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展开全文所谓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主张某项损害有资格信赖这一行为并据此行事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当一个人作与他自己的行为相反的意思表示为法律所禁止时,禁止反言就发生了。
矛盾的立场、态度或行为过程不得被用于使其他人遭受损失或损害。
简言之,一个人的言行应前后一致,若其言行前后矛盾而致损害信赖或依其先前言行行事的人的利益时,法律予以禁止。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也被称为“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等。
禁止反言原则在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采用,既有公司法上的禁止反言,也有合同法上的禁止反言,同样也有合伙法上的禁止反言等。
但是,究竟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英美法中尚无统一的定论,英国学者鲍尔给禁止反言原则下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作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
”这段描述明确指出了禁止反言原则的表象及结果。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所陈述的事实和所主张的权利应当诚实,也不应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但是,诚信原则仅仅是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本身并没有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而“禁止反言”原则则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延伸性处理。
“禁止反言” 原则不但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恪守信用、诚实、客观,而且要对不履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作出“禁止反言”的裁决,使其自食其果。
因此,“禁止反言”原则是对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延伸。
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事实进行歪曲,然后又为自己的利益再将已经被歪曲的事实进行纠正;或者事先作出许诺,为了自己的利益又进行反悔,这本身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
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第一,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
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
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见ThePostChaser〔1981〕2Lloyd‘sRep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第四,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在Hughesv.MetropolitanRailwayCo(1877)2AppCas439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
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
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
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
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
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
Nothing can break you all at once, nor can there be one thing that can make you climb into the sky, walk slowly, and watch slowly. Life is a process of slowly accumulat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三个,即当事人明示或者是默示认可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的、认可对方提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证据的、认可对方举出的证据的,在作出这三种法定诉讼行为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都不能再进行反言,否则视为违背诚信原则。
一、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情形有: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法定诉讼行为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具体包括:⑴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⑵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⑶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⑷在《海事调查表中》的陈述和举证.上述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诉讼行为的样态一般表现为作为,而且其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模模糊糊、模棱两可,“不知道”、“记不清了”等都不能视作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诉讼行为。
但在如下法定情形下,禁反言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以适用禁反言原则;⑵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的,该代理人的承认同样应当遵循禁反言原则。
二、确立禁反言原则意义是什么?1、防止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维护诉讼程序安定。
在辩论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中得到了充分尊重,但这也给当事人滥用处分权制造了机会,引发了各种诉讼道德风险的发生。
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规则
民事诉讼中禁⽌反⾔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禁⽌反⾔规则就是基于诚实信⽤原则⽽衍⽣出的⼦规则,如当事⼈在⼀审阶段以合同有效为由提出相应抗辩,在⼆审阶段再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基于禁反⾔规则,对其⼆审新提出的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民法院不予⽀持。
当事⼈在⼀审阶段未提出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在⼆审阶段提出的,考虑到合同效⼒问题是合同纠纷的前提性问题,⼈民法院仍应就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撤销权是否已过存续期间进⾏审查。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作者:向仲侠李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5期摘要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关键词禁反言单方声明默认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9-02从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开始,经过长期的发展,禁反言被明确作为一个国际法规则大量适用于国际司法实践,并且已经发展出较为完整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法和禁反言原则(一)概述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estoppel),并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仲裁和诉讼当中。
虽然有着相似的名称,但是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相比,国际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有着不同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由于长久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一个类型多样、作用不同的规则体系。
主要的禁反言类型有记录禁反言(estoppelbyrecord)、判决禁反言(estoppelbyjudgment)、契据禁反言(estoppelbydeed)、表示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等等,各种禁反言类型都有独特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规则。
其中既包括证据法规则,又有实体法规则,总的说来,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尚未发展出如此丰富细致的规则体系,首先是因为它产生较晚,在1929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塞尔维亚贷款案中,“禁反言”才首次出现在国际法中,目前的历史还不到一个世纪;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中,禁反言原则才被首次用于确定领土主权归属。
其次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际法发展自身特点决定的,由于不存在一个国际法立法机构,禁反言原则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法院的案件裁判,比起国内法,国际法的司法实践活动就要相对要少一些。
“允诺禁反言”原则论(一)
“允诺禁反言”原则论(一)一、“允诺禁反言”的概念及渊源“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定合同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
根据传统的对价理论,受诺人对允诺发生依赖,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恩惠性允诺的约束力都不发生影响。
然而,1898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在里奇兹诉斯科森案中所作的判决对这一传统发起了挑战。
该案中,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扶养你。
”原告在此以后依其祖父的要求辞去了原来的工作。
然而其祖父并未履行其诺言。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指出:原告的祖父希望原告放弃其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他的这一赠与将引起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
在此影响下,原告放弃了工作,从而面临困难的处境。
此时,如果准许出票人以其允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
1](p34)此所谓不得自食其言规则。
这一规则随后受到了那些敢于挑战对价制度的法学家们的热情呵护,终于在1932年被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采纳,后发展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第一项之规定:“若允诺人有理由期望其允诺会引致受诺人或第三人作为或不作为,且其允诺引致了此种作为或不作为,则唯有强制执行该允诺方可避免不公正时,该允诺具有拘束力。
因违反允诺而准许的救济可以限制在维护公正所需的范围内。
”英国确立“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典型判例是丹宁大法官所作的高树案判决。
此案中,原告于1937年将其公寓全幢租与被告,年租金2500英镑。
被告遂将此公寓分租出去。
但1939年二战爆发,被告承租的公寓大部分闲置,因而在1940年原告同意被告请求将年租金减少一半。
1945年二战结束,被告承租的公寓客满。
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自1945年公寓客满后补缴租金。
丹宁法官判决原告胜诉,确立了“允诺禁反言”规则,即“如债权人对债务人表示接受少数数目以清偿较大数目之债务,经债务人业已依约履行,纵债务人未给予债权人其他酬劳或对价,此项约定即生效力,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反言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中创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1、须有允诺,这是允诺禁止反言分先决条件2、受诺人对允诺人有合理信赖,并信赖该允诺而行事3、公平,公平是贯穿于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始终的内核。
这项原则的范围···允诺禁止反言的法律特征:1、暂时性,该原则知识中止全力而不能最终消灭该权利2抗辩性,该原则并不为受诺人创设新的权利,也不为其设定新的诉因。
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允诺禁反言规则,被称为英美合同法的现代理论,它所倡导的契约法精神,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契约法共同追求的目标。
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允诺禁反言”的合同制度。
promissory estoppel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which in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y balance law establishes. \It mean that if the promise and promised not to Withdraw a confession or after the words, is based on principle, to one of the donoror no promise of a binding, and must be enforced. To estoppel constitute :1, with apromise, this is grants forbids a counter-word minute precondition 2, to promise the human to grant the human to have the reasonable faith, and trusts should grant handles affairs 3, fairly, fair is the penetration in granting forbids the counter-word principle throughout essence. The scope of the doctrine: is a matter of debate,but certain requirement must be met. It only applies to the modification of discharge of an existing conteactual obiligation.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 of promissory estoppel: 1, Temporarily, principle this knowledge discontinue with all strength and can eliminate this right finally, 2 person who contradict, principle this for open new right promise people, establish new reason of telling for it either.promissory estoppel , the modern theory known as Great Britain and America's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law spirit that it advocates, nowadays become the goal that the contract law of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pursues together. So, the contract system " promised to prohibit against the speech "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in our country.。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摘要: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将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类比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产物。
在国际法中,禁止反言原则不但是一项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
禁止反言是以诚信原则,禁止不一致行为和契约理论未基础构建起来的国际法原则。
在端隆寺案中,国际法院可能出于维持现状的考虑而忽略了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建议国际法院对禁止反言原则采取更系统的做法,确保该理论的效力,维护国际法的法律确定性。
关键词:国际法;禁止反言;诚信原则;端隆寺案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LIANG Fei-yun(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1,Shaanxi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product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Anglo American law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estoppel is not only a general legal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Estoppel is an general principle based on the good faith, the prohibition of inconsistent acts and the theory of contract.In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y have neglected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oppel principle for the sake of maintaining the status quo.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hould adopt a more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he estoppel principle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heory and maintain the legalcertainty of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International Law;Estoppel;Good Faith;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一、前言从语义上来说,“禁止反言”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phiper,意思是关闭一个开口。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Metropolitan Railway Co。
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禁⽌反⾔原则禁⽌反⾔原则的概念禁⽌反⾔是普通法法律制度中设置的⼀种机制,法院可以借此阻⽌或禁⽌某⼈作出断⾔或⾷⾔;这种司法制度上的限制就被称为被禁⽌反⾔。
禁⽌反⾔可以阻⽌某⼈提出某个特定的请求。
禁⽌反⾔的法律原则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同时它也是国际法的⼀个概念。
Estoppel is a judicial device in common law legal systems by a court may prevent or "estop" a person from making assertions or from going back on his or her word; The person being sanctioned is "estopped". Estoppel may prevent someone from bringing a particular claim. Legal doctrines of estoppel are based in both common law and equity. It is also a concept in international law.禁⽌反⾔原则当然也适⽤于商事领域例如:某发起⼈以有限责任实体/公司法⼈名义(实际不是有效设⽴的公司法⼈)对外签合同做⽣意,⽆论此⼈这么做是有意还是⽆意的,此时有个交易相对⽅信以为真和这家所谓的有限责任实体/公司法⼈做了业务,这个交易相对⽅之后便不能再以该实体不具有有限责任实体/公司法⼈资格⽽寻求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去追索发起⼈个⼈的财产。
同理,当该发起⼈被起诉要求履⾏合同义务时,该发起⼈也不得以⾃⼰尚未设⽴有效合法的公司法⼈⽽企业逃避合同责任。
Corporation by estoppel applies against someone who operates a business as if it were a limited liability entity orcorporation,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re was a good faith effort by the business to incorporate. The person doing business with such an entity, as if it were a limited liability entity or corporation, may later be estopped from arguing that it is not in fact a limited liability entity, in an attempt to reach the assets of the incorporators. For the same reason, defendants who had acted as a corporation will be estopped from denying liability as a corporation when sued by a plaintiff who had relied on the defendant's corporate form when dealing with the defendant.当前,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禁⽌反⾔原则,但我国民法上已确⽴的诚实信⽤原则与之类似。
浅析国际法中的禁反言原则
浅析国际法中的禁反言原则摘要:禁反言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它源于英美法系中平衡法的禁反言理论,但是经过长期的发展及大量的国际司法实践,该理论体系已经较为完善,研究该理论将更有利于我国领土海域争端的解决。
关键词:禁反言原则承认禁反言原则最早源自于英美法系中商法的基本原则中,逐渐地也在国际法中引入此原则。
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是禁反言原则第一次适用于具体的国际案例之中。
然而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中,禁反言原则方被首次用于解决领土主权归属问题。
发展至今,禁反言原则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适用规则,乃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目前,在同样涉及到我国的南海争端问题中,禁反言原则也已成为争端国辩护的理论依据之一。
一、禁反言原则概述(一)英美法系与国际法中禁反言原则比较禁反言原则,是指基于一方由于其自身的行为使之不得主张有损他方的权利,他方有权信赖这种行为而行事,此时允诺方不得反悔。
英美法系中的禁反言原则与国际法中的禁反言原则粗略比较之下,两者似有异曲同工之处,实际上,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第一、两者的适用主体完全不同。
前者所适用的主体应当是平等关系中商事主体双方,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法定主体。
关于后者应适用何种主体,国家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经常出现的一个主体,但却并不是唯一的主体。
随着近几年一些国际法规则逐渐开始适用于自然人、商业组织、环境污染等领域,国际组织与自然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中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主体也为人讨论。
在笔者看来,国际组织应当可以作为主体之一,因为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理应适用国际法中类似禁反言原则这样的一般法律原则,否则将是对一般法律原则的普适性的一种违背。
而且将国际组织纳入进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主体之中,更有利于规范各类国际组织,将诚实信用原则更有效地贯彻始末。
反观自然人,在与他国的交涉过程中,他们所表达的观点终究代表国家的意志,是国家意思表示的一种表现形式。
故我认为,自然人不能作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主体。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三个,即当事人明示或者是默示认可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的、认可对方提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证据的、认可对方举出的证据的,在作出这三种法定诉讼行为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都不能再进行反言,否则视为违背诚信原则。
一、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情形有: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法定诉讼行为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具体包括:⑴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⑵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⑶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⑷在《海事调查表中》的陈述和举证.上述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诉讼行为的样态一般表现为作为,而且其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模模糊糊、模棱两可,“不知道”、“记不清了”等都不能视作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诉讼行为。
但在如下法定情形下,禁反言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以适用禁反言原则;⑵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的,该代理人的承认同样应当遵循禁反言原则。
二、确立禁反言原则意义是什么?1、防止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维护诉讼程序安定。
在辩论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中得到了充分尊重,但这也给当事人滥用处分权制造了机会,引发了各种诉讼道德风险的发生。
当事人在诉讼中出而反尔,故意做出前后矛盾的言词和行为,正是对处分权滥用的表现,这容易造成诉讼突袭、诉讼拖延等后果,可能对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和安定性造成严重影响,而禁反言原则的实施,能有效防止当事人处分权的滥用,维护诉讼程序安定。
2、确立科学的推定原则,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追求客观真实往往会成为一种奢望,“因为在民事案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在随时变化,因而只有变化的真实,而无绝对的真实”从一般规律来讲,当事人故意做出前后矛盾的言行,多出自趋利避害的动机,因此,其在后的言行较之其在前的言行更具主观性,从而更加难以采信,禁反言原则将当事人在前的言行推定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做,遵循了发现案件事实的一般规律,更利于达到最终发现案件事实的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及其例外
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及其例外民事诉讼是否允许反言?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与其在诉状中的陈述自相矛盾时,应采信诉状中的陈述还是其当庭陈述?如果当事人当庭陈述与起诉状中的陈述自相矛盾,又未能提供证据足以推翻其诉状上的相应陈述,则应否定其当庭陈述而采信其诉状中的陈述,此即民事诉讼之禁止反言。
对此,(2016)最高法行申3509号《民事裁定书》如此评述:“本院认为:……李新民在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提出作出被诉强拆行为时未出具书面材料、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其不知涉案房屋系何人、何部门所拆,但该主张与起诉状内容明显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起诉状及此前的陈述。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人民法院采信其之前陈述认定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禁止反言,即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
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即须对该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
也称“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供”等(引自2001年4月15日《法制日报》第三版王妍的《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一文)。
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在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时,如不能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足以否定先前的陈述,则法院通常会采信当事人的最初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体现了禁止反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发言,正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据此,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自认的,应当适用禁止反言规则,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先前自认,其后续撤回自认无效。
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允诺禁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做出的允诺应当遵守,不得反言推翻或否认该允诺。
在我国合同法中,允诺禁反言原则被视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一、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内涵允诺禁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者法律规定中明确做出的承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反悔或否认。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合同法理论系统中,允诺禁反言原则被视为合同法的灵魂和核心,关系到合同的稳定性和信用度。
二、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允诺禁反言原则适用于各种合同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类民事合同关系。
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合同,一旦当事人做出了明确的承诺,都应当受到允诺禁反言原则的约束。
在实际法律案例中,允诺禁反言原则也适用于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合同法具有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允诺禁反言原则对合同的履行和终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不得随意违约或反悔。
在合同终止或争议解决过程中,允诺禁反言原则也能够有效维护合同的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统一。
2. 提升合同效力允诺禁反言原则能够提升合同的效力和权威性,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推行力。
当事人在签订合如果能够坚持承诺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将进一步提升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增进合同权利的保障和责任的履行,从而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合同关系。
3. 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允诺禁反言原则对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行业规范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合同交易中,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觉遵守承诺,不随意反悔或否认,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商业环境,推动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促进社会诚信的建设和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国际法学专业论文)禁止反言在国际法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摘要随着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禁止反言在解决国家领土争端、海洋划界、国籍关系和外交保护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中的运用更是促进了国际法学界对该理论的研究。
但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禁止反言来源于英美契约法并与其中的诚实信用和缔约过失等理论有诸多相同之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约束了其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其适用范围也大多限制在国内法的领域。
虽然在先前的研究中也有国际法学者对该问题有所涉猎,但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并未在国际法领域进行系统和全面的研究。
由此,笔者对禁止反言在国际法适用中的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讨论,以期为国际法的发展寻求更为切实可行的方向指引。
同时也希望以此引起更多国际法同行对该理论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禁止反言;诚实信用;单方允诺ABSTRACTABSTRACTWith the evolution of the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s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solution of territorial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the maritime delimitation, the nationality matters and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In particular, its use in the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 and arbitration has furthered the research of the field. Nevertheless, it’s also noted that that the theory which originated from the common contract law shares lots of similarities with the good faith theory and the fault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tract. has restrained the development of to a certain ext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Its application was also limited in the domain of the domestic law. Although some scholar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ir research wrote of this question, no thorough and complete study was yet made. So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ystematically the issu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s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order to advance its theoretical framework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 Estoppels ; Good faith; Unilateral Promise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禁反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禁反言,又称禁止反言、禁反悔,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于已作出过的陈述或承诺,不得在之后的诉讼中反悔。
禁反言原则源于罗马法,现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禁反言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禁反言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禁反言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禁反言的概念禁反言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于已作出过的陈述或承诺,不得在之后的诉讼中反悔。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禁反言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49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或者承诺,不得在诉讼中反悔。
”这一规定明确了禁反言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禁反言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不得反悔已作出的陈述或承诺禁反言原则的核心在于禁止当事人反悔。
一旦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诉讼中作出了陈述或承诺,就不得在之后的诉讼中反悔。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1)败诉风险:当事人反悔已作出的陈述或承诺,可能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怀疑,从而增加败诉风险。
(2)赔偿损失:当事人反悔已作出的陈述或承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律师费:当事人反悔已作出的陈述或承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律师费。
3. 当事人承担不利社会评价禁反言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反悔已作出的陈述或承诺,将损害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损害社会诚信。
因此,当事人承担不利社会评价的后果。
四、禁反言原则的例外情况1. 重大误解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作出陈述或承诺时,由于重大误解导致其陈述或承诺与真实意思不符,可以申请撤销。
2. 欺诈、胁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作出陈述或承诺时,遭受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可以申请撤销。
3. 证据灭失、无法取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诉讼中,由于证据灭失、无法取证等原因,导致无法证明其陈述或承诺的真实性,可以申请撤销。
理论探讨浅谈禁反言规则的适用
理论探讨浅谈禁反言规则的适用(一)禁反言规则的内容禁反言规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或者仲裁中的言行已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了某种合理期待,当对方按照此合理期待行为时,该当事人却作出与此前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言行的法律效果予以否定。
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反复无常、矛盾的言行,保障案件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以最高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为例,该案被告在一审过程中已经放弃的部分请求在二审中又重新提起上诉,最高院认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不得反言”原则,因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审理。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禁反言规则,但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有了禁反言规则的实践。
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件来看,我国对禁反言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对当事人自认之撤回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否则当事人不能撤回自认。
如果将自认和撤回自认看做先后两个行为,那么两个行为内容自相矛盾,该规定即可作为禁反言的有关规定。
第二是案件管辖,意在通过当事人的答辩使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获得案件管辖权;第三是确定上诉撤回行为的效力,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
(二)禁反言规则的表现形式禁反言规则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发挥不同的作用。
英美法系的禁反言规则来源于古日耳曼法的答辩状禁反言,其核心是禁止当事人任意否定之前作出的表示或者行为。
其具体构成制度,根据各学说的总结来看,主要包括行为上的禁反言和裁判上的禁反言两类。
行为上的禁反言指的是衡平法上的禁反言,即当事人不能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与之前行为、言辞不同的态度,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裁判上的禁反言与行为上的禁反言最大的区别在于,裁判上的禁反言的基础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前诉法院的判决,即前诉判决中所做的认定,当事人不得否认或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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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
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
第一,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
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
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见ThePostChaser〔1981〕2Lloyd‘sRep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
第四,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在Hughesv.MetropolitanRailwayCo(1877)2AppCas439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
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
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
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
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
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1988年,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通过WaltonStore(Interstate)Ltdv.Maher(1988)164CLR387,对禁止反言作了淋漓尽致的解释。
简要案情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租赁和建设项目进行谈判,原告是土地所有人,他希望将土地出租给被告。
同时,针对被告的特殊要求,原告也希望将土地上的原有建筑推翻,新建一个建筑。
当谈判进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双方的律师都已经被告知要准备正式的合同文本。
原告签署了合同,将合同通过自己的律师
交对方签署、交换。
原告认为这个项目时间紧迫,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开始推翻原来的建筑,准备建设新建筑。
此时,被告知道原告已经开始动工,却通知自己的律师且慢,因为他又有了其他想法。
当原告已经完成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被告通知他,他们决定放弃这个项目。
原告起诉,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基于信任存在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虽然他已经签字的协议没有被传回来。
此时被告放弃这个项目,违反了他们之间存在的默认的允诺,是反言。
被告反驳说,原告不能运用禁止反言原则,因为禁止反言不是一个诉因。
同时,双方之间没有一个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没有适用禁止反言的基础。
最高法院以多数人的意见判决驳斥了被告的辩驳。
法院认为,禁止反言可以是起诉的诉因;禁止反言可以是一个盾,同时也是一个剑.
但是,英国法院是否能遵循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英国仍然引起争论;禁止反言是否是一个诉因也是争论之一。
在美国,通过判例确定了禁止反言原则,见Malaker,supra,163N.J.Super.at479,385A.2d222.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满足以下四个要素,就能获得禁止反言诉讼的胜诉:
1)一方的要约是清楚并且确定的;
2)做出要约的一方在发出要约时期望对方信赖其要约;
3)收到要约的一方对要约的信赖必须是合理的;
4)信赖要约的一方基于信赖对方发出的要约而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即损害是信赖要约的结果。
在以上条件下,如果不责令发出要约的一方实施其要约,对受要约的一方就是不公平的。
禁止反言原则的目的是避免在不强制执行这种允诺,就会对信赖要约的一方产生实质性损害或不公正。
上述情况下,信赖要约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其允诺或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麦克米伦法学精要丛书影印本第四版117-118页。
见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S.Harris教授《商业合同法》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