 关 当 事人预 期的假 定 。 当事 人 缔 结 劳动 合 同是 对 其 未 来 的行 为做 出规 范性 约 定 。既然 是 规 范 当事 人 未 来 的行 为 , 它必 然是 基 于或 者 至少 建立 了某 种 预 期 。一 种最基 本 的预 期 就 是该 劳 动合 同有 效 。如
取 向的权衡 。
无理 而 专断 的 。与其这 样 , 还不 如用统 一 的国家计
划来 达成 一切 社会 资源 的分 配 , 因为这样 至少 还能
无 效劳 动合 同中规定 的所谓 的权利不 受法 律保护 ,
在分析 劳动合 同无效 的问题之 前 , 解析 一下无 效劳动合 同的概 念是 有 必要 的。在 我 国现 行 劳动 法和 劳动合 同法 里 , 没 有无 效 劳动 合 同这 一 概 并 念, 仅仅 规定 了劳 动合 同在 什 么情 况下 无 效①。但 是 , 劳动部对 劳 动法 的解 释意 见 里 , 们 看 到 了 在 我
对无效 劳动合 同概念 的界定 : 无效 劳动合 同是指 所 订立 的劳动合 同不符 合法定 条件 , 不能 发生 当事 人
从无效合同视角论国有资产流失5篇
![从无效合同视角论国有资产流失5篇](https://img.taocdn.com/s3/m/b95bb82e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ea.png)
从无效合同视角论国有资产流失5篇篇1一、引言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无效合同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本协议旨在从无效合同视角探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强化合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协议目的1. 分析无效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2. 探讨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措施。
3. 明确各方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4. 强化合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无效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及原因1. 无效合同的表现:(1)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2)损害国有资产的合同;(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合同等。
2. 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1)合同管理不严格;(2)法律意识淡薄;(3)监管不到位;(4)腐败问题等。
四、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2.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严格的合同审查机制。
3. 强化监督与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4. 提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防范腐败风险。
5. 建立合同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问题。
五、各方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责任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对于无效合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应承担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
2.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因欺诈、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无效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无效合同案件,应依法严惩违法行为。
六、强化合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具体措施1.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流程。
2. 加强合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3. 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合同档案。
4. 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5. 加强培训与教育,提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无权处分合同之法经济学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为例
![无权处分合同之法经济学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b422ba6dddccda38376baf0a.png)
关键词 :无权处分;买卖合 同;法经济学方法;意义
一
关 于 无 权 处 分合 同 ( 一 ) 无权 处分 制 度
、
民法上的处分包 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在本 文的语 境下当然是指 法律上 的处分。在此明确无权处分 的概念是行为人 没有 处分权 ,却 以 自 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 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 处分 ”一 词原本是 物权法上的概念 ,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之物进行控 制,并 且能够体现物 权权能 的一项重要权 利。要构成无权处分必须存 在如下几个要件 : 首先,无权处分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处分 ^ 必须不具有财产处分 的权 能, 即对他 ^ 财产进行了处分。其次,无处分权人必须是 以自己名义实施了 处分他 ^ 财产的行为, 无权处分 ^ 攻 b 分他人财产与 第三人签订合 同必是 以自 己 名义签订的, 若以财产所有权人名义签订合同则构成了无权代理 , 这也是 这两项制度的不同之处。再次 ,无权处分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无处 分权人 处分他人财产时必 须没有取得处分权 ,否则不够成无权处分 。 结合我 国的具体 立法 ,其 中 “ 无权处分 ”一词应当指向的是合 同而 非物权行为。我国秉 承债权形式主义 ,不承认德 国理论 中的物权行为理 论 ,因此在我国无权 处分行 为是指对 标 的物没有 处分 权 的当事人 订立 的、以引起物权变动为 目的的债权合同 ,在债权形式 主义 的物权变动模 式下 ,除当事人约定外 ,一 般买卖行为 本身不能产 生处分权 利的效果 , 而是 由交付 、登记 等行为实现 。因此无权处分合 同是否有 效应当与物权 是否转移相区分。
无 权 处 分合 同之法 经 济 学 分 析
以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 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 3条为例
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法律分析
![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法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52e7633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47.png)
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法律分析史佳欣【摘要】消保法第25条规定的“7日无理由退货”或称“无因解约制度”是一项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同时也是《合同法》的新内容,在民商法学理论研究中被称为“消费者撤回权”.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公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其具体适用进一步规范,然而实践中人们对撤回权制度的性质、商业价值和理论依据仍缺乏深刻全面的认识,这使得消费者撤回权在施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适用条件和适用结果上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理论来源、民法属性、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做进一步的阐释和明确.【期刊名称】《科学·经济·社会》【年(卷),期】2017(035)004【总页数】6页(P87-92)【关键词】撤回权;理论来源;民法属性;法律效果【作者】史佳欣【作者单位】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延安71600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3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即中国商业实践中通称之“无理由退货”,无条件的契约解除权,指除合同法规定的意定解约、法定解约外的另一种买卖合同解约形式。
是消费者在特定商品买卖类型中一项法律权利。
因此,除需满足基本条件外,一般情况下,行使期限是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在英美法系,类似的制度被称为冷静期或冷却期制度。
以消费者保护为目的的撤回权制度究其根源,可追溯至上世纪60年代,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针对上门推销制定了冷静期条款。
该法第4条规定,买受人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日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
[1]美国为规范直销企业专门设置了“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制度。
立法机构考虑到消费者在购买直销商品的过程中,易受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可能出于一时的冲动或被诱惑而购买商品,因此规定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必交纳任何补偿性罚款。
[2]我国学者将消费者撤回权称为反悔权,《消保法》第25条是我国法律第一次确认反悔权制度。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f1863986fc4ffe473268ab82.png)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础理论。
劳动合同,换句话来说又叫做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契约。
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形式,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以及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
而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劳动合同主体中的双方或者一方要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之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劳资关系的改变、劳动关系的停止,这种行为是在合同主体的意愿控制下发生的。
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为了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会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剥夺和获取,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就会针对赋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发生法律纠纷等。
二、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现状。
首先,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着区别对待的情况。
劳动合同双方在协调一致的状态下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思维来说是一种双向运动的法律行为,虽然从常规思维上考虑而言多会认为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关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单位在某一方面存在着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业内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
但是就目前来说,很多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多为根据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环节中并没有发挥出真正效用。
其次,经济补偿金制度中对经济补偿金设定的限额存在不合理的现象。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计算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时,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的细节计算,而是笼统的进行计算,并且用人单位内部对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下限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
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一定的缺失现象。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素,但是针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年龄与经济补偿金额度之间的对等关系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法律规定与履约原则
![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法律规定与履约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513a82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cc.png)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 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 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 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市场经济下合同法律原则
自愿原则
合同自由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等,不受任何 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04
市场经济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措施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全面、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签订 、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责任,确保合同 管理有章可循。
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 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等全过程管理, 确保合同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意思自治
合同的内容应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
平等原则
地位平等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 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 一方。
平等协商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平等协商合同条款,不 得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等情 形损害对方利益。
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买方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卖方承担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纠纷背景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 租赁合同,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 提前退租,导致出租人遭受损失
。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 妥善使用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提 前退租,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dbe714db307e87101f696ad.png)
、
可主张。
合 同无效 并不都是全部无效 ,有的只是部分无效。无效 的原因存 存 于合同内容 的全部时 ,合同全部无效 ;无效 的原因存在于合 同内容的一
部分,而该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时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 、我 国关 于合 同无 效 制 度 的 规 定
我 国 《 同法》 在吸收 了 《 合 民法通 则》 和以往合 同立法 的经验基 础上 ,对无效合 同的事 由做出了系统 的规定 ,从鼓励交易 的角度缩小 了 无效合 同的范 围。根据 《 合同法》 第 5 2条及第 5 3条的规定来看 ,确认
2 0.人 文法 制 8
《 同法 》 合 同无 效制 度 的 法经 济 分析 合
杨 熠
( 南科 技 大 学 四川 绵 阳 6 1 1 ) 西 2 00
摘 要 :合 同的有效与无效则直接影响着 当事人 意图通过合 同实现的 目的能否得到 实现 。随着社 会主 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 ,合 同无效制 度在 司法适 用中要如何尽量使 市场主体 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维护 交易秩序 ,保障交易安 全和公 平 ,降低社会 总体 交易成本,从而推进社会
l 、我国合同无效制度 的基本立法精 神 我 国合同无效制度 的立法精神可以从新法 与旧法的对 比之 中反映出 来 。对于 《 合同法》 中的有 关合 同无效 的规 定 ,较之 以前颁布 的 《 民 法通则》 巾第 四章 “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有明显的 区别。首 先,《 民 法通则》第 5 8条第 3款规定 “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 F 为的” 民事行为无效 ,而 《 所 合同法》 规 定 : 一 以 欺 诈 、胁 迫 的手 段 订 立 的 合 同 ,损 害 国家 利 益 的 为 无 效 合 方 同 ,未 损 害 国 家 利益 的 为可 撤 销 的 合 同 。 可 见 , 对 于 “ 一方 以 欺 诈 、胁 迫 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合 法》 通过用 “ 害国家利益 ”来缩 小了 ,《 损 无效合 同的范围 ,损 害国家利益 的才无效 ,未损害 国家利益 的可撤 销。 其次 ,《 民法通则》 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 为”、“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然 而 ≤ 合同法》把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人 订立 的合 同界 定为效 力未定 的合 同,并非绝对无效 ,只有其法定代理人或其 自身取得完全行 为能力后未 追 认 的 ,才 无 效 。 从 上 町见 ,我 国合 同立 法 缩 小 了 无 效 合 同 的范 嗣 ,尽 可 能使 合 Ⅻ 趋 于有效 、充分体现合同主体意思 自由。因此 ,我国合 同无效 制度的 本 立法精神可以概括 为:在无碍社会 基本 秩序 的前提 下 ,尽量 使合 同有 效 ,平衡合同主体之 间利益 ,体现合同主体 的意志 白南,实 现效 益最大
浅析我国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浅析我国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27b8b33a31126edb6f1a10bd.png)
金 融与财政 税务
浅析我国企业合同管理 的现状及对策
武 刚 ( 大唐 宝鸡 热 电厂 陕 西 宝鸡 7 10 ) 230
摘
要: 该文 阐述 了合 同管理在现代 企业 经营管理 活动 中的重要作 用, 剖析 了我 国企 业合 同管理 的现状 ,同时针对企 业合 同管
C 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 合 同 当事 人 主体 合 格 , 合 同得 以有效 成 立 的前 提 条件 之一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 行 为能力 的合同当事人。根据我国的 《 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 、《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的规定 ,法人的分支机构需由法人的授权委 A 合同管理的概念及 内容 . 托 书才可 以享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同时作 为法人职能内部科 合 同管理是指对合 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 室是无权对外签订合 同的。现实中一些公司的分部 、销售科等职 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导 、监督和协调 能科 室甚至销售员工经 常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既无法人授权 等一系列活动 的总称。它不仅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手段或 委托书 ,又无身份证明,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很难明确 。 D. 主从合 同关 系不明确 和违 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 程序,还包括调查、谈判、起草、签订、履行、监督等环节 ,使合 主合 同是 指 能够 独 立存 在 的 合 同 ,从 合 同 是指 以主 合 同 的 存 同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 ,是全过程 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 B 合同管理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企业权 益 . 在 为前提才能成 立的合 同,如保证合 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 加强合同管理制度, 对企业而言, 可以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 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 的合 同。《 同法》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 合 件下依法求得生存与发展; 对社会而言, 它可以通过规范企业 的组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签订 的合同属于无效合 同,而无效合 同是不受 织行为,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对外开放 的角度讲,它也 法律保护 的。 目前公 司与企业所签订 的合 同,有些是 以合法形式 是在企业管理 制度 方面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要体现。因 掩盖非法 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 同。 E 合 同的生效 与履行 问题 . 此通过依法实施合 同管理 ,可以充分保护企业 的合法权益 ,维护 合 同的生效不同于合 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 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 国家和社 会的公共利益。 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生效 ,但是合 同上面仅 有签字或盖章 ,而 2 .我国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 问题 随 着 我 国 由计 划经 济 逐 步 转 向市 场 经 济 ,合 同管 理 的发 展 也 有 的到底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不是很清楚 ;还 经历 了从起初过于简单、粗糙 不规范 ,发展至今逐步细致规范趋 有 些合 同未明确履行期 限;另外,在履约过程 中发生合同内容 或 不少负责履约的企业管理 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 ; 于完善 ,但企业在合 同管理 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 主体变更时, 在 履 约 过 程 中及 时地 发 出必 要 的 书 函 ,是 一 方 主体 自我 保 护 的一 下 几 个 方面 : A 合同管理中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意识不 足 、 律制度建设滞后 种招数。可惜这几点往往被忽视 ,从而埋下安全了隐患。 . 法 3 加 强企业合 同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 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与管理 方式 以及法律管 理制度都 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 ,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 ,经常 为了更好的防范合 同管理风险,结合上述合 同管理方面 存在 是辛辛苦苦赢得 的利润 ,却由于合 同上的漏洞而交 了学费。相 比 或可能存在 的问题 ,企业在合 同管理 中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 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 ,现在企业 的合同管理完善很多 ,但至今 A 建立完善的合 同管理体系 . 在 合 同 管理 上 仍 然 存在 一 些 问题 。 建 立怎样 的合同管理体 系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 的要求? 笔者 不少人对市场 与合 同、合同与合 同管理两对关 系缺乏认识 。 通过实践调查并结合有关的理论知识, 认为在合同管理上实行 “ 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与合 同是相互依 存的关系。一方面 ,市 管理、归 口审查、分级审批、各负其责” 的管理体制是一个 比 场的运作需要合同。 另一方面 , 合同的成立必须 以市场为前提。 若 较理想的管理模式。 不 了解二者的依存关系 ,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 ,却不去签订合 同 统一管理, 就是由集 团公司制订统一的合 同管理制度, 确定统 或草率签订 ,遇上纠纷就会 因缺乏依据 或者依据 不足而吃亏。 的合 同管理部 门;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集团及二级单位 合 同 与 合 同管 理 也 是 一种 相 互 依 存 的 关 系 。合 同产 生 在合 同 两级合同主管部门归口审查,有关专业管理部 门联合会审 ;分级审 管理 的前 期阶段 ,往往 合同生效这一阶段倍 受重视 ,但合同履行 批, 即按合同的性质和标 的额 大小划分集团和二级单位的合同签订、 阶段容 易被忽视。一旦合同签订 了就束之高阁忘记履约或大打折 审查审批权 限。各负其责,即对合 同项 目承办单位对合同订立、履 扣。因此 ,合同管理的问题 多数产生在 中后期履行阶段。 行全面负责。确定 了管理体系, 还要明确各级机构及 同级各部门的 合同法律和合同法律意识滞后。 我国从 19 9 9年 3月才制定 了 职责范围,它是保障建立管理体系目的的具体落实,只有各主管机 统 一 的合 同法 ,可 以说 从 改革 开 放 到 市场 经 济 进 程 中 ,企 业 所 处 构、 部门各司其责、 共同努力, 密切配合, 才能把合同管理工作做好。 的合 同法律环境是不完 善的。企业从业人 员的合同法律意识较 为 B 建立完善的合 同管理制度 . 滞后 ,不懂得合同法律 是合 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 ,订 现 代企 业 在 生 产 、 经 营 、管 理 和 其他 活动 过 程 中 形成 的各 种 立签署合 同随意性强 ,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 法律 关系, 大多是通过各种合同来体现的。因此建立健全各项合同 企业缺 乏一套严谨 的合 同管理制度 ,对合 同管理 未能体现规 管理制度非常重要。比如合同归口、合同授权委托、合同审查、合 范化 、法制化和科 学化 的要求。很多企业没有建立有效 的合 同管 同公正制度、合同专用章 、合同归档等制度。这些都是合同管理 理制度 ,出现诸如合 同原件丢失 ,在签订合同时对方资质未进行 活动 中不可缺少的 内容, 只有健全这些制度, 才能对合同法及有关 严格审查 ,一旦合法权益被 损害便无法主张 自己权利 的案例。到 合 同法规、规章在企业经营中贯彻执行情况、签订 、履行合同情 目前为止企业 的合 同管理虽说基本上达到 了有章 可循 ,但有章 不 况、对合 同纠纷的解决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有效地监督检查, 而合 循 的 现象 还 不 时 出现 。 同审查制度又是其重 中之重。 合同的专业性 、 法律性很强, 特别是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ce8e13900912a2161579299d.png)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钻准则.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强制住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
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可撤消合同“是指己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4)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没有在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
从合同法表述的可撤销合同内容上看,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
从无效合同视角论国有资产流失5篇
![从无效合同视角论国有资产流失5篇](https://img.taocdn.com/s3/m/baef8de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d5.png)
从无效合同视角论国有资产流失5篇篇1从无效合同视角论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是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主要财富和基础设施。
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财产权益,是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视的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一种不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背道德准则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无法律效力性和一定的危害性。
当国有资产涉及到无效合同时,往往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那么,无效合同为何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合同效力不明确由于无效合同的存在,合同的效力会变得模糊不清。
当出现国有资产合同效力不明确的情况时,容易导致合同双方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发生。
例如,某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签订了一份无效合同,合同内容模糊不明,双方产生纠纷。
最终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合同被废除,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 侵权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无效合同背后往往隐藏着侵权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的漏洞,进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例如,某企业利用伪造的合同文件,骗取国有资产,造成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3. 缺乏有效监管和审查机制一些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对合同的有效监管和审查机制,导致一些无效合同得以通过,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审查机制,使得无效合同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侵占国有资产的渠道。
4. 法律体系不完善有些国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对无效合同的有效处罚和惩罚措施,导致无效合同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侵占国有资产的工具。
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一些无效合同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进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如何避免无效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呢?首先,国家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其次,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无效合同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遏制无效合同的滋生和传播。
企业规章制度无效及原因分析
![企业规章制度无效及原因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f11cdca33d4b14e852468b4.png)
企业规章制度无效及原因分析一、企业规章制度中无效的内容企业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规章制度整体或部分内容无效的现象,概括来说,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第二,以“惯例”代替法律;第三,违法但不知。
1.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企业经常在加班费和试用期的相关问题上违反法律规定。
加班费违反法律规定加班到规定时间才视为加班。
有的企业规定,加班不到一小时,不视为加班;也有企业规定,加班以半小时作为计算单位,即如果加班少于半小时就不视为加班。
事实上,这样的规定都是错误的。
加班实际上就是延时工作,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都应视为加班。
中高层以上领导没有加班费。
很多企业规定中高层以上的领导没有加班费。
事实上,在海洋法系的国家中,如美国、英国,将中高层以上的管理者视作为资方,故加班可以没有加班费。
但在我国,中高层以上的领导也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应该有加班费。
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转正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内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甚至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等员工转正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上,劳动合同没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
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则视为没有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等转正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纯属无稽之谈。
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
有的企业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转正以后补交或者从转正开始缴纳,这样的行为同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新的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半年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这对企业来讲是非常不利的。
2.以“惯例”代替法律有些企业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做法,却没有注意到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不公平的计算方式某企业在给员工发加班费时,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方式为:用月工资除以30天,再除以8,进而算出发加班费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但该企业在扣除员工工资时却采取了另一种计算方式,即用月工资除以20.92再除以8。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的案例分析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的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cf1117d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d6.png)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的案例分析案例一:购买假货的无效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卖方为某服装店,买方为消费者A。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卖方身份:服装店,销售服装。
买方身份:消费者A,购买服装。
卖方权利:获得购买款项。
买方权利:获得合格商品。
卖方义务:出售合格商品。
买方义务:支付购买款项。
履行方式:面交。
期限:当日交易当日生效。
违约责任:卖方须退款并承担违约金,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因卖方卖假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他:买方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卖方承担行政处罚。
案例二:违法伙同破坏市场竞争的无效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公司为某品牌手机生产公司,乙公司为某手机渠道销售商。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公司身份:手机生产公司,负责手机研发与生产。
乙公司身份:手机渠道销售商,负责手机销售。
甲公司权利:获得销售款项。
乙公司权利:享有销售利润。
甲公司义务:按约定提供合格产品。
乙公司义务:销售甲公司手机产品。
履行方式: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
期限:长期合作关系。
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若甲公司与乙公司伙同破坏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他:依法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公司为某自行车生产厂家,乙员工为某装配工。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公司身份:自行车生产厂家,负责自行车生产与销售。
乙员工身份:自行车装配工,负责装配车架、车轮和车座等自行车零部件。
甲公司权利:获得乙员工的劳动力。
乙员工权利:获得工资、社保福利等法定权益。
甲公司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乙员工义务: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履行方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各项任务。
期限:长期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因隐藏的不合意无效与重大误解可撤销的选择——以法的经济学
![合同因隐藏的不合意无效与重大误解可撤销的选择——以法的经济学](https://img.taocdn.com/s3/m/8a30aff7a98271fe910ef9df.png)
理论探讨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制的无效合同制度与可撤稍合同制度对处理相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无效合同制度与可撤销合同制度在规范层面发生了竞合,尤以合同因隐藏的不合意而无效与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选择冲突为重,且现行规范对此竞合如何处理又无明确的规定,这无疑给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以及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为此,本文阐明隐藏的合意、重大误解、无效和可撤销制定后,另辟他路,从经济学分析的视角探究这一课题,以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关键词:隐藏的不合意;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法的经济学分析一、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制度的规制(一)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的法律规制。
民法容纳各人之所欲,原则上人人自由取得权利义务,合同法更是立于民法之巅,合同行为无外乎是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的手段。
自由的王国殆无不有法的国王,肇始于罗马私法,适法行为的无效多种多样,为法律所不能承认并保障结果。
将无效的适法行为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即可撤销),绝对无效法定情形详细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7、意思表示不真实(限于双方没有达成合意);8、虚假意思表示之戏虐行为;9、违背公序良俗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详细为:(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民法总则合并为显失公平);(4)欺诈与胁迫。
如此观之,运用文理解释,绝对无效法定情形的7、8、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的(1)确有竞合之意,均涉及到当事人所传达或者接收的主观意思的偏颇,绝对无效法定情形的7、8、项与隐藏的不合意情况有所混淆。
(二)因隐藏的不合意致使合同无效。
合同行为乃是法律行为的下属概念,故其必是基于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还是同向、一致、有交叉的。
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经过磋商谈判,将意思表示进行沟通,合则成,悖则分。
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研讨
![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研讨](https://img.taocdn.com/s3/m/452ed8c4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67.png)
经济与法JING JI YU FA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研讨◎李志嘉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融资租赁行业开始发展。
经过四十年的长期发展,在近十年内,融资租赁已成为深受投资者欢迎的一种非银金融形式。
到2017年底,该行业的资产规模估算超过了7万亿。
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业务主要含有融资与融物两种特点,也是与产业契合较为密切的金融产品,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创新与升级,并且在调整产业结构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些无效情形进行分析与研究,以供相关人员进行参考。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该规定的提出,其改变了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的重要做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租赁物的性质是否属于“虚构租赁物”,并且对于该说法的立法和司法态度也没有明确指出,这样就需要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做出判定,并且要明确在合同中的一些无效情形。
这样,才能够了解如何去辨别某案例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效益。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定义介绍在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此规定中可以理解为融资租赁合同中既包含租赁关系、买卖的法律关系,又包含债权与债务关系,这也是一种融合较深的交易模式,而不是两种合同(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简单相加叫如果要想融资租赁合同能够依法生效,则保证其需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之外,还需要在合同明确所约定的租赁物件,保证租赁物件的合法、有效性。
并且在合同制需要将资金的性质与构成进行明确,使其满足融资租赁的交易要求与特点。
二、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之岀租人是否为持牌机构由于融资租赁具有金融业务的相关性质,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需要经过我国的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进行严格审查。
我国的合同法
![我国的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06b5df59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cd.png)
我国的合同法协议书/合同/计划书我国的合同法一、引言本协议书/合同/计划书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我国的合同法,包括其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实际应用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历史背景1. 合同法的起源与发展:介绍合同法在我国的起源、演变过程以及各个历史阶段的重要法律文献。
2. 合同法与市场经济:分析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作用和重要性。
三、主要内容1. 合同的定义与成立:详细阐述合同的定义、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及合同的形式。
2. 合同的效力:讨论合同的效力问题,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
3.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分析合同履行的原则、方法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4.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探讨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四、实际应用1. 合同法在我国的实践:分析合同法在我国的实际应用情况,包括典型案例的解读。
2. 合同纠纷的解决:介绍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五、未来发展趋势1. 合同法的修订与完善:分析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修订与完善的建议。
2. 合同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探讨合同法在国际化和本土化方面的趋势和发展。
六、结论七、附件协议书/合同/计划书我国的合同法研究与发展协议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研究协会乙方:大学法学院一、概述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我国合同法研究与发展方面的合作事宜,具体包括:① 合同法的历史背景与主要内容研究;② 合同法的实际应用案例分析;③ 合同法的未来发展趋势探讨。
二、合作内容1. 历史背景研究1.1 合同法的起源与发展1.1.1 起源时期的合同法特点与原则;1.1.2 发展阶段的合同法变革与完善;1.1.3 现代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1.2 合同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1.2.1 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作用;1.2.2 合同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1.2.3 市场经济对合同法的影响与挑战。
1.3 合同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1.3.1 国际合同法的发展趋势;1.3.2 我国合同法的本土化实践;1.3.3 合同法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融合与创新。
确认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3篇)
![确认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a7e2c95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ab.png)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本文将探讨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二、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自始无效。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自始无效。
3. 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种情况下,合同虽然成立,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违反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同内容违反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的,合同无效。
三、法律后果1.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2. 返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劳动合同无效的经济学分析
![对劳动合同无效的经济学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e842052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a6.png)
对劳动合同无效的经济学分析劳动合同作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约定文件,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有时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可能因为合同涉及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探讨这种现象对劳动市场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首先,劳动合同无效可能源于信息不对称。
在劳动市场中,雇主通常拥有比雇员更多的信息优势,可以通过掌握对雇员不可见的信息来获得更大的利益。
例如,雇主可能在面试过程中隐瞒有关工作环境、薪资和福利待遇的信息。
当雇员签署合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之前所讲不符时,他们可能会寻求将合同视为无效。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可能会在劳动市场上产生不信任和不稳定,使雇员对就业机会持怀疑态度,从而降低整体劳动生产力。
其次,劳动合同无效可能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缺乏竞争。
当劳动市场存在垄断、垄断竞争或不完全竞争时,雇主具有更多的议价权,可以操纵劳动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将其偏向于自身利益。
特别是在缺乏职业协会或工会约束的情况下,雇主可能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剥夺雇员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并可能导致雇员权益受损和劳动市场效率低下。
此外,劳动合同无效还可能源于经济周期和就业市场不稳定性。
经济衰退期间,企业可能会采取裁员或减薪等措施来应对经济压力,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得到履行。
此时,由于经济困境,雇员可能会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宣布合同无效,以保护自身利益。
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可能会增加劳动力市场的不确定性,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和成本负担。
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市场和整体经济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无效合同将导致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信任破裂,使劳动力市场产生不稳定性。
雇员可能会对工作机会和雇主的承诺持怀疑态度,降低工作动力和效率。
其次,劳动合同无效会增加雇佣成本和法律责任,对企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雇主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或面临法律诉讼,增加雇佣风险和经营成本。
工程转包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工程转包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f8bee3c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56.png)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转包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工程转包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法律后果将严重影响各方利益。
本文将从工程转包无效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其在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具体表现。
一、工程转包无效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程转包合同自始无效。
在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转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应承担违约责任。
(1)转包方违约责任转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退还已收取的工程款;②支付违约金;③赔偿因转包造成的损失。
(2)分包方违约责任分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退还已收取的工程款;②支付违约金;③赔偿因未按约定完成工程造成的损失。
2. 违法责任工程转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转包方与分包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转包方法律责任转包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转包工程,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没收违法所得;④吊销资质证书。
(2)分包方法律责任分包方明知转包方违反法律法规,仍参与转包工程,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没收违法所得;③罚款;④吊销资质证书。
3. 经济损失工程转包无效导致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工程款损失转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因转包无效,无法收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造成经济损失。
(2)工期延误损失转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因转包无效,导致工程进度延误,造成经济损失。
(3)工程质量损失转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因转包无效,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经济损失。
4. 信誉损失工程转包无效会导致转包方与分包方在建筑市场中的信誉受损,影响其今后的业务开展。
二、预防工程转包无效的法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明确工程转包的法律规定,提高法律效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工程转包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转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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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订立合同是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交易的最主要手段。
而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则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实现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实现。
然而,合同之有效还是无效则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做出何种制度安排。
因而,要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合同是否有效这样一些问题给出合适的答案,必须要对本国合同法所创设的合同效力制度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本文将试图通过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对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制度进行分析和考察,以期揭示该制度的内涵和真谛,从而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合理地适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一、经济学视角看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立法精神关于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完整规定见于我国《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合同的效力”一章之中。
作为调整契约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较之以前颁布的《民法通则》中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因无效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的主要形式,故关于合同无效问题的判断主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虽然在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情况下构成无效方面保持了完全一致性,但也有着十分显著的区别:首先,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则规定: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合同无效,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则并不当然构成无效,只是赋予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次,在《民法通则》中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律视为无效民事行为,而合同法中则删除了这些规定,将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界定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既可随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变成有效,也可因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而无效,但在未作表示和期限未到之前效力是不确定的。
再次,《民法通则》将违反法律或违反国家指令的民事行为均笼统地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则仅仅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可能构成无效,其他的具有瑕疵的合同则不是属于当然无效。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合同法中无效合同的范围已做了大大的限缩。
与过去动辄宣布合同无效、对合同极端强制干预的立法态度较之,我国新的合同立法体现了“尽可能使合同趋于有效、充分体现合同主体意思自由”的立法精神和理念。
那么,我国合同立法何以会出现这些新的变化?对其单纯进行价值判断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价值判断是一种主观理性的运用,既是主观,自是人言人殊。
法律如果是实践理性的产物,在各人不同之经验下似乎很难产生所谓的共同主观,那么所谓公平正义有时不免归于虚无或成为权力运作的产物。
”在这方面,法律经济学则有助于我们摆脱主观的判断,为我们认识问题提供较为有效的分析视角和方法。
如果我们深入考察市场的交易关系,认真权衡其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将十分有利于我们发现我国现行合同立法所蕴涵、传递的法律精神。
以下,笔者拟借助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对上述法律规定做简单考察。
(一)、合同的经济价值与合同效力状态的关系合同的基本经济价值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
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公民、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目的,乃是以合同确定彼此间的利益关系,并通过合同的拘束力促使合同主体履行各自的经济义务,从而实现双方预期利益的最大化。
一旦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义务,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通过矫正将法律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合同的利益确定性特征与其可得强制执行的性质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然而,并非当事人间所有的约定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契约自由原则绝非意味着所有契约在法律上都具有约束力且须予以强制执行。
”合同所涵涉利益关系的实现应当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当事人无法借助尚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实现自己预期的利益。
尽管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得以弥补遭受的损失、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赔偿责任或者返还不当得利等途径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当事人积极追求的合同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则成为事实。
以买卖合同为例,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确保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确定和可得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依约行事,买方购买某种物品的利益需求和卖方通过卖出货物换取货币的目的就能得到完全实现。
而合同无效时,双方的约定对彼此的权利义务无法确定,也自然无强制的效力。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试图通过合同实现的购买某物消费或再交易的目的和买方获取资金购买物品、投资等追求必然随之落空,与买卖双方交易行为有的相关利益关系链条势必中断。
这无论对于当事人自身还是对于社会的整体经济活动都是十分不利的。
由是观之,合同的效力状况对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利益有较深刻的影响,进而直接左右着合同基本经济价值的能否实现。
(二)合同效力状态的认定与合同无效制度之立法基本精神的关联性:兼论两种不同利益的平衡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之下,合同的效力状态相差比较悬殊。
而不同的合同无效制度又受制于不同的立法精神。
因而,在不同的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对同一合同的效力状态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判断。
那么,究竟如何确定一个国家的立法精神呢?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是大有裨益的。
国家之所以确立某一类合同属于无效,主要出于社会公益和维护基本经济秩序的需要。
这是该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然而,究竟应将制度的边界划在何处,是立法者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而要解决该问题,离不开两种不同利益的权衡,即:公共利益与个体自由。
“就当事人能够从事交易行为的事件而言,我们从经济学理性自利,以及自愿即为自利的假设可以推知,自愿性的交易可以获得效益(如契约)”。
因此,对于理性的人来说,订立合同的过程应当是充分展现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意图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并自愿接受合同的约束:一方面,信守承诺,自觉自愿地履行合同所确立的各项义务;另一方面,在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履行义务的瑕疵时,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此,通过双方的严格自我约束,便可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自此言之,合同完全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私事,其效力的有无也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国家强制规定合同的是否无效是对意思自治的妨碍和干预。
然而,由于人所具有的有限理性,任何一方都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对方、第三人或国家的利益。
如当事人可能采用欺诈、胁迫的方式损害对方利益;也可能通过合同实现非法的目的。
在此情况下,如果任由当事人自己来处置合同关系,很可能造成合同中居于弱势地位一方、国家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严重损害,极大地破坏社会的基本经济秩序,使每个人在市场中应有的交易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人们将怀着极大的热忱寻求私力救济途径。
这样一来,市场主体为交易而支出的成本(为如防止自己受骗而支出的信息调查费用、为确保合同标的安全转让所支出的费用等等)将大大增加,市场交易的效率则将随之大大降低,最终将导致社会整体财富的减少。
因而,国家有必要通过强制性立法的方式对危及社会公益和基本经济秩序的合同作否定性评价,即依法确认其为无效。
从而,借助公权力维护市场的效率。
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的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制度。
“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契约或者不道德的契约、赌博契约、限制交易的契约、对一个人的劳动做永远限制的契约,甚至进行某些特殊表演的契约”等契约往往都被各国法律确认为无效,而得不到国家的保护或保障实施。
合同无效制度的确立,为国家干预合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开了方便之门,但也带来了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即应当把国家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约束在什么范围?根据国家权力对合同效力问题干预程度的不同,笔者将各国的立法精神归纳为两种类型:权力扩张型思路和权力限缩型思路。
所谓权力扩张型思路意指国家在立法时坚持:应将一切有碍于交易公平或有损于第三人利益、社会公益的合同均作否定性评价。
在这种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国家成了代替当事人进行判断的主体,当事人行为的微小瑕疵足以使其审慎做出的选择完全付之东流。
合同常常动辄被宣布无效,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自然无法充分实现。
这种精神反映了强烈的国家主义观念。
所谓权力限缩型思路则指的是为保证社会秩序和个体自由的平衡,尽可能把国家确定合同无效的范围限定在最低的限度内,只有在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才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确认为合同无效。
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政府对合同的干预必须严格遵循自由制度之“一般性规则”(哈耶克语,即指自生自发秩序中长期以来形成并不断进化的法律规则、原则)的要求,合同无效通常被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至于纯属当事人间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完全由合同主体自己去决定。
当事人由此成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安排者。
这种精神反映出立法者浓郁的个人自由主义的观念。
由于立法所坚持的基本精神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认定的宽严程度有极大的差异:在权力扩张型思路的指引下,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得较为频繁,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被较多地限制;而在权力限缩型思路的指引下,合同无效被严格地限制,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则获得较多的尊重。
(三)关于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制度基本精神的简要评析及原因分析结合上述分析,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精神经历了一个由权力扩张型思路向权力限缩型思路演变的过程。
现行的合同立法坚持了“尽量使合同得以生效”的基本精神,把合同的无效情形限制在较为狭窄的范围内。
应当说,这一立法精神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交易活动日益丰富和多元,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自由尤其是交易(合同)自由的渴求。
这种要求体现在法律中即表现为国家对合同之行政干预的减轻和合同当事人自由权利的张扬。
我国现行合同法因应了社会的这一要求,在合同无效制度中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尊重个人自由意志的倾向:凡是无碍社会基本秩序、仅仅关涉双方利益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的问题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利完全由当事人自由裁度。
二、合同无效制度的实现:关于司法中现存误区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精神能否在现实中得到贯彻,不仅取决于实体法如何规定,而且还受制于我国司法者能否持之以恒地将法律的精神贯穿于司法实践中。
然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司法过程中部分法官对合同无效制度之立法精神的理解并非完全符合法律的本意,甚至可以说是相距甚远。
具言之,主要有两个明显的误区:其一、有些司法者仍然沿袭了过去的习惯做法:出于不同的考虑(多数为审理案件的方便),动辄使合同归于无效,造成了当事人本应通过合同实现的预期利益得不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