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刑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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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再起诉
不能
不能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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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不起诉人: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2.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
3.公安机关: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
二、上诉和抗诉
上诉
抗诉
1.独立的上诉主体:被告人、 1.抗诉主体:提起公诉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 检察机关;
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 准许,并通知第一审法院
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和当事人。
3.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 3. 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
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 诉不当,可以向同级法院
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 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 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 检察院。 案件审理。
十三、强制医疗程序 (一)适用条件 ①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 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②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病人;③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启动程序 ①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 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 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③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 强制医疗的决定。 (三)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 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序),或者违反第 228 条规定的(即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 审程序进行审判),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②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 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A、违反本法有 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B、违反回避制度的; C、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D、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E、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 影响公正审判的。
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救济方式: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 5 日内提出上 诉、抗诉(这里的抗诉既包括提起二审的抗诉,也包括提起再审的抗 诉)。
十二、涉外刑事诉讼中的送达 ①涉外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共 7 种):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 式、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外国单位的 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程序:外国驻华使领馆——我国外交部主管部 门——最高人民法院——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枉法裁判行为的。
七、停止执行死刑 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 的; ④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的; ⑤罪犯怀孕的; ⑥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停止执行后的审查 程序 注意:最高法院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 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 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六、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对象:生效裁判 时间:(1)一般而言,两年(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 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 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对申诉的审查处理:(1)审查处理申诉的主体:①终审人民法院或 其上一级人民法院;②检察院申诉审查部门(2)两级申诉原则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 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 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 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 间存在矛盾的;③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④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 正审判的;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处理 和救济方式 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 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 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 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 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②不符 合本解释第 507 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283 条第一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 1、含义 ①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 A、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B、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 告人的刑罚。 C、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D、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 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②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A、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 罪中某罪的刑罚;B、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 缓刑考验期;C、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 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D、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③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2、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当准许;
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
2.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二 再 向 上 一 级 法 院 移 送 案
审法院应当审查。如果认为原 件;
判正确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 2. 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
撤回 上诉;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院 宣 告 裁 判 前 撤 回 抗 诉
证 据 不 足 或 者 将 无 罪 判 为 有 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
①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 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一并原则)②检察院只对 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 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对于被抗诉 的人可以加刑)(分离原则)3、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 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八、最高法院审核后的处理: ①应当改判——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②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罪犯有 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 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③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确 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
楚,证据确实、充分。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A、雇凶 伤害他人的;B、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C、涉及寻衅滋事的; D、涉及聚众斗殴的;E、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F、其他不宜和 解的。 2、禁止性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 当事人和解程序。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五年 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2.申请抗诉的主体:公诉
主体
人;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2.非独立的上诉主体:被告人 理人有申请抗诉权(只能
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针对判决)
理由 无需理由
确有错误
形式 书面或者口头
书面
途径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二审法院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1.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的,应 1. 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
五、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结果 ①核准死刑 A、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 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B、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 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 决、裁定。 ②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A、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B、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C、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D、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③改判:对于一人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刑诉篇
一、不起诉
三类不起诉的区别
区 种类 别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 诉
适用对象 没有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经过补充侦查,
或 者 刑 诉 法 第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 仍然证据不足,
15 条 规 定 的 情 处刑罚或者免刑罚 不 符 合 起 诉 条



有无裁量权
四、二审的审理结果 1、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①应当改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 量刑不当的。②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改 判。 3、发回重审: 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对于按这一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 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 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在重新 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 22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违反法定程
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
九、附条件不起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十、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 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 人可以和解: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 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 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B、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 谅解; C、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D、属于侵害特 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E、案件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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