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印发《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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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印发《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文号:工银会[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1-29

执行日期:1995-2-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

为推动牡丹联名卡业务发展,加强对该项业务管理,总行制定了《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牡丹联名卡是一项新业务,是今年牡丹卡的重点工作。各行要依据本办法,认真制定牡丹联名卡业务发展规划,并做好组织和发行工作。

二、牡丹联名卡是在牡丹信用卡卡样的基础上设计的,除卡片正面“中国工商银行”字样下面增加联名单位名称,右上角增加联名单位标识;卡片背面磁条上面增加一个或若干个联名单位

标识及用卡规则的文字有所变化外(或仅出现其中一种情况,或是几种情况的组合),其他内容均未改变。对此,各发卡行应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的经办人员加强培训,防止拒绝受理牡丹联名卡的现象发生。培训工作应于今年三月底前完成。

请将此件转所属发卡行。本办法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向总行信息卡部反映。

附:

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牡丹联名卡业务发展,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牡丹联名卡是中国工商银行与合作单位联合发行的牡丹信用卡。

第三条牡丹联名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除持卡人每年交纳的手续费可高于牡丹卡和持卡人可在联名单位或其下属单位享有特殊服务或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外,均受牡丹卡章程约束。

第四条牡丹联名卡的发行办法、使用和操作规则,应符合牡丹卡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联名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各行与单位联合发行牡丹联名卡,必须于发卡前三个月向总行信用卡部上报以下内容:

一、牡丹联名卡发行计划和办法;

二、发行牡丹联名卡的协议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三、联名单位使用的标准字体的名称或彩色标识;

四、联名单位级别、连锁店数量、经营规模;

五、卡片背面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单位给持卡人的折扣优惠率和投诉电话等);

第六条联名单位的名称或标识可以印在牡丹卡的正面或背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卡行与部、局级单位联名,可将合作单位的名称印在牡丹卡正面“中国工商银行”字样的下面,将该单位标识印在卡片右上角,也可采用其中一种方法;

二、发卡行与全国性连锁企业联名,可将合作单位的标识印在牡丹卡正面的右上角并将其名称印在卡片背面;

三、发卡行与知名度高、影响面广的企业联名,可以将使用单位的标识印在牡丹卡背面,磁条上端。

第七条卡片正面只能有一个合作者的名称或标识,若发卡行与多个企业联名,可将其他合作者的名称或标识印在卡片背

面。

第八条与发卡行联名的单位,其本身或其下属单位应是牡丹卡特约单位,必须无条件受理牡丹卡,并具有广泛的客户群,自愿为持卡人提供特殊服务或折扣优惠。

第九条牡丹联名卡的申领人可由联名单位推荐,发卡行须按照牡丹卡的发卡标准和发卡办法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拒绝发卡。

第十条持卡人的档案管理、帐户管理、欠款追收和利息计算等,均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一条各行及使用单位在宣传联名卡的过程中,必须突出说明联名卡是牡丹卡的产品,平等地突出牡丹卡和合作单位标识。

第十二条牡丹卡的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必须按照受理牡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受理牡丹联名卡。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行与合作单位发行牡丹联名卡,可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按年向持卡人加收手续费,但每年的手续费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元;加收的手续费由发卡行与合作单位分润。

第十四条牡丹联名卡的卡片由总行统一制作;各行上报的印制数量最低应为五千张。

第十五条各行或合作单位如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总行有权随时终止有关发卡行的联名卡业务,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2月15日起实行。

协议书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______分行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了减少我国现金流通量,促进信用卡业务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与××单位自愿签定并履行以下协议。

一、经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牡丹信用卡为乙方及其系统指定使用的信用卡。凡乙方系统所属企业均应与当地工商银行签定“受理牡丹卡协议”,积极受理牡丹信用卡。

二、甲方与乙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联合发行牡丹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三、联名卡受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束,其种类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卡片正面图案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联名卡管理办法印制;卡片背面按甲乙双方的要求印制用卡说明。

四、联名卡的样式、发行办法和使用规则,应符合信用卡国际组织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甲方负责向国际组织申报卡样和业

务处理办法。联名卡的设计和印制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

五、持卡人使用联名卡的规则由甲方制定,优惠持卡人的折扣率由乙方制定。印制联名卡申请表及有关业务宣传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担。

六、乙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向甲方推荐联名卡申领人,甲方按照牡丹卡申领标准对申领人进行资信审查和发卡。甲方亦有权发展联名卡持卡人,但需征得乙方同意。

七、甲方在牡丹卡年手续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每卡每年多收××元的标准向联名卡持卡人收取年手续费;加收部分按甲、乙双方各××%(或甲方××%,乙方××%)的原则分润。乙方收入由甲方于每季末或年末划转乙方帐户。

八、甲方负责为持卡人开立存、贷款帐户,核算有关收、支款项,计算利息,追收欠款。乙方对持卡人的资信情况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无力偿还使用联名卡所欠债务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受理牡丹卡协议》,签约双方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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