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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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弃权;2.禁止反言;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1.如实告知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弃权: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三)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止反言?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反言的法律后果(3篇)

反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反言(又称自相矛盾或前后矛盾)是指一个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自己先前已经作出的陈述或行为,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作出了相反的陈述或行为。

反言的法律后果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规定,它涉及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反言的定义、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言的定义反言,是指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自己先前已经作出的陈述或行为,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作出了相反的陈述或行为。

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主观上的错误认识,也可能是为了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三、具体表现1.当事人对于同一事实,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陈述。

2.当事人对于同一事实,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证明。

3.当事人对于同一事实,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

4.当事人对于同一事实,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

5.当事人对于同一事实,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视听资料。

四、法律后果1.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反言,可能导致其主张被驳回,或者其证据被排除,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2.承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可能被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3.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马工程版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马工程版

民事诉讼法选择题前五道单选2分,后五道多选;名词解释5个;简答题4个;论述题一道15分;案例分析3道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属程序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解决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3.民诉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②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提供裁判依据。

③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①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②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③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4.诉的要素①当事人。

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还必须有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②诉讼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要素,它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是否成立。

③诉讼理由。

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依据。

包括诉的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

5.诉的类型①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特点:法院不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而且要根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特点:法院仅需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须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也无须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现状)③变更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也称形成之诉(特点:当事人双方对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不变,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6.反诉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

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第一,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

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

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见ThePostChaser〔1981〕2Lloyd‘sRep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第四,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在Hughesv.MetropolitanRailwayCo(1877)2AppCas439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

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

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

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

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

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规则

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规则

民事诉讼中禁⽌反⾔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禁⽌反⾔规则就是基于诚实信⽤原则⽽衍⽣出的⼦规则,如当事⼈在⼀审阶段以合同有效为由提出相应抗辩,在⼆审阶段再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基于禁反⾔规则,对其⼆审新提出的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民法院不予⽀持。

当事⼈在⼀审阶段未提出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在⼆审阶段提出的,考虑到合同效⼒问题是合同纠纷的前提性问题,⼈民法院仍应就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撤销权是否已过存续期间进⾏审查。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本文概述民事诉讼作为法律体系中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在追求公平、公正、高效的过程中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热点。

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分析其内涵、外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借鉴。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概念界定,并阐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阐述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义务、禁止反悔、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分析其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本文还将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诚实守信原则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

2、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帝王条款”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将这一原则引入民事诉讼领域,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恪守诚信,不得通过欺诈、隐瞒等方式损害对方或法院的利益,以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

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要求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恪守诚实信用,尊重对方的诉讼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诚信原则对于诉讼的效率也是必要的。

诉讼效率要求诉讼过程在确保公平的同时,尽可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拖延,有助于减少诉讼的复杂性和争议点,提高诉讼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延伸、程序公平的要求和诉讼效率的需要。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辩论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

第三,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法官直接接触原始证据,亲耳聆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言词原则: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需要当事人当庭用口头方式陈述、辩论、质证【诚信信用】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2.禁止诉讼欺诈,即恶意诉讼。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拖延诉讼。

【处分原则】考题:处分原则与法官阐明的关系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诉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民事纷争的权利。

(书本释义: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诉】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书本释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诉的利益】判断请求的内容是否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及实际效果的诉讼要件(书本释义: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诉讼标的】法院实体审理及裁判的对象在判决主文中,应被作出判断之事项的最小基本单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权】●【审判权的内容】●【释明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应答;制约【审判公开】【回避】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意义(4)更行起诉的识别:【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标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争点)诉的理由: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的请求:具体裁判要求争点排除效:当事人在前诉中所争执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后,就产生不准在后诉中对该争点翻悔的效力。

高洋、廉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洋、廉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洋、廉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13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刘小丹任江【审理法官】宋宁刘小丹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洋;廉洁【当事人】高洋廉洁【当事人-个人】高洋廉洁【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洋【被告】廉洁【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要求上诉人偿还其26470元,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与上诉人间的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而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这些证据及所要证明的问题没有异议,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以为母亲看病、购买鸡饲料等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帮忙借钱,双方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2647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被上诉人在一审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向上诉人转账29770元,而上诉人对此明确表示没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一款“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

【权责关键词】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要求上诉人偿还其26470元,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与上诉人间的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而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这些证据及所要证明的问题没有异议,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以为母亲看病、购买鸡饲料等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帮忙借钱,双方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2647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质上所有人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不可能存在诉讼了,诚实信用原则显然在实际诉讼行为中不具有其所宣扬的法律效用,知道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可。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着当事人滥用法律,诽谤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证据的情况。

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变动,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什么?的小编为您进行介绍。

▲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认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处分原则)的修正或限制(甚至是诉讼模式的转换——社会性民事诉讼、协动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

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基础。

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上述认识,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1933年前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193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1942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均相继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真实陈述之义务,尤以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最大。

1990年修订的韩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为诉讼程序公正、迅速以及经济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1996年日本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2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基础 (3)(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3)(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 (4)二、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体现 (5)(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具体规范 (5)(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其他规则缺位 (8)三、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建议 (9)(一)在现行具体规则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10)(二)具体规则缺位或存在漏洞时,在个案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10)参考文献 (12)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更好地实现了程序正义、提高了诉讼效率。

我国民诉法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真实陈述、禁反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和促进诉讼等义务,同时也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制约。

但是民诉法的规定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不诚信行为,这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

为了更好地处理诚实信用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应当在现行具体规则下,优先适用规则;当具体规则缺位或存在漏洞时,通过法律解释和建立“个案类型化”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程序正义[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was established a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has been promoting the procedural justice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stipulates the true statements, estoppel, prohibition of 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 and promoting litigation obligations, but also the restriction to the specific behavior of judges and other participants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B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cannot cover all acts of bad faith, it needs to regulate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and the specific rules, we shall, under the current specific rules, use the precedence rules; when the specific rules have loopholes, we shall use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ase type"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Key words]civil litigation; honesty and credibility;procedural justice ;legal interpretation一、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在人类的法制进程中,诚实信用最初体现在罗马法上的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对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罗马法予以行为人特别的诉讼罚。

诚实信用原则语境下的禁反言规则构建

诚实信用原则语境下的禁反言规则构建

诚实信用原则语境下的禁反言规则构建作者:张琼来源:《东方教育》2017年第11期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禁反言理论并未体系化,仅部分法条映射禁反言原则。

笔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702份裁判文书进行系统详整的分析,概括禁反言原则在民事实践中的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对比禁反言原则在民事实体理论上的相关规定,在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冲突间梳理实践与理论的差距,提出明确禁反言原则概念,建立“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原则—禁反言规则—具体规则”的关系谱系,将规则具象化,使禁反言真正“有所立,有所用”。

关键词:禁反言;自认;调解反悔权;应诉管辖一、立法近况:禁反言的立法导向禁反言是指当事人一方先前的言辞和行为作出后,另一方当事人无保留地作出相应决议,而该决议付诸实施是对作出先前行为一方先行行为的完全信任,作出先前行为一方不得再作出相反的言辞或行为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虽未明确确立禁反言原则,但其观念已渗入立法当中,从庭前程序程序到执行程序都无不体现禁反言。

(一)庭前证据交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9条是直接关于“禁反言”的规定,是当事人对庭审前准备阶段无异议事实行为和证据反悔行为如何处理作出回应。

除能说明理由的情况外,禁止当事人提出与庭审前准备阶段相反的证据和事实,既能及时整理争议焦点、组织证据交换等,还能使当事人充分透析对方的攻防策略,作出相对应的有效防御,减少庭审中不必要的争论,提高庭审效率。

最后,还能帮助法官厘清案件事实,作出公平、合理的抉择,减少二审和再审的可能,还能使当事人对于诉讼成败有合理预期。

(二)自认撤回的限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对自认规则的约束,是英美法系中的“禁反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属于英美法系中行为上的禁反言,条文对自认的撤回规定得较为严格,也是源于“禁反言”的法理要求。

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禁反言”概念的明确规定,自认规则也仅仅是体现“禁反言”理论。

(三)调解反悔权在诉讼实践中,对当事人出尔反尔的诉讼行为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制手段。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Metropolitan Railway Co。

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颜良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13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质效,实现监督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原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7月19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原规则。

为保证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成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领导小组,并由第六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最高检各部门、各地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见后形成《审议稿》,后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本次修订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在以下选项中,选出你认为唯一正确的备选答案,每小题1分,共15分)1、下列事实中,开庭审理时需要进行质证的是( )A、对方自认的事实B、涉及商业秘密的事实C、人民法院主动搜集的事实D、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已认可并记录在案的证据2、王五是某KTV的老板,某日,张三在该KTV包间开派对时,不慎将包间内的点歌机器砸碎。

王五因此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被砸碎的点歌机器。

关于该点歌机器的证据分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属于直接证据B、属于间接证据C、属于书证D、属于反证3、小明今年8岁,其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邻居家的狗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

如果选择社会救济的途径,小明和其监护人可以()A、到法院提起诉讼B、找狗的主人协商和解C、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D、直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刘某与曹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房租。

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项主张可能构成反诉?()A、刘某的租金支付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C、自己已经付过租金了D、自己无能力支付租金5、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未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亦未送达传票。

二审开庭时,合议庭以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为由缺席判决。

二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原则中的()?A、对等原则B、辩论原则C、处分原则D、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6、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小某由张某抚养,王某按月给付抚养费至王小某成年。

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原则中的()?A、对等原则B、辩论原则C、处分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7、《民诉解释》第342条规定二审中禁反言,即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拘束力。

这一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A、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处分原则D、民事检察监督原则8、唐女相亲时认识王某,很快便谈婚论嫁,王某给唐女1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95条:“当事 人就其提出之事实应为真实及完全之陈述”。
日本1996年《民事诉讼法》第2条:“法院 应为民事诉讼公正并迅速地进行而努力;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 之”。
(二)民事诉讼法中确认诚信原则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之间存在着内在精 神上的关联性或一脉相承性;
四、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涵义 ——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 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 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 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 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不告 不理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 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 判。即由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
案例1:张光明策划、伪造18张假欠条,唆 使3名假代理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案由向 法院起诉,要求中铁二十二局支付40余万 元农民工工资案。
2008年12月,北京市一基层人民法院受 理了18名山东籍农民工起诉中铁二十二局 索要被拖欠工资案。18位起诉民工称:他 们于2007年5月到中铁二十二局的内蒙古 多伦县路基三队工作,包工头张光明向他 们支付一部分工资后,尚欠总计40余万元, 按照国家规定,包工头不能足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的,应由工程发包方支付。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
1.该原则的规定是为了裁判主体发现案件真实, 做出公正裁决; 2.该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 3.该原则是“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域的具体化; 4.诉讼地位的平等也是当事人平等的民事实体 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体现; 5.该原则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然要求。

一年级禁止反言法律规定(3篇)

一年级禁止反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反言,是指当事人对已经作出的陈述、承诺或者行为,不得在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中反悔、撤销或者推翻。

第三条禁止反言原则适用于一切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程序,以及仲裁、调解、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程序。

第四条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平原则;(三)诚信原则;(四)有利于实现法律目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下列行为适用禁止反言原则:(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诺;(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保证;(五)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诺履行;(六)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禁止反言的情形。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适用禁止反言原则:(一)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作出的陈述、承诺或者行为;(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承诺;(三)法律规定不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情形。

第三章禁止反言的具体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诉讼中不得反悔、撤销或者推翻。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陈述是虚假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陈述是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下作出的。

第八条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在诉讼中不得反悔、撤销或者推翻。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下作出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基于重大过失或者紧急避险等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作出的。

第九条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诺,在诉讼中不得反悔、撤销或者推翻。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承诺是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下作出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承诺是基于重大过失或者紧急避险等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作出的。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三个,即当事人明示或者是默示认可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的、认可对方提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证据的、认可对方举出的证据的,在作出这三种法定诉讼行为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都不能再进行反言,否则视为违背诚信原则。

一、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情形有: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法定诉讼行为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具体包括:⑴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⑵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⑶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⑷在《海事调查表中》的陈述和举证.上述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诉讼行为的样态一般表现为作为,而且其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模模糊糊、模棱两可,“不知道”、“记不清了”等都不能视作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诉讼行为。

但在如下法定情形下,禁反言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以适用禁反言原则;⑵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的,该代理人的承认同样应当遵循禁反言原则。

二、确立禁反言原则意义是什么?1、防止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维护诉讼程序安定。

在辩论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中得到了充分尊重,但这也给当事人滥用处分权制造了机会,引发了各种诉讼道德风险的发生。

当事人在诉讼中出而反尔,故意做出前后矛盾的言词和行为,正是对处分权滥用的表现,这容易造成诉讼突袭、诉讼拖延等后果,可能对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和安定性造成严重影响,而禁反言原则的实施,能有效防止当事人处分权的滥用,维护诉讼程序安定。

2、确立科学的推定原则,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追求客观真实往往会成为一种奢望,“因为在民事案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在随时变化,因而只有变化的真实,而无绝对的真实”从一般规律来讲,当事人故意做出前后矛盾的言行,多出自趋利避害的动机,因此,其在后的言行较之其在前的言行更具主观性,从而更加难以采信,禁反言原则将当事人在前的言行推定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做,遵循了发现案件事实的一般规律,更利于达到最终发现案件事实的诉讼目的。

“间接禁反言”原则及其发展

“间接禁反言”原则及其发展

“间接禁反言”原则及其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杜闻案情简介:1979年,帕克兰袜业公司对外宣布:在年内,该公司将和另一家企业进行公司合并。

舍尔先生(Mr. Shore)是帕克兰公司的股东之一,通过仔细查阅该公司在股市公布的各种法律文件,舍尔先生得出结论:为了达到企业合并的目的,该公司向股民提供了大量含有虚假内容的业务文件。

此类行为对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众多股民权益将造成巨大的损害。

因此,在其律师的建议下,舍尔先生自称是所有受损害之该公司股东的代表,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非常凑巧的是,在法院对该集团诉讼开庭进行审理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据同样的理由将帕克兰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那次诉讼中,联邦地区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裁判结论。

具体来说,法院认定了以下两项事实存在:(1)为达到企业合并的目的,帕克兰公司故意将大量虚假信息透露给股民;(2)该种透露虚假信息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违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舍尔先生认为作为本案重要争点(issue)之一的被告行为违法性问题在前一个关联诉讼中已经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据此,他向审理本次集团诉讼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动议:按照“间接禁反言”原则(collateral estoppel),联邦法院应当禁止被告在本诉讼中对同一个争点再起争议,或提出相矛盾的主张。

本集团诉讼对上述争点不用再行开庭审理,而应以“简易判决”方式(summary judgment)直接加以确认。

经过斟酌和评议,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上述动议。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如果法院对该争点适用“禁反言”原则,则“被告人接受陪审团审理”这项由宪法第七条修正案确立的宪法性权利将被无形中剥夺。

舍尔先生对此表示不服,依法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了法律上诉。

经过审理,上诉法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有理,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作为二审被上诉人的帕克兰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法律上诉,要求后者依法维护自己在民事审判上的宪法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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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一、一般概念的禁止反言规则及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之含义禁止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

在法律原则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

也称“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供”等。

它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

英国学者鲍尔给禁止反言原则下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做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

”①这段描述明确指出了禁止反言原则的表象及结果。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明确概念,它主要体现于一些民商实体法及司法解释的某些具体条文中(比如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予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允许撤销赠与,等即体现了赠与人不得违反先前赠与承诺的原则),也体现于民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中(如《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它还体现在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办案实践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此条的含义,可以这样理解: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的,应确认其承认行为的有效性,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由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的一项规则。

这里的当事人的承认也称为自认。

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诚信原则,即当事人在进行承认这种处分行为后,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程序安定原则,即当事人作出自认后不能出尔反尔,擅自推反自己承认的事实,避免由此在审理中产生混乱,确保程序的重要地位和明确。

它还体现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原则。

本文主要刍议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因此,以下“禁止反言规则”称谓均仅指“在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

二、禁止反言规则与自认规则的关系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适用证据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一方在自认后法院即可认定自认的事实或证据。

国外许多国家的证据法对自认规则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在自认效力的内容上,一般认为英美法系把自认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赋予自认证据效力。

大陆法系的自认效力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证据规则》、《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中,但这些司法解释尚未使用“自认”这一法律术语,而称之为“当事人的承认”。

一些地方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制定的证据规则也体现了自认的规则。

因此,根据目前我国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自认规则可以描述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其证据的证明力。

可以看出,禁止反言规则是由自认规则派生而出的一项重要认证原则,是对自认规则的一种补充,一种强调。

是针对自认规则中出现的具体情况的细化规定。

只有对自认规则明确,才能更好地理解禁止反言规则。

三、自认的场合与自认的撤回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的场合有两种,即在诉讼中的承认和在诉讼外的承认。

禁止反言规则在实践中具体怎样把握?这两种情形的自认是否允许撤回?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诉讼中的自认一般情况下诉讼中的自认应当适用禁止反言规则。

但是以下几种情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⑴承认后立刻反悔而纠正承认的,应当准许。

由于时间的连贯性,其承认和反悔应当视作当事人表达意见的同一个过程,其纠正承认应视作这一过程的结果,因此法院应当确认这种反悔和纠正承认的有效性。

⑵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因此,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自认的,应当适用禁止反言规则,即自认方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自认事实的,其撤回自认无效。

⑶在未有记录的场合对法官的陈述中承认的,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其承认,则应当允许其撤回承认。

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向法官承认,其自认可以确认,应当适用禁止反应规则。

2、诉讼外的自认一般情况下,诉讼外的自认不能确认其有效性,因而不能适用禁止反言规则。

但是,在派出所、司法所、民调组织等法律规定解决纠纷的其他场合承认的,在诉讼中能否撤回承认?笔者认为,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派出所、司法所、民调组织等有效场合的承认是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事实的认可,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应当比照《证据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允许撤回原来的承认,不能适用禁止反言规则。

除此情况外,则应当适用禁止反言规则,其反悔、撤回无效,在派出所、司法所、民调组织等有效场合承认的事实应予认定。

四、禁止反言规则例外的几种情形当事人对不利于己方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和认可后,不得出尔反尔,随意撤回承认和认可。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撤销自认,撤销认可,可以主张与自认相反的事实。

首先,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将其列为自认规则之外,即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并非无需举证。

因此,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撤销自认。

其次,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撤回承认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其撤回应视为有效。

这是因为自认的效力之一在于免除对方举证责任,使对方获益,如果对方放弃这种利益,同意其撤回承认,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允许撤回自认。

其三,案件审理的重要目的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因此出于发现真实的需要,在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违背当事人本人意志且自认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以及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允许撤回。

五、实践中的几个问题1、拟制自认能否撤回拟制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否认的情形,视为其自认的认证规则。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形,一方当事人陈述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后,另一方当事人持消极态度,既不承认也不否认。

由于民事诉讼本身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当事人消极对待诉讼,不利于法院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诉讼效率,依照《证据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对这样的情形,当事人还能否否认该事实?能否主张相反的事实?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拟制自认也应当遵循禁止反言规则,即在审判人员向其阐明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行为将依法视为自认并将由其承担自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后,该当事人仍然不明确表态的,应遵循禁止反言规则,其后来作出的否认该事实和主张相反的事实无效。

2、代理人的自认能否撤回《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因此,一般情况下代理人的自认也应当遵循禁止反言规则。

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的,该代理人的自认同样应当遵循禁止反言规则。

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此种请求的,则应当允许撤回承认和主张相反的事实。

3、自认事实与法院查证或者其他证据不符的,该自认能否撤回在诉讼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一方提出对他方不利的事实他方承认,但法院查证的其他事实或其他证据与该事实不符。

比如某案甲被乙打伤,但由于天黑没看清楚是乙,误以为是乙的亲属丙将其致伤,向法院起诉丙要求赔偿。

诉讼中丙承认是自己将甲打伤,但法院的调查材料和甲举出的证人向法院作证的证言材料均证明是乙将甲打伤。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丙因为惧怕巨额赔偿而向法院申明自己没打,也不知道是谁将甲打伤。

该撤回自认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诉讼的最终目的之一是发现案件事实。

如果按照必要的程序而获得的证据材料确实能够否认自认事实的,应该允许撤回承认并确认撤回的效力。

但在获得证据材料前,当事人承认的事实法院不必主动查证。

4、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妥协而作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能否撤回《证据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因此,此种情形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而不能适用禁止反言规则,该项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应允许撤回。

5、对于财物(包括特定物)价值的认可能否撤回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案件标的物为财物(包括特定物),一方提出该财物(包括特定物)价值一定的款项,对方认可。

双方对该财物(包括特定物)价值确定一致后,价值不大,双方同意不予鉴定,法院未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作价、确认其价值。

后来认可方反悔,认为该财物(包括特定物)不值那么多款项。

认可方当事人的反悔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自认效力的根据在于事实推定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利。

此种情况下,虽然未委托作价部门进行作价,但是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价值意见一致,应当认为是双方对事实的一种有效推定,同时也应当认为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有效行使自己的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因此可以确认是有效的自认。

同时这样的自认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可免去价格鉴定环节的繁琐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确认上述行为人的有效性具有良好的意义。

因而,此种有效的自认应适用禁止反言规则,不允许撤回,不能确认其反悔的有效性,仍应认定原来双方确认的财物价值。

六、关于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几点建议关于禁止反言规则,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使用这一法律术语,仅仅是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运用法则,而且规定较为简单。

为了确保良好的办案效果,切实运用禁止反言规则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1、在诉讼开始时,审判人员应当将禁止反言规则以及自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以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同时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意见、言论时时保持谨慎、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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