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36种国家谈判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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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

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二、规范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

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鼓励各地医保部门开展探索,优先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2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应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将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5 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四、 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 内药品所 发生的费用, 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 参保患者自 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
的限定支付范围、 规格及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 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五) “备注” 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 的药品, 是 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生
7 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 “备注” 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 的药品, 是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 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七) 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不属于国 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 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 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八)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 254-266 号“胃肠外 营养剂” ,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可予支 付。 消化道有功能患者使用时不予支付。 (十九)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肠内营养剂” 第 1206-1219 号,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 且 应为不能经正常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 支付。 (十九) 中药饮片部分标注“□” 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 支付, 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 其他 (二十) 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 是指人 工麝香, “牛黄” 是指人工牛黄。 含天然麝香、 天然牛黄、

2019年国家谈判品种49个种乙类管理药品汇总表

2019年国家谈判品种49个种乙类管理药品汇总表

每瓶装 250mg

1
国产 非基药 是

省外
天津赛诺制药有限 公司
200.00
国家谈判 药品
第 6 页,共 34 页
第 7 页,共 34 页
第 8 页,共 34 页
第 9 页,共 34 页
第 10 页,共 34 页
第 11 页,共 34 页
第 12 页,共 34 页
第 13 页,共 34 页
41
41 芪芎通络胶囊 硬胶囊
每粒装0.5g 粒
36 国产 非基药 是

省外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 郑州万通复升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4.84
国家谈判 药品
42
42 西红花总苷片 片剂
西红花总苷
12mg(以西 红花总苷-1


24 国产 非基药 是

省外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396.00
国家谈判 药品
43
43
注射用丹参多酚 酸
250ml:8.06
14
14
复方氨基酸注射 液(18AA-V-SF)
注射液
玻璃输液 g(总氨基 瓶 酸)与12.5g

1
国产 非基药 是

省外
湖北一半天制药有 限公司
70.08
国家谈判 药品
木糖醇
15
15
注射用重组人脑 冻干粉针 玻璃管制
利钠肽
剂 注射剂瓶
0.5mg/支

1
国产 非基药 是

川企
成都诺迪康生物制 药有限公司
34
34
参乌益肾片 薄膜衣片
每片重0.4g 片 100 国产 非基药 是

《四川省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2019)》

《四川省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四川省卫生健康 统计调查制度 (2019)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2018 年 12 月
本统计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
四川省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第一部分 四川省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1.1 总说明.......................................................................................................................................................................3 1.2 报表目录...................................................................................................................................................................5 1.3 调查表式.....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XJ05A
直接作用的抗病毒药
XJ05AF
核苷及核苷酸逆转录酶抑制剂

33
丙酚替诺福韦
口服常释剂型
17.98元(25mg/片)
限慢性乙型肝炎患者。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J05AP
用于治疗HCV感染的抗病毒药物

34
艾尔巴韦格拉瑞韦
口服常释剂型
*
限经HCV基因分型检测确诊为基因1b型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XL01X
其他抗肿瘤药
XL01XC
单克隆抗体

41
西妥昔单抗
注射剂
1295元(100mg(20ml)/瓶)
限RAS基因野生型的转移性结直肠癌。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2
贝伐珠单抗
注射剂
*
限晚期转移性结直肠癌或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3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B
血液和造血器官药
XB01
抗血栓形成药
XB01A
抗血栓形成药
XB01AC
血小板凝聚抑制剂,肝素除外

12
司来帕格
口服常释剂型
*
限WHO功能分级II级-III级的肺动脉高压(WHO第1组)的患者。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B01AD
酶类

13
4.36元(10mg/片)
限二线用药。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
恩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
限二线用药。

四川省基本医保药物目录

四川省基本医保药物目录

凡例《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及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和编号、名称与剂型、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110个(不包括重复品种307个)和1114个(不包括重复品种307个),中成药品种914个(不包括重复品种63个),民族药品种48个。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9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101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28种和1个类别。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

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15个,乙类品种有795个(不包括重复品种233)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有135个,乙类品种有779个(不包括重复品种62个)。

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的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品(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

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对正式品名相同但剂型不同的药品并列。

如藿香正气丸、藿香正气颗粒、藿香正气胶囊、藿香正气片、藿香正气滴丸、藿香正气口服液7个品种表达为藿香正气丸(颗粒、胶囊、软胶囊、片、滴丸、口服液)。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四川省医疗费用清单

四川省医疗费用清单

四川省医疗费用清单概述该文档旨在提供四川省医疗费用清单的详细信息,以便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相关方了解费用标准和结算流程。

费用清单以下是四川省医疗费用清单的主要内容:1. 门诊费用:- 挂号费- 诊查费- 检查费- 化验费- 药费2. 住院费用:- 床位费- 护理费- 手术费- 手术材料费- 放射治疗费3. 特殊治疗费用:- 中医治疗费- 物理治疗费- 康复治疗费- 临床试验费4. 手术、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手术刀具费- 治疗设备使用费- 医用耗材费以上费用清单仅为示例,具体费用标准以医疗机构提供的文档为准。

结算流程患者在就医后需要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清单,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费用结算:1. 患者挂号并就诊,医疗机构将收取挂号费和诊查费。

2. 根据患者的病情,医生可能会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和化验,相关费用将根据费用清单收取。

3. 如果患者需要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将收取相应的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等。

4. 特殊治疗(如中医治疗、物理治疗等)和使用特殊器械的费用将根据费用清单进行收取。

5. 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将根据实际消耗的药物收取相应的药费。

6. 患者可以选择自费结算或使用医保等保险方式进行费用支付。

请注意,具体的结算流程可能因医疗机构和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请在就诊前咨询相关医疗机构的财务人员获取详细信息。

以上是四川省医疗费用清单及结算流程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对各方了解和处理医疗费用事宜时提供帮助。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实际情况及相关法规为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7.13•【文号】人社部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药品进行谈判,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

现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一、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以下统称“有关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有关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二、附表“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我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我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

三、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加强有关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川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

四川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四川省个人设置门诊部和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暂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的管理,是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切实担负起《实施条例》赋予我们的法律义务,抓好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的落实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只能购进和使用(目录)中的药品。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购超出《目录》范围药品的,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二、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应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如实申报选用的药品品种及数量。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核准执业的诊疗科目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核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申报的药品品种及数量。

申报的用药种类、品种与核准的诊疗科目不符的,一律不予核定。

三、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品种及数量,必须向当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门部备案。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应当在2004年4月30日前完成常用和急救药品核定与备案手续。

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未经备案擅自购销药品的,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必须从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采购记录,包括:药品购进日期、购进单位、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批号、批准文号等。

2018年四川省医保医保目录(汇总)

2018年四川省医保医保目录(汇总)

123
二甲双胍
口服常释剂型
—21—
2.22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药品分 类代码
药品分类
类 别 乙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缓释控释剂型
备注
★ 二甲双胍 (123)
XA10BB
磺酰脲 类衍生 物 甲 甲 甲 124 125 126 ★ 乙 (125) 乙 127 乙 乙 128 格列本脲 格列吡嗪 格列美脲 格列吡嗪 格列喹酮 格列齐特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XA06 治疗便秘 药物
口服常释剂型 滴丸剂 乙 60 促肝细胞生长素 注射剂 乙 61 多烯磷脂酰胆碱 口服常释剂型 乙 ★ 多烯磷脂酰胆碱 注射剂 乙 62 复方二氯醋酸二异丙胺 注射剂 乙 63 复方甘草酸单铵S 注射剂 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 乙 64 口服常释剂型 草酸苷) ★ 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 乙 注射剂 (64) 草酸苷) 乙 65 甘草酸二铵 口服常释剂型 乙 ★ 甘草酸二铵 注射剂 乙 66 谷胱甘肽 口服常释剂型 乙 ★ 还原型谷胱甘肽 注射剂 乙 67 甲硫氨酸维B1 注射剂 乙 68 硫普罗宁 口服常释剂型 乙 ★ 硫普罗宁 注射剂 乙 69 门冬氨酸鸟氨酸 注射剂 乙 70 葡醛内酯 口服常释剂型 乙 ★ 葡醛内酯 注射剂 乙 71 双环醇 口服常释剂型 乙 ★ 双环醇 注射剂 水飞蓟宾 乙 72 口服常释剂型 水飞蓟宾葡甲胺 乙 73 异甘草酸镁 注射剂 甲 59 联苯双酯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病残津贴经办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一)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现行非因工病残鉴定管辖范围和申报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知单位要做好相关的登记核查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鉴定文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换至申请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病残津贴申领(四)企业职工申领病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由申领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如果是委托其监护人(代理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六)如申请人在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在省内外其他地区仍存续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则应在《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列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所在地,申请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核实,并登记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人社部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018年四川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四川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四川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四川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46 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工管理。

四、护理费(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四川各地医保

四川各地医保

行)
成都市社保对于特殊器材、特殊材料(含植入体内材料)及一次性消耗材料材按下列标
准计算统筹支付,剩余部分为自付部分。计算方式如下:
单价在100-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80%计算统筹支付,即自付20%;
单价在1000-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按70%计算统筹支付,即自付30%;
单价在5000-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按60%计算统筹支付,即自付40%;
节、踩关节、股骨头(单侧、双侧)、人工椎体。
七、 其它:进入式化疗泵、封闭式留置针、封闭式安全留置针。
凡《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可另计费用的特殊器
材、特殊材料(含植入体内材料)及一次性消耗材料,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
另收的,按购进价顺加不超过10%计收。(手术类项目按《医疗价格》中的特殊规定执
20% 20% 20% 20% 手术费(不包括手术材料等)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按20% (调整为实施单项价格在1 000元及以上手术费按l O%的费用扣除自付部分)。本办法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表(一)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表(一)
单价在100元及以上的按20%扣除 留置针限18元。
一、 心血管类:血管支架、冠脉支架、溶栓导线、介入导管、球囊导管、指引导位、
射频消融导管、指引导管、超声容栓导管、血管内超声导器、激光导管、血管内窥镜导
管、心脏起搏器民、临时起博器、中心静脉导管、深静脉导管(单腔、双腔、三腔)、
PIU导管、漂浮导管、射频导管、临时起博器电极位费
具体内容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印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按照《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支付管理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统筹协调,逐步推进省域范围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政策趋向统一。

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相应的支付办法。

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并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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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9.87元
性Ⅲ-Ⅳ期滤泡性非霍奇金淋巴瘤,CD20阳性弥漫大
(500mg/50ml/瓶) B细胞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最多支付8个疗程。
TX14 TX15 TX16 TX17
厄洛替尼 索拉非尼 拉帕替尼 阿帕替尼
口服常释 剂型
195元(150mg/片) 142.97元(100mg/ 片)
限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备注
TX24
依维莫司
口服常释 剂型
148元(5mg/片) 87.05元(2.5mg/ 片)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接受舒尼替尼或索拉非尼 治疗失败的晚期肾细胞癌成人患者。2.不可切除的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分化良好的(中度分化或 高度分化)进展期胰腺神经内分泌瘤成人患者。3. 不需立即手术治疗的结节性硬化症相关的肾血管平 滑肌脂肪瘤(TSC-AML)成人患者。
备注
药品分类代 码
XS01
XS01L
药品分类
眼 科 用 药
眼 血 管 病 用 药


XV XV03
杂 类
其 他 治 疗 药 物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医保支付标准
备注
TX28 TX29
康柏西普 雷珠单抗
限50岁以上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并符合
以下条件:1.需三级综合医院眼科或二级及以上眼
眼用注射 5550元(10mg/ml
TX19 TX20
重组人血管 内皮抑制素
西达本胺
注射剂
630元(15mg/2.4× 10^5 U/3ml/支)
限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口服常释 剂型
385元(5mg/片)
限既往至少接受过一次全身化疗的复发或难治的外 周T细胞淋巴瘤(PTCL)患者。
TX21 TX22
阿比特龙 氟维司群
口服常释 144.92元(250mg/ 剂型 片)
药品分类
抗 血 栓 形 成 药
血 小 板 凝 聚 抑 制 剂 , 肝 素 除 外

酶 类

抗 出 血 药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医保支付标准
备注
TX02
替格瑞洛
口服常释 剂型
8.45元(90mg/片)
限急性冠脉综合症患者,支付不超过12个月。TX03Βιβλιοθήκη 重组人尿激 酶原注射剂
1020元(5mg(50万
IU)/支)
口服常释 剂型
203元(0.2g/片)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不能手术的肾细胞癌。2. 不能手术或远处转移的肝细胞癌。3.放射性碘治疗 无效的局部复发或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
口服常释 剂型
70元(250mg/片)
限HER2过表达且既往接受过包括蒽环类、紫杉醇、 曲妥珠单抗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药品分类代 码
药品分类





XA







尿
XA10








XA10B






三、36种国家谈判药品名单
(一)西药部分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医保支付标准
备注
—223—
药品分类代 码
XA10BJ
药品分类
胰 高 血 糖 素 样 肽1 (G LP1) 类 似 物

XB XB01
血 液 和 造 血 器 官 药
限明显的高容量性和正常容量性低钠血症(血钠浓 度<125mEq/L,或低钠血症不明显但有症状且限液治 疗效果不佳),包括伴有心力衰竭/肝硬化以及抗利 尿剂激素分泌异常综合征的患者。
—227—
药品分类代 码
XC09C
药品分类
血 管 紧 张 素 Ⅱ 拮 抗 剂 的 单 方 药

XJ
XJ01 XJ01X —228—
药品分类代 码
XL01XE
XL01XW
药品分类

蛋 白 激 酶 抑 制 剂




蛋 白 酶 体 抑 制 剂
编号
TX13
药品名称 剂型 医保支付标准
备注
利妥昔单抗 注射剂
2418元
限复发或耐药的滤泡性中央型淋巴瘤(国际工作分
(100mg/10ml/瓶) 类B、C和D亚型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CD20阳
限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
注射剂
2400元(5ml: 0.25g/支)
限芳香化酶抑制剂治疗失败后的晚期、激素受体 (ER/PR)阳性乳腺癌治疗。
—232—
药品分类代 码
XL03 XL03A XL03AB
XL04 XL04A
药品分类
免 疫 兴 奋 剂
免 疫 兴 奋 剂
干 扰 素 类

免 疫 抑 制 剂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于规范治疗效果不佳的急 性失代偿性心力衰竭短期治疗,单次住院支付不超 过3天。
药品分类代 码
XC03X
药品分类
其 它 利 尿 药





素-


XC09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医保支付标准
备注
TX06
托伐普坦
口服常释 剂型
99元(15mg/片) 168.3元(30mg/ 片)
备注
—235—
药品分类代 码
XN06 XN06A
XN06AB
药品分类
精 神 兴 奋 药
抗 抑 郁 药
选 择 性 5羟 色 胺 再 摄 取 抑 制 剂



XS
器 官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医保支付标准
TX27
帕罗西汀
肠溶缓释 片
4.59元(12.5mg/ 片) 7.8元(25mg/片)
—236—
片)
—238—
136元(250mg/片)
口服常释 剂型
185.5元(375mg/ 片) 204.15元(425mg/
限既往至少接受过2种系统化疗后进展或复发的晚期 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
片)
—231—
药品分类代 码
XL01XX
XL02
XL02B
药品分类

其 他


内 分 泌 治 疗 用 药
激 素 拮 抗 剂 及 相 关 药 物
1998元(100mg (4ml)/瓶) 1700元(10ml: 50mg/瓶)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HER2阳性的乳腺癌手术后 患者,支付不超过12个月。2.HER2阳性的转移性乳 腺癌。3.HER2阳性的晚期转移性胃癌。
限晚期转移性结直肠癌或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限与放疗联合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表达阳 性的Ⅲ/Ⅳ期鼻咽癌。
TX25
来那度胺
限曾接受过至少一种疗法的多发性骨髓瘤的成年患
口服常释 剂型
866元(10mg/粒) 1101.99元(25mg/ 粒)
者,并满足以下条件:1、每2个疗程需提供治疗有 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由三级医院血液专科 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3、与硼替佐米联合使用
不予支付。
药品分类代 码
—229—
药品分类代 码
药品分类




XL
及 免





XL01
肿 瘤



XL01X
抗 肿




XL01XC




乙 乙
—230—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医保支付标准
备注
TX10 TX11 TX12
曲妥珠单抗 注射剂 贝伐珠单抗 注射剂 尼妥珠单抗 注射剂
7600元(440mg (20ml)/瓶)
全 身 用 抗 感 染 药
全 身 用 抗 菌 药
其 他 抗 菌 药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医保支付标准
TX07
阿利沙坦酯
口服常释 剂型
7.05元(240mg/ 片) 3.04元(80mg/片)
备注
药品分类代 码
XJ01XD
XJ02
XJ02A
XJ02AC
药品分类
咪 唑 衍 生 物

全 身 用 抗 真 菌 药


编号
TX18
药品名称 剂型
硼替佐米 注射剂
医保支付标准
6116元(3.5mg/ 瓶) 2344.26元(1mg/ 瓶)
备注
限多发性骨髓瘤、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 者,并满足以下条件:1、每2个疗程需提供治疗有 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由三级医院血液专科 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3、与来那度胺联合使用 不予支付。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凝血因子Ⅷ或Ⅸ的抑制物 >5BU的先天性血友病患者。2、获得性血友病患者。 3、先天性FVII缺乏症患者。4、具有GPIIb-IIIa和/ 或HLA抗体和既往或现在对血小板输注无效或不佳的 血小板无力症患者。
TX05
重组人脑利 钠肽
注射剂
585元(0.5mg (500U)/瓶)
免 疫 抑 制 剂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医保支付标准
备注
TX23
重组人干扰 素β-1b
注射剂
590元(0.3mg/支) 限常规治疗无效的多发性硬化患者。
—233—
药品分类代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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