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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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在签订合同时, 在签订合同时, 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 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 通知保险人; 在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 必须通知保险人; 时,必须通知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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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原因: 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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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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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 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 当事人均应向对方如实申报、陈述保 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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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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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 同的规定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 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 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对方要求行 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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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 同的规定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 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 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对方要求行 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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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按照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以分为确认保证 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 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 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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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的内容
从理论上讲,投保人必须告知的内容如下: (1)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 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5)保险标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 同后继续承保。
明示 保证
默示 保证
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 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 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 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 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1)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来,保险公司在龚父到公司索赔后,即派出理赔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查出龚某于1998年在西安读 大学时,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便作出不予 理赔的决定。无奈之下,龚某的父亲起诉至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了严密的审查核实。经过两次开庭 审理,审判法官认为,虽然投保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这一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 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龚父109 000 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黄某曾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险,并因患白血病从被告处领取1 000元保险金。虽然原告龙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黄某患病的事实,但在投保时被告应当知道 此事实。

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简论新《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赵 冰今年2月份,新修订通过的《中(以下简称《保险法》)引起了各方热议。

其中,在第十六条中新增的有关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更是引人关注,相关评论和报道近期不断见诸报端。

据统计,我国寿险及健康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但事实上,并非所有投保人都是故意隐瞒一些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往往负有责任。

《保险法》新增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相关概念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最早来自于英美法,后被大陆法所吸收,在大陆法系各国家的保险法中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形式得以体现。

但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范围要比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更为宽泛。

除了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如实告知、保证和说明三项内容。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被弱化,其重要性也没有得到体现。

因此,有必要先对弃权和禁止反言的相关概念和内涵加以略述。

弃权与禁止反言,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原则,其法理基础和适用原则都有所不同。

本文仅就英美学者对其概念内涵的表述加以概述。

1.弃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根据英美学者在保险法相关著作中的表述,弃权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正当的理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但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该权利的情形。

”要判断保险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弃权,可以从以下三点判断:第一,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如抗辩权等权利;第二,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第三,保险人作出了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具备了上述三个要点,则可以判断保险人弃权。

举例来讲,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第二期保险费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后延期支付,而保险人接受了该保费,则意味着保险人放弃了其因投保人延期支付保费产生的宣告合同中止的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该案中。

保险单是在伦敦购买的。

保险标的物为位于苏门答腊岛上的一座英国堡垒。

承保危险为被敌军占领的危险。

当这座堡垒被法国人占领后。

被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要求。

保险人却以被保险人对其隐瞒了重大事实作为抗辩。

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提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

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中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

“语义说”。

其认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

恪守信用的要求;第二。

“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

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第三。

“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

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第四。

“双重功能说”。

其主张。

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

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

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

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

“层次构成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

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第六。

中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

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1。

如实告知义务含义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

如实披露义务。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

包括对事实的陈述。

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告知的主体《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三)弃权
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 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 为默示弃权: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 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 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 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 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 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 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 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 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 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Utmost Good Faith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
响对方做的签订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 诺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 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特别说明。

最大诚信原则下 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下   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下弃权和禁止反言1070300033 安颖诚信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有三项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保险对诚信的要求“最大”,是由于保险具有特殊性。

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其次,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最后,保险的建立依赖于大多数人的参与,如果在保险中不强调诚实信用,保险就缺乏安全性。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制度,到了20世纪,保险法领域开始给予这个规则以显著的重视。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陆续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而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做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

弃权的构成通常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件:(1)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2)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从而得以产生合同的解除权或抗辩权等权利。

(3)保险人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的弃权既可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采取默示的方式。

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不同于弃权,具体表现为:(1)保险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出清楚和确定的虚假意思表示。

(2)保险人合理预期其虚假的意思表示将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作为或不作为。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予以合理信赖。

对于禁止反言适用的限制主要在于承保范围和事实两个方面。

承保范围对禁止反言适用的限制与对弃权适用限制相同,即禁止反言不能适用于承保范围中未包含的损失风险和除外的损失风险。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弃权;2.禁止反言;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1.如实告知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弃权: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三)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止反言?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1)告知的概念。

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

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

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

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

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告知的内容。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

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②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3)告知的形式。

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1)无限告知。

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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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提升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的投保意识。政府环保 主管部门、 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 会可以通过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检 查、 开办企业环境风险 管理学习 班、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讲座、
组织编写和发放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知识普及手册等方式, 加强企业 的环境风险和环境保险宣传, 为环 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
道有解除 事由 之日 起∀ , 而 瑞士 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自保 险 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 作者单位 : 西南财大 ) 保险契约法 第 8 条第 3 款第 4 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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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整体环境保护意识的水 平是与社会文明程 度相一致的。 提高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推进社会 文明进程, 需要社会各方面齐心协 力, 共同努力。要加强环境风险宣 传, 提高企业环境风险认识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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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保险法 专栏
对于保险专业知识及合同条款不 甚了解的投保人尤为不利。投保 人出于对 ! 专 业的 ∀ 代理人 的信 任 , 按代理人所称或任由代理人 对保单进行操作, 然而一旦出险 , 却因 未如实 告知 遭遇保 险人拒 赔。根据旧的 保险法, 被保险人 往往会被判定败诉, 但这显然是 不公平的。作为保险人的利益代 表 , 投保人完全有理由认为代理 人作出的表示可以代表保险人的 意志。近几年 来, 很多学者已经 关注于这一问题, 从一些法院的 判决来看, 禁止反言的原则也开 始被采用。此次 保险法 修改将 禁止反言条款引入, 可谓大势所 趋 , 人心 所向。这不仅对于被保 险人的利益给予了保障, 同时对 于保险业长期的健康发展也不无 裨益。 三、 新 保险法 中弃权与禁 止反言条款的不足与相关建议 虽然新 保险法 较以往有了 较大改善, 也更加适应我国保险 业发展现状和当前市场环境, 但 单就新增的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内 容 , 依笔者愚见 , 仍有些许不足 , 有待改善。 首先, 对于弃权的条款 , 我国 保险法 中只规定 ! 自保险人知 项的规定: ! 保险人已知或应知隐 当期保险费 , 或者超过 约定的期 匿的事实或不实告知之事实时 , 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日本 商 合同效力中止 , 或者由 保险人按 法典 第 644 条第 1 款和 678 条 照 合同 约定的 条件减 少保险 金 第 1 款中的规定 : ! 但保险人知悉 额。 ∀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延期支付 该事实或因过失不知时, 不在 此 的保费 , 则投保人会认 为保险人 限。 ∀ 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瑞典和 认可合同继续有效 , 若 此时保险 日本在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 人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合 实告 知的情 形时 , 将保 险人 ! 应 同 , 不仅投保人损失了保费, 被保 知∀ 和! 因过失未知∀ 也考虑在内。 险人也失去了相应保障。保险人 不难发现, 瑞士和日本的相关 规 在获知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接受 定更为严谨。因为保险代理人的 保费也会产生类似问题。 个人行为和保险人的疏忽 , 都 有 最后, 关于禁止反言的 相关 可能致使保险人应知而未知投保 规定。 保险法 规定 , ! 保险人在 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而仅仅 规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 定! 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 , 可 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 人不得解 能 会造成 法官在 判案时 产生 疑 除合同。 ∀其实还有一点不容忽视 虑。 的是, 对于带有复效条 款的保险 其次, 实务中常有这样的 情 合同, 在合同复效时若 保险人明 况 : 在分期缴纳保费的保险合 同 知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情节而接 中 , 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延期支 付 受复效申请 , 同样应该 适用禁止 的保费或在获知投保人有其他违 反言规则 , 这样才能更 加全面地 约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其支付 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的保费。根据前述内容, 这两 种 2009 版 保险法 已经出台并 情况都应视为保险人的弃权 , 但 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故而对 保险法 中并没有相关条款进行 法条进行修改并不现实, 但 保险 约束, 这显然对投保人不利。因 法司法解释 尚未出台, 建议在司 为 , 依据 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的 法解释中对 保险法 中弃权与禁 规定: ! 合 同约 定分 期支 付保 险 止反言相关原则的不足进行补充 费 ,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 完善, 从而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稳

最大诚信原则下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下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下弃权和禁止‎反言10703‎00033‎安颖诚信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我国保险合‎同的最大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有三‎项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保险对诚信‎的要求“最大”,是由于保险‎具有特殊性‎。

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其次,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最后,保险的建立‎依赖于大多‎数人的参与‎,如果在保险‎中不强调诚‎实信用,保险就缺乏‎安全性。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制‎度,到了20世‎纪,保险法领域‎开始给予这‎个规则以显‎著的重视。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陆‎续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而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做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

弃权的构成‎通常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件:(1)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2)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从而得以产‎生合同的解‎除权或抗辩‎权等权利。

(3)保险人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的弃‎权既可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采取默‎示的方式。

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不‎同于弃权,具体表现为‎:(1)保险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出清楚‎和确定的虚‎假意思表示‎。

奥鹏14秋《保险学原理》作业2满分答案

奥鹏14秋《保险学原理》作业2满分答案

14秋《保险学原理》作业2
一,单选题
1. 在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___
A. 投保人
B. 保险人
C. 保险代理人
D. 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
正确答案:B
2. 某人购买了10万的终身寿险,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撞死。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家属5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丈夫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是___
A. 赔偿10万
B. 先赔偿10万,然后再向肇事司机追偿5万
C. 赔偿5万
D. 不赔,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A
3.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到的款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对超过部分的正确处理方式是___
A. 据为己有
B. 归被保险人所有
C.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分
D. 上缴有关部门
正确答案:B
4. 王某通过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王某自付30万,贷款70万,一年后王某还贷款20万,那么,此时银行对房屋的保险利益额度是____
A. 100万
B. 80万
C. 70万
D. 50万
正确答案:D
5.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保险金额100万,在保险期间内,因山洪导致该企业房倒屋塌,机器设备受损,损失达到50万。

出险时,其固定资产重置价值为200万。

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为____
A. 75万
B. 25万
C. 62.5万
D. 50万
正确答案:B。

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宁波大学考核答题纸(20 11 —20 12 学年第 2 学期)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摘要】紧扣《保险法》条文,明晰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分析了两者的构成要件,指出了《保险法》中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的诸多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同时认为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应优先于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对这两个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我国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弃权禁止反言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引言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英国和美国,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在阻断保险人不当行使解除权和抗辩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保护投保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将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写入我国保险法的呼声早已持续多年,终于在2009年2月份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第16条第3款和第6款中分别对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之所以要在保险法中引入这两项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其一,投保方与保险人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投保方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成为人们对保险的普遍印象。

“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识,我国保险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

其二,由于投保方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实际掌控,加之投保方与保险人间实际上为多对一的关系,从可行性及效率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客观上无法逐一了解每一个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因此保险合同也被称之为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合同。

正是由于投保方与保险人在掌控保险标的信息上的悬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投保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本着最大的善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告知重要事实,履行投保方的告知义务。

上述两点原因通常表现为一定的因果联系,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保险人往往以言语或行为确认合同的有效性;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又以投保方没有如实告知主张合同无效,并不退还保费;如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正常收取保费。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在保险法中的体现。

保险合同对诚信原则的要求较之其他合同更高,因而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或最大善意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签订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一般不可能做实地查勘,仅凭投保人叙述的情况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曾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之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我国《保险法》第5条对该原则也做了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

因而,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合同履行的整个期间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即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此项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

保险合同之所以要求具有此项原则,其原因有两点:首先,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因此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有较多的了解。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行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行,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人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

1、告知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由于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告知的内容各有不同,范围极其广泛,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告知方式:(1)无限告知。

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2)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

2、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

(2)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是经营信用的行业。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什么是最⼤诚信原则什么最⼤诚信原则?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什么最⼤诚信原则任何⼀项民事活动,各⽅当事⼈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诚信的要求⽐⼀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具有“最⼤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诚信合同。

最⼤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真诚地向对⽅充分⽽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为。

⽽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具有“最⼤诚信”。

最⼤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按民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予以赔偿。

⼆、规定最⼤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论是保险合同订⽴时还是保险合同成⽴后,投保⼈与保险⼈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投保⼈转嫁的风险性质和⼤⼩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保险标的是⼴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却远离保险标的,⽽且有些标的难以进⾏实地查勘。

⽽投保⼈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只能根据投保⼈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基于最⼤诚信原则履⾏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披露;对于投保⼈⽽⾔,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般的投保⼈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使⽤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主要根据保险⼈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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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
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
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1.弃权;
2.禁止反言;
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
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
1.如实告知
约束投保人
约束保险人
案情介绍
——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
2011年
2012年
2012年底2015年后续
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
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
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
弃权:
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
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
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
(三)案情介绍
——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
2011年
2012年
2012年底2015年后续
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
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
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
【第16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
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
止反言?
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原有的案情中,假设李女士后来投保的是另一家B公司,B公司是否要理赔?
(四)案情拓展2011年
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
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
B 保险公司赔不赔?李女士在B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
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
12万元。

不可抗辩条款,指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后(通常是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 A(或B)保险公司要赔多少钱?
(四)案情拓展
条款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
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
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
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
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95号
条款将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20万元,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50万元。

(2015年9月)《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
1 2 3弃权
禁止反言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容忍了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
重要事实、虚假陈述、对保险人欺诈等行为,但对
于严重的保险诈骗行为,不可抗辩条款是否仍然适用?在保险实务中该如何处理这种平衡?
推荐阅读
1.贾林青,《保险法判案新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谢谢聆听!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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