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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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制度

论公益诉讼制度

论公益诉讼制度引言: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专门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发展起来的诉讼形式,起源于国外,旨在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弱势群体的权益。

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和特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案。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和特点公益诉讼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那些由非公共机构或公共机构起诉的,为维护社会公益、环境安全以及保护公众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诉讼。

公益诉讼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代表公众利益:公益诉讼不同于个人间的民事纠纷,其主要目的是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推动社会公正和法律实施。

公益诉讼以者角度出发,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

2. 强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凸显了公益组织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

不仅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发起诉讼,更是通过诉讼过程和结果传递社会责任观念。

3. 具有预防和惩治功能: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关注已经发生的事件,更注重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和惩治可能给社会公众带来危害的行为。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二、公益诉讼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情况公益诉讼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果。

1. 美国:美国公益诉讼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发展起来的,也是最为成熟的公益诉讼制度之一。

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发起,以保护自然环境、消费者权益和劳工权益为主要目标。

2. 欧洲:欧洲国家也积极发展和实施了公益诉讼制度。

欧洲的公益诉讼主要围绕着人权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反垄断等领域展开,对于欧洲整体社会平等和公正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3. 中国:中国于2012年正式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并在此后的几年逐步完善和落实。

中国的公益诉讼主要由政府部门、公益组织以及受害人起诉,涵盖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

公益诉讼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知识点总结1. 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从案件类型上分可分为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反垄断公益诉讼、劳动保障公益诉讼、反腐败公益诉讼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均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维护,保障这些领域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2. 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迅捷性原则等。

权利原则指的是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公正原则体现了公益诉讼必须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公益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合法、公平、公开;迅捷性原则强调公益诉讼案件要尽快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得到及时维护。

这些原则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履行职能的基础。

3. 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通常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相关利益团体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公民、法人等。

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可能有不同的适格主体规定,需要具体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

4. 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阶段。

在这些阶段中,除了普通的诉讼程序之外,公益诉讼还可能涉及相关公共利益保护机构的介入、公众参与、司法审查等特殊程序环节。

5. 公益诉讼的影响公益诉讼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的、深远的。

正常情况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更可能对相关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发展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和法治进程。

6. 公益诉讼的困境和挑战尽管公益诉讼有着众多显著的优势,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比如,诉讼成本高昂、立案难等问题成为了制约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

另外,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会透过公益诉讼来行使不正当的诉讼权利以牟取私利,这对公益诉讼监管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7. 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面对现有的困境和挑战,公益诉讼也在不断探索前进。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严格的公益诉讼立案条件、规定明确的公益诉讼受赔对象等相关政策措施。

论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论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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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 和 可行 性 。
关键词 : 公共利 益 ; 法 ; 公 公益 诉讼 ; 合理 性 ; 可行 性
中 囤分 类号 : 9 5 1 1 3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9 3 7 20 ) 3 34 11 —5 5 (0 2 0 —1 3—0 0 0 5
On ter t n ly a d fa iit fl l tr s ut ai ai n e sbl o h o t i y mbi i e ets i cn
维普资讯
第 4 第3 卷 期
2O O 2年 9月
湘潭 工学 院学 报 ( 会科学 版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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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开题报告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开题报告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公民的监督力度日益增强,要求政府更加透明、公开、负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就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它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政府在行政管理中遵守法律,并强化其监管职能。

二、研究意义
1.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价值
2.分析已有的行政公益诉讼法规和标准
3. 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的难点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研究内容
1.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2.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实践
3.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与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
4.行政公益诉讼的未来走向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以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学术研究和实际案例为基础,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和研究。

五、预期结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全面地认识行政公益诉讼,并对其法律依据、实践和未来走向进行深入探讨,同时还可以提出一些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对促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监管职能等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何为公益诉讼,应该如何准确定义

何为公益诉讼,应该如何准确定义

何为公益诉讼,应该如何准确定义什么是公益诉讼呢?就单纯的指关于破坏环境一类的吗?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公益诉讼的定义到底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请看以下内容!公益诉讼的定义在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

“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

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梁*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

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作狭义的解释,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

当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天然的联系。

大多数观点认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

值得探讨的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个人和团体才是正当当事人,或者才是当事人适格。

从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性质看,似乎不应该施加过严格的限制,但是出于对滥讼的担心,要求对当事人以一定的标准做适当的防范控制。

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个人在诉讼中承担相关诉讼负担的能力有限,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相对较弱,而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组织对于推动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益性组织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少年儿童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公益性的事务所。

由于公益性组织是为了推动和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它们对相关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

论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实现途径

论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实现途径

保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诉 讼 , 么 究 竟 何 为 那
公共 利 益 , 的 范 围 是 什 么? 我 国 法 典 中 它
我 国 改 革开 放三 十年 来 , 场 经 济 建 市
设 取 得 了巨 大 的成 就 , 时 也 带来 了一 系 同
有“ 公共 利 益 ” 提 法 , 宪 法第 十 三 条规 的 如
列 的 问题 。贫 富差 距 增 大 , 会 公 共福 利 社
定 :公 民的合 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 犯。 “ 国 家依 照法律规定 保护公 民的私 有财产权
和 继 承 权 。 国 家 为 了公 共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 )以国有资产保护为 内容的公益 一
诉 讼
与劳动保障制度没有健全 , 对弱势 群体 的
予 以 调 整 , 而 实 现 分 配正 义。 从
环境保 护也好还 是消费 者权益保 护等都
可 以打 着 公 共 利 益 的 旗 号 以 诉 讼 的 方 式 寻 求 解 决途 径 , 益 诉 讼 的终 极 目标 在 于 公 实 现 公 共利 益 方面 的 社 会 与 法律 变 革 。 公
着搞活国有企业 , 对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 中, 大量 国有资产在无形 中流 失 , 如企业
管理 者 以低 价 转 让 出售 国 有 资 产 或 与 第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显得越来越急迫。 各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均特 别强调对社会
弱势 群体 的保 护 , 制止 来 自社 会 强 势群 体
业优势 ; 另外, 我国已有法律援助 制度 , 与 公益律 师制度相结合 , 能更好地发挥其在
我 国 经 济 制度 的基 础 是 社 会 主 义 公
以依 照法 律规定对 公 民的私有财产 实行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公共利益,并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此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

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首先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入手,接着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措施,旨在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由具有公益性的法律主体依法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所在案件的公共利益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目标。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其亮点在于其起源的公共利益非人身损害的利益,具有广泛的谅解及支持,同时也因此具有更加深刻的现实时间性。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1. 公益诉讼主体难以定位。

现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主体的定位存在问题。

首先,诉讼主体涉及的公共利益诉讼主体过于片面,没有形成完整的公益诉讼机制。

另一方面,草根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等重要公益诉讼主体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诉讼能力较弱,难以起到应有的维权作用。

2. 公益类别不清、范围狭窄。

目前国内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土地征收、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相对其他领域比较单一。

此外,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狭窄,没办法全面覆盖所有公共利益行为。

3. 程序和立案难度大。

目前的法律程序较为繁琐,请求复杂,个人或机构起诉花费时间长、难度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支付所需成本,这也让公益诉讼难以成为容易有效的维权手段。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诉讼主体定位。

要发展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律师等草根组织的作用,让其成为公益维护、控制企业的力量。

可以通过指定专门的处理机关且令市民参与管制机构的组成来完善当前的公益诉讼主体定位和体系建设。

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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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公益诉 讼 的必要性 与正 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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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 文结合 实际案例 展开讨 论 , 分析 公 益诉讼 的概念 和特 征 , 辨析 公益 诉讼 与 恶意诉 讼 的 区别 , 进而 阐述公 益诉 讼 存 在 的 必要 性 和正 当性 在 利益 纠纷呈 现 多元化 的今 天 , 益诉讼 是 实现 、 护社 会 中不特 定群 体 利益 的有 效途径 , 察 公 维 检
性亦 不容 否认 。 二 、 益诉 讼的 概念 和特征 公 公益诉 讼 最早 可追溯 到 古罗 马时代 。 罗马 法程 序诉 讼 中 , 在 有 私益 诉讼 和 公益诉 讼之 分 。 于私 益诉讼 , 对 并不 陌生 。 关 于 而
所 谓 的“ 一元 钱官 司”“ 管从 经济上 看它 确实没 有诉讼 价值 , ,尽 但 法 律并 没 有禁 止法 院受 理 这类 案件 ,它 的可 诉性 没有 被 法律 否

案 情简 介 : 问题 的提 出
当事人 从 某汽 车站 买票 , 票价 为 1 . , 2 5元 而返 回 时, 价 为 力 等方 面具 有 更大 的优势 。 票 对于 涉及 公共利 益 的案件 , 告的诉 原 l. 。 查询 , 价部 门对 该路 线班车 的 核准票 价 是 l. 。 5元 经 1 物 1 5元
讼请 求会 得到 法院 不一样 的对 待, 在立 案 、 证 、 上会遇 到 困 举 取证
在向物 价部 门举报 和经媒 体暴光均 告无效 的情 况下 。 当事 人 以不 难 。 因为传 统诉 讼所 解决 的纠 纷 只发生 在特 定双 方当 事人之 间 , 当得利 为 由, 向法院起 诉要 求返还 多收 的票 款计 人 民 币 l 。 元

[对策,公益,问题]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策,公益,问题]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被纳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护范围,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当事人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同时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自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毕竟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不管是在对条款的理解方面还是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并尽快解决。

(一)原告主体模糊、范围狭小诉讼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对新条款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

一种理解(也是目前大多数人的理解)是:依文义来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然而,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和个人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另外一种理解是: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大家对原告主体具体包括哪些存在争议,尤其是此前业界普遍认为最为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而且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原告主体的范围显然很有限,会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二)受案范围的不确定性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第55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简单地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概括式的立法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1]。

现实中除了污染环境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之外,还有哪些权益类型可以归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我们无从查知,也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由法官自由裁量。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相似之处,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从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更好地理解并建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况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和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以美国为例,其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私人检察官制度,而欧洲大陆则更多依赖公共检察官的参与。

这些国家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如重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和程序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提起主体范围过窄、认定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关注度的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够以及审判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公共利益侵害行为。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一)拓宽提起主体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为提高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度,我们应拓宽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赋予更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益事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诸如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等问题也需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来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其次,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往往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完善赔偿机制,提高赔偿标准,使其更具实际意义和威慑力。

此外,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参与主体还需要进一步拓宽。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提起,而个人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然而,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同样应
该有权利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来,发挥自己的力量。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并引导个人积极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提高公益诉讼的广泛性和参与性。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提高实施效果以及拓宽参与主体。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相信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健全和成熟。

试论民事公益诉讼开题报告

试论民事公益诉讼开题报告

试论民事公益诉讼开题报告试论民事公益诉讼开题报告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消费权益和社会公正等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以及对社会的意义,进而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发展趋势。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代表公共利益,通过诉讼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代表公共利益的个人或组织。

他们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其次,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追求的是自己的个人权益,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代表公共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则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

再次,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

它不仅关乎个别当事人的利益,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公共秩序。

因此,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果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民事公益诉讼强调社会责任。

代表公共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在起诉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民事公益诉讼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个别企业或个人往往为了追逐利润而忽视公共利益。

而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制约和惩罚那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其次,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

通过对环境污染、消费欺诈等问题的诉讼,可以引起公众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这种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改革。

再次,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弱势群体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权益受损的问题。

而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他们的权益,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公正待遇。

论我国公益诉讼的范围

论我国公益诉讼的范围

断 加 深 ,在 当 今 中 国 社 会 出现 了 大 量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
垄 断 经 营 、 境 污 染 、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 有 资 产 流 失 环 侵 国 等 违 法 行 为 。 这 些 行 为严 重 损 害 了社 会 的 公 共 利 益 。 公 益 诉 讼 作 为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一 项 司 法 救 济 措 施 . 成
i a u l n e e tl i ai n h s b e a i a l e n d a d t e s o e o u l n e e t l i a in i i i s o l n lp b i i tr s i g t a e n b sc l d f e n h c p fp b i i t r s i g t n c v l h u d c t o y i c t o
为 我 国 目前 诉 讼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的一 个 热 点 。许 多学 者 对 公 益 诉 讼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制 度 构 建 进 行 了深 入 探 讨 .
本文仅就我 国公益 诉讼的范 围作些研 究。
1 公 益 诉 讼 的 内涵
公 益诉 讼 最 早 起 源 于 罗 马法 。罗 马法 规 定涉 及 国
为‘ 私诉 ’凡个人 受到不法 侵害致 使个人 的权利遭 受 ,
损失 的 , 然是刑事诉讼 , 纵 也只 能 ‘ 诉 ’ 故 “ 私 。” 以私 人 资格 发 生 的 诉 讼 , 以保 护 私 人 权 益 为 目 的 。 私 益 诉 叫 讼 , 保 护 公 益 为 目的 的诉 讼 。 叫 公 益 诉 讼 。 ” 以 就 事 实上 , 益 诉讼 一 词是 2 公 0世 纪 6 0年 代 , 国 美
Ke r s p b i n e e tlws i ;c p Ch n y wo d : u l i tr s a u t s o e; i a c

论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

论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

法治延设《理论探索》2021年第2期(总第248期)於厶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汤维建王德良(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摘要〕支持起诉在法律文本中虽然始终被表述为基本原则,但在私益诉讼阶段其实已经丧失了实际效用。

随着公益诉讼程序的建立,这种状况得到了转園,支持起诉得以在公益诉讼中复兴。

从宏观、中观、微观维度考察支持起诉的历史可以发现,其经历了 一个从私益诉讼到衰落和公益诉讼再到复兴的历史。

以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标准,其类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支持公益诉讼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公益诉讼,这三种类型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则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是支持公益诉讼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不受限制,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身份具有双重性等。

〔关键词〕支持起诉,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1 )02-0100-08从首部民事诉讼法典生效的1982年至2012 年这三十年间,也就是公益诉讼制度缺位的私益 诉讼阶段,支持起诉作为基本原则,既缺乏具体 制度支撑,也缺乏司法实践呼应,成为民事诉讼 法体系中的“盲肠”。

2 012年《民事诉讼法》经过修 订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从而使民事诉讼发展到 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并存的二元阶段。

2014年12月8日,最局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其第11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 式规定了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为支持起 诉原则的复兴提供了制度支撑。

2017年6月27 日,第十二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了《民事 诉讼法》,在公益诉讼制度中增加了检察机关提 起诉讼和支持起诉两种制度。

这是支持起诉被确 定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来,第一次以法律形式 制定了与该原则相配套的制度,使得支持起诉原 则通过正式制度得到复兴。

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

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

公正 、公平 ,而将 从事 公共事 业的公共 团体甚至是 国家 或者 是 大量进行规模 化生产 的大企业等社会强 势群体成 员推 上 了 被 告席 。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公 民或社会 组织 , 在胜 诉后, 可依法 获得 因诉 讼而支 出的补偿 ,同时可得到适 当奖励 : 民 公 或社会 组织 为了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而提起 民事 公益诉讼 免不 了要 花费时 间和 精力 ,同时还要担 当一 定的风险 ,那 么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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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没有考虑到 民事 公益诉讼 制度 ,致使在整个诉讼 法律体系 中难 以找到将该项 制度付诸 实践的法律依据 。因此 ,意欲在 我 国建立较为完备 的 民事 公益诉 讼制度 ,就必须对 我国现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做 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 )与我 国民事 公益诉讼有关 的几个 问题 二
二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的现状 ( )我 国民事公益诉讼 的状况 一 我 国现 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没有给予 民事 公益诉讼足够 的重视 , 只是在选 民资格案件 中做 了相关规定 。 民事诉讼法》 《 第 14条规 定:“ 民不服选举委 员会对选 民资格案件 的申诉 6 公 所 作的处理 决定,可 以在选举 日的 5日以前 向选 区所在地基 层 人民法院起诉 。 ”也就是说在选 民资格案件中,任何人若对 选 举委员会 的处理 决定不服 ,可 以向法 院提起 诉讼 。原告可 以是公民本人 ,也 可 以是相 关的其他公 民。这 是我 国 《 民事 诉 讼法》对 民事公益诉讼仅有的一点规定 。 而就 《 民事诉讼法》第 l 8条 的规 定来看 ,实 际上现行 O 的 《 民事诉讼法 》对 民事 公益诉 讼是持否 定态 度的。在该条 规 定的起诉必须符 合的 四个 条件 中 ,第一个条件 便是 “ 原告 是与本案有 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即有资 格 作为原告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的,必须 是与本案有直 接 的利害关系 ,以及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 害的人 。在 民事公益诉讼 中,原告 除了直接受到违法行 为侵 害的社会组 织 和个人外 ,还可 以是特 定的国家机关 、其他 相关 的组织和 个 人 ,且他们不 一定与本案 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由于现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的这一规定 ,从而排除 了依据现行 《 民事诉

公益诉讼发言稿

公益诉讼发言稿

公益诉讼发言稿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公益诉讼这个话题。

先给大家讲讲我前段时间碰到的一件事儿。

那天,我去了一个挺偏远的小村子,村子周边的自然风光那叫一个美,青山绿水,鸟语花香。

可就在这么个美丽的地方,却有一件让人闹心的事儿。

村子附近有一家工厂,整天冒着黑烟,散发着刺鼻的气味。

一开始,村民们也没太在意,觉得可能就是暂时的。

但日子一天天过去,情况越来越糟。

村里的河水不再清澈,变得浑浊不堪,还散发着恶臭;田地里的庄稼也不如以前长得好了,收成大幅减少。

这可把村民们急坏了,大家去找工厂理论,可工厂根本不理会,还说他们有合法的手续,让村民们别瞎闹。

村民们无奈又气愤,不知道该怎么办。

这时候,有人提到了公益诉讼。

一开始,大家都不太明白这是啥意思,只觉得打官司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儿,又费钱又费精力。

但眼看着村子的环境越来越差,大家的健康也受到了影响,总得做点什么吧。

于是,几个有文化、有胆量的村民站了出来,决定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村子的权益。

他们开始收集证据,拍工厂排污的照片,找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法规,还挨家挨户地去动员村民一起支持。

这过程可不容易啊!为了拍到清晰的证据,他们得偷偷摸摸地靠近工厂,有时候还得躲在草丛里一等就是好几个小时,被蚊子咬得浑身是包。

找资料也是个麻烦事儿,那些环保法规又多又复杂,他们得一点点地研究,不懂的就到处去请教。

终于,他们准备好了材料,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可这只是个开始。

在等待开庭的日子里,工厂那边还派人来威胁他们,说要是敢打官司,就让他们没好日子过。

但这些村民没有被吓倒,他们坚信正义会到来。

开庭的那天,整个村子都紧张得不行。

村民们都聚在一起,等着消息。

法庭上,那几个代表村民的人虽然紧张,但还是条理清晰地陈述了事实和证据。

工厂那边的人还在狡辩,但在铁证面前,他们的谎言不攻自破。

最后,法院判决工厂必须停止污染行为,进行整改,并对村民们的损失进行赔偿。

当听到这个判决的时候,整个村子都沸腾了,大家欢呼雀跃,那种喜悦真的是无法用言语来形容。

公益诉讼发言稿

公益诉讼发言稿

公益诉讼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想和大家聊聊公益诉讼这个话题。

可能一提到“诉讼”这两个字,大家脑海里首先浮现的是严肃的法庭、激烈的辩论,还有那厚厚的法律文书。

但当“公益”和“诉讼”结合在一起,它就有了更深层次的意义,也有了更多温暖的色彩。

我先给大家讲讲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儿。

就在去年夏天,我家附近有一个小公园,那可是周边居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绿树成荫,花草繁盛,还有一条清澈的小河蜿蜒而过。

每到傍晚,大家都喜欢来这里散步、锻炼,孩子们在草地上嬉笑玩耍,老人们则坐在一起唠唠家常,一片祥和欢乐的景象。

可突然有一天,一切都变了。

不知道从哪儿来了一家工厂,就建在了公园旁边。

一开始,大家也没太在意,觉得工厂嘛,只要合法合规经营,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但没过多久,问题就接踵而至。

先是那刺鼻的气味,只要一刮西风,整个公园都弥漫着一股难闻的化学味道,让人喘不过气来。

然后是那工厂排出的污水,直接就排进了小河里。

原本清澈见底的小河,变得浑浊不堪,还漂着一层油污,鱼儿翻了白肚,河边的水草也都枯黄了。

这下子,居民们可坐不住了。

大家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可等了好久,也没见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

这时候,有人提出了公益诉讼这个办法。

说实话,一开始大家心里都没底,觉得这能行吗?但为了我们心爱的公园,为了大家的生活环境,我们决定试一试。

于是,我们一群人开始收集证据。

有人去拍照,记录下那被污染的小河和弥漫着异味的空气;有人去走访周边居民,收集大家的意见和感受;还有人去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诉讼做准备。

这过程可不容易,有时候为了拍一张清晰的照片,要在又臭又脏的地方蹲守好久;有时候去走访居民,还会吃闭门羹,被人家误以为是骗子。

但大家都没有放弃,因为我们心里都有一个信念,那就是一定要让公园恢复往日的生机。

终于,我们的努力有了结果。

法院受理了我们的公益诉讼案件,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审理,最终判决那家工厂停止污染行为,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

发言稿公益诉讼

发言稿公益诉讼

发言稿公益诉讼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地站在这里,向大家发表一篇关于公益诉讼的发言稿。

公益诉讼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模式,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生态和公民权益。

公益诉讼不仅仅是法律的实施,更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个重要行动。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解决了群众难以单独解决的环境和公益问题。

它通过诉讼的手段,对违法予以指责,对造成的危害进行纠正,达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它的出现给了个人和社会组织扮演更积极的角色的机会,使他们有机会成为控辩双方的一员,真正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

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它可以防止和减少环境和公益损害的发生。

通过对环境破坏、资源浪费、违法排放等行为的揭示和追责,能够有效地约束相关企业和个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环境和公益的损害。

其次,公益诉讼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积极意义。

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司法对生态破坏和物种灭绝进行追责,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珍稀物种的生存环境。

最后,公益诉讼对于加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法治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公益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始终处于核心位置,这使得公益活动不仅仅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争夺,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呈现。

然而,公益诉讼在我国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

由于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兴的诉讼方式,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和完善。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实施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其次,公益诉讼的申请门槛较高。

在我国,个人和社会组织想要进行公益诉讼,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和巨额的保证金。

这使得公益诉讼对普通人来说非常困难。

最后,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还不充分。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诉讼方式,仍然需要进一步宣传和推广,引导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

首先,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益,不恶意侵害他人利益。

公益诉讼发言稿

公益诉讼发言稿

公益诉讼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我代表xxx公益组织,荣幸地站在这里向大家发表公益诉讼发言。

本次公益诉讼旨在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而奋斗,我们坚信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深切感受到公益诉讼在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我想强调公益诉讼的定义与目标。

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资源、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与传统的个人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更关注全社会的利益和福祉,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建设。

公益诉讼的目标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的环保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污染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层出不穷。

这不仅直接影响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

因此,公益诉讼在环保领域的作用非常重要。

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追究环境违法行为方的责任,保护公众权益。

它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促使企业合规经营、规范环境行为,强化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同时,公益诉讼也激励着更多的公民和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公益诉讼的门槛较高,需要充足的证据和法律知识。

此外,公益组织在维权过程中还常常面临经济和人力等方面的困难。

尽管存在这些困难,但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公益诉讼的普及和推广一定会取得积极的成效。

因此,我们希望政府能够推出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公益组织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济和法律帮助。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公民积极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活动,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我想引用一句话来结束我的发言:“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我们当前的生活质量,更关系到我们子孙后代的未来。

”保护环境、推动公益诉讼,不仅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对子孙后代的承诺。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公益事业奋斗,创造美好的明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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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制度初探要求宪法与时俱进要求公民公益诉讼权苏家成明军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公民通过诉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追究其违法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却是一个崭新的话题。

笔者认为,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制裁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势在必行。

它的设立将对我国司法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提供新的思路和模式。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状况、概念及其分类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

发展到今天,美国成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

1863年,美国制订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在1986年经修改后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以此相补充,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而且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

此外,美国的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公民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其中《清洁水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之一。

于此相适应,《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在德国有一种宪法诉讼,也称民众诉讼,也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

所谓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即私益诉讼而言的。

由于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和个人的性质、地位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既包括前者,又包括私有法人和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于公益诉讼。

同时,公益诉讼也可根据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部门不同,分为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劳动公益诉讼等。

本文主要论述狭义公益诉讼以外的公益诉讼。

二、设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作了诸多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权力属于人民,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等是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领域具体实现了宪法的这些原则,并为实现这些原则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也将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其作用表现在:公益诉讼制度将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切实成为国家主人。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权力所有者与使用者相分离的现象,人民还必须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

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必要保留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

当某一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利时,人民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受托者依法管理事务,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可以说,保证人民行使国家主权,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是人民直接行使诉权的最基本的最带根本性的功能。

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工作懈怠等现象;另一方面可以矫正错位的公共权力行为,从而保障各级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

公益诉讼制度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主权的行使提供了新途径。

由于公益诉讼的最主要特征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将为人民带来广泛而真实地行使民主权力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新途径。

这一制度规定的诉讼权利,是一种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表现,它使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内制度化、法律化。

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是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

公益诉讼制度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得到了司法保障。

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从而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

当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受到侵害或不法行使时,他可以通过程序诉权来实现实体权,即他可以作为原告把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提交司法审判,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决,从而实现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表现在: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执法权力,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的人治局面。

如果一个执法机关"垄断"了某一部门法律的执法权,并把其作为牟取私利的权力,那么这部法律或是变成一纸空文,或是变成了某些执法人员随意挥舞的工具。

为了防止执法机关把执法权变成"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权,必须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即以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权力,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权力。

这就要求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通过人民提起的诉讼,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决,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维护法律的权威。

目前我国不仅仍存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尽守法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存在不严格依法办事的问题。

要使法律关系真正切实得到保护,必须动用司法机关这支庞大的专门力量,强化法律关系的司法保护。

公益诉讼制度实际上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弹劾,其实质是用司法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防止违法行为逃脱法律制裁,从而促进人们自觉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促进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现。

三、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为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律的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即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

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

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侵害。

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

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发生的可能。

与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成立及最终裁决,则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违法行为,不论其是否已给国家、组织和个人带来损失,都可以被起诉并经审理做出判决,由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做的原因当然是为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能让它"开花"、"结果"。

在公益诉讼的各个阶段,国家干预的成份明显高于私益诉讼。

具体表现于:在起诉阶段,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因为这有利于及时制止和处罚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组织和公民的投诉,可立即采取行动,行使其包括行政处罚权在内的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力。

这样就可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或危险减少到最少程度。

接受投诉的部门必须在一定期间内作出答复,如不予答复或答复不符合法律要求,原告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救济。

这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分工和相互制约决定的。

在审判阶段,由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将受到较多限制。

例如: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要求撤诉,除因证据不足,被告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外,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明显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一般不允许撤诉。

又如,原、被告间的自行和解应当允许,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在被告受处罚的幅度范围之内。

在执行阶段,公益诉讼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同刑事诉讼一样,人民法院直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同民事裁判明显不同的是,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不需要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

只有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在胜诉后应得到国家奖励。

我国历来重视奖励揭发、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胜诉后,理所当然应受到奖励。

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要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完美、和谐社会生活的需要,要求司法机关惩恶扬善,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或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这种爱国主义精神,追求正义的勇气和胆量及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当然应受到奖励,而且应当受到重奖。

不可否认,对胜诉后的公益诉讼原告予以重奖,也会促使产生为自己直接获得奖励而诉讼的动机,但即便如此,只要这种动机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就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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