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央审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审计机构,它负责对全国的各级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合法、规范使用。
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中央审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议事规则。
一、会议准备
1、主席办公室应按照计划,提前准备好会议的地点、材料、设备等,确保会议的顺利召开。
2、会前,各委员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资料,准备好自己的发言稿。
3、针对重要审计项目,主席办公室应提前邀请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作汇报。
二、会议程序
1、会议由主席主持,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过程。
2、会议开始,主席首先宣布会议议程,并请与会委员依据其职权进行发言。
3、对于每个议题,主席和对应委员应掌握好发言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言和交换意见。
4、当某委员在发言时损害到另一委员的利益或观点时,主席应立即制止并维护会议的积极氛围。
5、会议在确保讨论充分、取得进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持短暂高效。
三、会议记录
1、秘书应认真记录会议过程,尤其要注重重要决策的记录。
2、记录应客观、准确、完整,可供历史回溯参考。
3、会议记录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主席审核后公布。
四、其他
1、会议结束后,主席应通知与会委员及时提交发言稿。
2、主席对委员的表现应给予批评和肯定,鼓励其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
3、对于委员的缺席,主席应了解其原因,合理安排后续工作。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一、目的与范围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审计事务,维护公司的财务透明度与合规性。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会议的高效进行,制定本规则。
二、会议召集1. 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并于每年确定会议日程。
2. 除了定期会议外,审计委员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召集额外的会议。
3. 召集会议的通知应提前时间确定,一般不少于7天,并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与会成员1. 审计委员: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审计委员。
2. 公司管理层代表:首席财务官(CFO)、内部审计总监等公司管理层成员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3. 内部与外部参与者:会议可以邀请公司的内部人员、外部顾问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讨论,以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四、会议程序1. 会议议程:会议主席与管理层代表共同编制会议议程,并确保所有议题都包含在其中。
2. 会议记录:由公司秘书或指定人员担任会议记录人,记录会议的主要讨论纪要以及相关决议。
3. 文件资料:会议前,相关文件资料将提供给与会成员,确保充分准备和理解议题。
4. 投票决议: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进行书面或口头投票,以保留决议结果的记录。
五、会议内容1. 财务报告审查:审计委员会应仔细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指标、会计政策及财务披露,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2. 内部控制评估: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改进机会。
3. 审计事务监督: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与外部审计师合作,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
4. 公司合规性审查: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的合规性事务,包括法律法规遵从、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等。
5. 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还可以审议其他与其职责相关的事项,并提出建议和决策。
六、会议决议与报告1. 决议执行:审计委员会达成的决议应报告给董事会,并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执行。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
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9月1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ZGZT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ZGZT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ZGZT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大多数。
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三)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新编整理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委员会审计细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委员会审计细则**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议事规则对于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包括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四)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政策及程序,审查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根据需要,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可在董事任期内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七条委员会成员可在任期届满之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的原因和须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当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当予以增补。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九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指导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公司内控工作的建议;(二)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四)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除非董事会特别授权,委员会不享有决策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H—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召集人应当在3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并在7日内召开会议:(一)2名以上委员提议;(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三)董事会提议;(四)其他合乎规定的形式。
第十二条会议所需文件应在定期会议召开5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以前,送达委员和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委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通知发出日期。
5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_JT Comments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以及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非职工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非职工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这一身份,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九)本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五)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六)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七)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
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
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计委员会议事的规则和合规要点,旨在明确本行审计委员会组成和职责,规范其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审计委员会的管理决策活动。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审计委员会:是指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对本行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活动的监督,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指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有效履行,而建立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决策规定。
3.2缩写无。
3.3分类无。
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1)客观性原则:审议财务、内部审计等事项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2)独立性:审计委员会依据本行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合法性: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5.2基本规定1)审计委员会由3名或5名董事组成,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但本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会决定。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设在内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
3)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则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增补。
4)审计委员会例行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的,本行董事长、经营层、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
5)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要素: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程、议题等。
董事会审计的委员会议事规则
X X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如此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审计委员会规X、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如此》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如此。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如此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如此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如此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如此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某某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联水产: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年7月)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等事项,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领导,并向其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审计、财务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推荐一人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五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职权第六条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一)负责审定年度审计总结;(二)负责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负责审定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其他议案;(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七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签署意见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八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稽核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全部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审计委员会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审查。
为了保证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作,需要有一套明确的议事规则,下面是一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供参考使用。
I. 会议召开1. 会议的召开应由委员会主席或者行政主管提出申请,并提交议程和相关材料。
2. 会议应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 委员会主席或者行政主管应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参加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为无表决权的观察员。
4. 会议应在事先通知所有委员会成员,并提供有关材料。
通知应提前至少七天,并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II. 回合1. 会议应在规定时间开始,所有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到达并签到。
2. 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如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则由行政主管代表主持。
3. 出席的委员会成员占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正式开始会议。
III. 议程1. 委员会主席或行政主管应将议程在会议开始前分发给所有委员会成员。
2. 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审议和批准前一次会议的纪要;②报告和讨论公司的重大财务事项;③报告和讨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合规与监察等方面的情况;④审查并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报告;⑤确认公司的审计计划和年度预算;⑥审查任何其他与公司财务管理相关的事项。
IV. 议事规则1. 按照议程进行讨论和辩论。
各委员会成员在会议中发言时应遵守发言顺序。
2. 对于一项议程,已经发表的观点不得重复讨论。
如有必要,可以提出补充性的问题。
3. 所有委员会成员在讨论和表决时应保持独立和客观。
4. 所有委员会成员在表决前应仔细考虑,并获取足够的信息。
表决结果应以过半数委员会成员的多数意见为准。
5. 会议纪要应记录所有的决定和主要讨论的内容,以及所有委员会成员的出席情况。
V. 会议记录1. 会议的记录应详细、准确并且全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信用社(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用社(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联社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全辖的内控管理和制度监督工作。
通过对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的各个环节的稽核审计,分析、判断、了解,掌握其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督促其进一步优化内部环境,健全内部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联社理事长担任,委员由监事长及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监察保卫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稽核审计部。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确定本机构稽核审计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第五条根据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银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调整稽核审计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制衡的能力。
第六条负责全辖稽核审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审核、审批稽核审计工作项目和报告,以及处理处罚意见。
第七条组织并实施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进行审计和监督,保障联社各项业务经营健康发展。
第八条指导审计部门对全辖的资产与负债业务、会计出纳业务、财务收支、经营效益以及基建项目预决算等常规稽核和专项审计,对计算机应用业务和安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负责组织对全辖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上级联社委托的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员工轮岗和强制休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负责稽核审计项目方案的制定,对被稽核审计单位发送稽核审计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稽核审计意见书。
第十一条负责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加强后续稽核审计,监督其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负责审查联社及各信用社审计体系、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稽核和监督,稽核审计人员的培训等。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联社及本联社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农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本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本委员会由不低于3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
主任委员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组成,但不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委员经董事长提名任免,董事会表决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任期届满,除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外,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本行董事会应根据本行《章程》以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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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