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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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issory 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所谓“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得以确立也颇费曲折。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合同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允诺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允诺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1947年,英国大法官丹宁审理High trees一案。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

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

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很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

为了向法院了解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1937年确定的租金水平交纳租金。

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为降低房租的协议提供约因。

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年租期。

英国法中的诚信原则——关于禁反言若干问题的研究

英国法中的诚信原则——关于禁反言若干问题的研究

收—— 的明确合 同 , 果双 方又 开始 了一 次协商 , 如 而这 次协 商可 以产生 使一 方认 为前一 个合 同所 规
作者 简 介 : 根 (95 , , 西樟 树 人 , 刘 16 -)男 江 副教授 , 学硕 士 , 法 主要 从 事 法理 学、 事 诉讼 法 、 据 法研 究 。 刑 证
实 的差 距而 出现 的 。其历 史演 变可归 纳如 下 :
收稿 日期 :0 1 0 — 0 2 1 - 9 1
有 的衡平 法 院在 审 案 中依 靠 的第 一 条 原则 是 : 双 方过 去 曾以 自己的行 为或 经 自己 同意 已经达成 了

项 以后会 产生 某种 法律后 果—— 比如惩 罚或 没
理论 和现 实意 义 。
_ 、
禁 反 言 原 则 的历史 进 路
可 以产 生使一 方认 为前 一个合 同所 规定 的那 些严
格 的权 利 将 不施 行 或 还 不 确 定 或 已经 作 废 的结 果 ,那 么原来 的合 同所规 定 的权利 和义 务是 否应 当执行 呢? 然 , 显 普通 法 “ 禁止 翻约 ” 不能 解决 这一
其 目的在 于 维 护公 平 与 正 义之 自然 法 则 。 目前 我 国 学界 对 此 缺乏 深 入 而 系统 的研 究 。 为 了 完善 诚 实信 用 原 则 , 我 国应 " 究 并借 鉴 禁反 言原 则 。 3研 -
关 键 词 :英 国法 ; 禁反 言 ; 法律 原 则 ; 实信 用 诚
( ) 契据禁 反 言到陈 述禁 反言 一 从
在英国, 初 , 起 为维 护 书 面契 约 的法律 效 力 , 普 通 法 上 确立 了 “ 止 翻 约 ” et p 1这 一古 老 禁 (s p e) o

论英国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

论英国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

论英国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其两大支柱。

十九世纪以来的古典英美契约法将对价规则作为核心理论,以对价与允诺的互为诱因关系作为合同可强制执行的唯一标准,其当时值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代,经济现实要求契约法最大限度的保障交易的迅捷与安全,因此以商事交易为模式设计的对价交易理论(bargain theory)符合并促进了自由经济最重要的形式—自由契约的发展。

然则社会演进至二十世纪,契约自由被加上了社会义务,法律为求稳定引进了更多的道德因素,后果之一即是表现在契约法理论上冲破了合同可强制执行的一元化标准,引入了以信赖理论为支撑的允诺禁反言规则,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对价理论的衰落、古典契约法在契约理论上的衰亡。

本文采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对允诺禁反言规则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并以期对中国的合同法理论有所借鉴。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分述如下:在第一章“允诺禁反言规则(Promisary estoppel)概述”中主要阐述允诺禁反言规则的产生渊源和确立缘由。

从产生渊源来说,允诺禁反言学说渊源于英国法上的两个具体制度:禁反言(estoppel)和弃权(waiver);从确立缘由上说,屏乃尔规则(rule in Pinnel’Case)和高树案(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v.High TressHouse Ltd)是其发展的两个重要阶段。

屏乃尔规则确认“在给付期限届满前所为的部分金钱支付,不得视为对全部债权清偿的给付”,其不公平及缺乏弹性,使得它脱离当时的商业习惯及交易方式的实际,并直接催生了允诺禁反言规则的产生。

而高树案则通过修正“屏乃尔规则”并突破了Jordon案确立的允诺禁反言只能适用于事实陈述而不能适用于将来允诺的陈规,最终确立了允诺禁反言规则。

在第二章中“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构成要素和适用范围”中,首先通过相关案例的分析,得出允诺禁反言规则的四大构成要素,即须有允诺的存在、允诺须确定、须有信赖或损害存在、如允许允诺人反言有违公平。

英美合同法十大经典案例

英美合同法十大经典案例

英美合同法十大经典案例一、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Hadley v. Baxendale)1. 故事是这样的。

有个磨坊主,他的磨坊轴坏了。

这磨坊轴就像磨坊的心脏一样重要。

他把这个轴交给一家运输公司,让他们运到能制造新轴的地方。

他告诉运输公司这是磨坊的轴,但没特别强调如果晚到会有啥严重后果。

结果运输公司晚点了,磨坊因为没有新轴就没法开工,损失了不少钱。

2. 法庭的判决。

法庭说呢,运输公司只需要赔偿在签订合同时能合理预见的损失。

因为磨坊主没把晚点会导致磨坊停工这种特殊损失告知运输公司,所以运输公司不用赔磨坊停工的那部分大损失,只需要赔一些基本的、能合理预见的损失,就像轴本身的价值之类的。

这个案例就确立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可预见规则的基础。

二、帕拉丁诉简案(Paradine v. Jane)1. 事情的来龙去脉。

帕拉丁把一块土地租给了简。

结果呢,这块土地被敌军占领了。

简就不想交租金了,他觉得这不是自己的错啊,土地都被敌人占了,自己啥也干不了。

2. 判决情况。

法庭可不这么认为哦。

法庭说,简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他就有义务交租金,不管发生了什么不可抗力之类的事情(当然在当时的法律观念下)。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普通法早期,合同义务的严格性,就是说只要你签了合同,就得履行,没太多借口可找。

三、拉弗尔斯诉维切豪斯案(Raffles v. Wichelhaus)1. 案例详情。

这两个人签订了一个棉花买卖合同。

合同里提到了一艘叫“无敌号”(Peerless)的船来运输棉花。

但巧的是,有两艘叫“无敌号”的船。

拉弗尔斯想的是一艘10月份出发的船,维切豪斯想的是12月份出发的船。

结果就乱套了。

2. 法庭判定。

法庭说,这双方根本就没达成真正的合同合意啊。

就好比两个人说要在一个叫“幸福咖啡店”见面,结果有两家“幸福咖啡店”在不同地方,那他们其实就没真的约好。

所以这个合同因为双方对重要条款(运输棉花的船)存在误解而无效。

这个案例确立了合同成立需要双方真实的合意这一重要原则。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反言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中创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1、须有允诺,这是允诺禁止反言分先决条件2、受诺人对允诺人有合理信赖,并信赖该允诺而行事3、公平,公平是贯穿于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始终的内核。

这项原则的范围···允诺禁止反言的法律特征:1、暂时性,该原则知识中止全力而不能最终消灭该权利2抗辩性,该原则并不为受诺人创设新的权利,也不为其设定新的诉因。

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允诺禁反言规则,被称为英美合同法的现代理论,它所倡导的契约法精神,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契约法共同追求的目标。

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允诺禁反言”的合同制度。

promissory estoppel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which in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y balance law establishes. \It mean that if the promise and promised not to Withdraw a confession or after the words, is based on principle, to one of the donoror no promise of a binding, and must be enforced. To estoppel constitute :1, with apromise, this is grants forbids a counter-word minute precondition 2, to promise the human to grant the human to have the reasonable faith, and trusts should grant handles affairs 3, fairly, fair is the penetration in granting forbids the counter-word principle throughout essence. The scope of the doctrine: is a matter of debate,but certain requirement must be met. It only applies to the modification of discharge of an existing conteactual obiligation.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 of promissory estoppel: 1, Temporarily, principle this knowledge discontinue with all strength and can eliminate this right finally, 2 person who contradict, principle this for open new right promise people, establish new reason of telling for it either.promissory estoppel , the modern theory known as Great Britain and America's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law spirit that it advocates, nowadays become the goal that the contract law of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pursues together. So, the contract system " promised to prohibit against the speech "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in our country.。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_裴明学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_裴明学

文章编号:1001-2397(2004)02-0107-06・专题研究・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裴明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收稿日期:2003-10-28作者简介:裴明学(1968-),男,四川渠县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诚信原则,对于违反先契约义务的当事人所追究的民事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依诚信原则对无对价的允诺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制度。

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但均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来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并分别在两大法系内发挥着平衡缔约当事人利益的功能。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在产生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信赖利益;先契约义务中图分类号:DF 5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 言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对大陆法系传统契约理论的重大突破,这一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的理论不独对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亦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吸收而形成了超越其传统对价理论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这两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对于传统的契约法理论的冲击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格兰特・吉尔莫在其名著《契约的死亡》中列为契约死亡的首要原因,对此,傅静坤博士在《二十世纪契约法》导论中有精彩的描述:“首先,以合意或(加上)对价为支柱构筑起来的契约概念在以诚实信用这一一般契约义务为基础而引入的缔约过失责任(或按英美法用语成为前契约责任)及信赖利益的广泛认同与司法实践上的应用下遭到瓦解,契约关系似乎已经开始向外伸展到与侵权法上的一般关系(不特定的人对特定义务的违反,而在契约关系中则表现为特定的人对不仅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的违反)难以截然区分的程度,从而使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之间的壁垒快将解体,并使十九世纪精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封闭的契约法体系摇摇欲坠。

英美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比较研究

英美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比较研究

虽然 历史迥异 , 但允诺禁 反言 的适 用 抗 辩 而 不能 作 为诉 因之 外 , 为 重 要 的 是 更
按 传统对价 理论 ,必 须有对 价存 在 要件是相似的。以美国 《 第二次 合同法 重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只能改变既存的法 即如果在订立合 同阶段 出现 了信 才能要求强制履 行合同 , 对价 “ 而 意味着 述》为例 ,主要有四点: 首先 ,须有允诺 。 律关系 , 就不能适用。也就是 在法律上具有某些价值的事物 , 其来 自原 存在 允诺是构 成禁止 反言 原贝 的 先决 条 赖对 方允诺而 受损 , 0 告。 它可 以是对被告的某种利益 , 或者 是 件。 没有允诺 , 自无从 产生 信赖 。 其次 , 受 说 对于先 合 同义务 ,允诺禁 反言无 能为
不容 易,按照通常的定义 , 允诺禁 反言是 分 。
对价制度虽然明确区分了合同是否可 的 ,但信赖利 益成 为另一种可能之后 ,信
信赖须从两方面 诺人或第 三人作为或 不作为, 且其允诺 引 以强制履行, 它提供 的衡量标准也存在 赖 的程 度就 自然 降低 了。 但 对方会产 起 了此 种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 了 公 平 的 目的 缺陷 , 而导 致该 制度在社 会活动 中暴露 考 虑,即站在允诺人的角度看 , 为 从
应当承认 , 无论是对价制度还是允诺 为影响 了受诺人的地位 , 受诺人 才可能受
的” 。在 C riv Mi 案 中法 官这样定 义 禁反言原则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 有损害 , ur . s e a 也才能请求允诺禁反言。 最后 , 以 对价 , 对价 是指 “ 合同一方得到 的某种权 然产物 。 着一个国家的发展 , 随 社会经济 公平为标准 。 追求公平 是允诺禁 反言 产生 也 利 、 益、 利 利润或好处, 或是他方 当事人克 活动 的多样化和复杂化 , 当传统的对价制 的基础 ,它贯穿于允诺禁 反言的始终 , 作为 由衡 平法而 来 制 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 度越 来越暴露 出它 的局 限性和弊端时 , 为 是该原 则的 目的所在 。 承担 某项 义务” 。 保证 社会的公平公正 、经济 的有 序发展 , 的这一原 则,旨在恢 复双 方地位 ,不允许

论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论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也正是 因为其 所具有 的法律指导 意义 ,衡平禁 反言原则 随着 历史发展 而不 断细化 ,并 以判例 的形
t r i n e ”一词 ,既能指 学说 、主义 ,也 可 以指 由先 例
形 成 的法律原 理 、原则 。称允诺 禁 反言 为规则 者 , 理 由也 不无道理 ,其 中马新彦 教授分别从 法律原则 与法律 规则 的特 征 、功能两个 角度提 出 , “ 学术 界
综 上所述 ,国外论著 以 “ d o c t r i n e ”指称允诺 禁 反 言 ,实际上是要 强调其本 身具有 的价值和正 义矫 正功 能 。体现 了其 对普通法 的补正与 指导意义 .但
由于适用时往往产生实体法的效力从而发展为实体法其实体法原则成形于表示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指当事人一方以言辞行为默认沉默等表示方式或者因其故意或过失使他方当事人相信某重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并据此为一定行为时为防止他方当事人蒙受损失法律禁止引起信赖的当事人否认其表示的事实
法律规则 ,非法律原 则 。 ”① 对 于允诺 禁反言究竟 为
原则抑 或规则 的问题 ,应 当历 史地看待 ,因为如果 纯粹从 逻辑 的角度 进行分析 和解释 ,并不 能产生完
全令人信服 的效果 。 允诺禁 反言发源 于衡平禁反 言 ,其理念 是依据
“ 原 则可能互 相冲突 ,所 以 ,原则有 ‘ 分量’ 。就是
的。
则?
在 关 于 允诺 禁 反 言 的 国 内文 献 中 ,论 者 或 用 “ 原 则” ,或用 “ 规则 ”来对其 进行指称 。称允诺禁
反 言为 原则者 ,可 能大体 是 出于英 文 的直接 翻译 ,
因为 “ d o c t r i n e o f p r o m i s s o r y e s t o p p e l ”中的 “ d o c —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摘要: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将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类比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产物。

在国际法中,禁止反言原则不但是一项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

禁止反言是以诚信原则,禁止不一致行为和契约理论未基础构建起来的国际法原则。

在端隆寺案中,国际法院可能出于维持现状的考虑而忽略了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建议国际法院对禁止反言原则采取更系统的做法,确保该理论的效力,维护国际法的法律确定性。

关键词:国际法;禁止反言;诚信原则;端隆寺案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LIANG Fei-yun(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1,Shaanxi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product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Anglo American law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estoppel is not only a general legal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Estoppel is an general principle based on the good faith, the prohibition of inconsistent acts and the theory of contract.In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y have neglected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oppel principle for the sake of maintaining the status quo.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hould adopt a more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he estoppel principle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heory and maintain the legalcertainty of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International Law;Estoppel;Good Faith;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一、前言从语义上来说,“禁止反言”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phiper,意思是关闭一个开口。

英美法禁反言观则概念浅析

英美法禁反言观则概念浅析

包括 契 据禁 反言 (s p e b ed 和协 议 禁反 言(s pe et pl yde ) o et pl o 禁 反 言规 则在英美 法 中是 一个庞 大而 繁杂 的规则 体系 , 一 反言 , 这 规 则既 体现 在程 序法 中又 体现在 实体 法中 , 既体现 于普 通法 又体 b o v nin s p e b ge me t ; yc n e t / t p l y are n) 另一类 是 当一方 当事人 o eo 等 现 于衡 平法 。 在英 美法 国家 的司法 实践 中运 用 非常灵 活 , 它 在不 因 信赖 另一 方 当事人 之前 的陈述 行事 而 导致 损 害时 禁止 另 一方 同的具 体案 件 中都有相 应 的禁 反言规 则予 以适用 , 其表 现 为一种 当事 人反悔 的禁 反言规 则 , 这种禁 反言 规则 又被称 为基 于信 赖之 r i c- e t p1。 ea a eo et ply e o r 具 体 的、 具有 可操 作性 的适 用方 式 , 非一 种概括 的 、 象 的法律 禁 反言 ( lnebsd s pe) 包括 陈述 禁 反言 (s p eb - 而 抽 精 神或 法律 政 策 。下面 就这 一规 则 的概 念做 一简 要分 析 。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e An 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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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 ( ) 口口 月上
英 蒸 法 禁 反 言 观 则 概 愈 麓 析

摘 要

禁 反 言规 则是 英美 法 中的一 类特 殊 的规 则体 系, 文对 这一 规 则的概 念做 出简要 分 析 , 本 梳理 出禁反 言规 则 的主要

个 人通 过 其 言语 或行 为 导致 另 _个 人相 信 了某 种特 定 的事 实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Metropolitan Railway Co。

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英国允诺禁反言原则案例

英国允诺禁反言原则案例

Queen's Bench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DENNING J.stated the facts and continued: If I were to consider this matter without regard to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law, there is no doubt that had the plaintiffs claimed it, they would have been entitled to recover ground rent at the rate of 2,500l. a year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term, since the lease under which it was payable was a lease under seal which, according to the old common law, could not be varied by an agreement by parol (whether in writing or not), but only by deed. Equity, however stepped in, and said that if there has been a variation of a deed by a simple contract (which in the case of a lease required to be in writing would have to be evidenced by writing), the courts may give effect to it as is shown in Berry v. Berry [1929] 2 K. B. 316. That equitable doctrine, however, could hardly apply in the present case because the variation here might be said to have been made without consideration. With regard to estoppel, the representation made in relation to reducing the rent, was not a representation of an existing fact. It was a representation, in effect, as to the future, namely, that payment of the rent would not be enforced at the full rate but only at the reduced rate. Such a representation would not give rise to an estoppel, because, as was said in Jorden v. Money (1854) 5 H. L. C. 185, a representation as to the future must be embodied as a contract or be nothing.

略论允诺禁反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运用

略论允诺禁反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运用

略论允诺禁反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运用来源: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一、据以分析的案例原告是一家出售手机的个体门市部,被告是一家批发手机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3月的一天,原告以1400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购得一部康佳手机,并遂后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孙某。

被告向原告售出手机时开出质量保证卡一张,上有“保证行货,假一赔十”的字样。

原告为此也向消费者孙某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

事后消费者孙某经上网查证,证实所购手机为假冒,遂要求原告赔偿其15000元。

原告向孙某支付赔偿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假一赔十”的违约金14000元,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1000元。

二、当事人双方的主要观点及法院处理结果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手机买卖合同已合法成立并实际履行,质量保证卡上注明的内容系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被告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其应具有拘束力。

“假一赔十”是被告对其违约责任所作的承诺,现被告提供的标的物确为假冒,就应当承担十倍赔偿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赔偿应相当于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赔偿额不超过一倍。

针对被告辩解,原告方进一步提出:合同法所规定的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条款,是以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衡量的,本案被告交付标的物不合格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5000元,即便假一赔十还不足以弥补,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对不足弥补损失部分的赔偿要求。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出于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而设立的,其目的是在双方约定的情况下,能够使消费者得到充分的赔偿,并不是用来限制守约方的。

而且本案原告不是消费者,也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原告方的观点,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4000元。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Legal S 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垒』圭垒垒.三!!!堡!望型奎遴篮蟹豳懋豳圈蟹圄酚法丘的鬃反畜原则向仲侠李兰摘要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关键词禁反言单方声明默认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9.02从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开始,经过长期的发展,禁反言被明确作为一个国际法规则大量适用于国际司法实践,并且已经发展出较为完整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法和禁反言原则(一)概述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est o.ppel),‘3’并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仲裁和诉讼当中。

虽然有着相似的名称,但是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相比,国际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有着不同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由于长久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一个类型多样、作用不同的规则体系。

主要的禁反言类型有记录禁反言(est oppel b)rr ecor d)、判决禁反言(est o.ppel byj udgm e nt)、契据禁反言(e st oppel bydee d)、表示禁反言(e s-t oppe l byre pre se nt a t i on)、允诺禁反言(prom i ss or yes t oppe l)等等,各种禁反言类型都有独特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规则。

其中既包括证据法规则,又有实体法规则,总的说来,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尚未发展出如此丰富细致的规则体系,首先是因为它产生较晚,在1929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塞尔维亚贷款案中,“禁反言”才首次出现在国际法中,目前的历史还不到一个世纪: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中,禁反言原则才被首次用于确定领土主权归属。

缔约过失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分别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上的发现。

两者有着相似之处,同时也有着诸多的区别。

在两大法系之中,它们以不同的形式维护着实质相同的利益。

【关键词】缔约过失允诺禁反言信赖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简介(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德国传统的普通法理论中,责任的产生过程是:合意一一契约——责任,德国普通法对交易双方所缔结的契约严加保护,但在契约未曾成立的缔约阶段中,因一方过失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

为了较完善的维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发表了《缔约过失责任无效或未完成之契约中之损害赔偿问题》一文,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明确承认了对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二)允诺禁反言原则(promissory estoppel)的确立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是指于适当的个案或情形下,使无偿之允诺生拘束力,而得以强制执行之原则。

想要阐述清楚允诺禁反言应先从约因说起。

约因(consideration)亦即对价,是英美契约法中的一个具有特色的概念。

“有价值的约因,乃由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而做出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许诺而支付的代价。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约因理论的弊端慢慢显露出来,对价制度的作用主要强调“一个没有付出代价而获得利益的人没有理由强制利益提供者履行其诺言”,这是其合理之处。

但在商业实践中,对价制度僵化而且缺乏弹性,危及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比如,当事人随意撤销要约或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给受要约人或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在对价制度下可不负任何责任,这显然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因此,允诺禁反言原则由此作为对价理论的对立面而形成发展起来,是为彰显社会公正所确立的一项衡平法制度。

保险法上的禁反言原则刍议

保险法上的禁反言原则刍议

保险法上的禁反言原则刍议王萍;甘燕【摘要】我国《保险法》经2009年修订,在保险合同法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该法第16条对如实告知义务做了全面叙述,而其中第六款则被视为对禁反言原则的承认。

禁反言原则是对价理论衰落的过程中产生的一项重要合同法原则。

基于合理期待理论,英美保险法借鉴了合同法上的这一原则,并将其适用于保险人一方。

当保险方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或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当对投保方的合理期待进行保护,禁止保险人以合同条款对抗投保方。

禁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上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项重要规则,且其适用之情形亦有扩张之趋势。

文章试图通过对禁反言原则的全面考察,厘清内涵,并就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和条件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出我国《保险法》当前对禁反言原则理解的偏差,并为我国立法之相关制度设计提供借鉴。

%After 2009 renew of Chinese Insurance Law, the Act 16th was Our country's Insurance Law system has made a big progress after its 2009 amendment. In article 16 duty to inform is fully described and the 6th provision of that article is deemed as the accept of espotell. Espoteel was an important contractual principle during the decline of consideration doctrine. Based on the 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 espoteel was tak- en and applied into the party of insurer by British and American insurance law. When there is a diverge be- tween insurer's conduct and commitm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insurance contract we shall protect the reason- able expectation of insurer and prohibit the insurer confront the insured with insurance contract provisions. Espottel is an important rule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both contractualparties in insurance law, whose application has the trend of expansion.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e deviation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espoteU and provide advices on our country's relevant law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overall examine, clarification of content and the specific analysis on scope, conditions and principals of application.【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6页(P12-17)【关键词】禁反言;对价;合理期待【作者】王萍;甘燕【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4我国《保险法》经2009年修订,在保险合同法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该法第16条对如实告知义务做了全面叙述,而其中第六款则被视为对禁反言原则的承认。

Promissory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 sory‎Estop‎p el所谓“允诺禁反言‎” (Promi‎s sory‎Estop‎p 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得以确立也‎颇费曲折。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合‎同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约因(对价)(consi‎d erat‎i 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允‎诺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 .Metro‎p olit‎a n Railw‎a y Co.案时就提出‎了允诺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 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1947年‎,英国大法官‎丹宁审理H‎i gh trees‎一案。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

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

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很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

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之功能

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之功能

浅析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之功能摘要:本文致力于阐明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的存在理由及价值。

笔者主要从其适用范围入手,在阐述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上的现有规定,认为:现今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立足于补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大量存在于合同磋商过程、订立过程、甚至履行过程,由于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基础,其适用及有极大的弹性,所以,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只构成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的功能的一部分。

关键词:允诺禁反言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一、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的适用范围汉德法官曾建议,第90条①如果说有任何适用空间的话(他对此持怀疑态度),其都仅应被限制于捐献的或赠与的允诺。

吉尔摩将汉德法官的意见形象地描述为:专业选手应当根据专业规则进行比赛,在商业环境中,a向b发出一个要约,那么a对b的责任应当取决于要约、承诺和对价的正式规则,而不是依赖于其他规则。

②允诺禁反言原则在美国的早期法律适用主要集中在非商业领域,如家庭内的赠与、慈善捐款等。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逐渐向商业领域渗透。

以下是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的主要适用范围:(一)无偿赠与性允诺无偿赠与性允诺包括有信赖损害的允诺和无信赖损害的允诺。

1.有信赖损害的赠与性允诺指由允诺人做出,受诺人对此产生信赖并因允诺人反悔而遭受损害的允诺。

即使此类允诺没有对价支持,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也不能允许作出该允诺的人对自己的允诺反悔。

这是允诺禁反言原则在美国适用的最初情形,法律以此来保护一方因信赖而导致的实际损害。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这种情形下适用,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允诺人明确做出了允诺;二、受诺人对此产生了信赖;三、允诺人有理由期待信赖会发生;四、需强制执行允诺方能避免不公平。

2.无信赖损害的赠与性允诺允诺禁反言原则适用的此类情形是指由允诺人事后反悔已做出的允诺,虽未给受诺人造成实质损害,但以诚实信用或公序良俗原则允诺人也不得反悔。

该类允诺主要包括慈善性捐助和婚姻上之财产赠与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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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考察
在世界范围内,我们大致可以把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和制定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以其判例法和不成文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在其中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其两大支柱。

对价规则在19世纪的英美古典契约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价和允诺互为诱因作为合同的基本执行标准,不可否认的是,在高速发展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这种契约理论符合了时代经济的要求,对于契约的发张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时光不会只停止在某一个时代便停滞不前,到了20世纪,更多的社会义务对于契约产生了影响,法律在发张之中也不可避免的加入道德因素,这可以集中的表现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把诚实信用体现在其合同法之中。

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被作为民法的基本准则,而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集中的表现在了冲破了传统契约法上面的合同执行的标准,引入了以信赖理论为基础的允诺禁反言规则,这无疑会对于传统的契约理论,对价交易理论在契约法上的作用产生了冲击。

本文通过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对于允诺禁反言规则进行了分析。

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如下:在第一章“英国法的允诺禁反言渊源”中,主要说明了英国法的允诺禁反言产生的渊源和确立理由。

在产生的渊源上面,主要说明了两个英国法上的重要制度,也就是禁反言和弃权;在案例发展上面,屏乃尔案对于允诺禁反言产生了特别重要的催生作
用,Huges.v.Metropolitan Railway(1877)案则对于弃权规则起到重要的体现,丹宁勋爵在1947年的高树案中以其独有的魅力确定了允诺禁反言规则的适用。

在第二章“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渊源”中,主要说明了美国法的允诺禁反言产
生的渊源和确立理由。

霍姆斯的对价交易理论可谓在美国契约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科宾用信赖作为武器对于传统的对价交易理论进行反驳。

1898年的Ricketts.v.Scothorn案首次在美国确立了禁反言规则,而在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对于允诺禁反言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

在第三章“允诺禁反言眼规则的构成要素和具体适用范围”中,首先解释了允诺禁反言的构成要素,也就是当事人之间必须有允诺存在,受允诺人必须依据允诺行事和不公正的要求三个主要因素。

其次,通过库姆案说明了允诺禁反言不能作为诉因,而且允诺禁反言只适用于债务减少的合同变更案件。

在第四章“允诺禁反言的作用和维护”中,首先分析了其对于对价理论的重大冲击,然后说明了允诺禁反言在前契约义务中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对于允诺禁反言和缔约过失的不同进行了比较。

在对于维护和救济上面,两种方式比较可取,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在第五章“允诺禁反言规则和意思表示理论”中,首先对于意思表示理论在大陆法国家中的基本规定和做法做了一个分析,同时作为允诺禁反言和意思表示理论的目的是保护合理信赖,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在最后的时候作出两者之间的比较,指出不同的制度实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作为弥补对价理论不足的允诺禁反言规则,大陆法是通过意思表示制度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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