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法规
寻衅滋事法律法规
寻衅滋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浙江标准。
公安机关对一般寻衅滋事怎么处理?
一、公安机关对一般寻衅滋事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的处理主要分为两个层面: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在行政处罚方面,轻微的寻衅滋事行为,例如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等,通常会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可能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方面,对于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例如开设赌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审查起诉与量刑原则
当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时,将依照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理。
重要的是,对于存在多种犯罪行为的情况,量刑时将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的审理情况来确定最终的刑罚幅度,确保量刑既公正又合理。
三、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权益保护
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每个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帮助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不仅解答了关于寻衅滋事的处理问题,同时也强调了法律学习的重要性。
治安法寻衅滋事怎么定义
治安法寻衅滋事怎么定义我国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作之⼀,⽽法律存在的⽬的就是为了保障⼈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公共场所⽆事⽣⾮闹事就属于寻衅滋事,已经明显的侵害了他⼈的权益,那么,治安法寻衅滋事怎么定义?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治安法寻衅滋事具体怎么定义1、本⾏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的⾃然⼈,在公共场所⽆事⽣⾮,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为。
2、⾏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或不特定的财物。
3、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的刑法和治安处罚的区别1、定义上的区别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或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为。
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政处罚了,只是违法⾏为。
2、性质上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内和罚款。
3、具体表现上的区别寻衅滋事⾏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没有达到“恶劣”或者“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我国和寻衅滋事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治安管理法和刑法当中的寻衅滋事是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定义的,假如对于寻衅滋事的相关定义还有不清楚的,建议去咨询⼀下律师。
寻隙滋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某日,李某在小区内遛狗时,不慎将狗绳缠到王某的自行车上,导致王某的自行车损坏。
王某认为李某未尽到看管义务,遂与李某发生争执。
随后,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其自行车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尽到了看管义务,以及王某的自行车损失是否应由李某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认定(1)李某提供的证据:李某提交了其在小区遛狗时,发现狗绳缠到王某自行车上的照片,以及其在事发后与王某沟通的录音。
(2)王某提供的证据:王某提交了其自行车的维修发票,以及其在事发后与李某沟通的录音。
2. 质证(1)李某的质证意见:李某对王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认为其已尽到看管义务,王某的自行车损坏与狗绳缠车无关。
(2)王某的质证意见:王某对李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认为李某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狗绳缠车,其自行车的损坏应由李某承担。
3.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遛狗时,未妥善看管,导致狗绳缠到王某的自行车上,致使自行车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狗的主人,未尽到看管义务,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自行车损失人民币5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因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狗绳缠到王某的自行车上,致使自行车损坏。
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启示:1. 作为宠物主人,应尽到看管义务,防止宠物给他人造成损害。
2.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3.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权。
4. 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不懂法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权益,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引发纠纷,损害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微信里骂人可以立案吗
微信里骂人可以立案吗微信里骂人可以立案吗?近年来,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和使用频率的增加,微信成为了人们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接踵而至。
有时候,人们会在微信上进行不当言论,包括骂人等恶劣行为。
那么,微信里骂人是否可以立案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微信是一种社交工具,在其中的言论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根据法律来判断。
一般来说,骂人行为属于言语侮辱,涉及到的法律条文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即“以暴力、威胁方法侮辱他人,应当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法条,骂人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存在严重的侮辱和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论,受害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举证证据的有效性有一定争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应当严格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但由于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涉及到信息的传递和保存,易受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认可的情况并不多见。
这一点对于受害者而言是一个困境,也对相关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判决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此外,微信里骂人的性质和程度也会对立案产生影响。
如果仅仅是一时冲动,进行了一两句恶言恶语的攻击,一般情况下很难构成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骂人行为达到了严重侮辱、人身威胁或其他恶劣行为的程度,就有可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并可以依法被追诉。
虽然微信里骂人是否能立案依赖于具体的情况和证据,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网络言论应当受到监管和法律制约。
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平台,用户在使用中应当自律,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不滥用言论自由权益,不进行侮辱和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
同时,法律也应该持续完善和进步,加大对网络言论侮辱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认可程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微信里骂人是否可以立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序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中国司法体系中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法规。
该司法解释对于认定寻衅滋事罪以及刑事量刑具有指导性作用,有助于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就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以期让读者对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内涵和实践应用有更具体的理解。
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意义1.历史背景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于20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是根据中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此前,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使司法实践更加科学、公正,最高法制定了该司法解释,以明确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2.法律意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从而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司法实践更加统一和规范。
该司法解释还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范畴和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
二、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1.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①主动找寻他人纠纷或者寻衅滋事的行为;②引发争端、斗殴或者骚扰他人的行为;③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2.司法适用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标准。
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划分为轻度、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罪名量刑作出了规定。
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剖析和评价1.司法解释的内涵与实践应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一项扎根于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该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刑事审判更加准确和公正。
在实践应用中,对于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法官可以参考该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量刑,从而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3篇)
第1篇一、引言涉恶案件是指涉嫌犯罪行为严重,具有恶劣社会影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恶案件的法律构成主要包括九类,以下将对这九类案件的法律构成进行详细阐述。
二、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1. 贪污贿赂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等规定,贪污贿赂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公共财物。
(3)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暴力恐怖活动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走私案件走私案件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走私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海关监管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认定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特征主要包括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立案认定时,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认定其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将就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和认定要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是要求有实际的社会危害,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或者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三是要求有明确的犯罪主体,即被告人必须是故意寻衅滋事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故意寻衅滋事的目的和动机;二是要认定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或者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三是要认定被告人的责任能力,即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只有在以上三个要点都得到明确认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和认定要点,司法机关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搜集证据,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作出正确的认定。
同时,还需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只有在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才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针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与认定要点,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搜集证据,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作出正确的认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认定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认定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保障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公民⼈⾝和财产安全⾮常重要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为作出了规定,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是怎样认定寻衅滋事⾏为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认定寻衅滋事⾏为⼈有结伙⽃殴的;追逐、拦截他⼈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财物等⾏为的,可以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的;(⼆)追逐、拦截他⼈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为。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理需要;⽽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的某种不合理要求,⽤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政府施加压⼒。
(⼆)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三)客观⽅⾯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情节恶劣的⾏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为;后者在客观⽅⾯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四)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要分⼦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违法⾏为包括追逐、拦截他⼈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等,做出以上⾏为的,按寻衅滋事给予治安处罚。
寻恤滋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在我国,寻恤滋事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寻恤滋事的定义、特征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提醒人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一、寻恤滋事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寻恤滋事,是指行为人出于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特征(1)主观恶意:寻恤滋事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恶意,其目的在于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破坏社会秩序。
(2)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寻恤滋事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3)扰乱社会秩序:寻恤滋事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二、寻恤滋事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寻恤滋事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罪名:(1)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多次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寻恤滋事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在寻恤滋事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寻恤滋事行为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对寻恤滋事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
三、防范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明白寻恤滋事的危害性。
2.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寻恤滋事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 强化道德教育:倡导文明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公民的良好道德品质。
4. 加强心理辅导:对有潜在寻恤滋事倾向的人进行心理辅导,防止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司法解释(法释〔2013〕18号,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7]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内容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辱骂人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辱骂他人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辱骂他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违约责任:如果辱骂行为发生在合同关系中,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辱骂他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1)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
(2)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
(3)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以侮辱、恐吓、殴打等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五年有期徒刑。
二、如何避免辱骂他人的法律后果1. 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文明礼貌意识,尊重他人。
2. 遇到矛盾和冲突,保持冷静,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
3. 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
4.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加强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审判中,寻衅滋事是一个常见的罪名,但是对于何为寻衅滋事以及如何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的概念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寻找事端、引起斗殴等行为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通常来说,如果某人的行为有明显的挑衅他人的意图,并且引发了冲突或者斗殴,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在立案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挑衅意图: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带有挑衅、辱骂、侮辱等明显的行为。
2.是否属于无故寻衅:被告人是否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挑衅。
3.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后果,比如引发了斗殴、打架等。
4.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立案,以及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定刑: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
2.定罪标准:被告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判定犯有该罪。
3.辩护事由:被告人可以针对自己的行为提出相应的辩护事由,比如言论自由、正当防卫等。
4.处罚标准:对于不同情节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的轻重。
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应用,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结论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立案和判决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明确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与治安管理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与治安管理在刑事案件中,寻衅滋事和治安管理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寻衅滋事是指为了挑起争端、骚扰他人或制造混乱而采取的行为,而治安管理则是指社会管理部门为维护社会秩序而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
本文将探讨和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与治安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
一、寻衅滋事与治安管理的概念解析寻衅滋事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是指公民有意地通过引起争端、冲突或骚扰他人,以达到施加压力、满足个人需求或制造混乱的目的。
寻衅滋事可能表现为言语辱骂、恶意举报、纠缠骚扰、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等多种形式。
治安管理则是指社会管理部门为维护社会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综合管理措施。
治安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在刑事案件中,治安管理机构在侦办案件的同时,需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监管和防控,以提升社会和谐稳定。
二、寻衅滋事与治安管理的关系在刑事案件中,寻衅滋事往往与治安管理息息相关。
寻衅滋事的行为常常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给治安管理带来挑战。
因此,治安管理机构需要积极应对寻衅滋事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方面,治安管理机构通过加大巡逻管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等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类寻衅滋事行为;另一方面,当发生寻衅滋事案件后,治安管理机构需要迅速介入,保护受害人权益并依法处理肇事者。
三、治安管理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措施在刑事案件中,治安管理机构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安全。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设立监控措施:治安管理机构在繁华地区、重点领域以及公共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以提高治安管控能力,监测、防范和打击寻衅滋事行为。
2. 强化巡逻管控:治安管理机构加大对社会重要区域和热点区域的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
3. 完善报警机制:建立健全报警系统,提高报警的便利性和有效性,让被骚扰或遇到寻衅滋事的人能够及时得到保护和救助。
4.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治安管理机构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降低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率。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1、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特征诚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
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
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
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3、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性质一、保护法益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只有明确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才能以该保护法益为指导理解构成要件,进而合理地认定犯罪。
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一方面,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条项前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成立寻衅滋事罪。
但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满足于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概括为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不仅不利于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有损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刑法分则四五罪名是否包含寻衅滋事罪
刑法分则四五罪名是否包含寻衅滋事罪刑法,作为国家的刑罚法典,对于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划分。
其中,刑法分则四五罪名举足轻重,该部分涵盖了一系列严重的违法行为。
然而,其中是否包含了寻衅滋事罪?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刑法分则四五罪名的定义和划分。
刑法分则四五罪名包括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以及勒索罪。
这些罪名都是以对财产的侵害行为为核心,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其性质均属于盗窃与抢夺的范畴。
而寻衅滋事罪则属于一种以寻衅滋事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犯罪行为。
然而,具体到法律层面,刑法分则四五罪名并未明确提及寻衅滋事罪。
这意味着,在刑法的框架下,寻衅滋事罪与刑法分则四五罪名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寻衅滋事罪就不受法律的制裁。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寻衅滋事行为,法律仍然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对于滋事作乱、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刑法有相应的条文进行规范。
虽然此类行为不被纳入刑法分则四五罪名中,但在相对独立的章节中对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进行了阐述。
因此,尽管法律上没有将寻衅滋事罪纳入刑法分则四五罪名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此类行为就不进行法律制裁。
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其性质与刑法分则四五罪名存在一定的区别。
刑法分则四五罪名主要对于财产权益进行保护,而寻衅滋事罪则更多关注的是人身权益的侵害。
因此,在进行罪名划分时,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性质进行分类。
这种分类与分则四五罪名的划分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导致了寻衅滋事罪无法纳入分则四五罪名的范畴中。
综上所述,刑法分则四五罪名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范畴并不包含寻衅滋事罪。
尽管如此,在法律的其他章节中,仍然有规定对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对于刑法分则四五罪名是否包含寻衅滋事罪这一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罪名的名称进行判断,而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行为性质等因素。
以上就是对于刑法分则四五罪名是否包含寻衅滋事罪的探讨。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在我国的刑法中,涉及到人身攻击类的犯罪种类较多,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犯罪行为。
这三种犯罪的特点不尽相同,本文将从行为主观和客观方面对它们进行区分。
一、客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以打架斗殴、拦道截门、哄闹捣乱等方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具有公共性和防卫性的,突出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明显的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或者一生中,不能正常的参加劳动、生活以及结婚、交往等的行为。
在行为人的故意方面,人有意识地加害于他人,突出了人身攻击的主观恶性。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两个以上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打斗中,且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有威胁,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与寻衅滋事罪不同之处,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进行打斗的过程中,标志性的元素是人数的多少,突出了行为的集体危险性。
二、主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以污辱和攻击他人的方式特别明显,意图激发对方的暴力倾向或者说是愤怒,来达到继续打斗的目的。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故意制造斗殴的氛围为前提的,或者说是做出激烈反应的“诱导”。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他人身体的某些部位进行打击、碰撞、切割、扭伤等损伤的行为。
行为人的故意是以攻击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直接伤害的手段,或者说是一种直抵心灵和身体的意图行为。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意图,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虚荣心理,故意聚集人群对某个对象或者目标进行驱逐式或者追逐式的袭击,甚至是行凶。
寻衅滋事法律法规
寻衅滋事法律法规寻衅滋事法律法规一、定义寻衅滋事是指个人或集体通过辱骂、侮辱、殴打、破坏财物等方式,故意进行威胁、造成纠纷或公共场合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因此,针对寻衅滋事行为,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处罚。
二、法律法规1. 中国刑法中国刑法中规定了具体的寻衅滋事罪行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寻衅滋事的行为可被判处机关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美国法律在美国,寻衅滋事被视为公共秩序的威胁,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不同州份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针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处罚。
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其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定罪,可处以高达六个月监禁和最高一千美元的罚款。
3. 英国法律在英国,寻衅滋事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针对此类行为,英国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公众秩序法》第五十一条,任何人在公共地方或私人地方武装或者说服他人去武装或者试图去武装的情况下组织的、或者试图通过地方、姿势或者任何物件给一人或者多人带来死亡或者重伤的打斗会被定罪,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中国寻衅滋事案在中国,某市一男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凶器进行寻衅滋事,将对方打伤。
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美国寻衅滋事案在美国一家酒吧,两伙人因为口角而发生争执,随后演变成了一场殴斗。
警方赶到现场并将相关涉事者逮捕。
根据当地法律,他们因寻衅滋事被判处监禁三个月,并处以罚款。
3. 案例三:英国寻衅滋事案英国某市一男子在公众场合与他人起争执,过后他持凶器袭击了对方。
警方接到报警后,将该男子逮捕,并依据公众秩序法第五十一条,判处十年监禁。
四、防范措施为了避免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增强法律意识: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与寻衅滋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2. 提高公共教育:通过加强公众教育宣传,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让他们明白寻衅滋事行为的危害性与不法性。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认定标准寻衅滋事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人对他人的身体、财产等进行故意的破坏、攻击、辱骂等,导致治安秩序混乱,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寻衅滋事治安处罚认定标准,下面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
一、案件定性首先需要对案件进行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的性质可以分为普通和较重两种情况。
如果导致轻微的后果,比如有简单的强行闯入他人的房屋等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普通寻衅滋事。
如果导致损害较重的后果,比如对他人的生命造成威胁等,就可以认定为较重寻衅滋事。
二、证据溯因其次,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溯因分析。
这个过程需要详细查看证据如何收集到的,证人证言的可信性,犯罪分子的身份和作案手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的相似案件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认定,判断案件涉及到的罪名及其种类。
同时,在实际认定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重要因素分析然后需要对案件中的重要因素进行分析。
在寻衅滋事的认定过程中,涉及到的重要因素包括:人伤情况、攻击方式、进入方式、运用工具、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的信息。
对于涉及到的这些因素,需要综合权衡其影响程度以及犯罪的危害程度。
如果认定的寻衅滋事案件涉及到的犯罪危害较大,处理方法就需要更为严格和有效。
四、权衡证据和情节最后,需要综合权衡案件中的证据和情节。
在案件认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所处的社会情况以及公正、公平的原则。
如果有比较新的证据或者情节中发现矛盾之处,需要进一步查证,以确保判定的准确性。
总之,寻衅滋事治安处罚认定标准需要从案件定性、证据溯因、重要因素分析、权衡证据和情节等方面进行细致的探究和分析。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是准确、公正、公平和有效的。
只有保证了公正公平,才能为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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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最高法院最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2013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
14.对于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罪行的轻重、老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年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除外:
(1)寻衅滋事次数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每增加300至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