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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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长府办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2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位于哈尔滨都市圈和长吉都市圈交汇处,范围涵盖五常、双城、榆树、德惠、扶余、舒兰等县(市)区,总面积约2.8万平方公里,是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落实区域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哈长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依据《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吉林省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的意见》《长春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针对长春市辖区内的德惠、榆树两市,制定本实施方案,期限为2020—2025年。

一、发展目标抢抓国家政策机遇,围绕推进城市群建设重点工作,结合国家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政策,积极融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主动对接示范区整体规划,到2025年,与示范区内的其他县(市)区在交通、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方面基本实现对接互联,基本消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主要壁垒,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初步形成生态联防联治、产业分工协作、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一体化发展格局,促进形成东北地区开放合力,发展成为区域新的经济增长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局级),由市卫生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规划、部署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决议,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各委员部门及辖区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三)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城乡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工作、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无烟单位的创建工作。

(四)负责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组织开展建设“健康城市”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民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县(市)区、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的创建工作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负责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负责城乡群众性公共卫生监督,组织社会性卫生监督活动,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全市性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长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推动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培育和催生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做大经济总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贯彻长春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大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惠商、富商发展环境,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六城联动”推进提供更加强大的支撑力和内生动力。

二、总体目标市场主体数量发展目标:未来3年,力争我市市场主体总量和企业总量以年均16%的速度增长,2022年底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万户,3年后突破200万户。

力争每年实现“个转企”2400户,到2024年底实现“个转企”突破1.3万户。

市场主体质量发展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6•【字号】长府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6日长春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四五”规划本规划根据《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吉林省财政发展“十四五”规划》(吉财综〔2021〕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十四五”时期财政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编制,主要包括“十三五”时期财政改革发展主要成就和“十四五”时期长春市财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主要任务等内容,是圆满完成国家、省、市关于财政工作部署要求、推动财政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取得新发展的重要指导。

一、“十三五”期间长春市财政改革发展主要成效“十三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长春市财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着力提升财政治理能力,积极妥善应对“增长拐点出现、收支矛盾扩大、保障任务繁重、风险隐患增加”等艰巨挑战,切实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全力推动财政事业逆势迎难、实现阶段性跨越,在东北地区取得了扎实并较为显著的成绩,有力推动了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了“十三五”圆满收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长府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三章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第四章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第五章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第六章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七章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第八章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第九章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部门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适时兑现。

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四条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发挥技术创新投入主体作用。

推进措施:1.对全市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含政府投入部分)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长府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规划,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整体提升基础教育质量,现就我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推进策略(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主题,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主线,以构建基本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测体系为切入点,以教育资源建设为保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教好每一名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调动好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全市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入人心,基本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体现素质教育理念、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和体系;优质教育资源总量进一步扩大,学校走上内涵发展的轨道,人才培养水平、师资水平、教学水平、管理水平、教育教学评价水平显著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为我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率先进入全国教育强市和人力资源强市行列打下坚实的基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长府办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30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促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公平公正。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公开透明。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长府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以下简称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历史、依法合理、区别对待、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联合工作组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房屋征收、住建、规划、国土、市容、行政执法、民政、公安、法制、信访、监察、审计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长府办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推动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促进我市体育消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能力,促进体育产业提质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完善体育消费政策、创新体育服务和产品供给、优化体育产业布局、强化体育设施建设等方面推动体育消费试点先试先行,突出我市冰雪、足球、篮球全国重点城市的优势,以建设长春国际汽车城为契机,打造汽车赛事之都,不断推进长春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为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提供新动能。

二、主要目标(一)体育消费水平逐步升级。

建立体育消费长效机制,到2025年,全市城镇人口年均体育消费突破2000元。

实现体育人口数占全市总人口数的51%,体育消费人口数占全市总人口数的80%。

(二)体育产业规模不断壮大。

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体育企业准入环境。

力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体育制造、销售企业落户长春,扶持本地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培育主业突出、融合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本土体育企业品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5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5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090号)的文件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中转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长春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第五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缴费率,避免多头收费、重复收费和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将现行的城市居民卫生费与垃圾处理费合并收取。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2.25•【字号】•【施行日期】1998.02.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立法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8年2月25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审议〈长春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外,城乡居民中有其他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市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2、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私营医疗单位及”删除。

3、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删除。

4、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伪造结婚证、生育证、病残儿鉴定或其他证明的,视情节处以每例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对直接责任者及其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处以每例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和未经批准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做输卵(精)管复通术的,处以每例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手术的,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每例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个体行医者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除按本条第(三)项处罚外,并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五)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关的人员弄虚作假办理、签发结婚证、生育证、病残儿鉴定或其他证明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长府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二日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吉委(2004)25号),组建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全市行政执法职责范围调整的中长期计划。

掌握、分析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重要信息,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三)按有关规定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四)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五)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社会噪声、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排放油烟造成环境污染,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以及违规处理医疗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六)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七)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车辆(含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至临街建筑物前不按规定停放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长府办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长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4日长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19万人次,其中2019年培训6.1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职业技能培训面向所有劳动者,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企业职工、特殊群体。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

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

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

在全市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千名学徒。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及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指导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三)负责市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制定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基建计划、投资、建设、修缮项目、产权产籍和物业管理。

管理市直机关房屋建设、修缮项目及经费;负责市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干部住宅管理;负责市直机关部分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8•【字号】长府办发[2003]72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的通知(长府办发[2003]7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爱卫会制定的《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八日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为全面提高城市卫生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创造整洁、优美、温馨、文明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步伐,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防病工作”有关精神,依据《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市区内所有的居民楼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标准维护居民楼道的卫生,配合居民楼道的管理工作。

二、居民楼道内严禁搭设摆放各类架子、仓子(壁厨)、有碍通行的各类隔离门(墙)。

三、居民楼道严禁堆放各类杂物(建材、家俱、箱、筐、桶、酸菜缸等)。

四、居民楼道内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童车、残疾车。

五、居民楼道保持清洁、卫生,墙壁、棚面、门窗、地面、扶手无吊灰、积尘,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经过市爱卫会批准的公益性广告除外)。

楼梯、缓台无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杂物。

六、居民楼道严禁饲养禽畜。

七、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小区、居委会、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楼道的管理工作与整治工作,并指派楼道清扫保洁专业队伍,或由街道保洁员清扫。

八、各级爱卫会、公安消防、房产等部门要加强楼道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楼道管理工作达标竞赛活动,其成绩列入爱国卫生活动评比内容。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职责调整将开发区建设组织协调职责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外国专家管理有关职责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协调服务职责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安排和市政府规定级别的公务接待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重要文稿的文字综合工作;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市政府的文电收发、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及公文集中交换工作。

(四)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

(五)编发政务信息,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起草市政府工作新闻信息计划、新闻信息稿件,参与市政府新闻发布等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4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4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1日长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长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长春市市区(包括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九台区、长春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农安县合隆镇及德惠市万宝镇区域。

长春市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执行本规定,监测方法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执行。

二、功能区划分(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长府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优化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安全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学生及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教育优先发展和健康发展目标的实现。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能有效遏制各类涉校涉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根本保证。

(二)“十一五”期间,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长春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良好工作格局;校园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运行机制进一步建立,保证了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连续多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了长春教育的和谐与稳定。

(三)当前,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安全经费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校园及周边还存在大量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隐患;师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普遍不强;校车工作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等。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长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长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长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长府批复〔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长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长府批复〔2017〕10号长春市民政局:你局《关于建立“长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长民报〔2017〕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同意建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为副召集人的长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请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7日附件:长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在基层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建立长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拟订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统筹做好低保家庭、受灾人员、特困人员、孤儿、贫困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督导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总工会、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2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长府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增加乡村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能。

(三)增加对城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承担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

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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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4]25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9
【实施日期】2014.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4〕16号),将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整合,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取消医疗机构申请承担尸检任务的认定职责。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市)、区(区为规定限额以下)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医疗广告审查(市级媒体发布医疗广告)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
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的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将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承接的职责。

1.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职责。

2.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3.外国医疗团体来本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4.市本级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

5.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市本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及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相关工作。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市卫生、计划生育行业发展政策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三)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贯彻执行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公共卫生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及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
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监督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药物政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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