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纠纷: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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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律师: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张雷律师按:建筑装饰工程承包方必须具备进行工程相应的资质,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系无效合同,一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如何维权?以一起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评析
2007年10月18日,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装修公司为业主公司进行沐浴城改建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预算价款为500万元,承包方式为装修公司包工、包料,工期自2007年08月20日至2007年12月10日止。合同约定,因业主公司原因造成停工、误工等造成两个工作日以上延期的,工期顺延,并由业主公司补偿经济损失。
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双方约定:自施工合同签订日起,业主公司每日支付工程款中人工费0.5万元;从2007年11月01日起,业主公司每日支付工程款中人工费1万元;在施工总量达到150万元时,业主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10月25日前);在施工总量达到300万元时,业主公司再支付工程总额的15%(11月15日前);在竣工验收完毕后时,业主公司必须支付150万元,作为工人撤散,材料供应商安定等费用(12月10日前);剩余款项自2007年12月10日开始,业主公司每周支付1万元;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01月底累计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80%,于2008年04月28日之前累计支付总造价的95%,此工程竣工一年后付清余款(保修金5%返利给业主公司);装修公司承诺对此项目最终决算价下浮2%。关于违约责任,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
约定,由于责任方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等工,责任方承担对等费用,并按合同决算总价5%作为赔偿金。
(张雷律师:合同双方着重约定了付款方式,该条款约定的绝对日期和相对日期对施工方较为重要,如果业主业主公司迟延付款,则装修公司可以停工并顺延工期。因此,工期是装饰装修案件中比较重要的因素,可能产生顺延,也可能产生迟延竣工等情况,是把双刃剑,同时约束着双方当事人。)
2007年08月至09月,装修公司进入工地进行了施工。2007年10月15日,业主公司实际负责人周先生在一份现场签证单上签名,表示对工程款按实结算。2007年11月01日,装修公司向业主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认为业主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造成装修公司拖欠材料款、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工程进度缓慢。装修公司要求业主公司在2007年11月02日前必须按合同支付工程款55万元,窝工损失费1.7万元,业主公司应承担工期顺延的责任。装修公司保留向业主公司追讨25万元违约金的权利。
(张雷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公司未按时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业主公司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装修公司要求业主公司支付其已经确认了的工程款、材料款及人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2008年04月,系争工程所在地房屋的产权人客车公司与业主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将业主公司经营场所查封,系争工程未能竣工。此后法院判决客车收回包含系争工程的房屋,客车公司补偿业主公司700万元。
(张雷律师:本案中,装修公司可否因系争工程所在房屋被客车公司收回,而要求追加客车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因业主公司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是否顺延工期,是否可以主张业主承担责任。)
2008年05月14日,业主公司的工地代表在《系争工程费用汇总表》签字确认。该汇总表载明:系争工程主体结构和装饰工程金额1,868,167.50元、拆除工程210,049元、合同外现场签证工程178,015元、现场半成品钢件及原钢材料50,333.50元、现场其他材料280,050元、总费用合计2,612,781元,人工费为371,654.01元。
2009年02月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2.业主公司给付装修公司已经发生的工程款和材料款2,612,781元、人工费371,654.01元、赔偿金250,000元,共计3,234,435.01元。另法院查明装修公司没有进行系争工程相应的资质。
(张雷律师:业主公司与案外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中,生效判决虽然确定业主公司将包含了系争工程在内的房屋归还客车公司,但客车公司对业主公司亦作出了相应的补偿,装修公司要求追加客车公司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装修公司基于与业主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与合同关系之外的民事主体无涉。虽然业主公司对总工程量的价款进行了确认,但装修公司并无相应的资质,所以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具体适用。)
最后,法院认为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装修公司无相关资质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应属无效。判决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设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业主公司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材料款2,612,781元、人工费371,654.01元;其余诉讼请求(赔偿金),不予支持。
(张雷律师:因为合同无效,所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损害赔偿条款都是无效的,装修公司不能据此主张业主方赔偿违约金。客车公司的介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装修公司本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因为合同无效,所以解除权也就不存在了。)
201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