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十八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18项清单2223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18项清单222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18项清单主体责任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所有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如下: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或者行业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1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
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2、资金投入责任;3、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6、安全生产管理;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扩展资料: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物质保障责任。
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的十八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十八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日常管理,建章立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资金投入,满足要求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机构人员,按标配备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教育培训,全员合格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精)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系列会议讲话中指出,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员,根据多年来对2002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以及在宣讲新安法过程中的不断理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归纳如下: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十八项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十八项主体责任第一项: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项:日常管理,建章立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项:资金投入,满足要求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项:机构人员,按标配备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O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项:教育培训,全员合格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00420182250)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系列会议讲话中指出,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员,根据多年来对2002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以及在宣讲新安法过程中的不断理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归纳如下: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八项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八项清单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明确其职责和权利,以及考核奖惩标准。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在企业内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2、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2、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八、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1、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危险性,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加强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1、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2、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1、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和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2、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
十一、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1、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其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2、对老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十二、加强对外来人员和承包单位职工的安全管理1、对外来人员和承包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其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2、对外来人员和承包单位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十三、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1、对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2、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十四、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1、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2、建立特种设备档案,记录其检测和维护情况。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系列会议讲话中指出,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员,根据多年来对2002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以及在宣讲新安法过程中的不断理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归纳如下: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4、机构人员,按标配备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
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5、教育培训,全员合格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
新安法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规定。
6、安全设施,同时到位安全设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臵(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生产18项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18项责任清单安全生产18项责任清单1. 企业领导责任: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政策、目标,并确保实施和执行。
2. 安全生产组织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确保各部门、岗位的责任和权限明晰。
3. 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制,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安全设施设备责任:保证公司的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完善,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5. 安全生产标准责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6. 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中存在潜在风险得到消除。
7. 安全事故调查责任:对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安全职责追究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严肃问责,确保安全生产纪律的执行。
9. 安全文化建设责任: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10. 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配备专业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11. 安全风险评估责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采取预防措施。
12. 突发事件应急责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响应和处置。
13. 安全生产宣传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14. 安全责任追溯责任:建立安全责任追溯机制,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15.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责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和及时反馈。
16. 安全风险管理责任: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安全风险。
17. 安全生产奖惩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表现好坏进行奖励和惩处。
18. 安全责任落实责任:各部门、岗位要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目标和计划,确保责任的落实。
安全生产18项责任清单是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责任清单的严格执行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从而有效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最新)
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
七
建设Βιβλιοθήκη 平,确保安全生产。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考核
合格。
3、企业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
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
九
落实对相关各方面的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责。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18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12页)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契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则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且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治的,应当依照关于应的有关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有关企业依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则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八项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八项清单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系列会议讲话中指出,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员,根据多年来对2002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以及在宣讲新安法过程中的不断理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归纳如下: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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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十八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置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4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
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5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
新安法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规定。
6安全设施,同时到位
安全设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为防止建设项目在建成之初就存在先天性设计性安全隐患,新安法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了特别规定。
7较大危险,标志明显
实践中,安全警示标志对于提示危险、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新安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工艺设备,合法可靠
新安法有三条关于工艺设备合法可靠的规定:一是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安全设备合法可靠要求,所谓安全设备,可理解为前述安全设施中的设备部分;二是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合法可靠要求,新安法删除了其它特种设备部分,主要考虑《特种设备监察法》已经作出了专门规定;三是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作了严格规定。
一是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均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之间的安全要求。
10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作为新安法新建立的十二个制度措施之一,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四个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义务:一是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是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并为此配套了最为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
11疏散出口,保持畅通
充分吸取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新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强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2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为遏制危险作业事故多发势头,新安法第四十条不仅保留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同时,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其他危险作业,也必
须专人现场管理。
13危险防范,如实告知
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新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4劳防用品,配备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事故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最后一道屏障。
新安法第四十二条从三个层面设定了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二是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是必须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5相关各方,协调管理
实践中,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发包、出租一包了之、不闻不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重特大事故。
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进行协调、管理。
16制定预案,定期演练
近年来,许多事故应急救援案例表明,制定科学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安法在第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17发生事故,立即抢救
新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8工伤保险,依法缴纳
新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