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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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

时间:2014-3-17 9:10:08,点击:349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特种设备在投入

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

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249项规定“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由“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四、受理部门

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五、受理范围:

1、锅炉使用登记;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3、不跨地(市)长输压力管道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使用登记;

4、电梯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7、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8、客运索道使用登记。

六、许可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且一般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

3、对生产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已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其中出厂后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再使用的,还需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重新全面检验合格;

4、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的,已经有资格的单位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有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

6、建立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8、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9、其他特殊条件:

(1)锅炉:配备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装置或采用有关水处理方法,且水质达标。

(2)压力容器: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走行部分已经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3)电梯:有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其维护保养工作。

(4)起重机械:有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其维护保养工作;属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已经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七、设备注册登记程序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新会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新会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后,才可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须提交如下资料:

(1)《江门市新会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1份);

(2)《江门市新会区锅炉注册登记表》(附表2)(每台设备1份);

(3)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5)委托书原件1份,并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授

权事项等内容;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

(7)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有关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套);

(8)有效期内的锅炉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套);

(9)该型号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套);

(10)配备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装置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水质达标的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套);

(11)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表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的,已经有资格的单位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校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安全管理员、司炉工操作和水处理原件及复印件(1套),除复印作业项目(及必要的年审

项目)页外,还需复印聘用记录页,且最后一次的聘用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设备台数多的需配备足够的持证人员,并提交相关资料。

(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复印件(1份)。

2、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须提交如下资料:

(1)《江门市新会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1份);

(2)《江门市新会区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附表3)(每台

设备1份);

(3)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5)委托书原件1份,并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授

权事项等内容;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

(7)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有关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套);

(8)有效期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套);

(9)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

置及附属仪器表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的,已经有资格的单位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校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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