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原则

合集下载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弃权;2.禁止反言;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1.如实告知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弃权: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三)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止反言?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简论新《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赵 冰今年2月份,新修订通过的《中(以下简称《保险法》)引起了各方热议。

其中,在第十六条中新增的有关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更是引人关注,相关评论和报道近期不断见诸报端。

据统计,我国寿险及健康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但事实上,并非所有投保人都是故意隐瞒一些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往往负有责任。

《保险法》新增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相关概念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最早来自于英美法,后被大陆法所吸收,在大陆法系各国家的保险法中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形式得以体现。

但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范围要比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更为宽泛。

除了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如实告知、保证和说明三项内容。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被弱化,其重要性也没有得到体现。

因此,有必要先对弃权和禁止反言的相关概念和内涵加以略述。

弃权与禁止反言,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原则,其法理基础和适用原则都有所不同。

本文仅就英美学者对其概念内涵的表述加以概述。

1.弃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根据英美学者在保险法相关著作中的表述,弃权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正当的理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但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该权利的情形。

”要判断保险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弃权,可以从以下三点判断:第一,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如抗辩权等权利;第二,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第三,保险人作出了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具备了上述三个要点,则可以判断保险人弃权。

举例来讲,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第二期保险费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后延期支付,而保险人接受了该保费,则意味着保险人放弃了其因投保人延期支付保费产生的宣告合同中止的权利。

Promissory 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所谓“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得以确立也颇费曲折。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合同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允诺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允诺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1947年,英国大法官丹宁审理High trees一案。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

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

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很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

为了向法院了解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1937年确定的租金水平交纳租金。

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为降低房租的协议提供约因。

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年租期。

禁反言制度

禁反言制度

禁反言制度一、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观。

然而,随着信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的权利传播虚假信息、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甚至散布仇恨和暴力言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禁反言制度应运而生。

二、禁反言制度的定义禁反言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的言论或言论形式进行限制或禁止的制度。

这些言论可能包括对国家、政府、宗教、民族、社会道德等进行贬低、诽谤、散布谣言等具有煽动性或危害性的言论。

三、禁反言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禁反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通过限制具有煽动性的言论,可以避免社会动荡和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 保护公共利益禁反言制度可以保护公众免受虚假信息和不良言论的侵害。

一些言论可能会误导公众,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通过限制这些言论的传播,可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3. 增强社会道德观念禁反言制度可以规范社会言论,促进社会道德观念的提升。

通过禁止贬低、诽谤等言论形式的传播,可以培养公民的尊重他人、守法守纪的意识,促进社会的良好秩序。

四、禁反言制度的实施方式1. 立法和法律制度禁反言制度需要通过立法和法律制度来实施。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禁止的言论内容和处罚标准,并明确相关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应建立起识别虚假信息和不良言论的技术手段和机制,以便更有效地监控和管理。

2. 执法和监管机构禁反言制度需要有相应的执法和监管机构进行实施和执行。

相关执法机构应加强对言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言论。

同时,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言论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3. 社会共治和监督机制禁反言制度需要建立起社会共治和监督机制,以实现全社会的参与和监督。

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等应加强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同时,应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言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五、禁反言制度的挑战与反思1. 言论自由的平衡禁反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社会稳定的关系。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反言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中创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1、须有允诺,这是允诺禁止反言分先决条件2、受诺人对允诺人有合理信赖,并信赖该允诺而行事3、公平,公平是贯穿于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始终的内核。

这项原则的范围···允诺禁止反言的法律特征:1、暂时性,该原则知识中止全力而不能最终消灭该权利2抗辩性,该原则并不为受诺人创设新的权利,也不为其设定新的诉因。

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允诺禁反言规则,被称为英美合同法的现代理论,它所倡导的契约法精神,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契约法共同追求的目标。

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允诺禁反言”的合同制度。

promissory estoppel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which in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y balance law establishes. \It mean that if the promise and promised not to Withdraw a confession or after the words, is based on principle, to one of the donoror no promise of a binding, and must be enforced. To estoppel constitute :1, with apromise, this is grants forbids a counter-word minute precondition 2, to promise the human to grant the human to have the reasonable faith, and trusts should grant handles affairs 3, fairly, fair is the penetration in granting forbids the counter-word principle throughout essence. The scope of the doctrine: is a matter of debate,but certain requirement must be met. It only applies to the modification of discharge of an existing conteactual obiligation.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 of promissory estoppel: 1, Temporarily, principle this knowledge discontinue with all strength and can eliminate this right finally, 2 person who contradict, principle this for open new right promise people, establish new reason of telling for it either.promissory estoppel , the modern theory known as Great Britain and America's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law spirit that it advocates, nowadays become the goal that the contract law of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pursues together. So, the contract system " promised to prohibit against the speech "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in our country.。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弃权;2.禁止反言;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1.如实告知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弃权: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三)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止反言?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法案例:禁止反言原则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的应用

最高法案例:禁止反言原则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的应用

最高法案例:禁止反言原则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的应用导读:我国民法领域中并未单独罗列禁止反言原则,但实际上在国内诉讼活动中早已不是陌生的词汇。

本文将通过对最高院已有的裁判文书入手,总结最高院直接应用禁止反言原则作出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裁判要旨】当庭的陈述与诉状中所主张的内容明显矛盾,法院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行申3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原文】“本院认为:……李新民在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提出作出被诉强拆行为时未出具书面材料、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其不知涉案房屋系何人、何部门所拆,但该主张与起诉状内容明显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起诉状及此前的陈述。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人民法院采信其之前陈述认定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裁判要旨】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已明确放弃的诉求,法院未予审理,后又以已经放弃的诉求作为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对该点理由不予处理正确。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1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原文】“本院认为:……关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问题,二审判决认为超越公司在2015年12月8日的质证过程中对已经放弃的实体部分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得反言”原则,对超越公司的主张不予审理。

经审查,超越公司在二审中对于上诉请求中涉及的实体问题明确表示放弃,二审法院仅围绕超越公司上诉请求中涉及的程序问题即中深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深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公司合法授权及能否代表中深公司参加诉讼等问题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三【裁判要旨】二审所举新证据与一审所举的证据相矛盾,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故而不予确认。

当庭的陈述与诉状中所主张的内容明显矛盾,法院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摘要: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将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类比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产物。

在国际法中,禁止反言原则不但是一项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

禁止反言是以诚信原则,禁止不一致行为和契约理论未基础构建起来的国际法原则。

在端隆寺案中,国际法院可能出于维持现状的考虑而忽略了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建议国际法院对禁止反言原则采取更系统的做法,确保该理论的效力,维护国际法的法律确定性。

关键词:国际法;禁止反言;诚信原则;端隆寺案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LIANG Fei-yun(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1,Shaanxi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product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Anglo American law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estoppel is not only a general legal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Estoppel is an general principle based on the good faith, the prohibition of inconsistent acts and the theory of contract.In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y have neglected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oppel principle for the sake of maintaining the status quo.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hould adopt a more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he estoppel principle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heory and maintain the legalcertainty of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International Law;Estoppel;Good Faith;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一、前言从语义上来说,“禁止反言”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phiper,意思是关闭一个开口。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

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第一,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

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

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见The Post Chaser〔1981〕2 Lloyd‘s Rep 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第四,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在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1877)2 App Cas 4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

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

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

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

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

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Metropolitan Railway Co。

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反⾔原则禁⽌反⾔原则的概念禁⽌反⾔是普通法法律制度中设置的⼀种机制,法院可以借此阻⽌或禁⽌某⼈作出断⾔或⾷⾔;这种司法制度上的限制就被称为被禁⽌反⾔。

禁⽌反⾔可以阻⽌某⼈提出某个特定的请求。

禁⽌反⾔的法律原则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同时它也是国际法的⼀个概念。

Estoppel is a judicial device in common law legal systems by a court may prevent or "estop" a person from making assertions or from going back on his or her word; The person being sanctioned is "estopped". Estoppel may prevent someone from bringing a particular claim. Legal doctrines of estoppel are based in both common law and equity. It is also a concept in international law.禁⽌反⾔原则当然也适⽤于商事领域例如:某发起⼈以有限责任实体/公司法⼈名义(实际不是有效设⽴的公司法⼈)对外签合同做⽣意,⽆论此⼈这么做是有意还是⽆意的,此时有个交易相对⽅信以为真和这家所谓的有限责任实体/公司法⼈做了业务,这个交易相对⽅之后便不能再以该实体不具有有限责任实体/公司法⼈资格⽽寻求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去追索发起⼈个⼈的财产。

同理,当该发起⼈被起诉要求履⾏合同义务时,该发起⼈也不得以⾃⼰尚未设⽴有效合法的公司法⼈⽽企业逃避合同责任。

Corporation by estoppel applies against someone who operates a business as if it were a limited liability entity orcorporation,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re was a good faith effort by the business to incorporate. The person doing business with such an entity, as if it were a limited liability entity or corporation, may later be estopped from arguing that it is not in fact a limited liability entity, in an attempt to reach the assets of the incorporators. For the same reason, defendants who had acted as a corporation will be estopped from denying liability as a corporation when sued by a plaintiff who had relied on the defendant's corporate form when dealing with the defendant.当前,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禁⽌反⾔原则,但我国民法上已确⽴的诚实信⽤原则与之类似。

浅析国际法中的禁反言原则

浅析国际法中的禁反言原则

浅析国际法中的禁反言原则摘要:禁反言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它源于英美法系中平衡法的禁反言理论,但是经过长期的发展及大量的国际司法实践,该理论体系已经较为完善,研究该理论将更有利于我国领土海域争端的解决。

关键词:禁反言原则承认禁反言原则最早源自于英美法系中商法的基本原则中,逐渐地也在国际法中引入此原则。

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是禁反言原则第一次适用于具体的国际案例之中。

然而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中,禁反言原则方被首次用于解决领土主权归属问题。

发展至今,禁反言原则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适用规则,乃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目前,在同样涉及到我国的南海争端问题中,禁反言原则也已成为争端国辩护的理论依据之一。

一、禁反言原则概述(一)英美法系与国际法中禁反言原则比较禁反言原则,是指基于一方由于其自身的行为使之不得主张有损他方的权利,他方有权信赖这种行为而行事,此时允诺方不得反悔。

英美法系中的禁反言原则与国际法中的禁反言原则粗略比较之下,两者似有异曲同工之处,实际上,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第一、两者的适用主体完全不同。

前者所适用的主体应当是平等关系中商事主体双方,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法定主体。

关于后者应适用何种主体,国家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经常出现的一个主体,但却并不是唯一的主体。

随着近几年一些国际法规则逐渐开始适用于自然人、商业组织、环境污染等领域,国际组织与自然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中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主体也为人讨论。

在笔者看来,国际组织应当可以作为主体之一,因为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理应适用国际法中类似禁反言原则这样的一般法律原则,否则将是对一般法律原则的普适性的一种违背。

而且将国际组织纳入进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主体之中,更有利于规范各类国际组织,将诚实信用原则更有效地贯彻始末。

反观自然人,在与他国的交涉过程中,他们所表达的观点终究代表国家的意志,是国家意思表示的一种表现形式。

故我认为,自然人不能作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主体。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Legal S 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垒』圭垒垒.三!!!堡!望型奎遴篮蟹豳懋豳圈蟹圄酚法丘的鬃反畜原则向仲侠李兰摘要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关键词禁反言单方声明默认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9.02从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开始,经过长期的发展,禁反言被明确作为一个国际法规则大量适用于国际司法实践,并且已经发展出较为完整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法和禁反言原则(一)概述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est o.ppel),‘3’并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仲裁和诉讼当中。

虽然有着相似的名称,但是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相比,国际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有着不同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由于长久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一个类型多样、作用不同的规则体系。

主要的禁反言类型有记录禁反言(est oppel b)rr ecor d)、判决禁反言(est o.ppel byj udgm e nt)、契据禁反言(e st oppel bydee d)、表示禁反言(e s-t oppe l byre pre se nt a t i on)、允诺禁反言(prom i ss or yes t oppe l)等等,各种禁反言类型都有独特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规则。

其中既包括证据法规则,又有实体法规则,总的说来,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尚未发展出如此丰富细致的规则体系,首先是因为它产生较晚,在1929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塞尔维亚贷款案中,“禁反言”才首次出现在国际法中,目前的历史还不到一个世纪: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中,禁反言原则才被首次用于确定领土主权归属。

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作为交往的基础,合同约束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对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时,是否可以用口头许诺进行解释呢?允诺禁反言原则正是用来规范合同解释中的口头许诺问题的。

它对我国合同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允诺禁反言原则是合同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观念是严禁当事人反言。

简而言之,就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以口头许诺的方式改变或解释已经达成的书面合同条款。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合同真实、稳定和可预测,维护契约精神的完整性。

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合同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增强了合同的可靠性和约束力。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常会以口头方式作出一些承诺,然而这些口头承诺往往难以取证,容易引起争议。

通过允诺禁反言原则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口头方式对合同进行解释或改变,从而保证了合同内容的准确度和法律效力。

其次,允诺禁反言原则有助于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利用口头许诺的方式对合同进行操纵,以谋取自身利益。

这种行为既不公平也不合法。

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实施使得当事人不能通过口头许诺来逃避书面合同的责任,有效地遏制了欺诈行为的发生。

另外,允诺禁反言原则对于维护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约束双方遵守条款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许诺来改变或解释合同条款,那么将背离契约精神,破坏合同的平等和诚实原则。

通过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实施,可以维护合同的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合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虽然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是积极的,但也需要注意适用的前提和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合同解释,比如根据课后的行为或者习惯做出正确的理解。

此外,应该注意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合理适用,不能过度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并确保法律公正和合同公平。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三个,即当事人明示或者是默示认可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的、认可对方提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证据的、认可对方举出的证据的,在作出这三种法定诉讼行为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都不能再进行反言,否则视为违背诚信原则。

一、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情形有: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法定诉讼行为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具体包括:⑴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⑵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⑶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⑷在《海事调查表中》的陈述和举证.上述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诉讼行为的样态一般表现为作为,而且其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模模糊糊、模棱两可,“不知道”、“记不清了”等都不能视作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诉讼行为。

但在如下法定情形下,禁反言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以适用禁反言原则;⑵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的,该代理人的承认同样应当遵循禁反言原则。

二、确立禁反言原则意义是什么?1、防止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维护诉讼程序安定。

在辩论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中得到了充分尊重,但这也给当事人滥用处分权制造了机会,引发了各种诉讼道德风险的发生。

当事人在诉讼中出而反尔,故意做出前后矛盾的言词和行为,正是对处分权滥用的表现,这容易造成诉讼突袭、诉讼拖延等后果,可能对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和安定性造成严重影响,而禁反言原则的实施,能有效防止当事人处分权的滥用,维护诉讼程序安定。

2、确立科学的推定原则,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追求客观真实往往会成为一种奢望,“因为在民事案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在随时变化,因而只有变化的真实,而无绝对的真实”从一般规律来讲,当事人故意做出前后矛盾的言行,多出自趋利避害的动机,因此,其在后的言行较之其在前的言行更具主观性,从而更加难以采信,禁反言原则将当事人在前的言行推定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做,遵循了发现案件事实的一般规律,更利于达到最终发现案件事实的诉讼目的。

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允诺禁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做出的允诺应当遵守,不得反言推翻或否认该允诺。

在我国合同法中,允诺禁反言原则被视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一、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内涵允诺禁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者法律规定中明确做出的承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反悔或否认。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合同法理论系统中,允诺禁反言原则被视为合同法的灵魂和核心,关系到合同的稳定性和信用度。

二、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允诺禁反言原则适用于各种合同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类民事合同关系。

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合同,一旦当事人做出了明确的承诺,都应当受到允诺禁反言原则的约束。

在实际法律案例中,允诺禁反言原则也适用于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合同法具有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允诺禁反言原则对合同的履行和终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不得随意违约或反悔。

在合同终止或争议解决过程中,允诺禁反言原则也能够有效维护合同的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统一。

2. 提升合同效力允诺禁反言原则能够提升合同的效力和权威性,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推行力。

当事人在签订合如果能够坚持承诺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将进一步提升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增进合同权利的保障和责任的履行,从而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合同关系。

3. 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允诺禁反言原则对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行业规范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合同交易中,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觉遵守承诺,不随意反悔或否认,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商业环境,推动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促进社会诚信的建设和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

Nothing can break you all at once, nor can there be one thing that can make you climb into the sky, walk slowly, and watch slowly. Life is a process of slowly accumulat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三个,即当事人明示或者是默示认可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的、认可对方提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证据的、认可对方举出的证据的,在作出这三种法定诉讼行为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都不能再进行反言,否则视为违背诚信原则。

一、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情形有: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法定诉讼行为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具体包括:⑴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⑵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⑶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⑷在《海事调查表中》的陈述和举证.上述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诉讼行为的样态一般表现为作为,而且其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模模糊糊、模棱两可,“不知道”、“记不清了”等都不能视作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诉讼行为。

但在如下法定情形下,禁反言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以适用禁反言原则;⑵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的,该代理人的承认同样应当遵循禁反言原则。

二、确立禁反言原则意义是什么?1、防止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维护诉讼程序安定。

在辩论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中得到了充分尊重,但这也给当事人滥用处分权制造了机会,引发了各种诉讼道德风险的发生。

禁反言原则在船舶建造合同中的应用

禁反言原则在船舶建造合同中的应用

禁反言原则在船舶建造合同中的应用
禁反言原则是英美法下一项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衍生品,该原则突破传统合同法下的对价理论,并逐渐扩大范围适用于其他领域,最终被衡平法所承认。

我国立法中并未确立禁反言原则,仅合同法和部门法中涉及到禁反言基本精神,如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等形成权中体现了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平理念。

目前国内研究禁反言原则的学者很多,但都局限于合同法以及保险法领域,对禁反言原则没有整体上的研究,更没有突破上述局限而转向其他领域进行研究,也未能厘清禁反言原则与其他类似原则如合同变更、选择权等术语的区别。

禁反言的具体类型有多种,但结合实践中常用情形以及船舶建造合同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分析陈述禁反言和允诺禁反言这两类原则。

文章首先研究禁反言原则基本理论,重点研究禁反言原则的构成要件以及两类禁反言的具体法律后果,并对与相关原则如选择权、合同变更的区别进行比较分析。

接着研究我国相关立法中体现禁反言精神的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船舶标的额大、风险性高、技术复杂等特点,而禁反言理论较为复杂且后果相当严厉,文章后半部分将研究视角转向船舶建造合同,结合国内外案例分析实践中船舶建造合同当事人可能构成禁反言的做法。

最后一部分立足理论与实践的分析,为实践中船舶建造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何履约以避免禁反言的适用提供一些建议,同时对比禁反言原则与我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形成权等规范的利弊,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提供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 审理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相关文献
∙领土争端中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8)
∙船舶建造合同下相对性原则的案例评析-水运管理-2012年第4期 (3)∙禁止反言作为CISG补缺性一般原则-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8期
(2)
以上文献来自于
>> 查看更多相关文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