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案件涉及的重点法条及原则
第02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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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不行使之滥用行为
(2)权利抛弃之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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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实施了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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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无效 2.停止滥用 3.损害赔偿 4.限制权利 5.剥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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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求退房的请求遭驳回 2004年8月26日,广州的张先生通过中 介,以88万元买下了白云区广花四路的一 处房屋。张先生高高兴兴按约付款后,便 安家落户。不久后,张先生在与邻居聊天 时惊闻,该房曾发生煤气爆炸,屋内两人 被炸死。随后,张先生以房屋存在瑕疵, 卖家有违诚信、破坏公序良俗为由,向卖 家方某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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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权力滥用的认定标准 (二)正确区分权利滥用的常见类型
(三)厘清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四)正确区分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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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利违背其本旨或超越其正当界限者, 即为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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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损害他人之滥用行为 2.违背权利目的之滥用行为 3.于己无益之滥用行为 4.损害大于所获取的利益之滥用行为 5.与所引起信用相违背之滥用行为 6.损害超过可忍受程度之滥用行为 7.特殊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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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 的利益。
民法规范还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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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 2.当事人的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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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据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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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 遵循的基本准则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 四、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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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 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二)“德行教化”造就的中华法系偏重 伦理性的法律精神为公序良俗的运用提供了良 好的法律精神 (三)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为公序良俗 原则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基础
方志平主观题考前3页纸(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5)
方志平民法主观题考前3页纸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1、《民法总则》119、《合同法》8,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
对119说吧,打了119就必须有效力有责任,不能乱拨119电话说话。
2、《民法总则》121,学雷锋。
《合同法》121,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担保法解释》121,定金20%。
(121,学雷锋,去违约,交定金)3、《民法总则》122,学雷锋之后,马上就不当得利了,121之后的122。
4、《民法总则》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要件,要是有3项,就生效了,故143。
5、《民法总则》146,双方通谋的虚伪表示无效,你个感情的骗子,要死咯,146(或意识流)6、《民法总则》147,重大误解(你死去,147,误解我);148欺诈;149第三人欺诈。
(要是将789误会为798,北京有个798艺术工厂)(误解147要死妻;欺诈148要死爸;第三人欺诈149要死舅舅)7、《民法总则》153,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43提倡公序良俗,153违反了公序良俗。
8、《民法总则》158,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咱们谈恋爱是否有效,要我爸(158)确认一下才行,是附生效条件的。
或者,我条件很好,要了我吧,158。
9、《民法总则》171,无权代理,没有权限还给人无权代理,是脑子有病,要吃药=171。
然后《民法总则》172就是表见代理了。
10、《民法总则》178,一起吧,连带责任。
有人和我一起还债吧。
《物权法》102,共有物对外连带责任,1人2责。
11、《民法总则》186,加害给付,民法主观案例书中女朋友酒精加火锅,186帅男友被烧伤了!《物权法》186,这个好物件,就这样流押了……《物权法》211,流质条款,将儿子送去211高校“流质”。
或者,211,一“流质”量的大学。
12、《民法总则》196,不动产和登记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186的帅男友毁容了,196的帅男友一直都是我的,没有时间限制。
法律学习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加剧。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与李某某是否具备离婚条件?2.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有以下几点问题:(1)李某某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忽视家庭;(2)李某某性格暴躁,经常对张某某和家人发脾气;(3)李某某有赌博恶习,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2. 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产、一辆汽车、存款50万元、股票市值30万元。
3. 子女出生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共同抚养。
然而,由于双方矛盾加剧,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受到影响。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性格不合,矛盾不断,且调解无效,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财产为房产、汽车、存款和股票,共计110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汽车归李某某所有,存款和股票各50万元,由双方平均分割。
3. 关于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子女的年龄、双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子女的成长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以下对其中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1. 离婚条件: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性格不合,矛盾不断,且调解无效,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判例过法考民法007】——物权变动、多重买卖
【跟着判例过法考民法007期】——物权变动、多重买卖本期案例关键词:物权变动、多重买卖关于多重买卖合同的典型判例(选编)(判例来源于最高院、部分地方法院网站)一、典型判例吴某三与赵某胜及河南腾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基本案情事实一:河南腾信公司于2015年3月1日与吴某三的儿媳妇李某签订《定车合同》,将一辆银色奔驰丙200L轿车以34万元的价格订购给李某,李某当日付款3.4万元。
2015年3月20日,石家庄庞睿公司向吴某三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办理按揭贷款,由郑州卓科有限公司为吴某三名下该车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系统。
2015年3月27日,河南嘉瑞公司代吴某三向河南腾信公司付车款191020元。
河南腾信公司还向吴某三交付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一致性证书》,但涉案轿车没有让吴某三开走。
2015年12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该车登记在吴某三名下,车牌号码豫甲×××××。
事实二:2015年3月9日,河南腾信公司与赵某胜签订《定车合同》,将上述同一轿车以3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赵某胜。
赵某胜当日交付购车款32万元。
赵某胜称河南腾信公司当日即将该车交付赵某胜开走,后因索要随车手续,河南腾信公司又让把车开回去,但这种说法没有证据支持。
从吴某三提供的GPS监控记录显示,赵某胜于2015年4月7日将该车从河南腾信公司销售部开走并持续占有至今。
事实三:2016年4月6日一审法院通知赵某胜将涉案轿车开到法院院内,进行了勘验拍照。
吴某三与赵某胜均认可一审法院所勘查的赵某胜所占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及发动机号与吴某三所登记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及发动机号一致。
事实四:赵某胜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豫甲×××××奔驰丙200型银色轿车一辆归赵某胜所有,并责令河南腾信公司与吴某三协助赵某胜办理该车登记或过户手续。
第二章拍卖法
第二章拍卖法本章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简要介绍拍卖法制创立和发展过程;二是重点阐述拍卖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拍卖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是概括叙述拍卖法律关系、拍卖法律体系、拍卖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一节拍卖法制的确立一、拍卖法制的初创(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1、1988年国家商业部经调研开始起草《拍卖市场管理条例》,同年8月在京召开有京、津、沪、穗、沈、连等8个地方的8家拍卖企业参加的座谈会(拍卖已经成为客观存在)。
2、1989年3月,国家体改委在《关于开展拍卖业务建立拍卖市场的意见》中建议以国务院名义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公物处理应通过拍卖市场公开拍卖(因为在公物拍卖中,确实出现了一些必须引起中设和遏制的问题)。
3、1992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48号文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发布。
(1)48号文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拍卖业的认可;(2)48号文为公物拍卖定下了基调;(3)48号文还为拍卖法律关系确立了基本架构。
P25-26(二)拍卖法颁布前的地方性拍卖立法1、1988年1月上海市政府发布《房屋拍卖办法》;2、1990年1月天津市政府发布《公物拍卖管理拍卖办法》;3、1991年6月广东省发布《拍卖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特点:1、类别庞杂。
2、突出地方性特点。
3、条文规定较为具体。
(三)原国内贸易部《拍卖管理办法》的出台。
1994年10月2日,原国内贸易部第1号令发布并实施了《拍卖管理办法》(第一个部门规章),在同一全国拍卖立法、规范全国拍卖行为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明显不足是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制定与颁布(一)拍卖法的立法过程1、1994年初八届人大常委会将起草《拍卖法》列入立法规划;2、1994年3月,拍卖法起草领导小组正式成立;3、1994年11月《拍卖法》草案正式形成;4、1995年12月2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呈送关于提请审议拍卖法的议案;5、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庭审占了大量的时间,如何提高庭审效率?不得不思考,在庭前证据交换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这就要求我们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能够迅速准确找到案件争议焦点,保证法庭调查抓住重点,明晰审判思路,顺利指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一、争议焦点的概念、特点何为争议焦点?简而言之,从字面意思可知:争议+焦点,即民事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
争议焦点有三个特点:一是争议型,没有争议,何来焦点?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欠条为真,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
那此案便没有争议焦点,作为审判部门的法官,合同的契约性决定了审判环节应当遵循借款合同。
二是关联性,如有争议,但并非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关,争又何方?如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声质问原告代理人:你凭什么帮她说话?此时有争议,但与案件无关联,只要原告代理人委托手续合法即可。
三是有效性,如有争议,但影响力小,甚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审判实践已成惯例,也无需归纳为争议焦点。
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主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被告辩称按照18元每天计算,试问,如果此争议也归纳为争议焦点,那稍微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将满篇尽是焦点,显然不符合实际。
二、争议焦点的分类〔一〕事实类争议焦点事实就如故事,遵循记叙文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但今天审理的是昨天的故事,这注定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距。
熙熙攘攘,皆为利往。
原告为了其利益诉请,竭力诉说对其有利的事实及证据,而被告相反,会尽可能的反驳甚至否认原告所言。
法官只能遵循“谁主、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根本原那么,用依法予以认定的证据复原事实,此时便有争议,首先是证据的争议,其次是事实的争议,而事实的争议源于证据的争议。
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交一借条,被告辩称,借条不是我写。
此时争议焦点便出现:借条是否为被告所写。
一房二卖的认定标准
一房二卖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具有将同一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买受人的故意,并且与两个买受人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并且已经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同一房屋卖给了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两个买受人都已经与行为人签订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这些合同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两个买受人都已经支付了购房款,或者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这意味着,两个买受人都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其中一个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一房二卖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行为人只是违反了合同约定,而没有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那么可能只会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等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一房二卖还涉及到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定,如物权变动原则、合同欺诈的认定等。
因此,在处理一房二卖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法律规定,以便做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要求(第278条)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3.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共有部分的用途具 有法定性,原则上不得改变。但业主基于特定目的和必要,有时确有改变其 用途的需要。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 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 的用途。
二、修改背景
(四)降低了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要求 对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事项,修改为“双过四 分之三”同意;决定其他事项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但“双过四分之三” 和“双过半数”均以“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参与表决”人数 作为占比的基准,与《物权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相比,改变了以“总面 积和总人数”作为占比基准的规则,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4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第53条第1款规定,“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 基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它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 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 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实践中,因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纠纷经常发生,此类事项涉 及每一位业主的共有财产权。《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 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本次《民法典》修改中将 该事项纳入特别重大事项,即应当经“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能表决通过。
国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一天搞定
三国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一天搞定(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国际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1、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2、具体规定:【特征归类记忆方法】(收款方+不动产所在地3个+行为地2个)【法条】:(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收款方)(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不动产所在地)(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不动产所在地)(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付款方)★(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不动产所在地)(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付款方)★(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行为地)(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行为地)(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3、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键词记忆方法】:适用中国法律的包括:1、三个传统的合同(三资合同);2、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3、承包经营合同;4、外国人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法条】:(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归类记忆方法】:1、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基层法院)2、中院:(地域范围: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级别范围:最高院指定) 3、高院;【法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二审由所在地中院管辖)(二)省会城市及直辖市的中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院;(会在题目中作出特别说明)(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拍卖法律实务案例介绍讲解
依据
《拍卖法》 第27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18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 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61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 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 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 瑕疵担保责任。
实务总结
1、部分法院严格要求拍卖人标的瑕疵的告知义务,特别是基于专业身份 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的情形。
2、拍卖人的免责声明必须针对特定拍卖品所作的明确、公开的和足以对 竞买人起到提示作用的声明,必须具备特定性、针对性,而非使用一切 拍卖标的的一般性免责声明。否则,拍卖人的瑕疵告知义务、拍卖人的 核实义务将沦为虚置。
原告为该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0496元系原告因信赖被告金润拍卖行拍卖的车辆能够上路 的前提下支出的税费,现原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则原告的该项花费,被告金润拍 卖行应当承担。
被告某银行与被告金润拍卖行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与原告主张的拍卖合同关系并非同一 法律关系,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某银行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总结
1、虽然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曾多次给地方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关于《一个竞买 人能否举办拍卖会》的复函中多次反复强调:在仅有一个竞买人的情况下,应当中止拍 卖。但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尚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禁止一人竞拍。
2、不应简单的把公开竞价局限在拍卖会现场,应该认为从拍卖人发出拍卖公告,竞争 和竞价就开始了,而应从最大限度促成交易的角度理解一人竞拍。
四、委托人三色公司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只有一人参与竞买、拍卖无效。 请求:1.确认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拍卖公司承担。
民法典重点法条
民法典重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已经公布,但正式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目前有效的还是民法总则、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
5月28日到2021年1月1日期间,原则上,如果做题时未明确说明依据民法典的,按照现行的民法总则来作答。
为了方便各位考生备考,小粉笔整理了民法典重点法条,供各位考生现行学习。
物权编1.【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动产物权变更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7.【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9.【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民诉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执行问题规定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着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名誉权问题解答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详解」关于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问题规定都作了大量的规定;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种执行措施的具体适用:1人民法院包括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其他财产可以执行;3负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4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注意:1查封、扣押财产时的具体程序;2拍卖、变卖需钱物两清;5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6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7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执行;8对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执行;9对股票的执行;即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需注意:不得将股票的发行者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10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需注意几点::1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4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后果;11执行竞合问题;即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问题,注意几点::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注意:既不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也不是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12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很类似于破产制度,但相对于破产制度而言,有以下几点区别::1债权不同;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申请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则不受限制;2未实现债权的结果不同;参与分配后未实现的债权仍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未免除;而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则无法实现,因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已免除;13对拒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的执行;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4、95题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问题;1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答案AB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答案A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详解」该部分内容是关于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具体规定;掌握以下两点:1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2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8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答案ABC。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一、典型判例贺某某与赵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1、基本案情事实一:贺某某原系xxx县xx镇x村社员,于1975年2月5日经批准,在自家自留地内修建房屋,1976年6月建起土墙房三间。
1992年其将土墙房拆除,并在原地基上重新修建两间砖瓦房,但未办理房产证。
事实二:赵某某与贺某某是同村村民,赵某某与贺某某亦存在亲戚关系,赵某某是贺某某的侄儿,2008年双方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之后赵某某给付贺某某丈夫赵某甲10000元,贺某某将该村其拥有的97㎡的旧宅基地使用权证交给赵某某,一并给赵某某的还有一份经赵某甲批注的《关于社员修建房屋的请示报告》的复印件。
该复印上批注:原旧房四间全部转让给侄儿赵某某所有,批注人是赵某甲,时间为1989年2月18日。
事实三:赵某某于2009年对房屋进行了重新修建,2011年5月7日赵某某为房屋办证,将97㎡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交给社长刘某,后办证未果,目前该房屋仍未办证。
事实四:贺某某与赵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以赵某某非法侵占其宅基地上非法建房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还贺某某宅基地。
并赔偿相应损失2、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其一,关于贺某某与赵某某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
贺某某的丈夫赵某甲当庭陈述收到赵某某的10000元,但称此款是赵某某给贺某某用于租用贺某某宅基地喂鸡鸭狗的租金。
赵某某陈述赵某某系在贺某某家,与贺某某协商10000元买贺某某的房子,过后才将钱送到贺某某家中。
结合赵某某持的《关于社员修建房屋的请示报告》复印件显示:原旧房四间全部转让给侄儿赵某某所有,批注人是赵某甲,时间为1989年2月18日。
双方对该批注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对其内容的解释不一致。
贺某某认为“原旧房四间”是指原长沙镇甜橙路159号两楼一底加巷道共四大间转让给赵某某所有。
赵某某认为“原旧房四间”即指本案争议宅基地上的房屋,两间土墙房,两间砖瓦房,因请示报告原件破损无法书写才复印的,且落款时间有误,应是2008年批注的。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所谓商品房买卖是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
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比较高,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化程度不同;个人私房交易中,交易各方都不是开发商,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俗讲,是一手房与二手房的区别。
另外,此条解释中“尚未建成”和“已竣工"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因此有人认为为了避免歧义,应改为“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该规定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有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合同效力将不被人民法院认可。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点也是确定的,本条解释的重点在于条文中的但书部分。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
第三部分: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配标的物的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收益、处分)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先是⼀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可以⾃⼰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予以占有。
经所有⼈同意⽽取得占有的⼈为有权占有,⽽若⾮所有⼈未经所有⼈的同意⽽对标的物进⾏的占有则为⽆权占有。
2、使⽤ 所谓使⽤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加以利⽤。
使⽤权能⼀般由所有⼈⾃⼰⾏使,也可以由⾮所有⼈⾏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法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般由所有⼈⾏使,他⼈使⽤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产或⽣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设定⽤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对标的物进⾏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待定。
三、所有权的种类 我国现⾏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进⾏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所有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3•【文号】建房〔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决定,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房多卖情形下如何去维权
一房多卖情形下如何去维权
一房多卖情形下如何去维权
一房多卖情形下,如出卖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买受人能够通过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
在上述情形下,买受人能够请求确认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房产律师:商品房退房的关键要素
房产律师:商品房退房的关键要素人民法院受理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退房”纠纷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
可见,影响之大,焦点之集中。
为了对“退房”(法律上的正式说法叫“合同的解除”)这一问题进行比较细致的总结,就此房观察新媒体特邀观察家智库专家、四川恒高律师事务所徐江,根据其曾经办理过的一些案件、法律的规定并结合购房者的一些主张和理由,为大家解读,以供参考(说明:本文仅就“商品房”问题进行梳理,不涉及二手房、经济房、政策房、安置房、私房等房产问题,因为这些不同的房产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而商品房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最多的,故重点探讨商品房的法律问题)。
1、合同无效情形下的退房。
合同无效有很多原因,在此不能一一细数,只能择实践中之大端进行分析。
首先,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经法律规定之效力补正,则合同确定、自始、当然无效。
此情形下,可以要求退房。
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则合同无效,可以退房。
不过有一点要说明,很多咨询者说“五证”不全、合同无效。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司法实践中,在2003年6月1前这种说法可以成立。
但现在不能以“五证”来评判合同的效力。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合同是否无效,能否退房?不能。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目的是为国家宏观调空提供数据基础,法律规定不是作为效力依据。
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
再次,土地不合法,可以要求退房。
这种情况通常就是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小产权房”。
根据我国相关的房地产经营法律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房地产开发只能在二级土地市场进行操作,所用于开发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在农地、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由于土地的原因会导致购房者后续的办证不能,而土地不合法也会导致其“合同”无效。
因此,购房者可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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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
一、同一商品房数个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
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何人可以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在数个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到底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呢?《解释》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但是,一房多卖中争议商品房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应该是: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
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应予依法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
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为标准,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但是,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然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现实作用。
再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已经开始承担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这一点看,不支持其合同履行要求也不符合民法上规定的公平原则。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合同约定以出卖人交钥匙的时间作为其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房屋的时间,并以此开始风险的转移承担。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法律无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支付对价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已经先行支付房屋价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买受人,要求对方当事人相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签约在先的合同成立在先,相对于签约在后的合同,签约在先的合同的标的毫无瑕疵,而签约在后的合同,均因出卖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其合同的标的在该合同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第三方权利,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所有权要求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在数个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到底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呢?笔者认为,一房多卖中争议商品房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是: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有一种习惯做法“交
钥匙”,在实践过程中及按惯例可以认定“交钥匙”是房屋转移占有、交付使用的标志。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