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以下简称《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或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2017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
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鄂建[1997]059号 关于颁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1997]059号关于颁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州、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工程造价系指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和房屋维修等工程造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条所列工程建设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任务是,制定和管理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规定,监督检查有关工程造价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的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的经济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维护基本建设各方面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执行机构。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各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的业务归口管理。
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由专业部、省主管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经济技术定额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基本建设及养护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按照“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设字[1996]098 号)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管理、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造价是指基本建设及养护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留费用。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公路工程计价、定价、控制和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公路基本建设的各个阶段制定合理、科学的计价依据;监督和检查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各类计价依据的执行及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工程决算;管理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定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工程造价发展趋势。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合理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吉林省交通厅是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省、市(州)公路工程定额站(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省定额站(造价站)负责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省定额投资的国道、省道新改建及养护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市(州)定额站(造价站)负责地方自行投资及县道(含县道)以下公路工程新改建及养护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
省、市(州)定额站(造价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
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及建议
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及建议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路行业的发展非常迅猛,公路的建设也越来越备受人们的关注。
公路建设管理的三个重要控制目标是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在公路建设管理中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又是特别重要的部分。
关键词: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问题、建议、引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公路建设的力度,公路的建设离不开公路工程造价方面的管理,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的造价控制主要依据是交通部发布的指标、定额、编制办法等,要想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需进一步进完善造价管理各方面的体制建设。
一、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工程造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是不同的,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工程造价的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其中直接费包括所有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所消耗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等。
工程造价管理是运用科学的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面的经济权益面对工程造价管理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项目投资实施的重要环节。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非常具有综合性的。
在每一个阶段都是存在造价控制的,各阶段的工作也是联系非常紧密的,任何一个公路工程都有着较长的建设周期,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在预计的工期内,很多动态因素都是随时发生着变化的,这种变化使得工程造价在整个建设期中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工程的实际造价只能到最后竣工才能确定,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的造价控制是动态的包括: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并且一直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开工、竣工。
二、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建议(一)、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刻优化施工方案切合实际的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最小化的投入,最大化的输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荆建设发[2008]33号
荆建设发[2008]33号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荆州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为认真贯彻执行好这部规章,切实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工作,要组织有关单位,特别是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好《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切实抓好《办法》的落实。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均应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三、荆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城区内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具体工作由荆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各县、市建设局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管理工作,接受市建委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四、各造价管理站应做好以下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从业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的编制与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以及计价和合同价款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完整性、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报价的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应对招标人负责。
六、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和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二)规费;(三)税金;(四)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2020年度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模板】
**大学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
3
市场化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研究建立符合市场自主定价和企业自由竞价机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以房屋建筑专业为例,编制市场化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典型工程指标指数编制规则
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典型工程造价数据,制定类似工程指数法编制方法和规则。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等
5
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准则
基于多年为建设单位投资管理提供咨询服务的经验,结合实际实践,经过进一步调研、研究、完善,最终形成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准则,强化业主职责。
北京莫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附件
2020年度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主要承担单位
参与编制单位
1
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修订)
修订市政工程投资概算编制办法,指导市政工程投资概算编制。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
2
房屋建筑项目工程量计量规范
通过对民营房屋建筑项目的计价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并与现行的清单模式进行对比,提出对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改革方案。
6
基于市场化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研究
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优化工程造价管理手段,为基于市场化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建立进行理论探索,提供理论依据;为相关标准和政策的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撑。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有限公司等
7
中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接国际先进实践的研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的 造价活动 ,
适用
本实 施 细则 。
第 三 条 凡在 我省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 、 勘察
设计 、 施工 、 监理 、 咨 询等从业单位和人员 均应
遵守 本实 施细 则 。
第 四 条 本实施细 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
是指 公路工程 麵项 目 膀建到 竣工 验收 所需全
级管理 、 分级负责 。 省 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 负 责
全省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 管ax作 , 具体 日 常管理
工作 由 省 级交通建设造价管 理机 构 ( 以下 称省 级 造价 管理 机构 ) 承担 。
市级和县 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 负 责本 行政区 域管理权 限内 公路工程造价 监督 管ax作 , 具体 工作 由 其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 或部 门 负 责实 施。
第 二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湖 北 省 物 价 局 、 猢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年 办 法 自 20 1 8
4 月 1 日
起施行 ,
有效期 3 年 。
《 省 物价局
省 建设 厅
各市 州交通运输局
委 (
),
省 公路局 、
省 髙管局 、
厅 造价 站 ,
单 各有关 位 :
根据 交通 运输部 《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 , 省厅制 定 了 《 湖北 省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 施细
则 》 , 现 印 发 给你们 , 请遵 照执行 。
湖 北省 交通运输厅
部费 用 的 确 定 与 控 制 , 包 括投资 估算 、 设计概
算 、 施工 图预 算 、 标底 或者最髙 投标限价 、 合同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按照“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造价”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其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交通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工程造价是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由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两大部分组成。
静态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及预备费等费用;动态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等。
第四条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和结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各阶段造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工程造价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定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发展趋势。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湖北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设置的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的工程造价管理联络员,负责辖区内的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是政府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代表政府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上隶属于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及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养护大修工程的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公路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交)工验收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结算、工程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价、科学计价、合理定价、阳光造价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或者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公路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单位控制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监督、诚信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公路工程造价标准;(二)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监督与投资估算审核,初步设计概算与重大变更费用审批,以及竣工决算认定;(三)组织全国公路工程造价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组织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五)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适用对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造价活动定义】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造价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分级管理】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厅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称厅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八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厅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
(二)编制我省公路工程地方造价依据及补充定额。
(三)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省内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称厅造价站)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厅对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二)审定发布省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地方依据;(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核准;(四)负责省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省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六)指导市州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厅造价站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省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二)负责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等具体业务工作;(三)承担省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四)承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五)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鄂建文[2008]208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08]20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拟于近期开展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对象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各地08年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二、检查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鄂建[2006]5号)。
三、检查内容《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检查的重点:(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备案情况。
检查备案程序和具体要求是否公开透明;提交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备案及审核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备案覆盖率是否达标。
(二)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过程中计价依据的使用情况。
检查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使用的计价软件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合同价与结算价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
(三)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履约情况。
检查是否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标价、合同价是否一致;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约定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是否及时。
(四)工程造价文件编、审单位和编、审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
四、检查程序和方法(一)听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当地08年招投标的项目清单、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备案清单、竣工结算备案项目清单,以及相关资料。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造价专业是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培养具备工程造价管理知识,能熟练编制工程造价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下文是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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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省内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称厅造价站)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厅对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二)审定发布省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地方依据;(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核准;(四)负责省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省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六)指导市州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厅造价站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省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二)负责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等具体业务工作;(三)承担省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四)承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五)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二)负责本行政区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执行情况;(四)负责本行政区管理权限内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核准;(五)收集、整理本地区的公路工程造价信息。
第三章造价依据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指国家和省发布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十条省厅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省内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十一条对省厅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十二条厅造价站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四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四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省厅的监督检查:(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八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
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与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之差,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条国家和省级审批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长江、汉江大桥、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7日内将合同副本(含电子数据)、工程量清单提交厅造价站备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及时报厅造价站备案。
其他公路项目的备案资料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业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
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五条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级审批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长江、汉江大桥、高速公路的竣工决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提交厅造价站备案;其他项目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业务部门审查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决算文件;(三)工程价款终期支付证书;(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决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决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决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竣工决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决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
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决算文件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造价变化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分析变化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过失单位责任,将过失行为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一)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与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之差,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0%;(二)施工图预算静态投资超批复概算静态投资;(三)投标限价超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四)决算超批复概算。
第三十三条省厅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厅造价站对造价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造价活动行为和造价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评价,并定期通报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省厅根据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违反本办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由省厅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三十七条公路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