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_裴明学
民法重述|我国实证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建构
民法重述|我国实证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建构编者按《民法典》出台之际,也是民法重述之时。
所谓“重述”,意在说明《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制度均有其历史渊源,回顾其从罗马法到近代欧陆乃至亚洲的大陆法系传统及其流变,观察其发展变化,有助于在历史的视角下理解《民法典》的具体制度。
于此之上,“重述”更要阐释具体制度在当下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展开,解析其构成、体系,说明其适用范围及方法。
职是之故,“重述”的目的不在于言人所未言,毋宁在于已有知识的综合、追溯、说明及普及,于短小篇幅里,让读者有所得,亦有所思。
第四讲|我国实证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建构本文共6898字,15分钟阅读时间在前三讲中我们考察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理论,第四讲要探讨的则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法上是如何建构的,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所涉不同法律条文的规范目的、适用关系如何。
壹、我国实证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建构(一)我国实证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体系日本学者円谷峻教授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无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民事责任体系上得到说明,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仅系总括不同种类法律上救济方法之便宜的“标题”,无法在缔约过失责任概念中得出一个具备统一要件与效果之规范。
(为方便阅读,参考文献统一列于每讲之后)円谷峻教授的见解指明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特征,那就是不同缔约过失行为之间存在明显区别,职是之故,立法以及学说往往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具体展开。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化方法,我国学者大体提出了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为根据《合同法》第42条及第43条(《民法典》第500条及第501条)对缔约过失行为的示例区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四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种分类方式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第二种方案虽同样是以缔约过失行为为类型化线索,但并不局限于《合同法》第42条及第43条对缔约过失行为的例举,还包括了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擅自撤销要约、中断缔约以及合同无效时的缔约等诸多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仇晓光;刘悦
【期刊名称】《中外企业家》
【年(卷),期】2014(000)023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发轫于德国,并以信赖利益理论作为基石,旨在规制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之时的赔偿责任.本文试从考量缔约过失责任角度出发,在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特征、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立法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总页数】2页(P260-261)
【作者】仇晓光;刘悦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吉林舒兰1326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问题 [J], 徐正
2.缔约过失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J], 胡贤斐
3.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的新视野——评《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J], 王圣诵
4.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问题 [J], 徐正
5.侵权法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互动——一个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发展原因的探讨 [J], 田晓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允诺禁反言”原则论(一)
“允诺禁反言”原则论(一)一、“允诺禁反言”的概念及渊源“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定合同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
根据传统的对价理论,受诺人对允诺发生依赖,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恩惠性允诺的约束力都不发生影响。
然而,1898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在里奇兹诉斯科森案中所作的判决对这一传统发起了挑战。
该案中,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扶养你。
”原告在此以后依其祖父的要求辞去了原来的工作。
然而其祖父并未履行其诺言。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指出:原告的祖父希望原告放弃其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他的这一赠与将引起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
在此影响下,原告放弃了工作,从而面临困难的处境。
此时,如果准许出票人以其允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
1](p34)此所谓不得自食其言规则。
这一规则随后受到了那些敢于挑战对价制度的法学家们的热情呵护,终于在1932年被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采纳,后发展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第一项之规定:“若允诺人有理由期望其允诺会引致受诺人或第三人作为或不作为,且其允诺引致了此种作为或不作为,则唯有强制执行该允诺方可避免不公正时,该允诺具有拘束力。
因违反允诺而准许的救济可以限制在维护公正所需的范围内。
”英国确立“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典型判例是丹宁大法官所作的高树案判决。
此案中,原告于1937年将其公寓全幢租与被告,年租金2500英镑。
被告遂将此公寓分租出去。
但1939年二战爆发,被告承租的公寓大部分闲置,因而在1940年原告同意被告请求将年租金减少一半。
1945年二战结束,被告承租的公寓客满。
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自1945年公寓客满后补缴租金。
丹宁法官判决原告胜诉,确立了“允诺禁反言”规则,即“如债权人对债务人表示接受少数数目以清偿较大数目之债务,经债务人业已依约履行,纵债务人未给予债权人其他酬劳或对价,此项约定即生效力,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_裴明学
文章编号:1001-2397(2004)02-0107-06・专题研究・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裴明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收稿日期:2003-10-28作者简介:裴明学(1968-),男,四川渠县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诚信原则,对于违反先契约义务的当事人所追究的民事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依诚信原则对无对价的允诺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制度。
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但均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来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并分别在两大法系内发挥着平衡缔约当事人利益的功能。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在产生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信赖利益;先契约义务中图分类号:DF 5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 言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对大陆法系传统契约理论的重大突破,这一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的理论不独对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亦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吸收而形成了超越其传统对价理论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这两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对于传统的契约法理论的冲击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格兰特・吉尔莫在其名著《契约的死亡》中列为契约死亡的首要原因,对此,傅静坤博士在《二十世纪契约法》导论中有精彩的描述:“首先,以合意或(加上)对价为支柱构筑起来的契约概念在以诚实信用这一一般契约义务为基础而引入的缔约过失责任(或按英美法用语成为前契约责任)及信赖利益的广泛认同与司法实践上的应用下遭到瓦解,契约关系似乎已经开始向外伸展到与侵权法上的一般关系(不特定的人对特定义务的违反,而在契约关系中则表现为特定的人对不仅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的违反)难以截然区分的程度,从而使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之间的壁垒快将解体,并使十九世纪精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封闭的契约法体系摇摇欲坠。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之我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之我见
关鹿凝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02(000)012
【摘要】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最甲始发于德国,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中发表了题为“缔约过失、契约无效及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
他的这一“法学上的发现”,有利的冲击了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也影响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自此以后,包括《瑞士民法典》、《希腊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色列统一合同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等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肯定了这一制度,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关鹿凝
【作者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抚顺,113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 [J], 陈浩
2.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若干建议 [J], 李颖;张少一
3.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J], 吴浩
4.论《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J], 周蓉蓉
5.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J], 张艳红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英美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比较研究
虽然 历史迥异 , 但允诺禁 反言 的适 用 抗 辩 而 不能 作 为诉 因之 外 , 为 重 要 的 是 更
按 传统对价 理论 ,必 须有对 价存 在 要件是相似的。以美国 《 第二次 合同法 重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只能改变既存的法 即如果在订立合 同阶段 出现 了信 才能要求强制履 行合同 , 对价 “ 而 意味着 述》为例 ,主要有四点: 首先 ,须有允诺 。 律关系 , 就不能适用。也就是 在法律上具有某些价值的事物 , 其来 自原 存在 允诺是构 成禁止 反言 原贝 的 先决 条 赖对 方允诺而 受损 , 0 告。 它可 以是对被告的某种利益 , 或者 是 件。 没有允诺 , 自无从 产生 信赖 。 其次 , 受 说 对于先 合 同义务 ,允诺禁 反言无 能为
不容 易,按照通常的定义 , 允诺禁 反言是 分 。
对价制度虽然明确区分了合同是否可 的 ,但信赖利 益成 为另一种可能之后 ,信
信赖须从两方面 诺人或第 三人作为或 不作为, 且其允诺 引 以强制履行, 它提供 的衡量标准也存在 赖 的程 度就 自然 降低 了。 但 对方会产 起 了此 种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 了 公 平 的 目的 缺陷 , 而导 致该 制度在社 会活动 中暴露 考 虑,即站在允诺人的角度看 , 为 从
应当承认 , 无论是对价制度还是允诺 为影响 了受诺人的地位 , 受诺人 才可能受
的” 。在 C riv Mi 案 中法 官这样定 义 禁反言原则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 有损害 , ur . s e a 也才能请求允诺禁反言。 最后 , 以 对价 , 对价 是指 “ 合同一方得到 的某种权 然产物 。 着一个国家的发展 , 随 社会经济 公平为标准 。 追求公平 是允诺禁 反言 产生 也 利 、 益、 利 利润或好处, 或是他方 当事人克 活动 的多样化和复杂化 , 当传统的对价制 的基础 ,它贯穿于允诺禁 反言的始终 , 作为 由衡 平法而 来 制 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 度越 来越暴露 出它 的局 限性和弊端时 , 为 是该原 则的 目的所在 。 承担 某项 义务” 。 保证 社会的公平公正 、经济 的有 序发展 , 的这一原 则,旨在恢 复双 方地位 ,不允许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评合同法第43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评合同法第43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李扬;马更新【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02(000)010【摘要】@@ 一、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法第43条的普遍理解rn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其理论创始人--德国法学家耶林(Ihering)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的说法,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负担的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1耶林的观点发表之后,很快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确认.2英美普通法上虽没有缔约过失的概念,但针对普通法上所遵循的合同原则之局限,在衡平法上创设了允诺禁反言的规则(PromissoryEstoppel Rule).美国学者Kessler和Fine 认为,允诺禁反言法理发挥了与德国的缔约过失法理相同的功能.3可见,虽然说法不一,但两大法系都有关于合同前责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总页数】4页(P52-55)【作者】李扬;马更新【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相关文献】1.试论我国未来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构建——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条款 [J], 滕艳军;刘娟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及比较法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1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J], 岳巧轶;潘巍松;;;3.浅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实质与司法适用——兼评《合同法》第122条之适用问题 [J], 伍艳4.从加害给付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兼评《合同法》第122条 [J], 陈良涛5.从加害给付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兼评《合同法》第122条 [J], 陈良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允诺禁反言"原则研究
Research on the Doctrine of Promissory Estoppel 作者: 陈融[1]
作者机构: [1]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062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132-136页
主题词: 允诺禁反言;约因;契约
摘要:"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契约法的独特内容,它以受诺人的"信赖损失"为基础而追究允诺人的法律责任.该原则兴起于19世纪末的司法实践,并在20世纪得以确立,美国《契约法重述》对该原则有明确的规定.英美两国契约法对"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不一样,对其法律性质的定位也不一样."允诺禁反言"无疑是对约因法理的重要挑战,但它并不能完全取代"约因".。
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付春明 李晓琳)
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付春明李晓琳上传时间:2004-6-4[摘要] 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其两大支柱。
就合同法而言,英美法的传统合同理论的基石系普通法上之对价理论,随社会变迁,以对价为基础的合同理论时有见肘,甚至造成不公平现象。
为弥补传统合同理论之不足,衡平法上发展出“允诺禁反言”原则,完善了英美合同法理论。
“允诺禁反言”原则与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制度有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并有互补之作用。
我国主要承袭大陆法系,借鉴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实可丰富我国合同法理论,也可在司法实务中贯彻公平正义。
[关键词] 合同法、允诺禁反言、缔约过失责任、借鉴大凡人们参与私法生活,期能补生活资源之不足,缘此而缔结合同,相互交换、互为买卖,最重者为“重然诺”,以诚信为本。
但亦有轻信诺之人,率而废约,致他人未能达其缔约目的,且常有损失。
此态样既不利于社会经济之发展,也不利于当事人之保护,亦与公平正义之私法理念相悖。
此种情形,在英美合同法上,传统对价理论或有为之束手,因而睿智之法学家创设“允诺禁反言”制度,裨能补对价理论之不足。
一、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传统英美合同理论之基石为对价理论。
所谓对价,即“有价值之约因乃由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作出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许诺而支付之代价者”。
[1]简言之,业已成立的合同在生效过程中能够用以支持当事人之间有互为给付义务者,用一句十分通俗的话就是“我给你是为了你给了我的关系”。
约因(对价)是英美法系中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无对价(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迁发展,新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对价交换理论对合同范围及合同责任的限制的弊端日益突出。
“允诺禁反言”原则正是适时应变、顺应实现实质正义、公平的社会观念发展起来的,由此使长期受对价交换理论排斥的信任、公平等因素重新受到了重视。
法律知识研究关于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
关于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关于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作者吕巧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摘要: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性,尤其是富勒作为事实提出的信赖利益发挥功能的典型领域。
不过,他们论述问题的角度还是不同的,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也有一定的差别。
从总体上看,两个理论都对两大法系的制定法和法理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论述角度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影响富勒在美国契约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他和他的学生帕迪尤发表的文章《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被认为是在契约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该文中,富勒通过对损害赔偿目的的认真研究,发现了隐身于现实实定法契约责任背后的基础——信赖利益,①并提出,如果原告基于被告允诺的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处境,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那么就应该赔偿原告因信赖被告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害。
这就打破了美国契约法上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即“要么赔偿期待利益,要么没有责任”,为英美传统的契约法理论提供了另一种救济方式。
与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相类似的,在大陆法系为缔约过失理论,它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的。
耶林于1861年首次以历史与理论的观点对缔约过失加以论述,他认为:于契约成立之前,在特定要件下缔约当事人已经进入一个具体的、而且可以产生权利义务之债的关系,[1]违反了债务,就应当依当事人订立或所欲订立的契约承担责任。
这项规则被德国的Hans Dolle教授誉为“法学上的发现”。
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在于避免严格约因主义的适用,填补受害人因信赖允诺而遭受的损失,其功能和大陆法系的因缔约过失而赔偿受害人的信赖利益是一样的。
因此学者常常将富勒的贡献类比耶林对于大陆法系的贡献。
不过,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不同,缔约过失理论和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在论述的切入点、责任基础以及范围和内容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三
民法■华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法学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是损害赔偿,其构成条件包括:(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分析】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其表现为合同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分析】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协议的表现形式。
通常使用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默示形式三种。
口头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口头交谈方式相互作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
口头形式除了有约定的答复期限外,对方应立即作出接受的答复。
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
口头合同形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迅速、即时清结。
但在口头合同中,若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则难于取得证据。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
标的数额比较大、内容较复杂、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多采用书面形式。
论缔约过失责任——论缔约过失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
论缔约过失责任
一
论缔约过失对我国合 同法 的借鉴
一 周 辉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
[ 要 ] 缔约过 失责任 是指 当事人 在订 立合 同过程 中,因过错 违反依 诚 实信 用原则 负有的先 合 同义务 ,导致 合 同不成立 ;或 者合 同 摘 虽然 成立 ,但 不符 合 法定的 生效条件 而被 确认 无效 、被 变更或被撤 销 ,给 对方造 成损 失时所 应承担 的 民事责任 。随 着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制度 的发展 ,为保 障我 国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秩序 的稳 定 ,维护 市场 经济 交易安全 ,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提 高经 济合 同签约 的效益 和 经济 的安全运 行 ,我 国在 《 同法 》 中明确规 定 了缔 约过 失责任 的法律 制度 。 合 [ 关键 词 ] 缔 约过 失 责任 先合 同 义务 构成要件 诚 实信 用 信赖 利益 允诺禁反 言 借鉴
经济秩 序都 具有重 要 的意义 。
一
信赖 其允诺 。所 谓合 理 ,主要是 指这 种信 赖要客 观 、真实 。真 实 , 是指 受诺人 必须 是真 实相信 了允 诺入 的允诺 并依 允 诺行事 ,如 果受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 根 据 我 国 立法 和 司 法 实践 材料 ,确 定 合 同成 立 的 时 间应 大 多 诺 人 的行 为未依 赖于该 允诺 ,那 白无信 赖可 言 。客观 ,是指 同样 一
这过程 中 的任何 阶段对诚 信义 务 的违背都应 受 到合 同责任 的强 制。
参 考 文献:
先合 同义务 ,导 致不 同于违 约责任 ,也 不 同于侵 权责任 的责任形 态 即缔 约过 失责任 的产 生 ,并 使 它取 得独 立 的地位 。据 文献 大多 数学
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兼评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焦富民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自由/合同正义内容提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19 世纪下半叶尤其是20 世纪以来合同法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价值论基础,就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正义价值与合同自由原则所体现的自由价值构成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
加强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深入研究,评析其得失,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与发展缔约过失制度萌芽于罗马法。
一方面,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法律化最早源头始于罗马法,这为该制度的萌芽奠定了初步的理论基础; [1]另一方面,罗马法已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应当负有“勤谨注意的义务” [2],这是先合同义务法律规定的先声。
更为重要的是,罗马法已通过确认买卖诉权制度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以保护信赖利益的损失。
台湾学者林诚二认为,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给付为标的者无效”时,若买受人善意无过失,为求交易安全计,“卒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actionempi),以诚意诉讼,向卖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
由此推知,信赖利益赔偿观念,于罗马法已存在,惟情形不多,适用之范围也较狭小耳。
”[3]罗马法虽规定物之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物的瑕疵时,应对善意买受人负赔偿责任,并明定以不能之物为标的者,其契约无效,但未建立缔约上过失的一般原则。
也就是说,罗马法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完整理论。
通说认为,最早系统地、深刻地、周密地提出缔约过失理论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
他在1861年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未完成时的损害赔偿》一文,基于对罗马法源的重新诠释,强调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缔约过失责任比较研究
57 .
西方 私法 从 《 仕丁尼 法学 阶梯 》和 《 尤 士法学 阶梯 》中继 承 了区分契 约之债 和产 生于 侵权 行 查 盖 为 的债 ,在其被 引入 之后 的一千 五百年 里 ,尽 管人们 认 识到在 一些情 形 中其作用 有 限 ,④但 是各 国立
法和 法学 理论对 于契 约之债和 侵权 行为 之债 的区分从 来 没有受 到被废 除 的威 胁 。在私 法范 围 内,契约 法 和侵权 行为法 的结 合部位 有着繁 复 的理论 争议 ,最 困难 的是 它们 的分界 和协调 问题 。而 理论对 于实
f 睿 q
摘
要:我 国大陆和 台湾地 区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都是继受德 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我国大陆
由于立法进程晚于台湾地 区,得 以未经过判例的发展 而直接 引入缔约过失责任的概括性规定 ,从而避 免 了不 能全 面保 护缔 约双 方 当事人合 法权益 的 流弊 。我 国 大陆 的缔约 过 失责任 制度 仍 然存在缺 陷 ,可 以借 鉴德 国的做 法将其 置 于合 同法之 中加 以规 定 ,或 者借 助我 国侵 权行 为 法立 法之机 ,将缔 约过 失责 任 所担 负的功 能纳入 侵 权行 为 法 的规 范调 整之 中。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中图分 类号 :D 2 . 9 36 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 民法 文献 标志 码 :B 文章编 号 : 17- 00 2 1) 305 —0 6 2 12 (0 00 —0 7 1
第 2 卷 第 3期 5 21年5 00 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J ANGS P l U OL CE OF I I F CER COL GE LE
Vo1 25 No . ,3
M y 2 1 a.00
缔约过失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分别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上的发现。
两者有着相似之处,同时也有着诸多的区别。
在两大法系之中,它们以不同的形式维护着实质相同的利益。
【关键词】缔约过失允诺禁反言信赖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简介(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德国传统的普通法理论中,责任的产生过程是:合意一一契约——责任,德国普通法对交易双方所缔结的契约严加保护,但在契约未曾成立的缔约阶段中,因一方过失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
为了较完善的维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发表了《缔约过失责任无效或未完成之契约中之损害赔偿问题》一文,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明确承认了对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二)允诺禁反言原则(promissory estoppel)的确立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是指于适当的个案或情形下,使无偿之允诺生拘束力,而得以强制执行之原则。
想要阐述清楚允诺禁反言应先从约因说起。
约因(consideration)亦即对价,是英美契约法中的一个具有特色的概念。
“有价值的约因,乃由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而做出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许诺而支付的代价。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约因理论的弊端慢慢显露出来,对价制度的作用主要强调“一个没有付出代价而获得利益的人没有理由强制利益提供者履行其诺言”,这是其合理之处。
但在商业实践中,对价制度僵化而且缺乏弹性,危及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比如,当事人随意撤销要约或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给受要约人或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在对价制度下可不负任何责任,这显然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因此,允诺禁反言原则由此作为对价理论的对立面而形成发展起来,是为彰显社会公正所确立的一项衡平法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王雪冰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虽都以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为要件,都是基于与合同相关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都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方法之一,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根本区别,下面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作分析比较。
【总页数】3页(P36-38)
【作者】王雪冰
【作者单位】淄博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淄博市,255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比较研究 [J], 谢成巍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 [J], 裴欣;
3.滴滴APP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J], 谢闽松
4.《民法典》中订约失败责任的二元体系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竞合 [J], 尚晓茜;刘衍
5.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J], 周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英美契约法理论与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比较
甘 肃农业
20 0 6年第 5 ( 第 2 8 ) 期 总 3期
・ 2 3 ・ - 3 - - - — — - — - —
英美契约法理论 与我 国缔 约过 失责任的 比较
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磊
( 新疆财经学院经济法专业 8 0 1 ) 30 2
摘要 : 约因理论是英美传统契约法理 论的基石 , 随着社会 经济的不断 自 但 身合理预期受诺人将信赖其允诺。所谓合理, 主要是指这种信赖要真实、 是指受诺人必须是真实相信了允诺人的允诺并依允诺行事, 如 发展, 在其有约因就有救济, 无约因就无救济的理论内核下, 对有关案件的 客观。真实, 自 是指同样一个合理 处理凸现 出不公平的现 象。为 弥补 传统理 论 契约法之不足 , 平 法上发展 果受诺人的行为未依赖于该允诺 , 无信赖可言。客观, 衡 出“ 允诺禁反言” 原则, 利益信赖等理论完善了英美契约法理论。本文试从 的第三人在相同情况下亦会产生信赖。 英美契约 法理论的 变迁 中, 将其理 论与我 国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 比较。 ( 受诺人必须信赖允诺行事。允诺人的允诺必须以某种方式影响了 三) 受诺人的行为, 使受诺人因其允诺而作为或不作为, 从而受有损害。如果受 关键词: 约因; 允诺禁反言; 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 比较 诺人的行为并未因允诺人的允诺而改变, 则不构成允诺禁反言要件。 英美契约法法理论的变迁 英美的传统契约法理论的基石系普通法上之约因理论中约因的概念产 ( 公平。从上述三个要件的阐述中可见,公平” 四) “ 是贯穿于允诺禁反 是适用该原则的大前提, 是其灵魂所在。衡平法有句格 生于英国, 发展和完善于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构筑了形式主义的约因理论。 言原则始终的内核, “ ” 允诺禁反言原则公平要件的 根据霍姆斯的论述,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他指出:契约 言:求助于衡平法者必须 自身清白。基于此, “ 的全部意义在于它的正式性和外在性。除非契约的形式已经具备, ” 否则既 个内涵是: 指称对方被允诺禁反言的一方必须凭 良心公正行事。所 以, 如 他就必须光明磊落, 否 不存在契约, 当然也无契约责任。 ①这个外在的形式就是约因。该理论表现 果受诺人想用允诺禁反言原则来维护 自己的利益, 得不到救济 。 在契约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就是“ 要么全有要么全无” 的模式, 同时, 美国契约 则 , 三、允诺禁反盲 “ 原则与缔约过失制度之 比较 法上的损害赔偿始终是以期待利益的赔偿为目的。因此 , 传统的损害赔偿 “ 允诺禁反言” 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同 1 ̄2 9 0世纪英美两国经济、 道德观 模式就是: 如果存在约因, 就要赔偿全部的期待利益; 如果没有约因的存在, 9 这样, 则不对受害人赔偿。这样将损害赔偿责任就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 念的变化紧密相联。l 世纪的英国和美国都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于 意思自治的以约因( 对价) 为中心的抽象合同理论就占据了 此范围, 责任才是绝对而无条件的。霍姆斯及其后继者主要是威利斯顿的 强调合同自由、 9 人们开始关注分 约因理论表现在< 合同法重述> 7 第 5条中。但 “ 允诺禁反言” 原则只是约因 统治地位。l 世纪末英美两国进人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从而, 以公正价值和诚信原则为支撑的“ 允诺 的例外替代, 即一方合理信赖另一方的允诺而作为或不作为, 并为允诺人可 配正义以及法与道德的关系, 原则向抽象的合同理论发起挑战, 并在 2 世纪逐渐成为与对价理 0 预见的, 视为有适当的约因, 允诺就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该情形下的损害 禁反言” 论同等重要的合同责任理论。与此同时, 基于同样的理由, 意思表示为契 以 赔偿, 仍然是赔偿全部的契约赔偿请求( Uc tc ar oe ) au nr t le vr 。 f o a u c y 17 年英国法官 卡恩斯 勋爵 (o a l 审理 H ge Meoot 约核心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检讨合同之“ 87 L r C is d n) uhs V. t pl n r i a 合意”过分专注于当事人之主 , 合意” 合同理论使大量合同被撤销或无效, 不利于交易安全, 也不 Ri a o案时就提出了允诺禁止反言观念 , aw y . l C 但并未引起人们重视。直至 观意思的“ 与公平正义之价值观相悖 , 缔约过失理论由 14 97年, 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 r?D ni ) o L d e n 传承, ng 并将 利于保护善意信赖当事方利益, 尽管都是奠基于合同 自由中的诚 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美国法上的“ 允诺禁反言” 制度演进与英国法相映 此而生以补违约责任理论之不足。然而, 也都为弥补各自 核心合同理论之不足 , 与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 成趣。美国率先对传统约因理论提出挑战, 19 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 实信用原则, 在 88 “ 理论更趋向具体规范之 旨 而缔约过失理论过于 趣, 院在里奇兹诉斯科森案中所作的判决中有所体现。此所谓不得 自 食其言规 理论相比,允诺禁反言” 沿续至今都未有定论。另外, 二者在适用范围、 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则。这一规则契合了追求公正价值的社会观念, 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呵护, 抽象, 由此在 13 年被美国< 92 第一次合同法重述> 9 条采纳, 第 0 后发展为< 第二次 救济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1 适用范围不同。“ . 允诺禁反言” 原则是基于英美法系对价原则 ( . ∞n 合同法重述> 9 条第一项之规定:允诺如果是在允诺人通过合理的推想 第 0 “ iri ) d ao ?只有支付了对价 可以预见到能够引起受允诺人或第三人行为或负担, 并确实引起了此种行 s e tn 的不足而产生的。英美法系传统合同法认为, 这就使得许多无对价支持的无偿赠与合同 为或负担情况下作出的话 , 如果只有通过允诺的履行才能避免不公正, 则该 的合同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其结果对因信赖允诺而受损的受诺人极不公平。于是, 衡平 允诺必须得到履行。对因违背诺言而给予救济应限制在正当范围内。由此 不能强制执行, ” 法中逐渐发展出了“ 允诺禁反言” 原则, 不允许允诺人对已使受诺人产生信 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美国法上“ 允诺禁反言” 原则。 允诺禁反言” 原则作为弥补对价制度缺陷而产生的一 后来, 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对于英美的契约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法 赖的诺言进行反悔。“ 一般适用于当事人先允诺后反悔的情形, 主要包括: 作出无偿之诺 哲学上, 其信赖利益理论对传统的约因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冲击, 同时, 学者 种原则, 建筑工程中, 次承包商投标后又撤标; 因对合同事项未明确约定, 阿提亚发展了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 提出了新的信赖理论, 对契约的效力的 继而反悔; 根源进行了重新阐释。富勒根据合同损害赔偿所追求的不同目的, 将契约 致使合同无效; 在缔约过程食言致合同不成立等。 缔约过失原则则不同, 0 其 利益分为返还利益、 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如果基于对被告允诺的信赖, 是耶林基于德国当时的特定现象而创立的。 原 告向被告交付了某些价值, 被告未履行其允诺, 法院可以迫使被告交出他从 当时德国法律过分注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一致, 稍有不符, 便会导致合 原告处接受的价值, 这种利益就称为返还利益 ( er tuo tet, 同不成 t sti ie s)对 h ei tnn r 立或无效, 一方因 信赖另一 方的行为而遭受的 损失无法根据合同责 为此耶林提出了缔约过失的概念, 令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的损 此保护意味着防止不当得利;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原告信赖被告的约定使 自 任获得赔偿, 己产生的自我状态的变更。对此的保护意味着将原告恢复到与允诺做出前 失负责赔偿。可见,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 是 样的处境; 期待利益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创造出来的期待的价值, 对此的保 为避免因合同无效而致使当事人无法利用违约责任理论获取保护以资公平 护意味着, 将原告置于与契约已被履行相同的地位。 正义之体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可见, 缔约过失原则主要适用于合 同不成 除了给予实际履行救济的情况, 合同法并不禁止一方违约。但是法律 立、 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显然, 比之把合同责任扩展到合同的订立、 效力、 所要求的是, 一旦一方违约, 则违约方应补偿非违约方的预期利益。从公平 履行、 变更的全过程的“ 允诺�
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之功能
浅析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之功能摘要:本文致力于阐明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的存在理由及价值。
笔者主要从其适用范围入手,在阐述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上的现有规定,认为:现今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立足于补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大量存在于合同磋商过程、订立过程、甚至履行过程,由于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基础,其适用及有极大的弹性,所以,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只构成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的功能的一部分。
关键词:允诺禁反言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一、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的适用范围汉德法官曾建议,第90条①如果说有任何适用空间的话(他对此持怀疑态度),其都仅应被限制于捐献的或赠与的允诺。
吉尔摩将汉德法官的意见形象地描述为:专业选手应当根据专业规则进行比赛,在商业环境中,a向b发出一个要约,那么a对b的责任应当取决于要约、承诺和对价的正式规则,而不是依赖于其他规则。
②允诺禁反言原则在美国的早期法律适用主要集中在非商业领域,如家庭内的赠与、慈善捐款等。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逐渐向商业领域渗透。
以下是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的主要适用范围:(一)无偿赠与性允诺无偿赠与性允诺包括有信赖损害的允诺和无信赖损害的允诺。
1.有信赖损害的赠与性允诺指由允诺人做出,受诺人对此产生信赖并因允诺人反悔而遭受损害的允诺。
即使此类允诺没有对价支持,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也不能允许作出该允诺的人对自己的允诺反悔。
这是允诺禁反言原则在美国适用的最初情形,法律以此来保护一方因信赖而导致的实际损害。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这种情形下适用,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允诺人明确做出了允诺;二、受诺人对此产生了信赖;三、允诺人有理由期待信赖会发生;四、需强制执行允诺方能避免不公平。
2.无信赖损害的赠与性允诺允诺禁反言原则适用的此类情形是指由允诺人事后反悔已做出的允诺,虽未给受诺人造成实质损害,但以诚实信用或公序良俗原则允诺人也不得反悔。
该类允诺主要包括慈善性捐助和婚姻上之财产赠与或和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章编号:1001-2397(2004)02-0107-06・专题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
裴明学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收稿日期:2003-10-28
作者简介:裴明学(1968-),男,四川渠县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诚信原则,对于违反先契约义务的当事人所追究的民事责任;允诺禁反
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依诚信原则对无对价的允诺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制度。
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但均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来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并分别在两大法系内发挥着平衡缔约当事人利益的功能。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在产生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信赖利益;先契约义务中图分类号:DF 5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 言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对大陆法系传统契约理论的重大突破,这一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的理论不独对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亦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吸收而形成了超越其传统对价理论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这两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对于传统的契约法理论的冲击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格兰特・吉尔莫在其名著《契约的死亡》中列为契约死亡的首要原因,对此,傅静坤博士在《二十世纪契约法》导论中有精彩的描述:“首先,以合意或(加上)对价为支柱构筑起来的契约概念在以诚实信用这一一般契约义务为基础而引入的缔约过失责任(或按英美法用语成为前契约责任)及信赖利益的广泛认同与司法实践上的应用下遭到瓦解,契约关系似乎已经开始向外伸展到与侵权法上的一般关系(不特定的人对特定义务的违反,而在契约关系中则表现为特定的人对不仅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的违反)难以截然区分的程度,从而使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之间的壁垒快将解体,并使十九世纪精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封闭的契约法体系摇摇欲坠。
”为此,两大法系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和允诺禁反言的理论探讨及立法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
虽然允诺禁反言原则的确定明显是受到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影响,
然而就其产生初期的内容来看,通过判例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建立起来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并非直接针对缔约阶段的允诺人而言,它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随后,这两种制度和理论在各自的契约法理论框架中不断发展、演变,直至今日,相比确立之初,两者在概念、责任基础、适用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变化,在这些方面中,两者之间既有交叉融合的地方,又有体现各自特点的不同内容。
本文正是着眼于这两种在功能上极为相似的制度和理论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以其能达到对两种制度和理论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二、产生渊源及概念之比较分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及其概念之历史
演变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耶林于1861年提出的,然而,这一理论的思想萌芽却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罗马法中有一买卖诉权制度用来保护
信赖利益。
〔1〕
此外,罗马法学家所提出的重大疏忽概念及一般注意的思想,还有关于欺诈、误解、错误等导
致契约履行不公,受损害方可以得到救济的思想,〔2〕
均包含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观念。
然则罗马契约制度毕竟是产生于简单的商品经济中,契约行为的形式主义,不仅是早期罗马契约法的特点,而且也是贯穿罗马契约法始的基本原则,未按规定的方式缔结的契
约,不受法律保护,〔3〕
因此,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罗马法学家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真正产生是在19世纪中期的德国,那时,德国经济
7
012004年04月第26卷第2期
现 代 法 学
Modern Law Science Vol.26,No.2
Apr.,2004
相当发达,交易频繁,德国普通法对交易双方所缔结的契约严加保护,但对于契约无效所产生的损害,法律不予支持。
〔4〕在德国传统的普通法理论中,契约的责任是这样确定的,有了双方合意才能有契约,而有契约才有契约责任,即责任的产生过程是:合意———契约———责任,因此,在契约未曾成立的缔约阶段中,因一方过失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
这对于受损害一方明显不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周全保护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发表了《缔约过失责任无效或未完成之契约中之损害赔偿问题》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广泛地承认信赖利益之赔偿。
耶林的学说最终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是缔约过失并未能作为一般责任要件加以规定,而只在因意思表示发生错误而撤销(第122条第2款)、自始客观不能(第307条)和无权代理(第179条)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并且,在《德国民法典》上并无缔约过失的概念的界定。
此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逐渐为世界各国契约法学理论界及立法、司法判例所接纳,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就特殊情况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日本通过理论与判例接受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而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更是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该法第197条规定:“从事缔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负遵循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的义务。
”我国从立法上也采纳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但是,自耶林学说诞生以来,各国在实际运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时均根据具体情况对缔约过失的内涵、外延作了扩张解释,因此,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时至今日仍未能达成共识。
单从我国国内理论界来看,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便有多种不同的表述方法,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付的义务,而至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责任。
”〔5〕王泽鉴先生则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行为规定)负责。
”〔6〕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尽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以致相对人遭受损害,过失方因此应对相对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7〕还有人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8〕总的看来,在界定缔约过失责任定义时,一般都从责任发生的阶段、赔偿范围、请求权发生之根据三个方面来把握。
因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契约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的先契约义务,使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以致相对人之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允诺禁反言原则的确立及概念演变
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衡平法上所创设的。
这一观念最早在1877年由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在审理Hughes V.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提出,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英国,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才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所传承并正式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1947年,英国大法官丹宁审理High trees一案。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
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
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很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
为了向法院了解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1937年确定的租金水平交纳租金。
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为降低房租的协议提供约因。
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年租期。
1945年上半年,战争结束,客源大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降租协议据以存在的事实依据已消失,因此原告有权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原租金水平收取房租,故判原告胜诉。
至此,丹宁大法官意犹未尽,借机勾勒了禁止反言原则的轮廓。
他认为,如果原告欲按原租金水平索回1940-1945年上半年的房租,则此项要求应予驳回。
因为被告依赖该协议已向房客减收了房租,允许原告推翻自己的诺言势必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丹宁大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这段阐述,包含了禁止反言的基本要求:允诺、信赖、损害、正义,并且突破了衡平法上禁反言仅用于对事实的陈述的藩篱,将禁反言原则首次适用于对未来的承诺,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赋予了没有对价的允诺以法律拘束力。
如丹宁法官自己所说,这条原则以禁止反言原则而出名。
而在美国,1898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在里奇兹诉斯科森案中所作的判决对传统的对价理论发起了挑战。
该案中,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扶养你。
”原告在此以后依其祖父的要求辞去了原来的工作。
然而其祖父并未履行其诺言。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指出:原告的祖父希望原告放弃其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他的这一赠与将引起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
在此影响下,原告放弃了工
801
现 代 法 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