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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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经办案例】: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办理结果】:本站首席律师汪志国在本案中担任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该案开庭后,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和解,被告方全额支付了所欠原告方货款,该案代理工作顺利完成。

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参与其与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审查了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庭审质证。现我们就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提请法庭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中国某某某建设总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重庆分公司)系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某某某建设总公司)下属分公司,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承接了合川工业园区磁悬浮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生产一期项目。2010年9月27日,原告与某某某重庆分公司经友

好协商,就原告磁悬浮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生产一期项目供应钢材一事签订了《钢材供货合同》,约定了供应钢材的有关事宜,其中付款方式双方明确为:"从送第一批货的当日起,乙方(注:即原告)为甲方(注:即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垫支的时间为两个月,两个月到期付款后,实行月结,每月30日对账,次月5日前付清所供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同时,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为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钢材的义务,2011年5月6日,经原告与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所属合川工业园区风力发电机项目部对账,确认自2010 年10月29日到2011年4月26日止,原告累计向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供应钢材1403.314吨,总金额7402920.92元, 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于 2010年12月29日支付货款50万元,2011年1月27日支付货款1192.32元,2011年4月20日支付违约金40万元,尚欠货款 6901728.6元。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催收上述货款,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拒绝支付。2012年3月21日,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注明未清理部分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供货数量及货款金额问题

关于供货数量及价款,某某公司提交了钢材供货合同、标注有供货数量及价款并有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人员签字确认的提(送)货单以及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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