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近期审查技术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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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性要求6.其他规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客车中心以及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公告书之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

公告书之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

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公告》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公告》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公告》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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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因此,下面将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生理流程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申报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得到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
工作应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5个工作日内完成。

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确定试验方案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一、《公告》产品管理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定工作。

起,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的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产品(本文共计3页)......[继续阅读本文]。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讲解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讲解

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公告书之汽车公告是什么意思

公告书之汽车公告是什么意思

汽车公告是什么意思【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附件1:《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的调整条款(试行)1、删除“篷式运输车”及相关描述。

2、删除第2.1条“货箱栏板高度的要求”3、第2.2条载质量利用系数取消“N3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还应<1.1的要求。

”增加: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和越野厢式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限值要求: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总质量M﹥3500kg且车长≤6m栏板、仓栅、自卸式运输车≥0.40 厢式运输车≥0.30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不含客厢式运输车3)燃气汽车参照执行4、第2.3条罐式汽车:第2.3.1条中注增加:6)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7)同一罐体运送不同介质时,其密度比值最大不超过1.1倍(运油车、加油车除外-不计算比值),介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相近。

8)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2.3.2条增加:1)顶部不可开槽,也不允许有可以撤卸的封板;2)后封头不可整体开启,禁止加强筋及铰链结构;3)有用于卸料的外接气源接口及管路(或供气装置);4)有举升功能的,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体结构;5)在《公告》申报时,增加顶部照片,在《公告》其他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

注:对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参照粉粒物料运输车以上要求执行。

6)罐体结构为长方形罐体的粉粒物料自卸车不允许申报。

增加2.3.3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补充要求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下表规定:车型最大总质量(kg)搅拌筒搅动容量(m3)搅拌筒几何容量(m3)二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18000a≤4 ≤7.7三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5000a≤6 ≤11.6四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31000a≤8 ≤15.5一轴半挂搅拌车≤18000 ≤6 ≤11.6二轴半挂搅拌车≤35000 ≤12 ≤23.3三轴半挂搅拌车≤40000 ≤14 ≤27.2a.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悬架时,该限值可加1000kg。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进⾏公告产品审核⼯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

随着公告产品本⾝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有必要进⾏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作,并先后于2009年11⽉、2010年4⽉召开技术委员会进⾏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信部⼯产业[2009]第26号⽂件;强制性项⽬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法?标准规定的专⽤试验场地。

3)认定⼀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功能国家或⾏业标准要求的专⽤车,定型报告中应进⾏专⽤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装臵作业状态的照⽚”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专⽤功能检验的专⽤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同⼀型号,且应以最⼤总质量(轴荷)进⾏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并修改。

汽车公告申报流程

汽车公告申报流程

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

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

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申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

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

《公告》管理流程

《公告》管理流程

三、勘误、变更、扩展申报流程及要求 2、申报流程 • 产品变更和扩展的申报与原公告申报流程 基本相同,只增加了VIN的审查工作。 • 产品勘误应纸面申报,申报格式见附表3。
三、勘误、变更、扩展申报流程及要求
3、注意事项
• 备案参数的变更、扩展,企业应及时申报。如果该车型备案 参数的变更、扩展不影响其他车型申报《公告》,则允许企 业在3个月内集中申报备案参数的变更、扩展。 •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 参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 渡期一般为6个月,过渡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扩展产品不 标注有效期。 • 企业申报产品变更、扩展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参数组织 生产、销售。
一、《公告》管理的主要变化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 文的要求,新的《 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 表述为: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 案表》→中机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 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 定的试验方案)→ 中机中心技术审查(组织 专家)→报发改委公示、批准、公布。 可以看出,新的公告管理流程与原来相比 有较大变化,具体表现如下:
●其他类汽车产品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申报 《公告》 • 第五步: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并上传强检统计表 (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
●其他类汽车产品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申报 《公告》 • 第六步: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 作进度,包括:是否受理、检测机构是否上传试 验方案、VIN审查是否通过、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 检统计表和定型试验报告以及列入审查的日期等 等。
● M1类汽车产品和摩托车产品申报《公告》 • 第四步: 企业下载试验方案后, 应与国家发改委 授权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 联 系试验事宜。 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试验方案等企业资料 后,应 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 数)的核定,并 按照中机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 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最后上传强检统计 表和试验报告。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一、引言车辆产品公告是汽车企业向消费者发布的重要信息之一。

公告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了解和购买决策。

为了确保车辆产品公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对其技术审查进行规范化管理。

本文档旨在制定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以提高公告的质量和可信度。

二、审查范围与目标2.1 审查范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车型及配置信息•性能参数•安全技术•环保指标•燃油经济性能2.2 审查目标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目标是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充分、透明,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三、审查要求3.1 真实性要求公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

对于无法证实的数据或信息,应明确标注出处及可靠性。

3.2 准确性要求公告中的技术参数、指标等必须准确地反映车辆的实际状况。

相关数据及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合格的第三方机构验证。

3.3 充分性要求公告内容应包含车辆产品的重要信息,涵盖主要的性能参数、配置、安全技术、环保指标等方面。

必要时,还应提供额外的材料供消费者参考。

3.4 透明性要求公告应清晰、透明地呈现车辆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不得使用模糊、歧义或具有误导性的表述。

对于数据来源、测试方法等,应尽量提供清晰的解释和说明。

3.5 法律法规要求公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违反广告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审查程序4.1 提交审查申请汽车企业应在发布车辆产品公告前,向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交审查申请,包括公告的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4.2 技术审查审查人员对公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公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比对国家标准。

4.3 审查结果审查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向汽车企业出具审查报告,明确公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整改建议。

汽车企业根据审查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审查。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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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三轮摩托车,有一个脚联合制动和一个驻车 制动的情况(类似汽车),按标准要求,驻车制 动装置也起到应急制动的作用,这种情况,备案 表填写时,驻车制动装置也需要在应急制动装置 位置再填写一边(即应急制动装置和驻车制动装 置相同)。
车速表驱动机构总传动比:误填里程表常数(1: 1400)。车速表驱动机构总传动比指驱动车速表 的车轮转速和输入车速表的软轴转速或脉冲数之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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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公告参数变更时,检验机构应对照同一 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确定检验项目。
根据摩托车技术委员会意见,参数变更应符合同 一型号判定规则,如外廓尺寸、轴距、轮距、整 备质量等项目,不允许变更。(如申报错误,可 勘误),本规定自9月起执行(不包括9月审查的 产品)。
由于新产品申报备案表中的图样有所裁减,所以 扩展制动佐证材料仅需提供制动系统总图,扩展 灯具、光信号装置、反射器等仅需提供照明和光 信号装置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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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0日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贯彻实 施国家标准GB161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几点具体规定》 中对噪声标准中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的确定进行了 详细的规定。现GB2007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 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已经发布, 如企业已进行了该项检验,可按该标准中的最大功 率转速作为依据进行噪声试验。
轻便摩托车发动机 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 法》的规定,选装不同发动机时,最大功率值变 化不得超过10% 。过渡期间,增二发,暂时填报 最大功率和标定功率均可,同时与一发之间不受 10%的差异限制。
选装不同发动机时,发动机型式需相同。
MB011/MB013/ 制动器型号: 盘式制动器型号也可用制动盘型号加制动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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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官网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官网欢迎您!请您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希望此入口能帮到大家!点击进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官网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相关阅读】关于调整《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公告》申报及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装〔2015〕492号)的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已完成了《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调整和优化工作,计划将于2017年2月13日进行系统升级,现将具体升级情况进行介绍,请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1.此次升级,主要调整的功能(1)调整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查环节。

按照工信部492号文件要求,取消了申报《公告》的汽车产品试验方案审查、确认环节,仅保留了消防车新产品的方案审查功能。

其他车型在申报新产品、变更扩展等产品准入时,不需经过中机中心进行试验方案的审查,可直接开展相关检测工作;(2)优化流程,提高审查效率。

通过调整和优化系统,提高新产品、变更扩展产品准入的审查效率,实现“随时受理、随时审查、随时反馈”。

即企业可在申报资料齐全后,随时申请“列入技术审查”,中机中心可随时对申请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及时反馈审查结果,方便企业对问题车型进行修改和重新申报;(3)提高服务,方便企业。

通过调整和优化工作流程,量化审查工作,详细反馈产品审查进度,确保列入审查车型及时、准确的完成审查工作。

同时增加“企业申请退回”功能,对已申报的车型,只要未进入“公示”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后,均可自行申请退回,重新申报,缩短等候时间。

(4)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新增检测机构“申请退回”功能。

企业是产品准入申报的责任主体,取消检测方案审查环节后,产品检测方案由企业自行确定,并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申报车型、检验样品、试验方案不符合《公告》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停止试验并通知企业调整。

公告书之工信部汽车公告参数

公告书之工信部汽车公告参数

工信部汽车公告参数【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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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催化转化器检验(新增项目) 与整车耐久排放试验视同条件中有关催化转化器的要求相同( 安装
位置要求除外) 注:对耐久性排放实测同时应提供该车催化转化器的载体体积和 各贵金属含量实测报告。 解释:新标准增加了对催化转化器测量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要 求,并在耐久排放 (V型试验)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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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3.申报“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的国五轻型汽车,要求如下: (1)QC0819备案参数“轻型车OBD系统是否具备NOx监测和
IUPR”应填“是”。 (2)QI012备案参数应补充关于IUPR的文件,至少应包含附录二中
附件1至附件3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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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3)79项OBD检验报告应有相关的检验内容(包括催化器失效验证 的NOx判定、以及IUPR功能验证)。
,同时应按GB 18352.5-2013指定的循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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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解释: 5.3.5.1.3条:对于点燃式汽车,若与已按照5.3.5.1.2进行 了整车耐久性试验的车型相比,试验车辆仅污染控制装置的变化 超出了6.3规定的扩展条件,制造厂可使用G.3.2所述的标准台架 循环(SBC)进行耐久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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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2.在GB 18352.5-2013中有关炭罐和催化器的检测要求,将两个零部 件按新强制性项目进行检测,单独出具报告,并将报告分别放在 燃油蒸发(03项)及耐久性(77项)内。 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 力的实测报告;对耐久性排放实测同时应提供该车催化器的载体 体积和各贵金属含量实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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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b)炭罐检验:(新增项目) 与蒸发排放视同条件中有关炭罐的要求相同; 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BWC)的申报值相同。 注: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
作能力的实测报告。 解释:新标准中增加了对炭罐测量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丁烷
)的要求,并在蒸发排放(IV型试验)前进行。因此应保证碳罐 检验和实车燃油蒸发检验时的碳罐的一致性。
(5.78) 低温下冷起动排气污染物 同5.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5.79) 车载诊断系统(OBD) 与GB18352.3相比,增加以下四条款:(其余略) 供油方式(即:化油器或燃油喷射)(注:非直喷发动机可以视同
直喷发动机,反之不可); SCR(即:有或无); 催化转化器的NOx监测(即:有或无,仅对点燃式汽车) 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即:有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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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注:根据2013年中机函【2013】247号文《关于受理满足国五排放标 准汽车产品《公告》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国五实施按下列进 行:
根据GB 18352.5-2013标准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可 申报“不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国 五轻型汽车产品;2015年1月1日之后,企业申报的国五轻型汽车 产品必须满足标准中“对催化器的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 IUPR)”要求。
(4)国五OBD认证试验程序(带IUPR功能)见附录二(略)。 (5)同一车型不能选装“不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和“带催
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两种配置。在满足标准相应要求时,“不带 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的车型可以通过“变更”程序变为“带 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的车型(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增加 相关备案内容)。 4.对于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汽车,Ki系数应进行实测,应在适用车 型的常温排放试验报告中体现Ki系数。
《公告》近期审查技术 要求
2014年5月
目录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二、 十项新标准同一型式及备案参数 三、近期中机清理整顿工作 四、《公告》产品审查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一)关于轻型汽车国五公告申报有关技术问题的通知 按照工信部产业政策司的要求,我中心对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国五公告申报有关技术问题,通知如下:
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 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 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 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 零部件编号。该条款简称为“VIN5+1”要求。为保证该条款 有效贯彻实施,经请示工信部产业司同意,现对检验报告 和产品申报要求如下:
按国四标准发布《公告》的轻型汽车产品,如果满足京V地标要 求并获得京V目录,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满足GB 18352.5-2013国五标准的检验报告后,企业可在2014年3月31日前 申报排放标准变更,经审查后可变更为国五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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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二)“VIN5+1”加强管理(中机函[2014]82号) GB7258-2012中4.1.6条款规定: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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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5.4) 怠速排放 与GB18352.3条件同 (5.6.2 )压燃式汽车的自由加速烟度 与GB 3847-2005条件同 (5.77.1) 轻型汽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a)对于整车耐久排放试验: 与GB18352.3相比,增加条款: SCR型号及生产企业(仅对压
燃式发动机) b)台架老化耐久试验(SBC)(新增要求) SBC试验仅在符合GB 18352.5-2013中5.3.5.1.3的条件时才可用
1.轻型汽车国五的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5.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常温下冷起动) 与GB18352.3相比,增加以下三条款:(其余略)
燃料喷射方式(直喷、非直喷) 注:直喷应理解为缸内直喷和非缸内直喷。
3
Hale Waihona Puke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氧传感器生产企业 SCR型号及生产厂(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5.2 ) 曲轴箱污染物 与GB18352.3同 (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a) 蒸发排放: 增加条款:存储介质的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 其余条款与GB18352.3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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