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纠纷: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合集下载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1.1 合同主体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以规范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12 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包括: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7.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在起诉前仍未取得的除外。

8.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9.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10.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5:39 阅读1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2)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5)中标无效的.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条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同无无效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招标技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装修合同什么是无效的

装修合同什么是无效的

装修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一、装修合同无效的情形1. 主体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若装修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2. 内容不合法装修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若合同内容涉及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行为,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 产权争议若装修合同涉及的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违章建筑、已公告拆迁、产权类型特殊等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4. 房屋被查封或抵押若房屋已被查封或作为抵押物,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合同当事人不得进行装修。

在此情况下,装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5. 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装修合同为例,若合同当事人故意隐瞒房屋实际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的装修材料、报价等信息,导致对方签订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6.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若装修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装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返还财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收缴财产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除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收缴双方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上缴国库。

4. 承担行政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装修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装修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装修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装修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一、未经法律程序的纠纷解决或者强制执行。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标准等。

三、合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双方没有制定有效的合同约定。

五、合同约定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

六、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权益的合同,没有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书面同意。

七、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与合同之外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相冲突。

八、合同中的约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

九、违反法定程序的合同。

十、合同约定在未来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违反法定定性规定或者无法预见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十一、合同中的约定需要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

十二、合同中的约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无法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以上情形均属于装修合同无效的情况,当遇到这些情况时,合同不能生效,并且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要求履行合同。

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一、合同当事人资格不符
一个有效的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合同一方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所签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未成年人
或被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工程合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资格,这样的合同
通常会被视为无效。

二、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中有许多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任何与之相违背的合同都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一个工程项目没有获得必要的建设许可,或者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建筑安全标
准等强制性法规,该合同便可能因此失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
如果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目的在于损害第三方的利益,这样的合同同样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比如,甲方与乙方合谋低价转让资产以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欠款,这种情况下
的合同,因涉嫌欺诈而无效。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有些合同虽然在表面上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

例如,通
过虚构工程项目来洗钱或骗取贷款,这类合同因其真实意图违法而无效。

五、重大误解或欺诈行为
当合同基于重大误解或其中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时,这样的合同也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一方隐瞒了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误导对方签订合同,受害方可以请求法
院确认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处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处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处理
我们需要明确何为无效的分包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分包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比如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该分包合同即可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当分包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恢复原状。

这意味着双方需要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尽可能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例如,如果分包方已经开始了工程作业,那么应停止作业,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评估,由发包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无效合同的处理还需要考虑到损失赔偿的问题。

如果因为合同无效给一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发包方已经支付了预付款,但分包方未能按约定开展工作,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分包方应当退还预付款并赔偿发包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处理无效分包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保护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各方应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是对于已完成工作的合理报酬和预付款项的处理。

2. 法律途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

3. 记录保留:在处理无效合同的过程中,所有沟通和交易记录都应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4. 专业咨询:在处理复杂的无效合同问题时,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合规。

为了避免未来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建议各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确保分包合同的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对合同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

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处理角度论述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从下列四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

除了按一般原则来认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外,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常见的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规定了如下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

《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

装修纠纷: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装修纠纷: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装修律师: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张雷律师按:建筑装饰工程承包方必须具备进行工程相应的资质,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系无效合同,一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如何维权?以一起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评析2007年10月18日,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装修公司为业主公司进行沐浴城改建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预算价款为500万元,承包方式为装修公司包工、包料,工期自2007年08月20日至2007年12月10日止。

合同约定,因业主公司原因造成停工、误工等造成两个工作日以上延期的,工期顺延,并由业主公司补偿经济损失.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双方约定:自施工合同签订日起,业主公司每日支付工程款中人工费0。

5万元;从2007年11月01日起,业主公司每日支付工程款中人工费1万元;在施工总量达到150万元时,业主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10月25日前);在施工总量达到300万元时,业主公司再支付工程总额的15%(11月15日前);在竣工验收完毕后时,业主公司必须支付150万元,作为工人撤散,材料供应商安定等费用(12月10日前);剩余款项自2007年12月10日开始,业主公司每周支付1万元;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01月底累计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80%,于2008年04月28日之前累计支付总造价的95%,此工程竣工一年后付清余款(保修金5%返利给业主公司);装修公司承诺对此项目最终决算价下浮2%。

关于违约责任,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约定,由于责任方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等工,责任方承担对等费用,并按合同决算总价5%作为赔偿金。

(张雷律师:合同双方着重约定了付款方式,该条款约定的绝对日期和相对日期对施工方较为重要,如果业主业主公司迟延付款,则装修公司可以停工并顺延工期。

因此,工期是装饰装修案件中比较重要的因素,可能产生顺延,也可能产生迟延竣工等情况,是把双刃剑,同时约束着双方当事人。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一旦建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能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

建筑施工行业对于企业的资质有着严格的要求,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

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超越了其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情形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

这种“挂靠”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为实际施工人可能不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和资金实力,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风险。

第三种情形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订立的合同。

对于一些大型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施工单位。

如果没有依法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种情形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

分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违反规定进行违法分包,比如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等,所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

第六种情形是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若在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合同无效。

规划审批手续是工程项目合法建设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失,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影响。

第七种情形是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的约定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缔结合同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

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强制性规范较多,行业本身违规行为高发,导致经常在相关的纠纷中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首先就从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排除了个人(包工头)、施工队作为合法承包人的资格,其次施工企业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样也不可从事相应的施工活动。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工程合同无效的十个例子

工程合同无效的十个例子

工程合同无效的十个例子: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例如,某建筑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却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大型建筑工程合同。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该公司因资质问题被相关部门查处,导致合同无效。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例如,个体户张三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却借用朋友李四的建筑公司名义与业主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张三因涉嫌违法被相关部门查处,合同无效。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例如,某市政府拟建设一座桥梁,却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而是直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

后来,此事被举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例如,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户。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因个体户不具备施工能力,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合同无效。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例如,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子公司。

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6.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例如,某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被发现质量问题,合同无效。

7.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支付方式违反法律法规例如,某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预付款。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30%。

合同无效。

8. 工程合同未按照法定程序签订或者备案例如,某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工程合同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因合同无效被相关部门查处。

9. 工程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某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

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无效。

10. 工程合同中的条款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某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一个较低的工程总价款,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施工合同无资质承揽

施工合同无资质承揽

施工合同无资质承揽: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无资质承揽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而且给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合同双方的权益带来了严重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施工合同无资质承揽的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

一、施工合同无资质承揽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因此,无资质承揽施工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2. 工程质量风险无资质承揽的施工企业往往缺乏专业技术和经验,难以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安全事故风险无资质承揽的施工企业可能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下、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 合同纠纷风险无资质承揽的施工企业可能因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无资质承揽的责任承担1. 承揽方的责任无资质承揽施工合同的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已收取的合同价款;(2)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承担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产生的额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第五条: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与垫资利息第七条:劳务分包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合同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承包人过错且拒绝修复的处理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第十五条:鉴定期间工期顺延第十六条: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第十八条:付款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确认第二十条: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阴阳合同第二十二条:固定价结算第二十三条:部分鉴定第二十四条:管辖第二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编者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装修法律纠纷案例

装修法律纠纷案例

装修法律纠纷案例篇一:装修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21)徐民三(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男。

委托代理人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号幢。

负责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座室。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代理人王、赵,身份事项见上。

原告张诉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荣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公司及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6月1日,原告和被告上海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路号号楼、办公会所。

合同承包总价人民币1,074,991元,被告另向原告支付了垃圾清运费4,000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多次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增加施工项目,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及总价发生变化,由1,074,991元增加到1,334,389.30元。

2021年12月2日,被告对装修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26,389.6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

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项426,389.6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770.95元(以426,389.6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要落实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来作为合同的乙方,原告本人没有承揽装修工程的资质。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1. 未经授权的签约
如果合同的一方没有获得必要的授权,那么该合同可能是无效的。

例如,一个项目经理如果没有得到公司的正式授权就签订了合同,这个合同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对方的授权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2.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
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在建筑工程中,这可能包括未遵守建筑规范、环保法规或劳动法等。

例如,如果合同规定了使用禁止的建筑材料或者忽视了工人的安全保护措施,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3. 欺诈或胁迫
如果合同是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这份合同也是无效的。

欺诈可能包括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陈述,而胁迫则是指通过威胁或恐吓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4. 合同目的非法
如果合同的目的本身是非法的,那么无论合同的其他条款多么完美,这份合同仍然是无效的。

例如,如果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的目的是建造一个违禁药物的生产设施,那么这份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5. 缺乏必要的合同要素
一份有效的合同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要素,包括合法的目的、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的价格等。

如果合同缺少这些要素中的任何一个,它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工程的完成日期或质量标准,那么这份合同可能会因为缺乏明确性而被认定为无效。

高院关于施工合同无效的

高院关于施工合同无效的

高院关于施工合同无效的裁判观点解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无效案件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对施工合同无效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明确阐述,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高院的相关判例出发,对施工合同无效的裁判观点进行解析。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高院的裁判观点,施工合同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未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等。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例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相互勾结,虚报工程量,套取国家资金。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例如,通过虚假的施工合同,掩盖非法集资、洗钱等行为。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施工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文物等。

5. 主体不合格。

例如,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高院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无效的后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建设单位已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等,施工企业应当予以返还。

2. 赔偿损失。

施工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有关部门可以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施工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高院在审理施工合同无效案件时,遵循以下裁判规则:1. 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等约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 支持工程造价鉴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程施⼯合同⽆效,⽆效情形有: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程实⾏施⼯总承包或者对主体⼯程实⾏施⼯承包。

承担施⼯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程全部⾃⾏施⼯,也可以将⾮主体⼯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程全部⾃⾏施⼯,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建筑施⼯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禁⽌建筑施⼯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使⽤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承揽建设⼯程的在实务中称为挂靠现象。

所谓挂靠⾏为,是指建筑施⼯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以其他建筑施⼯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程的违法⾏为。

挂靠的特征:(1)挂靠⼈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挂靠⼈向被挂靠的施⼯企业交纳⼀定数额的“管理费”,这是挂靠的最重要的特征。

(3)被挂靠企业对施⼯⼈不实施管理,收费不管理(4)形式上合法,容易逃避建设⾏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3、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必须进⾏招标⽽未招标的强制招标的项⽬有:(1)⼤型基础设施、公⽤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根据《⼯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的范围包括:a、煤炭、⽯油、天然⽓、电⼒、新能源等能源项⽬;b、铁路、公路、管道、⽔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

建筑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建筑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建筑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多数建筑工程会涉及公共安全,一旦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因此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大,从早前的一家隔离酒店坍塌就可以知道这种后果的严重性。

所以相关的法律对从事建筑行业的主体进行资格限制,只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主体,才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正是对建设工程的施工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共有五项: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标准以及在一定资质范围内的从事相应建筑施工活动,均有明确的规定。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从实务来看,有的施工主体由于不具备施工资质,只能通过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甚至有的建筑企业不承揽工程,只出租牌照,收取租金。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法律,通过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四、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如虚假意思表达、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

综上分析,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三项,共分五种具体的情形,包括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未招标、招标无效,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这些情形的,按无效合同处理。

当然,除了这五种具体的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也受合同法调整,如果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前四项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无效的。

无资质装修公司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法院判令其赔偿业主二次装修损失

无资质装修公司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法院判令其赔偿业主二次装修损失

无资质装修公司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法院判令其赔偿业主二次装修损失第一篇:无资质装修公司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法院判令其赔偿业主二次装修损失无资质装修公司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法院判令其赔偿业主二次装修损失【案情】王先生将自己购买的办公用房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施工。

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在施工说明中载明了工程的消防规范要求。

完工后,王先生于2009年1月入驻。

2010年6月,公安局消防部门以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为由责令立即改正。

王先生不得不将办公室一层顶部及二层部分地面拆除,重新进行符合消防要求的油漆喷刷并装修。

2011年王某以“支付消防整改引起的二次装修损失费6万余元、赔偿二次装修期间办公室租金损失7.5万元”的请求将装修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装修公司辩称,装修合同中约定钢结构仅作防锈处理,没有要求做防火处理,预、决算中也未包含防火处理费用,造成目前结果的责任在于王先生没有及时对工程进行检测。

因此,不同意赔偿任何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与装修公司的装修合同,因装修公司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

经专业公司审计,王先生装修损失费金额为3.2万余元,重新装修的工期为一个月,一审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承担损失的80%,王先生自行承担损失的20%。

赔偿王先生二次装修的损失2.6万元;赔偿租金损失2万元。

判决后,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评析】问:装修公司欠缺施工资质,是否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如何承担?答: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王先生聘请的装修公司因为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装修合同应确认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院案例:承包人未取得室内装修资质,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最高院案例:承包人未取得室内装修资质,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最高院案例:承包人未取得室内装修资质,施工合同是否无效?相关文章链接:浅析装饰装修合同效力与资质【装饰装修合同案例】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室内装修资质,施工合同是否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故朱宏强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参考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9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宏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祥云县云昌煤矿。

投资人:罗云昌,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杨七丽,祥云县彩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朱宏强因与被申请人祥云县云昌煤矿(以下简称云昌煤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宏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合同应认为为无效,云昌煤矿应按照另案中的鉴定结论,对朱宏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支付工程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装修律师: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张雷律师按:建筑装饰工程承包方必须具备进行工程相应的资质,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系无效合同,一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如何维权?以一起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评析
2007年10月18日,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装修公司为业主公司进行沐浴城改建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预算价款为500万元,承包方式为装修公司包工、包料,工期自2007年08月20日至2007年12月10日止。

合同约定,因业主公司原因造成停工、误工等造成两个工作日以上延期的,工期顺延,并由业主公司补偿经济损失。

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双方约定:自施工合同签订日起,业主公司每日支付工程款中人工费0.5万元;从2007年11月01日起,业主公司每日支付工程款中人工费1万元;在施工总量达到150万元时,业主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10月25日前);在施工总量达到300万元时,业主公司再支付工程总额的15%(11月15日前);在竣工验收完毕后时,业主公司必须支付150万元,作为工人撤散,材料供应商安定等费用(12月10日前);剩余款项自2007年12月10日开始,业主公司每周支付1万元;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01月底累计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80%,于2008年04月28日之前累计支付总造价的95%,此工程竣工一年后付清余款(保修金5%返利给业主公司);装修公司承诺对此项目最终决算价下浮2%。

关于违约责任,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
约定,由于责任方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等工,责任方承担对等费用,并按合同决算总价5%作为赔偿金。

(张雷律师:合同双方着重约定了付款方式,该条款约定的绝对日期和相对日期对施工方较为重要,如果业主业主公司迟延付款,则装修公司可以停工并顺延工期。

因此,工期是装饰装修案件中比较重要的因素,可能产生顺延,也可能产生迟延竣工等情况,是把双刃剑,同时约束着双方当事人。


2007年08月至09月,装修公司进入工地进行了施工。

2007年10月15日,业主公司实际负责人周先生在一份现场签证单上签名,表示对工程款按实结算。

2007年11月01日,装修公司向业主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认为业主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造成装修公司拖欠材料款、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工程进度缓慢。

装修公司要求业主公司在2007年11月02日前必须按合同支付工程款55万元,窝工损失费1.7万元,业主公司应承担工期顺延的责任。

装修公司保留向业主公司追讨25万元违约金的权利。

(张雷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公司未按时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业主公司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

装修公司要求业主公司支付其已经确认了的工程款、材料款及人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2008年04月,系争工程所在地房屋的产权人客车公司与业主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将业主公司经营场所查封,系争工程未能竣工。

此后法院判决客车收回包含系争工程的房屋,客车公司补偿业主公司700万元。

(张雷律师:本案中,装修公司可否因系争工程所在房屋被客车公司收回,而要求追加客车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因业主公司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是否顺延工期,是否可以主张业主承担责任。


2008年05月14日,业主公司的工地代表在《系争工程费用汇总表》签字确认。

该汇总表载明:系争工程主体结构和装饰工程金额1,868,167.50元、拆除工程210,049元、合同外现场签证工程178,015元、现场半成品钢件及原钢材料50,333.50元、现场其他材料280,050元、总费用合计2,612,781元,人工费为371,654.01元。

2009年02月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2.业主公司给付装修公司已经发生的工程款和材料款2,612,781元、人工费371,654.01元、赔偿金250,000元,共计3,234,435.01元。

另法院查明装修公司没有进行系争工程相应的资质。

(张雷律师:业主公司与案外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中,生效判决虽然确定业主公司将包含了系争工程在内的房屋归还客车公司,但客车公司对业主公司亦作出了相应的补偿,装修公司要求追加客车公司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装修公司基于与业主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与合同关系之外的民事主体无涉。

虽然业主公司对总工程量的价款进行了确认,但装修公司并无相应的资质,所以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具体适用。


最后,法院认为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装修公司无相关资质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应属无效。

判决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设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业主公司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材料款2,612,781元、人工费371,654.01元;其余诉讼请求(赔偿金),不予支持。

(张雷律师:因为合同无效,所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损害赔偿条款都是无效的,装修公司不能据此主张业主方赔偿违约金。

客车公司的介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装修公司本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

但因为合同无效,所以解除权也就不存在了。


2013年06月2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