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下 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弃权;2.禁止反言;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1.如实告知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弃权: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三)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止反言?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业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所在。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人们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为了更好地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保险法有很多原则,如合法保险原则、自愿原则,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保险合同的民事性质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除了受保险法调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调整。
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民商事合同。
因此,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的首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2、保险活动的特殊性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谓的射幸性也指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不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则有可能使保险活动彻底落空,而且当事人受到损失。
此外,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经常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须把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才能防范这些情况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还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体系便不能建立。
原因是:1、保险合同的注意义务比较高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注意义务非常高。
如保险人要对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或者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核。
但是由于保险人财力、精力有限,因此可能无法完全审核这些事项,所以需要投保人尽完全的告知义务,在最大程度上做大最大诚信。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2.告知的内容
从理论上讲,投保人必须告知的内容如下: (1)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 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5)保险标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 同后继续承保。
明示 保证
默示 保证
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 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 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 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 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1)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来,保险公司在龚父到公司索赔后,即派出理赔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查出龚某于1998年在西安读 大学时,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便作出不予 理赔的决定。无奈之下,龚某的父亲起诉至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了严密的审查核实。经过两次开庭 审理,审判法官认为,虽然投保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这一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 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龚父109 000 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黄某曾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险,并因患白血病从被告处领取1 000元保险金。虽然原告龙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黄某患病的事实,但在投保时被告应当知道 此事实。
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简论新《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赵 冰今年2月份,新修订通过的《中(以下简称《保险法》)引起了各方热议。
其中,在第十六条中新增的有关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更是引人关注,相关评论和报道近期不断见诸报端。
据统计,我国寿险及健康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但事实上,并非所有投保人都是故意隐瞒一些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往往负有责任。
《保险法》新增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相关概念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最早来自于英美法,后被大陆法所吸收,在大陆法系各国家的保险法中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形式得以体现。
但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范围要比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更为宽泛。
除了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如实告知、保证和说明三项内容。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被弱化,其重要性也没有得到体现。
因此,有必要先对弃权和禁止反言的相关概念和内涵加以略述。
弃权与禁止反言,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原则,其法理基础和适用原则都有所不同。
本文仅就英美学者对其概念内涵的表述加以概述。
1.弃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根据英美学者在保险法相关著作中的表述,弃权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正当的理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但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该权利的情形。
”要判断保险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弃权,可以从以下三点判断:第一,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如抗辩权等权利;第二,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第三,保险人作出了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具备了上述三个要点,则可以判断保险人弃权。
举例来讲,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第二期保险费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后延期支付,而保险人接受了该保费,则意味着保险人放弃了其因投保人延期支付保费产生的宣告合同中止的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
(三)弃权
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 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 为默示弃权: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 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 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 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 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 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 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 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 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 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Utmost Good Faith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
响对方做的签订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 诺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 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特别说明。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弃权;2.禁止反言;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1.如实告知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弃权: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三)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止反言?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1)告知的概念。
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
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
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
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
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告知的内容。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
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②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3)告知的形式。
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1)无限告知。
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诚信原则是所有国家民商事法律的基础,被学者奉为“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亦将诚信原则规定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则是其它法律中无可比拟的,被誉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是理解保险法、订保险合同的重要前提,完善最大诚信原则,是完善保险制度、维护保险人和保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工具。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恶意抗辩,各国保险法相继修改,将该原则扩大同时适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
传统保险法理论对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投保人的约束力论述已较完备,本文拟就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人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立法更加完善。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内容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不隐瞒有关订立合同的一切重要情况,以订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
纵观各国立法,保险法的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告知义务、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
关于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是重要事实。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事实。
关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保险法规定是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形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 式,即凡是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保险人未询问的问题则不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法中意义非凡。
保险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在保险法中,诚信原则被解释为最大诚信原则,但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不足可谓是内伤,民众对保险业不够信任,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
本文对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表述,并分析了当前我国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完善保险法是约束和规范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法规,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是保险活动的基本指导准则,它能有效保障保险的发展,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研究最大诚信原则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保险本就是诚信为本的行业,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就内容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一)告知。
一方面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
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
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提升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的投保意识。政府环保 主管部门、 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 会可以通过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检 查、 开办企业环境风险 管理学习 班、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讲座、
组织编写和发放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知识普及手册等方式, 加强企业 的环境风险和环境保险宣传, 为环 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
道有解除 事由 之日 起∀ , 而 瑞士 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自保 险 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 作者单位 : 西南财大 ) 保险契约法 第 8 条第 3 款第 4 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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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整体环境保护意识的水 平是与社会文明程 度相一致的。 提高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推进社会 文明进程, 需要社会各方面齐心协 力, 共同努力。要加强环境风险宣 传, 提高企业环境风险认识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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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保险法 专栏
对于保险专业知识及合同条款不 甚了解的投保人尤为不利。投保 人出于对 ! 专 业的 ∀ 代理人 的信 任 , 按代理人所称或任由代理人 对保单进行操作, 然而一旦出险 , 却因 未如实 告知 遭遇保 险人拒 赔。根据旧的 保险法, 被保险人 往往会被判定败诉, 但这显然是 不公平的。作为保险人的利益代 表 , 投保人完全有理由认为代理 人作出的表示可以代表保险人的 意志。近几年 来, 很多学者已经 关注于这一问题, 从一些法院的 判决来看, 禁止反言的原则也开 始被采用。此次 保险法 修改将 禁止反言条款引入, 可谓大势所 趋 , 人心 所向。这不仅对于被保 险人的利益给予了保障, 同时对 于保险业长期的健康发展也不无 裨益。 三、 新 保险法 中弃权与禁 止反言条款的不足与相关建议 虽然新 保险法 较以往有了 较大改善, 也更加适应我国保险 业发展现状和当前市场环境, 但 单就新增的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内 容 , 依笔者愚见 , 仍有些许不足 , 有待改善。 首先, 对于弃权的条款 , 我国 保险法 中只规定 ! 自保险人知 项的规定: ! 保险人已知或应知隐 当期保险费 , 或者超过 约定的期 匿的事实或不实告知之事实时 , 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日本 商 合同效力中止 , 或者由 保险人按 法典 第 644 条第 1 款和 678 条 照 合同 约定的 条件减 少保险 金 第 1 款中的规定 : ! 但保险人知悉 额。 ∀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延期支付 该事实或因过失不知时, 不在 此 的保费 , 则投保人会认 为保险人 限。 ∀ 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瑞典和 认可合同继续有效 , 若 此时保险 日本在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 人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合 实告 知的情 形时 , 将保 险人 ! 应 同 , 不仅投保人损失了保费, 被保 知∀ 和! 因过失未知∀ 也考虑在内。 险人也失去了相应保障。保险人 不难发现, 瑞士和日本的相关 规 在获知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接受 定更为严谨。因为保险代理人的 保费也会产生类似问题。 个人行为和保险人的疏忽 , 都 有 最后, 关于禁止反言的 相关 可能致使保险人应知而未知投保 规定。 保险法 规定 , ! 保险人在 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而仅仅 规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 定! 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 , 可 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 人不得解 能 会造成 法官在 判案时 产生 疑 除合同。 ∀其实还有一点不容忽视 虑。 的是, 对于带有复效条 款的保险 其次, 实务中常有这样的 情 合同, 在合同复效时若 保险人明 况 : 在分期缴纳保费的保险合 同 知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情节而接 中 , 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延期支 付 受复效申请 , 同样应该 适用禁止 的保费或在获知投保人有其他违 反言规则 , 这样才能更 加全面地 约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其支付 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的保费。根据前述内容, 这两 种 2009 版 保险法 已经出台并 情况都应视为保险人的弃权 , 但 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故而对 保险法 中并没有相关条款进行 法条进行修改并不现实, 但 保险 约束, 这显然对投保人不利。因 法司法解释 尚未出台, 建议在司 为 , 依据 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的 法解释中对 保险法 中弃权与禁 规定: ! 合 同约 定分 期支 付保 险 止反言相关原则的不足进行补充 费 ,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 完善, 从而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稳
最大诚信原则下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下弃权和禁止反言1070300033安颖诚信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我国保险合同的最大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有三项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保险对诚信的要求“最大”,是由于保险具有特殊性。
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其次,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最后,保险的建立依赖于大多数人的参与,如果在保险中不强调诚实信用,保险就缺乏安全性。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制度,到了20世纪,保险法领域开始给予这个规则以显著的重视。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陆续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而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做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
弃权的构成通常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件:(1)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2)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从而得以产生合同的解除权或抗辩权等权利。
(3)保险人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的弃权既可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采取默示的方式。
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不同于弃权,具体表现为:(1)保险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出清楚和确定的虚假意思表示。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因为什么的原因而产生的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因为什么的原因而产生的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因为保险代理人的原因而产生。
保险代理人在谋求多收代理费时,往往对保险标的或投保人申报事项不作严格审核,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作出承诺,出具保险单,收取保险费。
合同一旦生效后,发现投保人违反了保险条件,发生了弃权行为。
因为保险代理人可以拒绝承保或附加条件。
从保险代理关系上讲,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可以视为保险人的行为弃权。
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接受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单,这被称为禁止反言。
弃权和禁止反言:
“放弃与禁止反言”是约束保险人的重要原则。
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具体含义一般包括两点:
首先,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双方的诚信为基础,在本质上体现了平等,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放弃了某种权利,就不能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张该权利。
第二,被保险人因合理信赖保险人的陈述或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得来回往返。
我们离弃权和禁止反言还有多远
规定, 保险人有弃权的权利, 但英美等国家的保险法在规定保险人 有弃的同时, 规定保险人有 “ 调查核约’的义务。保险人必须根自 ‘
己的调查结果确定投保人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以此在一个月内决定 是否解除合同,除斥期间一过,保险人将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从一个案例看弃权和禁止反言 首先,我想结合案例来看一下它们在保险法中的适用。 案例: 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交费期为 10 年,合同约定投保人张某从 200() 年 8 月开始每个月都交付分期 的保险费,如果超过60 天未交付当期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中止。 但张某实际履行交付保费义务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2000 年 10 月他交付了8 , 9 , 10 月 3 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接受了,并且开具 了收据, 2001 年 1 月张某交付了2000 年 11, 12 月及2001 年 1 月3 期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照样接受并开具了收据,2004 年2, 3, 4 三 个月暂时没有交纳保险费,在 2001 年 5 月张某发生了保险事故,向
[关键词」 权 止 言 除 弃 ;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反 ;解 权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其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 要的地位,又被理论界称为 “ 帝王规则” 。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被表述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 关系中,不仅要求当然遵守诚信原则, 而且要求 “ 最大诚信” ,说明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保险活动中信息的不 对称性以及保险经营中存在损害保险业信誉的不诚信行为,要求当 事人具有的诚信程度比一般活动更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 的约束最典型的体现为弃权和禁止反言。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通 常是指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而言的。构成弃权应当 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从保险人行为中推知其有弃 权的意思,如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收受 保险费的,或投保人逾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仍然予以收受, 就足以 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的意思,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 解除权 、中止权利及其他抗辩权均视为抛弃。2.保险人必须知道有 权利存在。所谓知道, 应当以保险人的确切知情为准, 但如保人已 知悉有关事实, 并从该有关事实中可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的,也 视为知道。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弃权的行为不得与社会利益冲突, 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抛弃对于事实的主张。 禁止反言是在保险合同中, 无论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一 旦保险人放弃自己的权利, 将来保险人就不得向对方就其已经放弃 的权利再行主张。很显然,弃权与禁止反言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 禁止反言是弃权在法律上的应有之义。根据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的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37832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发展,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的地位不一样,适用的规则也不一样。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从法律理论上说,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
“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于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故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
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即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义务1、告知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的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投保人一般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了解的比保险人清楚得多,为了便于保险人估算保险危险以确定承保和否及保险费率,需要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将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高低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不得欺诈、隐瞒、漏报或假报。
奥鹏14秋《保险学原理》作业2满分答案
14秋《保险学原理》作业2
一,单选题
1. 在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___
A. 投保人
B. 保险人
C. 保险代理人
D. 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
正确答案:B
2. 某人购买了10万的终身寿险,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撞死。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家属5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丈夫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是___
A. 赔偿10万
B. 先赔偿10万,然后再向肇事司机追偿5万
C. 赔偿5万
D. 不赔,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A
3.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到的款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对超过部分的正确处理方式是___
A. 据为己有
B. 归被保险人所有
C.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分
D. 上缴有关部门
正确答案:B
4. 王某通过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王某自付30万,贷款70万,一年后王某还贷款20万,那么,此时银行对房屋的保险利益额度是____
A. 100万
B. 80万
C. 70万
D. 50万
正确答案:D
5.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保险金额100万,在保险期间内,因山洪导致该企业房倒屋塌,机器设备受损,损失达到50万。
出险时,其固定资产重置价值为200万。
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为____
A. 75万
B. 25万
C. 62.5万
D. 50万
正确答案:B。
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宁波大学考核答题纸(20 11 —20 12 学年第 2 学期)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摘要】紧扣《保险法》条文,明晰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分析了两者的构成要件,指出了《保险法》中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的诸多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同时认为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应优先于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对这两个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我国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弃权禁止反言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引言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英国和美国,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在阻断保险人不当行使解除权和抗辩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保护投保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将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写入我国保险法的呼声早已持续多年,终于在2009年2月份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第16条第3款和第6款中分别对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之所以要在保险法中引入这两项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其一,投保方与保险人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投保方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成为人们对保险的普遍印象。
“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识,我国保险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
其二,由于投保方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实际掌控,加之投保方与保险人间实际上为多对一的关系,从可行性及效率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客观上无法逐一了解每一个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因此保险合同也被称之为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合同。
正是由于投保方与保险人在掌控保险标的信息上的悬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投保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本着最大的善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告知重要事实,履行投保方的告知义务。
上述两点原因通常表现为一定的因果联系,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保险人往往以言语或行为确认合同的有效性;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又以投保方没有如实告知主张合同无效,并不退还保费;如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正常收取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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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下弃权和禁止反言
1070300033 安颖
诚信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有三项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保险对诚信的要求“最大”,是由于保险具有特殊性。
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其次,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最后,保险的建立依赖于大多数人的参与,如果在保险中不强调诚实信用,保险就缺乏安全性。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制度,到了20世纪,保险法领域开始给予这个规则以显著的重视。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陆续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而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做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
弃权的构成通常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件:(1)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2)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从而得以产生合同的解除权或抗辩权等权利。
(3)保险人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的弃权既可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采取默示的方式。
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不同于弃权,具体表现为:(1)保险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出清楚和确定的虚假意思表示。
(2)保险人合理预期其虚假的意思表示将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作为或不作为。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予以合理信赖。
对于禁止反言适用的限制主要在于承保范围和事实两个方面。
承保范围对禁止反言适用的限制与对弃权适用限制相同,即禁止反言不能适用于承保范围中未包含的损失风险和除外的损失风险。
至于事实对禁止反言适用的限制,保险人只有对现存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才产生禁止反言。
同时,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上的具体体现之一就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当今世界各国保险立法都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也确立了告知义务。
此外,我国《保险法》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规定为三种情况: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则,而是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规定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究其实质,这里的说明义务同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内涵是基
本一致的,即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做出说明,若未作说明即视为弃权,即使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有该条款,保险人也不能据此主张权利即禁止反言。
我国法律并未像英国法那样规定何时可免除履行保证,更谈不上弃权的适用。
若适用中国法,则保险人在知悉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不动声色便可立于不败之地,在保险市场不景气时,保险人似乎也更希望这样。
不出险,可以稳定客户,坐收保费;出险时拒赔亦为时不晚。
但保险人既已明知保证的违反却不加反对,往往使得被保险人将错就错,如此长时间的使保险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被保险人既不会另行安排保险,又不能恢复原有的合同地位,且一旦拒赔,对被保险人的损害极为严重。
甚至由试探变为习惯,使得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这似乎已经背离了保险的初衷。
可能有人认为被保险人违约在先,自当承担其不利后果,但保险人放任不管,也并非对此后保险事故的发生毫无过错。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保险人明知有无效、解除条件或其他抗辩事由存在,而以虚伪意思表示或未解释重要事项致使被保险人订立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得以上述条件或抗辩事由为由拒绝赔偿。
在诉讼中,保险人将被禁止以此为由抗辩,或将被视为对自身保险权利的放弃而构成禁止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