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制度简介..
英国土地制度
英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 1909年,英国建立了土地规划制度,1947年作了进 一步修改,形成了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 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中央规划、大区规划、 郡规划和市规划四级构成,均具有法律效力。
❖ 在规划制定上,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本级土地利用规 划。全国自下而上编制规划,上级规划控制下级规 划,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协调一致。在规划期限上, 大区、郡、市的规划期分别为20年、15年和5年, 这三级规划均每5年修编一次。
2024/6/14
土地定义的重要性(1)
❖ 租赁土地时:承租人对土地增加的一切附属 物都可能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从而成为出 租人的财产。例如,由于房屋按揭未付而导 致银行收回房产,那么地毯,燃气,厨房设 备都有可能成为“土地”,债权人则可以将 其出售,以所获收益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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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定义的重要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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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定义
❖ 根据《1925年财产法》第205条第一款第ix项, 土地是指:
❖ 土地包括任何保有形式的土地,矿藏及矿 物……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以及 其它有形的可继承地产;同时也包括……地 租和其它无形的可继承地产,以及地役权, 特别权益或者来自土地或土地之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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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的法律体系
❖ 土地法由成文法和判例中的各种规则组成;判例法 的规则包含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
❖ 普通法:习惯,由严格遵守法律字面意义的法官极 为严苛地执行的。
❖ 衡平法:利益受损的公民写信向国王申诉,由枢密 大臣进行回复,推翻王座法院的法官判决结果。自 大约1935年之后,枢密大臣法法庭,即大法官法庭 已经经常推翻王座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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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透明公开的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 系统
英 国全 国分 为三 个土地 登记 系统 ,即英格 兰 、威尔 士 为一 系统 ,苏格 兰为 一 系统 ,北 爱 尔兰 为一 系统 。在苏格 兰和 北爱 尔兰地 区分 别 由当地政 府 专设土 地登 记机 构 ,独
土地登记管理
立 负责本地 区的土地 登记 事务 。英格 兰 、威 尔士土 地登 记 目前 ,英 国土地 登记 管理 的主要 法律 依据 是20 年 颁 02 的主 管机 构是 英 国土地 登记 局 ( a d L n Re i r ,也是 布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地 登记 法 ( a d Re i rto t 2 0 ) , g s y) t L n gs ain Ac 0 2 以及依 t
登 记 ,实际上 是土 地及 其建筑 物 的登记 ,即房地 产或 不动 英 国土地 登记 局总部 设在 伦敦 ,负责制 定政 策 ,协 调 产 登记 。对于 承载 建筑物 的 土地 ,本 着房从 属于 地 、房随 有 关部 门之 间的关 系 ,处理 复杂 的登记 问题 ,不具 体操 办 地 走的原 则 ,一并 登记 ,但 不 另外发 放单 独的房 屋产 权证
三个 系统 中管辖 范 围最大 的一 个 。该 局是 一个 非部 委政府 据2 0 年 土地 登记法 制 定和发 布 的各项 规则 和法令 。法律 02
部门 ,英 国内阁 司法大 臣是土地登 记局的上级 主管部 长 。
规 定 ,不论 公私 土地 的交 易都 必须到 土地 登记 局过 户 、登
1 英国土 地登 记局 成立于 1 6 年 ,最初 是在 自愿 的基础 记 、换 证 ,否 则不受 法律保 护 。土地 租赁 的租 期在2 年 以 82 上办 理登记 ,l 9 年 一项 法令规 定 凡进行 土地买 卖 必须登 上的 ,也 必须登 记 , 由承 租方 登记租 用权 。当房地 产买卖 6 8 记 ,由此 ,英 国土地 登记局 成为 英格 兰和威 尔士 政府 从事 或租 约签订 成 交后 ,新的 权利 人必须 在两 个 月内到土 地登 9 土地 所有权 登记 的部 门 。英 国土 地登 记局 的主要 目标 是为 记局 办理登 记 ,土地 登记 局必 须在 1 个 工作 日之 内给 予登 土地 所有权 的登 记和 便利 的不动 产转 让提供 世界 上最 好的 记 。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土地制度国外的土地制度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下面将对几个国家的土地制度进行介绍。
首先是英国的土地制度。
英国的土地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封建制度。
过去,英国的土地大部分由贵族和教会拥有,称为庄园地主。
他们租借土地给佃农种植农作物。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庄园地主逐渐流失土地,土地的拥有者变得更加多样化。
英国现在有很多的农民、私人地主和企业拥有土地。
然而,英国的土地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土地价格的上涨使得年轻人难以购买房屋。
其次是美国的土地制度。
美国的土地制度在殖民时期开始形成,最早是以个体农场为基础。
后来,随着西部拓荒运动的兴起,政府开始通过土地分配法将大量土地拨给拓荒者。
这一政策促进了西部的快速发展和农田的开垦。
现在,美国的土地所有权多样化,有私人土地拥有者、农场主、企业等。
此外,美国的公共土地也占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园、保护区等公共用途。
再次是日本的土地制度。
日本的土地制度在历史上受到了中国的影响。
过去,日本的封建制度下,土地所有权集中在贵族和寺庙等大地主手中。
但在明治维新以后,土地改革成为日本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
政府通过实施土地法律,将大量土地分配给农民,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
现在,日本的土地所有权更为多元化,除了农田和私人住宅,还有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
最后是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农村土地改革和城市土地制度改革两个重要阶段。
农村土地改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实施,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并得到了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
而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使得土地可以买卖和租赁,有利于促进城市的发展。
此外,中国的土地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农村集体土地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土地制度各有特点。
英国的土地制度以私人土地拥有为主,美国的土地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公共土地和私人土地的平衡,日本的土地制度在明治维新后经历了土地改革,中国的土地制度则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化改革的双重作用下逐步形成。
英国封建王朝的规章制度
英国封建王朝的规章制度
《英国封建王朝的规章制度》
英国封建王朝的规章制度是严格的,它基本上建立在封建制度的基础上。
在这个制度下,王权是最高的,而贵族和地主则享有特权和权力。
以下是英国封建王朝的一些主要规章制度:
1. 封建制度:英国的封建制度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和农奴制度的基础上的。
贵族和地主拥有大片土地,并从农奴和佃农那里获取丰厚的收益。
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几乎是无限制的。
2. 贵族特权:贵族在英国封建王朝的规章制度中拥有许多特权。
他们拥有土地和财富,并且可以在政治、军事和司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他们还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甚至可以干涉国王的行为。
3. 土地所有制:土地是英国封建制度的基础,而世袭贵族在英国封建王朝的规章制度中享有绝对的土地所有权。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成了英国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
4. 小地主和佃农:在英国封建王朝的规章制度中,小地主和佃农是处于最底层的社会阶层。
他们需要向贵族和地主交纳丰厚的租金和税款,而且几乎没有政治和经济上的权利。
5. 统治权力:在英国封建王朝的规章制度下,国王是拥有最高统治权力的人。
他拥有军队和税收的控制权,并且对国家事务
有最终决定权。
然而在一些时期,贵族和地主也可以通过议会和国王分享一部分权力。
总的来说,英国封建王朝的规章制度建立在封建制度的基础上,贵族拥有土地和财富,国王拥有最高的统治权力。
在这个制度下,贵族和地主享有特权和权力,而普通人则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英国土地制度》课件
永续性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对集体范围内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个人土地所有权
个人作为土地所有者,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自主经营
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和管理土地。
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经营和管理。
土地所有者委托他人经营和管理土地。
《英国土地制度》ppt课件
目录
英国土地制度的概述英国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英国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英国土地的经济和社会影响英国土地制度的未来发展
01
CHAPTER
英国土地制度的概述
总结词
英国土地制度是指英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方式,具有私有化、市场化、分散化等特点。
详细描述
英国土地制度是指英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方式,包括土地的产权、流转、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英国土地制度具有私有化、市场化、分散化等特点,即土地所有权归属于私人,土地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土地所有权分散在众多所有者手中。
英国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对土地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划和审批,确保土地使用符合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
规划许可制度
根据土地的用途和特点,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规划分区,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以便进行分类管理和规划。
规划分区
规划申请需要经过地方政府或规划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包括申请提交、评估、听证会等环节,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VS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人口的数量、分布和结构。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与经济发展
土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手段,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促进经济发展。
16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
在16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中,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
国王是最大的封建主,占据了大量的土地。
此外,教会在英国也有大量的土地。
这些封建主将土地分封给贵族、教士和骑士等,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封建主阶层。
在这个制度下,领主将土地分封给佃户,佃户需要定期向领主缴纳地租和承担各种义务。
这种封君封臣制度逐渐演化成了层次分明、交叉重叠的多个封建领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建领地之间的边界也逐渐模糊,形成了庞大的土地所有权网。
此外,在16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中,庄园法庭也开始运作。
这些法庭负责审理各种案件,维护封建秩序。
佃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庄园法庭是解决争议的主要机构之一。
总的来说,16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是一种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以封君封臣制度为特征的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土地的分配和权利的归属是通过层层分封和法律规定的契约来实现的。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业革命的兴起,这种土地制度逐渐被打破和取代。
英国土地登记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当事 人缴 费 ;新 的土 地所 有权 人办 理完 上述土 地登 记手续 英 国的土 地所 有权证 书 写 明土 地所 有者 及其 土地 的面 后 ,土 地登 记局 发给 新 的产权 人一张 新 的土地 证书 ,土地
证 书副本 存档 ,老土地证 书作废 收 回。 在 进行 土地 登记 时难 免会发 生漏 登 、或错登 情况 ,按
首先是 制定 专门 机构 统一管 理土 地登 记 。英 国土 地 地登 记管 理的 主要法 律依 据是专 门制 定的 2 0 年土地 登 02 登记局 是英 格兰 和威 尔士地 区唯 一的 土地 登记 的政府 部 记法 。我 国 目前 还没 有一 部专 门的 土地登 记法 ,开展 土
门 ,对 该地 区的土 地登 记 工作进 行统 一管理 。而 我 国 目 地登 记的 法律依 据较 多 ,且涉及 重大 问题 时 多为 原则 性 前 土地登 记 管理 的最大 问题 之一是 管理 分散 。根 据我 国 的 、概 括 性 的 规 定 ,没 有 具 体 的 、列 举性 的 或 细 密 的
Z U NAK N ——一 I A DOA Y
例 ) :买者 委托律 师对 拟 购不动 产 向土地 登记 局咨 询 ;买 英镑 。圉 ( 者 单位 :国土 资源部 信息 中心 ) 作 者 决定 购买 、买 卖双方 律 师代 当事人 商定 买卖 协议 ;向土
L 一英。 l l -。 i 0 l - _ l l 登 - 制0 对 截 l - 启 . 国 土 她 强 度 们 的 示
积 等 自然 情况 ,具 有法律 效 力 。土 地登 记局 对登记 保 密 ,
不 向外透 露登 记人 的任何 情况 ,而 且在 内部也 不按 登记 的
人数 统计 其先 后登记 土地 的总 量 。土地登 记局 保存 的土 地 规 定允 许修 改 。造 成业 主 损失 的 ,业 主可 向 当地 土地 登记 所 有权证 书副 本等 资料 ,也仅 供购 买土地 或租 地者 所委 托 办 事 处 申请 登 记赔 偿 。如 登 记 错误 致 使 另一 业 主 多用 土 的律 师查阅 。 地 ,该 业主 不必对 多用 的土 地进 行补 偿 ,而 少用 土地 的业 土地登 记 局在办 理具 体登记 过 程 中,对于 实 质性 问题 主 可 向 登 记部 门 申请 赔 偿 。 如果 责 任 确 实 在登 记 部 门 一 特别 认真 负责 ,即使是 公 有地产 也 同私有 地产 一样 ,其产 方 ,则按 规 定给予 相应 赔偿 。如果 登记 办事 处认为 责任 在 权 必须 落实 到具体 人 ,以免 在发 生纠 纷时 找不 到责 任人 。 业主 一方 ,则 不予 以赔偿 。业 主不 服可 向登记 局提 出 申诉 外 国驻 英 国使 领馆 的用 地用 房 ,有的 也得 以使馆 官 员的个 或 向法 院起诉 。 人 名 义 买 下 ,在 土 地 登 记 局 登记 ,并 发 给 土 地所 有 权 证
英国土地制度
英国土地制度英国的土地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中世纪以来就形成了独特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方式。
以下是关于英国土地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英国的土地制度基于私有制。
土地所有权归于个人或法人,他们有权自由买卖、租赁以及遗赠土地。
这意味着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开发土地。
其次,英国土地制度分为自由持有和租赁两种方式。
自由持有意味着土地所有者直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并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和开发土地。
租赁意味着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在一定时间内收取租金。
第三,英国土地制度注重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英国有严格的土地使用规划制度,土地拥有者必须依法履行土地的规划和开发过程,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英国也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农田、自然资源和环境等,以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英国土地制度与传统的封建土地制度有着重要的联系。
虽然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在英国的历史中逐渐消失,但是一些封建土地所有权和权益的传统在英国的土地制度中仍然存在。
例如,皇家领地和教会地等特殊土地所有制形式仍然存在,虽然其作用已经大大减弱。
第五,英国土地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英国的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大土地所有者手中,而大部分人无法拥有土地,这引发了财富不平等和社会不公平的争议。
此外,由于土地价格上涨和租金的增加,许多人无法负担得起自住房,导致住房危机。
这些问题促使政府采取措施改革土地制度,包括通过土地税改革来调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方式。
总结而言,英国的土地制度是一个基于私有制的体系,注重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尽管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但不断改革的努力使得英国的土地制度逐渐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英国土地登记制度与启示
即英 格 兰 、威 尔士 为一 个地 区 ,苏 格 兰
和北爱尔兰各为一个地区。在苏格兰和
北 爱尔 兰地 区分 别 由当地政 府 专设 土地
登 记机 构 ,独 立负 责本 地 区的 土地 登 记 事 务 。英格 兰 、威 尔士 土地 登记 的主管
记 局必 须在 l个 工作 日之 内给 予登 记 。 9
地登记局登记 。英国主管城市建设、住 房建设的环境事务部 ,没有管理房地产
权 属 的职 能 。
查 、确认 、登记 、发 证 以及 办理 过户 换 证 等 事 项 。 20 ̄ 20 年 度 , 英 国 土 0 8 09 地 登 记 局 新 增 自 由 保 有 土 地 登 记 89 0 公 顷 ,约 占英 格 兰 和 威 尔 士 总 327
维 护 和发 展一 个 稳定 和有 效 的土 地 登记
今这两个地 区境 内约有7% 0 的面积 已完
成土 地 登记 。
一
之前,必须参照着地 图对其产权予以确
认 ,如 果有 必 要的话 ,还必 须 去实地 勘 测 其边 界线 。土地 保有 人必 须 为其产 权 提供 证据 以满 足 土地 登记 官 的要求 。 英 国 的 土 地 登 记 同世 界 上 大 多 数 国家 一样 ,名 为土地 登 记 ,实 际上是 土 地及 其 建筑 物 的登记 ,即房 地产 或不 动 产 登记 。对 于 承载 建筑 物 的土地 ,本 着
的 形式 进行 登 记 。土地 登记 旨在 服 务于
地 产市 场 的交 易活 动 ; 以简 化地 产 交易 过程 中律师 所承 办 的各 种法 律手 续 。英 国土地 产权 与 登记 制度 要求 在土 地 登记
英国法简介三:英国的土地制度
英国法简介三:英国的⼟地制度英国⼟地制度的主要权属形态地产权:地产权:英国⼟地制度的主要权属形态英国的不动产法以其复杂性著称。
多层次的权属制度以及信托制度造成了英国不动产法的复杂性。
不动产法历来被认为最具有“属地特征”,因此国内研究英国不动产法的⼈⾮常少。
我的研究⽣同学吴⼀鸣博⼠多年来专注于英美不动产法律制度的研究,其与我导师的合著《英美不动产法:兼与⼤陆法⽐较》于2007由清华⼤学出版社出版,他也成为我们研究⽣同学中出版学术著作的第⼀⼈。
在这样⼀个急功近利的时代,尤其是在浮躁喧哗的上海,这种精神难能可贵。
70后的读书⼈或多或少都有些理想主义情结,但真正付诸⾏动并坚持不懈的却并不多。
英国不动产法的早期渊源主要表现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后制定法在不动产领域的作⽤逐渐增强,特别是1925年的⼀系列不动产⽴法,以及2002年的《⼟地登记法》(Land Registration Act 2002)和《共有及租赁改⾰法》(Commonhold and Leasehold Reform Act 2002)。
《共有及租赁改⾰法》创设了⼀种新的不动产权属形式,即共有(Commonhold),但实践中很少应⽤,可见共有的理念并不受英国⼈欢迎。
1990年12⽉1⽇开始的在英格兰及威尔⼠的⼟地强制登记制度已经取代了早期的繁琐的权利契据的检索制度,英格兰及威尔⼠的⼤部分⼟地现已在⼟地登记处(Land Registry)登记。
⽽1925年的不动产⽴法则是包括了⼀系列的⽴法,这些⽴法先后经历了多次修改,但其构成了英国不动产制定法的基础,主要包括:《1925限制授予⼟地法》(The Settled Land Act 1925),《1925受托⼈法》(The trustee Act 1925),《1925不动产法》(The La6w of Property Act 1925),《1925⼟地登记法》(The Land Registration Act 1925),《1925⼟地担保法》(The Land Charges Act 1925),《1925房地产管理法》(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以及未被废弃的1922年《不动产法》和1924年《不动产法》的相关内容。
英国土地征用制度
英国土地征用制度一、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据和土地征用目的在英国,土地征用的常用术语是土地的强制性购买(compulsory purchase),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845年颁布的《土地条款统一法》(The Land Clauses Consolidation Act 1845)、1961年的土地补偿法(The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1965年的《强制购买法》(The Compulsory Purchase Act1965)、1973年的土地补偿法(The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73)、1981年的《土地取得法》(The 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的第四部分(part IX of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Act 1990)、1991年的规划和补偿法(Planning and Compensation Act 1991)、1992年颁布的《交通与工程法》(The Transport and Works Act 1992)、2004年规划与强制性购买法(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2004)。
英国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强调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没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录,而且没有通过强制购买征地必须是为了狭义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
土地的强制购买权是由法律赋予一定的征地机构来实现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强制购买权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共部门,英国的法律并没有将私人用途排除在强制购买之外。
英国的大部分公用事业已经私有化,根据1992年颁布的《交通与工程法》(The Transport and Works Act 1992)(此前是通过临时法令的方式),这些私有的公用事业公司可以通过强制购买取得土地来进行铁路交通和其他公用事业建设。
中世纪英国土地制度
中世纪英国土地制度
1. 嘿,你知道中世纪英国土地制度有多复杂吗?就像一个巨大的迷宫!比如贵族们拥有大片土地,那简直就是他们的宝藏啊!
2. 想想看,中世纪英国的农民们面对土地制度是怎样的无奈呀!好比在风雨中飘摇的小舟。
就像他们得向领主交各种租,这多让人郁闷啊!
3. 哇哦,中世纪英国土地制度下的等级划分多明确啊!这不就跟爬山一样,一层一层的。
领主高高在上,农民在底层苦苦挣扎,这公平吗?
4. 嘿呀,那时候的土地买卖可不容易啊!简直就像过五关斩六将。
不是谁都能随便买卖土地的,这规定也太严格了吧!
5. 你能想象吗,中世纪英国土地制度把人们分成了不同的阶层!就好像不同颜色的棋子在棋盘上,各有各的位置和作用。
贵族们享受着土地带来的财富,而农民们呢,只有辛苦劳作,这合理吗?
6. 哎呀呀,中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对人们的生活影响多大呀!就如同大树的根深深扎入地下。
很多人的命运都被这土地制度决定着,这是多么残酷的现实啊!
7. 哇塞,在中世纪英国土地制度下,领主的权力可大了去了!就像老虎称霸山林一样。
他们决定着土地的分配和使用,这多霸道啊!
8. 嘿,中世纪英国土地制度中的佃农们是多么辛苦啊!仿佛背着沉重包袱的行者。
他们要为领主种地,还要交租,这日子怎么过呀!
9. 你晓得不,中世纪英国土地制度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呀!就像天气一样多变。
随着时间推移会有各种变化和调整,这多有意思啊!
10. 总之,中世纪英国土地制度就是一个充满故事的世界!有压迫,有无奈,也有反抗。
它影响着无数人的生活,我们真应该好好了解它啊!。
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2011-01-18 16:51:26 华声在线902名网友正在讨论字体:【大中小】英国的土地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整。
在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全部的土地从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英王是唯一的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都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拥有永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就是该土地的拥有者。
因此,英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在法律中,土地保有权的拥有者称为土地持有人或租借人。
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地产权。
地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由保有的地产权,即为永业权,主要有三类。
即无限制的单纯地产权、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和终身地产权。
自由保有权为保有权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
另一种是租用保有地产权。
也称为租业权,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大部分依协议而产生。
租用保有权有125年、40年、20年、10年等,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而且在租赁期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干涉。
最重要的租借地产权是有期限的地产权和定期地产权。
虽然英国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可通过行使强制购买权来征用土地。
享有这项权力的有政府和其他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城市发展公司,以及自来水和电力公司等。
而何种用地功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则由议会决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征地机构在取得强制征用权后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步骤并对被征地人做出最合理的补偿。
被征地人如对公开质询的结果仍有异议,还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对于收入在一定范围内的被征地人,还可在法律费用方面获得经济资助。
英国复杂的土地强制购买程序保证了强制购买权的慎重使用,土地征用中的平等协商和合理补偿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完备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征地纠纷的升级和蔓延。
英国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流转
英国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流转英国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虽然从法学理论上讲,英国所有土地都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实际上英国90%的土地为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永久业权。
通过对英国土地制度变迁的了解,来分析英国土地流的条件以及英国土地流的影响。
一、英国土地制度变迁(一)初始阶段:11 世纪之前在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中,缺少明确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在法律上,所有的土地都直接或间接地属于国王。
在诺曼征服时期,在英格兰形成了一种所有的公共财产属于国王,国王又不能作为一个私人而拥有财产的观念。
在 11 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国王立法的数量不多,例如,征服者威廉颁布的法律只有区区几项;亨利一世统治时期30年,也仅有几项法律保存下来。
基于当时的经济社会现实,英国早期的土地立法,内容单薄、体系不够健全。
(二)转折阶段:12世纪—16世纪土地权利从“国有”向私有的转化,表现为圈地农场采用改进农业的办法,对于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出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圈地之后土地地租提高,租地农场主与地主之间收入的一种再分配。
再是土地私有权的实现,亨利八世时期,为了让土地脱离封建王朝控制,采取没收、拍卖修道院地产的同时,也颁布了一系列条例,以禁止通过各种方式对土地权的变相支配。
最后地产流转雏形的出现,土地所有权变革在英国历史上也具有极大的价值和意义,这些都为地产权的流转创造了条件。
(三)兴盛阶段:17世纪—19世纪英国土地制度发展的兴盛阶段是17世纪至19 世纪,在此阶段,废除敞田制与确立土地私有产权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土地私有权在英国的法律确认主导了17世纪到19世纪英国土地制度的发展。
(四)稳定阶段:20世纪以来20世纪英国的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租佃式土地经营模式日渐萎缩,而自营农场发展迅速,土地集中化趋势也日益增强。
20世纪之后,英国土地制度的发展步入稳定阶段。
二、英国土地流转的条件(一)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逐步确立在英国土地制度转折阶段,土地权利从“国有”向私有的转化,这也是促进英国土地流转的因素。
英国和德国的农村土地制度
英国和德国的农村土地制度英国和德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发表日期:2021年9月16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佚名本页面已被访问 269 次一、英国建立了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和高效的农场经营制度英国国土面积狭小,人多地少。
2021年,国土总面积24.4万平方公里,人口6036万,耕地面积573万公顷,人均耕地0.095公顷(1.42亩),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相近。
目前,英国农业已高度现代化,2021年GDP中农业份额占0.5%,就业人数中农业就业份额占1%,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长期位居世界前列。
二战前,英国对耕地基本不予保护,所需农产品主要依赖盟国和殖民地进口。
二战以后,伴随海外殖民地纷纷独立和国内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英国日益重视本国农业发展,加强农地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一是将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权利由政府行使。
1947年英国颁布实施了《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私有土地变更农业用途,必须向政府缴税,从此土地私有者失去了擅自变更农业用途的权利。
其后,还陆续制定了《新城镇法》、《村庄土地法》等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
二是建立农地质量评价和规划管制制度。
英国农业部从1966年开始进行农地质量评价,建立了农业土地分类系统,后经多次修订,现已成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许可的基础和经济建设的战略指导。
目前,他们正通过实施乡村发展纲要和国家发展规划,强化对农业用地特别是优等农业用地的保护。
三是多元化解决农地纠纷。
发生农地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最高法院和苏格兰郡法院受理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争议,下属法院受理地主与佃农争议;苏格兰土地裁判所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土地裁判所受理征地补偿争议、土地登记争议等;农用地裁判所受理农业用地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争议,独立行使裁判权,成员分别由土地所有者和承租者组织的代表组成。
英国的土地裁判制度属于行政裁判,根据法律设立,既不属于法院,也不属于行政系统,工作经费由行政机关保障,裁判活动独立进行,主席由大法官任命,成员由部长任命,但部长不能解除裁判所成员的职务。
英国土地制度 简介
二、英国现行的土地制度简介
自1066年以来,英国的全部土地在法 律上都归英王或者国家所有。
实际上,英国有90%左右的土地归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土 地享有永久业权。
土 地 产 业 权
业权 1,无条件继承的土地产 2,限定继承的土地产业 权 3,终身保有的土地产业 权 权 4,限期保有的土地产业
环境、食品和 农村事业部
林业委 员会
司法部
住 房
城 市 发 展
规 划
其 他 事 务
农 地
农 村 发 展
其 他 事 务
林 地
其 他
土 地 登 记 局
其 他
三、英国土地管理制度对我国的 土地管理的启示
1.中央到地方的管理制度融合 2.中央政府加强法制化土地管理 3.土地规划编制注重民主性
谢 谢!
制作:曹振
(二)英国土地用途结构
耕地
19 10 46
25
永久性牧地 森林用地 城镇、工矿 等用地
(三)圈地运动 a、小块零散土地的集中 英国中世纪的时候形成一种敞田制,就是地的肥瘦、 远近、干湿都不同,为了公平分配,给你一小块肥的、一 小块瘦的、一小块远的、一小块近的……,于是你有几块 小土地,但并不连在一起,而是散落在各个地方,和别人 的土地混在一起,这样分散的小块土地,被称为条田。条 田当然不利于个人耕种,所以大家就互相协商对换或买卖, 使土地集中,这样的圈地完全是自发自愿的。
永业权
租业权
英国的《城乡规划法》规定所有土地的发展权归国 家所有,任何人欲开发土地,均须申请并取得开发 许可,以获得土地发展权,及更高强度或者更高价 值的土地使用权。 英国并没有设立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它采用的 方式是土地分类的监管方式,由一系列机构分别 行使土地的管理职权。
土地发展权转移模式研究——以英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变迁为例
( 二 ) 通 过 税 收 手 段 将 增 值 收 益 部 分 返 还
卒 _ 卜 会
参 考英 国 的做 法, 通 过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实 现 增 值 收 益 的 社 会 返 还 。 现 行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率 针 对 的 是转 让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建 筑 物及其 附 着物并取 得 收入的单 位和 个人, 未 来 可要试 扩大 土地增 值税 的纳税 对象 , 对 获 得 增 值 收益 的原土地 权利 人进行 征税, 确 保 公 共 利 益 的实现 。
通 过 开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方 式 来 实 现 “土 地
增 值 收 益 返 还 社 会 ”目 标 , 而 不 拘 于 “土 地 发
过 程 中, 增 值 收入 的 3 0 % 需 作 为 资 本 利 得 税 上 缴 。此 后 在 政 党 轮 替 过 程 中 , 税 种 和 税 率 不 断 变换 , 出 现过 地 产 增 值税 ( 税率为 4 0 %, 后 涨 到 4 5 %一 5 0 %) 、 土地 开发 税( 税 率为 8 0 %) 等, 但 两 党
一
府 征 购 土 地 产 生 的 不 公 平 局 面,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又 变 为 按 市 场价 格进 行 。 1 9 6 4年 , 英
国_ _ l ‘ 党重 新执政 , 提 出 通 过 税
次性 征购, 土 地 所 有 权 仍 归
私 人所有 , 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展 权 归 国 家 所
责 任: 在取 得规 划许 可 的同 时, 应 承 担 部 分 基 础 设施 的建设 。
三、 借 鉴
英国的土地制度
英国的土地制度Land system in the UKThe land system in the UK has evolved over centuries and is characterized by a mix of private and public ownership. The feudal system, which prevailed in medieval times, still holds some influence on land ownership and rights today.One of the key features of the land system in the UK is the existence of the Crown Estate. This is a portfolio of land and property owned by the British monarch. It includes assets such as Buckingham Palace, Windsor Castle, and vast stretches of coastline. The Crown Estate is managed on behalf of the reigning monarch by an independent organization, with its profits going to the Treasury.Apart from the Crown Estate, the majority of land in the UK is privately owned. This can be attributed to the privatization of land that occurred over the course of history. During the enclosure movement in the 18th and 19th centuries, communal land was enclosed and distributed among private owners. This resulted in the consolidation of large agricultural estates and the displacement of many small farmers.The system of land ownership in the UK is based on freehold and leasehold tenure. Freehold ownership grants the owner absolute rights over the land and any structures on it. Leasehold ownership, on the other hand, involves renting the land for a fixed period of time, commonly 99 or 125 years. Leasehold arrangements are common for residential flats and apartments, where the land isowned by a freeholder who grants leases to individual owners.The buying and selling of land in the UK is regulated by the Land Registry, which maintains a register of ownership and interests in land. This ensures transparency and allows individuals to check the legal status of a property before making a purchase. The Land Registry also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preventing fraud and ensuring the smooth transfer of property ownership.In recent years, there has been growing concern about the concentration of land ownership in the UK. A small number of wealthy individuals and corporations own significant portions of land, while a large percentage of the population cannot afford to own property. This has led to calls for land reform and redistribution, with proposals ranging from a land value tax to incentivize efficient use of land to the creation of community land trusts to provide affordable housing.The UK land system also includes various leg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associated with landowners. For example, landowners are responsible for maintaining boundaries, managing drainage, and ensuring the safety of their property. They also have th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their land, subject to certain legal restrictions.In conclusion, the land system in the UK is a complex mix of private and public ownership, with the Crown Estate being a notable feature. While private ownership predominates, there are calls for land reform to address issues of concentration andaffordability. The Land Registry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ensuring transparency and facilitating property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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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土地用途结构
耕地
19 10 46
25
永久性牧地 森林用地 城镇、工矿 等用地
(三)圈地运动 a、小块零散土地的集中 英国中世纪的时候形成一种敞田制,就是地的肥瘦、 远近、干湿都不同,为了公平分配,给你一小块肥的、一 小块瘦的、一小块远的、一小块近的……,于是你有几块 小土地,但并不连在一起,而是散落在各个地方,和别人 的土地混在一起,这样分散的小块土地,被称为条田。条 田当然不利于个人耕种,所以大家就互相协商对换或买卖, 使土地集中,这样的圈地完全是自发自愿的。
二、英国现行的土地制度简介
自1066年以来,英国的全部土地在法 律上都归英王或者国家所有。
实际上,英国有90%左右的土地归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土 地享有永久业权。
土 地 产 业 权
业权 1,无条件继承的土地产 2,限定继承的土地产业 权 3,终身保有的土地产业 权 权 4,限期保有的土地产业
英国土地制度的探索发现
制作:曹振
目 录
一、英国土地制度发展史
二、英国现行的土地制度简介 三、英国土地管理制度对我国 的土地管理的启示
一、英国土地制度发展史
(一)英国土地概况
共24.41万平方公里(包括内陆水域),英格兰地区13. 0 4万平方公里,苏格兰7. 88万平方公里,威尔士2. 08 万平方公里,北爱尔兰1. 36万平方公里。位于欧洲西部的 岛国。由大不列颠岛(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爱尔 兰岛东北部和一些小岛组成。隔北海、多佛尔海峡、英吉利海 峡与欧洲大陆相望。它的陆界与爱尔兰共和国接壤。海岸线总 长11450公里。全境分为四部分:英格兰东南部平原、中 西部山区、苏格兰山区、北爱尔兰高原和山区。主要河流有塞 文河(354公里)和泰晤士河(346公里)。北爱尔兰的 讷湖(396平方公里)面积居全国之首。属海洋性温带阔叶 林气候,终年温和湿润。通常最高气温不超过32℃,最低气 温不低于-10℃,平均气温1月4~7℃,7月13~17 ℃。多雨雾,秋冬尤甚。年平均降水量约1000毫米。北部 和西部山区的年降水量超过2000毫米,中部和东部则少于 800毫米。每年二月至三月最为干燥,十月至来年一月最为 湿润。
永业权
租业权
英国的《城乡规划法》规定所有土地的发展权归国 家所有,任何人欲开发土地,均须申请并取得开发 许可,以获得土地发展权,及更高强度或者更高价 值的土地使用权。 英国并没有设立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它采用的 方式是土地分类的监管方式,由一系列机构分别 行使
c、议会圈地
君主立宪后,英国的王权与领土主权衰落,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议 会制订了圈地法律,该法律接近现代意义的法律。就是想圈地,那么 按国家(而不是王室和领主)的法律来。这时候英国才是第一次出现 了有政府背景的圈地。但20世纪的研究普遍认为,议会圈地的规模和 效用并不大。
d、打破租约的圈地 英国市场经济兴起前,村社中是领主有地——农民租地 的形式,这种形式约定俗成,形成了事实上的佃户长期固 定的使用土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这种旧的租约 受到了“价高者得”的冲击,有人(比如要养羊的)愿意 掏更多地租,地主也乐意租给他们。但是原来的佃户不答 应,于是就出现了被暴力驱赶的情形。所谓“羊吃人”的 血腥暴力,仅仅是适用于这种打破租约的圈地。当然暴力 的范围和程度有没有我们通常讲的那么严重。
环境、食品和 农村事业部
林业委 员会
司法部
住 房
城 市 发 展
规 划
其 他 事 务
农 地
农 村 发 展
其 他 事 务
林 地
其 他
土 地 登 记 局
其 他
三、英国土地管理制度对我国的 土地管理的启示
1.中央到地方的管理制度融合 2.中央政府加强法制化土地管理 3.土地规划编制注重民主性
谢 谢!
制作:曹振
b、对公荒地的圈占 古代英国和古代中国体制不同,中国“率土之滨,莫非 王土。”其他无论地主还是农民都是小的;而英国是地方 领主权力大,王权较弱。那时的英国,领主占有其管辖区 域内的土地,除了各级领主自己经营的土地外,其它土地 给农民租种,成为农民的份地。这两种土地之外还有一些 公用地和森林沼泽等荒地,这些公地和荒地法律上也是领 主的,但实际上是公用或无主的。当大块的土地紧缺时, 大家就打上了这些公地和荒地的主意,领主或佃农都有圈 占为己用的行为,在土地不缺的地方,这种占用也相安无 事,但是在一些土地紧缺的地方,就不能随意占了,佃农 和领主们就要互相协议,比如领主要占一块,就给佃农一 些补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就这样通过协议、在 法律框架内圈占了,但也有少数补偿不到位或者不补偿就 强占的,从而引发暴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