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
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
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
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5.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
(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3)呈批:承办人员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农牧局审核后呈主管局长审批。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制《案件移送函》后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取证:
(1)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事实,根据需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并收集其他证据。
(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登记保存证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
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可原地保存;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也可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3)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3.审理:
(1)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队长办公会审查。案情复杂的,由队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2)《案件处理意见书》应及时上报厅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厅长批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需与有关部门共同签发的,将《案件处理意见书》送有关部门会签。
4.告知:《案件处理意见书》经批准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告知。
5.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总队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报区法制部门审核后,呈报主管局长审批。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一份归档。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七日内,承办人员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通过挂号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制作《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8.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9.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10.立卷、归档。
五、行政执法期限
1.总队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是否决定立案应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7日内答复投诉人或举报人。
2.做出处罚决定后,承办人员应当场或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由于案情复杂等原因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我队农业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我执法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武都区农业执法大队成立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大队长
兼任,成员由XXX5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考核对象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农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3.农业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方法
1.大队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跟踪评议考核相结合。大队对执法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个人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60分—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4.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被评为良好以上的个人,才具有参与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负责人(或个人)应调离领导或执法岗位。
六、考核标准(100分)
1.按要求积极参加大队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5分。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活动的得15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