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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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弃权;2.禁止反言;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1.如实告知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弃权: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三)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止反言?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禁反言制度

禁反言制度

禁反言制度一、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观。

然而,随着信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的权利传播虚假信息、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甚至散布仇恨和暴力言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禁反言制度应运而生。

二、禁反言制度的定义禁反言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的言论或言论形式进行限制或禁止的制度。

这些言论可能包括对国家、政府、宗教、民族、社会道德等进行贬低、诽谤、散布谣言等具有煽动性或危害性的言论。

三、禁反言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禁反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通过限制具有煽动性的言论,可以避免社会动荡和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 保护公共利益禁反言制度可以保护公众免受虚假信息和不良言论的侵害。

一些言论可能会误导公众,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通过限制这些言论的传播,可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3. 增强社会道德观念禁反言制度可以规范社会言论,促进社会道德观念的提升。

通过禁止贬低、诽谤等言论形式的传播,可以培养公民的尊重他人、守法守纪的意识,促进社会的良好秩序。

四、禁反言制度的实施方式1. 立法和法律制度禁反言制度需要通过立法和法律制度来实施。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禁止的言论内容和处罚标准,并明确相关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应建立起识别虚假信息和不良言论的技术手段和机制,以便更有效地监控和管理。

2. 执法和监管机构禁反言制度需要有相应的执法和监管机构进行实施和执行。

相关执法机构应加强对言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言论。

同时,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言论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3. 社会共治和监督机制禁反言制度需要建立起社会共治和监督机制,以实现全社会的参与和监督。

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等应加强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同时,应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言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五、禁反言制度的挑战与反思1. 言论自由的平衡禁反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社会稳定的关系。

英国法中的诚信原则——关于禁反言若干问题的研究

英国法中的诚信原则——关于禁反言若干问题的研究

收—— 的明确合 同 , 果双 方又 开始 了一 次协商 , 如 而这 次协 商可 以产生 使一 方认 为前一 个合 同所 规
作者 简 介 : 根 (95 , , 西樟 树 人 , 刘 16 -)男 江 副教授 , 学硕 士 , 法 主要 从 事 法理 学、 事 诉讼 法 、 据 法研 究 。 刑 证
实 的差 距而 出现 的 。其历 史演 变可归 纳如 下 :
收稿 日期 :0 1 0 — 0 2 1 - 9 1
有 的衡平 法 院在 审 案 中依 靠 的第 一 条 原则 是 : 双 方过 去 曾以 自己的行 为或 经 自己 同意 已经达成 了

项 以后会 产生 某种 法律后 果—— 比如惩 罚或 没
理论 和现 实意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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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反 言 原 则 的历史 进 路
可 以产 生使一 方认 为前 一个合 同所 规定 的那 些严
格 的权 利 将 不施 行 或 还 不 确 定 或 已经 作 废 的结 果 ,那 么原来 的合 同所规 定 的权利 和义 务是 否应 当执行 呢? 然 , 显 普通 法 “ 禁止 翻约 ” 不能 解决 这一
其 目的在 于 维 护公 平 与 正 义之 自然 法 则 。 目前 我 国 学界 对 此 缺乏 深 入 而 系统 的研 究 。 为 了 完善 诚 实信 用 原 则 , 我 国应 " 究 并借 鉴 禁反 言原 则 。 3研 -
关 键 词 :英 国法 ; 禁反 言 ; 法律 原 则 ; 实信 用 诚
( ) 契据禁 反 言到陈 述禁 反言 一 从
在英国, 初 , 起 为维 护 书 面契 约 的法律 效 力 , 普 通 法 上 确立 了 “ 止 翻 约 ” et p 1这 一古 老 禁 (s p e) o

Consideration 对价(约因)

Consideration 对价(约因)

Consideration 对价Something bargained for and received by a promisor from a promisee. Common types of consideration include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a return promise, some act, or a forbearance. Consideration or a valid substitute is required to have a contract. Consideration is one of the three basic elements of contract formation in common law, the other two being offer and acceptance. it is not present in other legal systems.立诺人从承诺人那里讨价还价并得到的东西。

常见的对价类型包括不动产或动产、回报承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

合同要求有对价或者有效的替代物。

在英美法中,对价是合同形成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其他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

这在其他法律体系中是不存在的。

1. Definition of Consideration 对价的定义There are various definitions to consideration,likeConsideration is some benefit received by a party who gives a promise or performs an act, or some detriment suffered by a party who receives a promise.“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in the sense of the law, may consist either in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f benefit accruing to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对价有多种定义,比如:对价是指承诺人或者行为人获得的利益,或者承诺人受到的损害。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

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第一,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

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

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见ThePostChaser〔1981〕2Lloyd‘sRep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第四,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在Hughesv.MetropolitanRailwayCo(1877)2AppCas439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

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

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

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

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

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反言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中创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1、须有允诺,这是允诺禁止反言分先决条件2、受诺人对允诺人有合理信赖,并信赖该允诺而行事3、公平,公平是贯穿于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始终的内核。

这项原则的范围···允诺禁止反言的法律特征:1、暂时性,该原则知识中止全力而不能最终消灭该权利2抗辩性,该原则并不为受诺人创设新的权利,也不为其设定新的诉因。

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允诺禁反言规则,被称为英美合同法的现代理论,它所倡导的契约法精神,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契约法共同追求的目标。

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允诺禁反言”的合同制度。

promissory estoppel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which in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y balance law establishes. \It mean that if the promise and promised not to Withdraw a confession or after the words, is based on principle, to one of the donoror no promise of a binding, and must be enforced. To estoppel constitute :1, with apromise, this is grants forbids a counter-word minute precondition 2, to promise the human to grant the human to have the reasonable faith, and trusts should grant handles affairs 3, fairly, fair is the penetration in granting forbids the counter-word principle throughout essence. The scope of the doctrine: is a matter of debate,but certain requirement must be met. It only applies to the modification of discharge of an existing conteactual obiligation.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 of promissory estoppel: 1, Temporarily, principle this knowledge discontinue with all strength and can eliminate this right finally, 2 person who contradict, principle this for open new right promise people, establish new reason of telling for it either.promissory estoppel , the modern theory known as Great Britain and America's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law spirit that it advocates, nowadays become the goal that the contract law of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pursues together. So, the contract system " promised to prohibit against the speech "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in our country.。

论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论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也正是 因为其 所具有 的法律指导 意义 ,衡平禁 反言原则 随着 历史发展 而不 断细化 ,并 以判例 的形
t r i n e ”一词 ,既能指 学说 、主义 ,也 可 以指 由先 例
形 成 的法律原 理 、原则 。称允诺 禁 反言 为规则 者 , 理 由也 不无道理 ,其 中马新彦 教授分别从 法律原则 与法律 规则 的特 征 、功能两个 角度提 出 , “ 学术 界
综 上所述 ,国外论著 以 “ d o c t r i n e ”指称允诺 禁 反 言 ,实际上是要 强调其本 身具有 的价值和正 义矫 正功 能 。体现 了其 对普通法 的补正与 指导意义 .但
由于适用时往往产生实体法的效力从而发展为实体法其实体法原则成形于表示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指当事人一方以言辞行为默认沉默等表示方式或者因其故意或过失使他方当事人相信某重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并据此为一定行为时为防止他方当事人蒙受损失法律禁止引起信赖的当事人否认其表示的事实
法律规则 ,非法律原 则 。 ”① 对 于允诺 禁反言究竟 为
原则抑 或规则 的问题 ,应 当历 史地看待 ,因为如果 纯粹从 逻辑 的角度 进行分析 和解释 ,并不 能产生完
全令人信服 的效果 。 允诺禁 反言发源 于衡平禁反 言 ,其理念 是依据
“ 原 则可能互 相冲突 ,所 以 ,原则有 ‘ 分量’ 。就是
的。
则?
在 关 于 允诺 禁 反 言 的 国 内文 献 中 ,论 者 或 用 “ 原 则” ,或用 “ 规则 ”来对其 进行指称 。称允诺禁
反 言为 原则者 ,可 能大体 是 出于英 文 的直接 翻译 ,
因为 “ d o c t r i n e o f p r o m i s s o r y e s t o p p e l ”中的 “ d o c —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摘要: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将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类比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产物。

在国际法中,禁止反言原则不但是一项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

禁止反言是以诚信原则,禁止不一致行为和契约理论未基础构建起来的国际法原则。

在端隆寺案中,国际法院可能出于维持现状的考虑而忽略了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建议国际法院对禁止反言原则采取更系统的做法,确保该理论的效力,维护国际法的法律确定性。

关键词:国际法;禁止反言;诚信原则;端隆寺案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LIANG Fei-yun(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1,Shaanxi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product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Anglo American law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estoppel is not only a general legal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Estoppel is an general principle based on the good faith, the prohibition of inconsistent acts and the theory of contract.In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y have neglected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oppel principle for the sake of maintaining the status quo.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hould adopt a more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he estoppel principle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heory and maintain the legalcertainty of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International Law;Estoppel;Good Faith;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一、前言从语义上来说,“禁止反言”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phiper,意思是关闭一个开口。

保险学复习题

保险学复习题

精心整理一、名词解释1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2风险频率3损失程度456789101112131415保险、: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15.保险对象保险人承保的对象17保险资本指投在保险上,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资本18可保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19保险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20保险密度指按限定的统计区域内常住人口平均保险费的数额21保险深度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22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33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

34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或领取保险给付金。

35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36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7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其经营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人。

38保险公估人A.无形成本B.直接损失成本C.预防损失成本D.控制损失成本2、风险无时不刻地围绕在我们周围,它渗入到社会、企业、家庭、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是风险的()。

A.随机性B.普遍性C.损失性D.可变性3、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是()A自然风险B投机风险C纯粹风险D财产风险4、风险管理程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是()A风险识别B风险衡量C风险评价D风险自留5、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到的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超出部分应归A6A7A8A90990A12010、某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约定的免赔额是1000元,保险事故发生后总计造成的损失为50万元,若按相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应赔偿()。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Metropolitan Railway Co。

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美国对权利用尽在方法专利上的具体适用及启示

美国对权利用尽在方法专利上的具体适用及启示

美国对权利用尽在方法专利上的具体适用及启示【摘要】专利权利用尽原则限制专利权人对售出的专利产品进行控制,对于方法专利,当实施该方法的设备或产品的售出后,也会产生是否应当限制、应当如何限制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进行控制的问题,在该问题上,美国法院的判决经历了从仅适用默示许可理论到默示许可理论与专利权利用尽原则并用的过程,变化的背后是美国从对于专利权人私权利保护偏向公共利益保护的政策导向的变化。

这种变化对我国亦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方法专利;权利用尽;默示许可一、专利权利用尽与默示许可理论简介(一)专利权利用尽的概念和来源专利权用尽原则也称专利权穷竭,简单说来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流入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和使用,不再需要专利权人的许可。

通常认为,专利权用尽原则最早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73年的adams v.burke案中提出的,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提出“一项专利产品一旦合法的制造并且售出,其使用就不会受到因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产生的限制。

”1900年,德国的柯拉(kohler)教授在其所著《专利法》中提出了“内在限定”理论,被认为是权利用尽的解释首次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

(二)默示许可理论简介默示许可理论与专利权用尽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美国正是用默示许可理论来解释专利权用尽的[1]。

一般认为,默示许可理论既是基于普通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而产生,又是基于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是指禁止一个人试图否认司法或者立法机关已经认定的事实,或者试图否认通过他自己的行为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所承认的实施。

[2]在专利法问题上,默示许可理论是指,除非专利权人在销售其专用设备时提出明确的限制性条件,否则就意味着购买者获得了实施其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方法专利的默示许可[3]。

然而笔者认为,不论是从产生基础还是从美国的一系列相关案例判决来看,两种理论之间都存在着差别的,下文对此将有详细阐述。

简述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内容。

简述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内容。

简述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内容。

弃权是指在某种决策或表决过程中,个体或团体选择不参与,放弃发表意见或投票的权利。

禁止反言则是一种规定或规范,要求参与者不得在决策过程中提出反对意见或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弃权和禁止反言往往与政治、企业管理以及家庭生活等领域密切相关。

首先,弃权常见于政治领域。

在一些投票、表决或选举的过程中,个体或团体选择弃权可能出于多种原因。

一方面,弃权可以表达对现有选项或制度的不满,是一种抗议行为。

例如,在选举过程中,如果选民对所有候选人都感到不满,他们可能会选择弃权,以表达对整个政治系统的不信任。

另一方面,弃权也可以是一种策略。

某些政党或团体可能会鼓励其支持者弃权,以削弱其他候选人或意见的支持度。

然而,禁止反言就是另一种不同的情况。

它常出现在组织、企业或团队的管理过程中。

禁止反言可以适用于会议、讨论或决策制定过程,目的是为了保持团队的团结和一致。

当禁止反言规则存在时,参与者被要求不得提出异议、批评或质疑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这一规则的设计初衷是减少争论、提高效率和协作。

然而,对于弃权和禁止反言这两种做法,我们需要有正确的把握和运用。

在个体弃权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鼓励人们关注问题,积极参与决策过程。

通过了解问题和候选人的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民主的作用,以实现更好的决策结果。

对于禁止反言的情况,我们也应该审慎应用。

当一种观点被完全忽视或抹消时,可能会产生反效果。

尊重多样性和包容不同观点的精神,可以促进创新、改进决策质量,并避免集体思维盲点。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注意弃权和禁止反言的问题。

家庭或友谊关系有时可能涉及敏感话题或重大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鼓励各方坦诚沟通,尊重个人意见,并通过平等的讨论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弃权和禁止反言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或决策策略,在不同领域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对于个体或团体而言,适当的弃权可以表达意见,激发进一步的思考和对改变的需求。

禁止反言作为一种规定,需要谨慎使用,以确保多样性和公正性。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Legal S 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垒』圭垒垒.三!!!堡!望型奎遴篮蟹豳懋豳圈蟹圄酚法丘的鬃反畜原则向仲侠李兰摘要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关键词禁反言单方声明默认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9.02从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开始,经过长期的发展,禁反言被明确作为一个国际法规则大量适用于国际司法实践,并且已经发展出较为完整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法和禁反言原则(一)概述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est o.ppel),‘3’并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仲裁和诉讼当中。

虽然有着相似的名称,但是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相比,国际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有着不同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由于长久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一个类型多样、作用不同的规则体系。

主要的禁反言类型有记录禁反言(est oppel b)rr ecor d)、判决禁反言(est o.ppel byj udgm e nt)、契据禁反言(e st oppel bydee d)、表示禁反言(e s-t oppe l byre pre se nt a t i on)、允诺禁反言(prom i ss or yes t oppe l)等等,各种禁反言类型都有独特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规则。

其中既包括证据法规则,又有实体法规则,总的说来,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尚未发展出如此丰富细致的规则体系,首先是因为它产生较晚,在1929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塞尔维亚贷款案中,“禁反言”才首次出现在国际法中,目前的历史还不到一个世纪: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中,禁反言原则才被首次用于确定领土主权归属。

缔约过失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分别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上的发现。

两者有着相似之处,同时也有着诸多的区别。

在两大法系之中,它们以不同的形式维护着实质相同的利益。

【关键词】缔约过失允诺禁反言信赖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简介(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德国传统的普通法理论中,责任的产生过程是:合意一一契约——责任,德国普通法对交易双方所缔结的契约严加保护,但在契约未曾成立的缔约阶段中,因一方过失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

为了较完善的维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发表了《缔约过失责任无效或未完成之契约中之损害赔偿问题》一文,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明确承认了对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二)允诺禁反言原则(promissory estoppel)的确立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是指于适当的个案或情形下,使无偿之允诺生拘束力,而得以强制执行之原则。

想要阐述清楚允诺禁反言应先从约因说起。

约因(consideration)亦即对价,是英美契约法中的一个具有特色的概念。

“有价值的约因,乃由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而做出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许诺而支付的代价。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约因理论的弊端慢慢显露出来,对价制度的作用主要强调“一个没有付出代价而获得利益的人没有理由强制利益提供者履行其诺言”,这是其合理之处。

但在商业实践中,对价制度僵化而且缺乏弹性,危及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比如,当事人随意撤销要约或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给受要约人或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在对价制度下可不负任何责任,这显然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因此,允诺禁反言原则由此作为对价理论的对立面而形成发展起来,是为彰显社会公正所确立的一项衡平法制度。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反⾔原则禁⽌反⾔原则的概念禁⽌反⾔是普通法法律制度中设置的⼀种机制,法院可以借此阻⽌或禁⽌某⼈作出断⾔或⾷⾔;这种司法制度上的限制就被称为被禁⽌反⾔。

禁⽌反⾔可以阻⽌某⼈提出某个特定的请求。

禁⽌反⾔的法律原则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同时它也是国际法的⼀个概念。

Estoppel is a judicial device in common law legal systems by a court may prevent or "estop" a person from making assertions or from going back on his or her word; The person being sanctioned is "estopped". Estoppel may prevent someone from bringing a particular claim. Legal doctrines of estoppel are based in both common law and equity. It is also a concept in international law.禁⽌反⾔原则当然也适⽤于商事领域例如:某发起⼈以有限责任实体/公司法⼈名义(实际不是有效设⽴的公司法⼈)对外签合同做⽣意,⽆论此⼈这么做是有意还是⽆意的,此时有个交易相对⽅信以为真和这家所谓的有限责任实体/公司法⼈做了业务,这个交易相对⽅之后便不能再以该实体不具有有限责任实体/公司法⼈资格⽽寻求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去追索发起⼈个⼈的财产。

同理,当该发起⼈被起诉要求履⾏合同义务时,该发起⼈也不得以⾃⼰尚未设⽴有效合法的公司法⼈⽽企业逃避合同责任。

Corporation by estoppel applies against someone who operates a business as if it were a limited liability entity orcorporation,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re was a good faith effort by the business to incorporate. The person doing business with such an entity, as if it were a limited liability entity or corporation, may later be estopped from arguing that it is not in fact a limited liability entity, in an attempt to reach the assets of the incorporators. For the same reason, defendants who had acted as a corporation will be estopped from denying liability as a corporation when sued by a plaintiff who had relied on the defendant's corporate form when dealing with the defendant.当前,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禁⽌反⾔原则,但我国民法上已确⽴的诚实信⽤原则与之类似。

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允诺禁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做出的允诺应当遵守,不得反言推翻或否认该允诺。

在我国合同法中,允诺禁反言原则被视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一、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内涵允诺禁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者法律规定中明确做出的承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反悔或否认。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合同法理论系统中,允诺禁反言原则被视为合同法的灵魂和核心,关系到合同的稳定性和信用度。

二、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允诺禁反言原则适用于各种合同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类民事合同关系。

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合同,一旦当事人做出了明确的承诺,都应当受到允诺禁反言原则的约束。

在实际法律案例中,允诺禁反言原则也适用于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合同法具有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允诺禁反言原则对合同的履行和终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不得随意违约或反悔。

在合同终止或争议解决过程中,允诺禁反言原则也能够有效维护合同的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统一。

2. 提升合同效力允诺禁反言原则能够提升合同的效力和权威性,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推行力。

当事人在签订合如果能够坚持承诺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将进一步提升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增进合同权利的保障和责任的履行,从而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合同关系。

3. 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允诺禁反言原则对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行业规范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合同交易中,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觉遵守承诺,不随意反悔或否认,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商业环境,推动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促进社会诚信的建设和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国际法学专业论文)禁止反言在国际法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国际法学专业论文)禁止反言在国际法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摘要随着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禁止反言在解决国家领土争端、海洋划界、国籍关系和外交保护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中的运用更是促进了国际法学界对该理论的研究。

但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禁止反言来源于英美契约法并与其中的诚实信用和缔约过失等理论有诸多相同之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约束了其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其适用范围也大多限制在国内法的领域。

虽然在先前的研究中也有国际法学者对该问题有所涉猎,但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并未在国际法领域进行系统和全面的研究。

由此,笔者对禁止反言在国际法适用中的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讨论,以期为国际法的发展寻求更为切实可行的方向指引。

同时也希望以此引起更多国际法同行对该理论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禁止反言;诚实信用;单方允诺ABSTRACTABSTRACTWith the evolution of the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s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solution of territorial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the maritime delimitation, the nationality matters and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In particular, its use in the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 and arbitration has furthered the research of the field. Nevertheless, it’s also noted that that the theory which originated from the common contract law shares lots of similarities with the good faith theory and the fault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tract. has restrained the development of to a certain ext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Its application was also limited in the domain of the domestic law. Although some scholar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ir research wrote of this question, no thorough and complete study was yet made. So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ystematically the issu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s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order to advance its theoretical framework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 Estoppels ; Good faith; Unilateral Promise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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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

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
第一,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

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

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见The Post Chaser〔1981〕2 Lloyd‘s Rep 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第四,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在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1877)2 App Cas 4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

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

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

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

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

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1988年,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通过Walton Store (Interstate)Ltd v. Maher(1988)164 CLR 387,对禁止反言作了淋漓尽致的解释。

简要案情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租赁和建设项目进行谈判,原告是土地所有人,他希望将土地出租给被告。

同时,针对被告的特殊要求,原告
也希望将土地上的原有建筑推翻,新建一个建筑。

当谈判进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双方的律师都已经被告知要准备正式的合同文本。

原告签署了合同,将合同通过自己的律师交对方签署、交换。

原告认为这个项目时间紧迫,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开始推翻原来的建筑,准备建设新建筑。

此时,被告知道原告已经开始动工,却通知自己的律师且慢,因为他又有了其他想法。

当原告已经完成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被告通知他,他们决定放弃这个项目。

原告起诉,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基于信任存在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虽然他已经签字的协议没有被传回来。

此时被告放弃这个项目,违反了他们之间存在的默认的允诺,是反言。

被告反驳说,原告不能运用禁止反言原则,因为禁止反言不是一个诉因。

同时,双方之间没有一个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没有适用禁止反言的基础。

最高法院以多数人的意见判决驳斥了被告的辩驳。

法院认为,禁止反言可以是起诉的诉因;禁止反言可以是一个盾,同时也是一个剑.
但是,英国法院是否能遵循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英国仍然引起争论;禁止反言是否是一个诉因也是争论之一。

在美国,通过判例确定了禁止反言原则,见Malaker,supra,163 Super. at 479,385 A. 2d 222.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满足以下四个要素,就能获得禁止反言诉讼的胜诉:
1)一方的要约是清楚并且确定的;
2)做出要约的一方在发出要约时期望对方信赖其要约;
3)收到要约的一方对要约的信赖必须是合理的;
4)信赖要约的一方基于信赖对方发出的要约而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即损害是信赖要约的结果。

在以上条件下,如果不责令发出要约的一方实施其要约,对受要约的一方就是不公平的。

禁止反言原则的目的是避免在不强制执行这种允诺,就会对信赖要约的一方产生实质性损害或不公正。

上述情况下,信赖要约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其允诺或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麦克米伦法学精要丛书影印本第四版117-118页。

见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S. Harris 教授《商业合同法》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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