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堆装货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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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散堆装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散堆装货物的装载质量,确保铁路货物装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货物运输

规程》、《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文电,特制

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中的散堆装货物系指:煤、焦、砂、矿粉、铝钒土、生铁、石膏、球团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的货物。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太原铁路局管内各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铁接轨的地方、合资铁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4条承运散堆装货物的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铁接轨的地方、合资铁路应安装轨道衡、计量漏斗仓等计量设施,确保不发生超载。第5条使用装载机装载散堆装货物且无轨道衡等计量设施时,装载机必须安装称重装置,未安装称重装置的装载机不得参加铁路装车作业。

第6条使用不能计量的皮带机、半壁仓、老式筒仓等装车的企业,应制定安装计量设备推进计划或改造装车系统计划,并进行落实,逐步达到铁

路计量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装车站应优先安排有计量设备的装车点

装车。

第7条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因线路条件不能安装轨道衡等计量设施,可暂按量尺划线装车,但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轮重测重仪,抽查

重车重量。100车及其以上抽查不少于5%,100-30车抽查不少于10%,

30车以下不少于20%。并填记“轮重测重仪抽查记录”(见附表一)。第8条轨道衡、计量漏斗仓和装载机称重装置,必须有国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签发的产品合格证。使用时要有计量部门的定期检验合格证。

第9条轨道衡、计量漏斗仓必须具备存贮、打印功能,有关计量数据需保存3个月。不具备上述功能的轨道衡、计量漏斗仓要逐步进行改造,以

实现自动计量、存贮、打印功能。装载机称重装置应具备打印汉字称

重单的功能,称重单应有总重、车号、装车起止时间、总次数、每斗

重量等内容,不具备上述功能的要及时升级改选。

第10条各装车站要与装载机所有权单位签订装载机称重装置使用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防止违章操作,防止弄虚作假,防止出具虚

假称重单。

第三章装车作业

第11条各装车站及装车单位装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严格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和铁道部关于货车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车地板、车门、

车窗等技术状况不良危及行车安全的货车。一般状况不良,确需使用

时须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运输安全。

第12条装车前,车站应严格检查货物密度测定记录和上站磅单,确定装载高

度和装车吨数。杜绝伪报货物密度、伪报磅单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13条装车时应做到均衡装载货物,充分利用车辆的容积,严格按允许增载货车车型、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装载。做了不偏载、偏重、超载,

不亏吨,确保货物不洒漏。

装运煤炭应逐步采取防尘措施,冬季装运煤炭还应按规定采取防冻措

施。

第14条敞车装载煤炭在局管内运输,到站为局管内的车站时,可起脊装载,但起脊高度应保证货物不会造自然洒落。

敞车装载煤炭,到站为局管外的车站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出车辆端

侧墙,如确需超出车辆端侧墙采取围档措施装运时,需经路局货运处

批准。

第15条使用轨道衡、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货物重量时,托运人须提供过衡检斤单据一式两份,托运人、车站各持一份,车站要由专人保存,保存

期半年。

第16条装车作业完毕后,装车单位应及时清理货车车体外部、车钩、手闸台等部位上的残货和杂物。挂车前车站应进一步检查确认,防止遗留的

残货或杂物高速运行时飞起(散落)打伤人和设备。

第17条装车后要及时清理道沿、整理货位,保证道沿及货位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第18条使用轨道衡、计量漏斗仓确定货物重量时,车站须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加盖圈“衡”戳记;使用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货物重量时,车站须

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加盖圈“称重”戳记。

第19条使用轨道衡、计量漏斗仓确定货物重量的车站要要建立健全轨道衡、计量漏斗仓抽查制度和监衡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第20条使用装载机称重装置的车站,要加强对装载机称重装置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章操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杜绝装载机称重装置带病作业,

杜绝装载机称重装置关机作业,杜绝装载机称重装置提供虚假称重

单。

第21条使用汽车衡拼装货物,须严格上站作业程序,认真填记“散堆装货物拼装检斤记录单”(见附表二)。每个货位堆放货物不得超过60

吨,同时还应将同类货物按每堆1吨堆放,以确保配装需要。同时要

建立定位、定吨码放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货位上应挂牌,货位与货

位间距不得小于0.5m,防止混码、混装、超装。

第22条按测定货物密度量尺划线装车的要做到“六必须”即:必须检查空车是否符合装车条件、必须按批测量密度、必须装车前测量划线、必须

车车进行装后检查、必须在运单上详细记载货物密度及长宽高、必须

按规定对装车质量进行签认。

第23条超过检定期限的计量衡器和装置不得作为装车作业的依据,应从失效日起改用测密度、量尺划线装车。

第24条车站发现货物超载时,必须进行卸载,并进行二次复衡。车站应建立二次复衡作业办法,按规定填记“卸载登记簿”(见附表三),经车

站人员确认后,方可放行。

第25条焦碳装载及使用平板车装运石膏、铝钒土等散堆装货物方案另文公布。

第四章货物密度的测定

第26条货物密度应按月度进行测定,雨季(6-9)及货物质量变化较大时,需按批测定。按月测定货物密度时,须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货物密

度测定完毕。按批测定密度时,须在装车前将货物密度测定完毕。第27条货物密度测定应使用车地板平整,不少于3立方米的汽车按装车工况进行测定,并将货物充实、填满容器,以减少误差。

第28条每一种货物必须测定三次以上,取最高值,密度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数,第四位采取进位法处理。

第29条货物密度测定完毕后,参加测定货物密度的有关人员必须在“散堆装货物密度测定记录”(见附表四)上签字,测量单位将“散堆装货物

密度测定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车站备案。车站还应填记“散堆

装货物密度测定汇总台帐”(附表五),保存期半年。

第30条装车站必须对托运人测定货物密度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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