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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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一、前言师德师风建设是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举措。

近年来,我国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本文将探讨。

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1. 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

教师不得发表、传播、参与任何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行为。

2. 歧视学生。

教师不得因学生家庭背景、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 校园欺凌行为。

教师不得参与、纵容或默许校园欺凌行为,发现学生欺凌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学校。

4. 违规补课。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参与违规补课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或推销课外辅导机构。

5. 收受礼品礼金。

教师不得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 泄露学生隐私。

教师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侵犯学生隐私权。

7. 学术不端。

教师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弄虚作假。

8. 违规招生。

教师不得参与或协助学校进行违规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承诺录取结果。

9. 违规兼职。

教师不得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兼职,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营利性活动。

10.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教师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出现教育教学事故。

三、处理办法1. 教育警示。

对首次违反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进行教育警示,督促其改正错误。

2. 诫勉谈话。

对违反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深刻反省,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

3. 通报批评。

对违反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以示警示。

4. 暂停职务。

对违反师德师风负面清单且情节较重的教师,学校应暂停其职务,待整改完成后视情况恢复职务。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师德师风负面清单1. 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发表或传播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参与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2. 学生欺凌:容忍、纵容或参与学生欺凌行为,对受害者进行恶意报复。

3. 招生混乱:违规招生、擅自改变招生政策和程序,违反招生公平原则。

4. 师德师风失范:(1)侵害学生权益: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性骚扰等行为。

(2)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虚构学术经历。

(3)教学不力:不认真备课、授课,教学质量低下,影响学生学业发展。

(4)管理失职: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5.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接受学生及家长馈赠或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6. 泄露学生隐私:未经学生同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7. 歧视和排斥学生:对学生进行种族、民族、性别、地域等方面的歧视和排斥。

8. 组织或参与非法办学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与非法办学机构的教育活动。

9. 违规使用教育资源:擅自占用、挪用、滥用教育资源,影响教育公平。

10. 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 对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2. 对参与学生欺凌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同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和关爱。

3. 对招生混乱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对涉及的学生,根据情况进行重新招生或调整班级。

4. 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5. 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中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一、引言教育是国家的未来,教师是教育的灵魂。

作为一名中学教师,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承载着无数家庭的希望和梦想。

因此,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是每位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职业操守。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 散布有损于国家形象、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或发表、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的观点和信息。

2.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减少教学内容,降低教育质量。

3. 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4. 擅自变动课程设置,挤占、挪用课程时间,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 接受、索取、谋取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活动。

6. 旷工、迟到、早退,或不按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7. 透露考试试题或答案,参与、组织学生作弊,或纵容学生作弊。

8. 侮辱、诽谤、诬陷同事,或干扰、破坏学校内部管理秩序。

9. 侵犯学生隐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10. 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三、处理办法1. 对于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2.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教师,学校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涉及职业道德问题的教师,学校应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4. 对于涉及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应在其所在部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评优评先、晋级资格等。

5. 对于涉及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心理辅导等,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6. 对于涉及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可要求其提交书面检讨,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不再犯类似错误的承诺。

7. 对于涉及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教育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教师则是教育事业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师德,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去影响学生,塑造他们的品格和习惯。

然而,一些教师存在着师德失范的现象,这些行为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师师德失范的行为负面清单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一、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对学生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不得对学生采取暴力手段或使用侮辱性语言;否则会引起学生的反感和恐惧,损害教师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2.贪污受贿教育是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教师应该对学生和家长保持清廉的态度,绝不允许接受贿赂或从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处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会破坏师生关系,使教育工作失去公正性和专业性。

3.违反职业道德教师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从业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与教育职业不相称的行为,不得受到追求个人私利和利益的驱动。

具体而言,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谋利行为,不得利用学生和平台进行私人活动等。

4.不履行教育职责每一位教师都必须履行个人职责,以实践引领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教师不得懒惰,不得敷衍马虎,不得对学生的教育不负责任,否则会损害教师的职业形象和信誉,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对于教师暴力伤害或侮辱学生的行为,学校应立即调查,并对行为严重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甚至解除其职务,以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益和尊严。

2.对于教师受贿行为的处理,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发现问题后,对教师进行罚款、记过、停职等处理,从严处理,以教育和惩戒教师,杜绝不良行为的蔓延。

3.对于违反教育职业道德的教师,学校应加强教育和规范,明确职业行为规范和工作规范,引导教师重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4.对于教育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教师,学校应及时约谈、批评、教育,按照违纪违规的处理要求进行相应处理,达到对教师行为规范的目的。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引言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

长期以来,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默默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个别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仍然存在,损害了学生权益,败坏了教育形象。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

二、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 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或从事反国家、反社会主义的活动。

2.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3. 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家长馈赠或者其他利益输送。

5. 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侵犯学生隐私权。

6.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虚构学术经历。

7. 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影响恶劣。

8. 妨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9.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资格。

3.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4.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5.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向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建议追究相应责任。

6.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法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8.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学校将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保教)岗位、停止教学(保教)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保教工作,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整改措施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整改措施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整改措施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师则是教育事业的核心力量。

教师的职业行为不仅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未来,也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教师可能存在一些不符合职业道德和规范的行为,为了保障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有必要明确教师职业行为的负面清单,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1、师德师风方面(1)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进行心理或身体上的伤害。

(2)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接受宴请等,谋取私利。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教育教学方面(1)不认真备课、上课,敷衍教学,随意调课、停课。

(2)布置过量的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3)不批改作业或让学生代批作业,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不关心、不指导。

3、人际交往方面(1)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或性侵害。

(2)在同事之间搬弄是非、拉帮结派,破坏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

4、学术研究方面(1)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侵犯知识产权。

(2)在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5、校外兼职方面(1)未经批准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2)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偿补课,违反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产生负面行为的原因1、部分教师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不足,缺乏对教师职业的敬畏和热爱。

2、教育评价体系不够完善,过于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导致教师为了追求成绩而采取不当的教育教学方法。

3、学校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教师的职业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规范。

4、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如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价值观侵蚀了教师的思想。

三、整改措施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1)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师德师风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

(2)开展师德师风主题教育活动,通过榜样示范、案例分析等形式,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一)政治纪律方面1. 散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息;2. 参与、支持、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3. 发表、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二)教育教学方面1.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 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敷衍塞责;3. 泄露、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兼职等活动。

(三)教师形象方面1. 着装不雅,言行不端,有损教师形象;2. 涉足赌博、色情等不良场所;3. 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

(四)管理纪律方面1.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2.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3. 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权益。

三、处理办法(一)处分1. 警告:适用于轻微失范行为,期限为6个月;2. 记过:适用于较严重失范行为,期限为12个月;3.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适用于严重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降级或撤职;4. 开除: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失范行为。

(二)其他处理1. 批评教育:适用于初次失范行为,或情节较轻的行为;2. 诫勉谈话:适用于较严重的失范行为,要求教师限期整改;3. 责令检查:适用于严重失范行为,要求教师提交书面检查;4. 通报批评:适用于影响恶劣的失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5. 取消资格:适用于失范行为,取消教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6. 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失范行为。

四、处理程序1. 学生、家长、学校或其他组织发现教师有失范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2.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3. 经调查核实,确有失范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4. 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教师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一、引言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肩负着培养新一代、传承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

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 违反教育方针,散布错误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学生利益。

2.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3. 侮辱、诽谤、歧视学生,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 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谋取私利。

5. 泄露学生隐私,侵犯学生个人权益。

6. 传播不良信息,损害学生心理健康。

7.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8. 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

9. 酒后上课,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10. 违反法律法规,涉及刑事犯罪。

三、处理办法1.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批评教育: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2)诫勉谈话: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改正错误。

(3)通报批评: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4)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评奖评优资格。

(5)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降低其在一定期限内的岗位等级或予以撤职。

(6)开除: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予以开除。

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 对受到处理或处罚的教师,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引言教师是社会的栋梁,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他们承担着培育下一代、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重要使命。

教师的职业行为和师德失范行为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学校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二、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1. 教育教学行为失范(1)不按照规定上课,擅自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2)不认真备课、不认真批改作业,教学态度不端正;(3)在课堂上散布不实信息,传播错误观点;(4)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对待学生,伤害学生自尊;(5)故意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试中舞弊;(6)以任何方式强迫、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 师德失范行为(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4)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盗密的行为;(5)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6)在校园里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 对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应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1)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2)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3)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4)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2. 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师德失范行为,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引言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教师素质的灵魂。

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路人,教师的师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为了加强学校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 政治纪律方面(1)散布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

(2)公开发表违背党的教育方针、损害国家教育事业的言论。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4)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言论。

2. 教育教学方面(1)不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敷衍塞责。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3)违反教育规律,乱收费、乱补课、乱推销。

(4)泄露考试题目、答案或其他教学机密。

3. 教师行为方面(1)违反教师仪表仪态要求,不注重个人形象。

(2)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谋取私利。

(3)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损害教师形象。

(4)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活动。

4. 管理服务方面(1)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

(2)对学生及家长态度恶劣,不尊重学生及家长。

(3)泄露学生隐私,侵犯学生权益。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 教育引导对首次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认识错误,自觉改正。

2. 诫勉谈话对再次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改正错误。

3. 通报批评对多次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加强警示作用。

4. 处分(1)警告:对严重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给予警告处分。

(2)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给予记过处分。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引言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素养,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2. 违反教育教学规律,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3.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4. 收受家长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 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侵犯学生隐私权。

6. 上课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炒股、经营微商等。

7. 在微信群、家长会等公开场合批评、辱骂家长,损害家校关系。

8.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教学成果。

9. 歧视、排斥、侮辱少数民族学生,损害民族团结。

10.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取消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3.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认真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4. 教师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5. 学校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负面清单的执行。

6.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7.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教师对职业道德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8. 对因违反职业道德被处理的教师,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示警示。

9. 对表现优秀的教师,学校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10.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一、负面行为清单1. 不遵守教育部门管理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严格遵守学校、教育局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后,被学校或者上级教育部门发现,按规定应受到相应处分。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 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教师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故旷工、未经批准找人替班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教育教学事故或不良影响:教师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故旷工、未经批准找人替班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教育教学事故或不良影响。

6. 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7. 侮辱、歧视学生,虐待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教师对学生进行侮辱、歧视、虐待,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8. 猥亵、性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教师以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9.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教师在招生、考试、评优评先、绩效考核、教师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0.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教师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11. 向学生推销幼儿读物、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教师向学生推销幼儿读物、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作为一名教师,肩负着为祖国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却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现象。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教育环境,本文梳理了一份。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族尊严1. 发表、转发、散布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论。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行为。

3.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

二、损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1.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学生人格尊严。

2.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如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占用学生课余时间等。

3. 引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兼职兼薪等活动。

4. 拒绝为学生提供正常的教育教学服务,如无教案授课、随意缺课、停课等。

5. 不按时批改作业,或不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如让家长批改作业、学生代改作业等。

三、违背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1. 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虚构学术经历。

2. 侵占、挪用教育经费和物资,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接受家长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和服务。

4. 酒后上课、赌博、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5. 旷工、迟到、早退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四、损害学校声誉和教育教学秩序1.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

2.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3. 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邪教,或宣传封建迷信。

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1. 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或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或不承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校外兼职兼课人员。

第二章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第三条负面清单具体内容:(一)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等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违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3.接受境外资助或者邀请、奖励,泄露国家秘密,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4.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集团、学校声誉或利益的;5.伪造、编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6.违规使用集团和学校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7.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含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及信息的;8.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9.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10.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11.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12.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集团、学校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13.煽动或组织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14.采取造谣、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恶意中伤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的;15.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或侵犯他人隐私,故意隐匿、损毁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函、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的;16.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17.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等活动的;18.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19.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故意违约、不履行合同(协议),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整改措施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整改措施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整改措施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培养下一代的神圣使命。

然而,在教师队伍中,也存在一些不符合职业规范和道德要求的行为。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有必要明确教师职业行为的负面清单,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1、教育教学方面备课不认真,教学计划不合理,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课堂管理混乱,对学生违纪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处理方式不当,导致课堂秩序失控。

批改作业不及时、不认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缺乏有效的反馈和指导。

随意调课、停课,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找人代课,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考试命题不科学,监考不严格,评卷不公正,弄虚作假,泄露考试机密。

2、师德师风方面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进行心理虐待,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接受学生及家长的宴请、旅游等消费活动。

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商品或服务,谋取私利,或者从事有偿家教、兼职兼课等活动。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者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性侵害。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3、人际交往方面不尊重同事,在同事之间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团结协作。

不尊重家长,对家长态度冷漠、生硬,或者拒绝与家长沟通交流,不能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与社会人员交往不当,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活动,损害教师形象。

4、工作纪律方面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岗,或者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不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拒绝承担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或者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

泄露学校的机密信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的资源为个人谋取利益。

二、整改措施1、加强教育培训学校要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育培训活动,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中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行为,全面提升教职工的师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师德建设的保障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和《XX中学教职工师德年度述职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教师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工。

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原则学校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对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负面清单及扣分标准(一)坚定政治方向方面L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出现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扣10-50 分)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出现综治、文明单位等评比中所列出的一票否决行为。

(扣10-50分)3.做出有损学校利益、恶意攻击诋毁学校各项正常教学管理制度的言行。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毁坏学校形象声誉。

(扣ITO分)4.不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活动,或无故迟到、早退(如中心组学习、主题学习教育、支部三会一课、强国平台学习、干部考核推荐等)。

(会议缺席扣1分/次,政治理论学习被通报批评扣1分/次;迟到、早退0.5分/次)5.在校园内容留、组织传播宗教和封建迷信。

(扣10-50分)(二)自觉爱国守法方面1.违反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如被依法处置的“黄赌毒”、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参与电信诈骗、酒驾醉驾等行为。

(扣10-50 分)2.组织、纵容学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工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有违必究、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校外兼职教师。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第五条违反“坚定政治方向”清单(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中央权威、违背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在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上,散布违背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和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三)其他违反“坚定政治方向”的情形。

第六条违反“自觉爱国守法”清单(一)违背宪法与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和国家尊严、利益。

(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大学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和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五)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规上访等活动。

(七)其他违反“自觉爱国守法”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传播优秀文化”清单(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 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 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 门暂停其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
(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 号,或在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 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 称号。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 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 给予清退或上缴。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 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 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 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 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终止实习或见习,处分 期内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对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在期满后有 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予以解 除。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 处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 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 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 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 并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一、负面行为清单1.不遵守教育部门管理要求。

比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严格遵守学校、教育局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后,被学校或者上级教育部门发现,按规定应受到相应处分2.缺乏责任心。

比如教师缺课或者迟到,作为学校教育工作者,应该注重守时、守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缺课或者迟到,都会引起学生和家长的不满,影响自身的正当形象。

3.空虚的教育理念。

比如教师缺少激励学生的参与,缺乏对学生能力的评价和发明空间,缺乏对学生思想和行动的认知与调整,也可能因此达不到学校预期的教学目标。

4.缺乏辩论技巧。

比如教师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时,多以自己的观点为主,不愿接受学生的不同观点,学生 argument 得不到充分考虑,而是由于教师的偏见导致学生受到无形的压迫。

二、处理办法1.加强教育管理制度建设。

配合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教师教育行为规范的教育管理体系,完善学校的教育法规,设立有效的规范经过和教师考核机制,妥善处理学校老师违反规定的行为;2.增强责任心。

教师应该积极担当守时守信的义务,学校应该对老师穿着、出席上课、谈话、办公五要问责,重点检查缺课或者迟到的情况。

因老师缺课或者迟到而造成影响的,学校处理从重;3.加强师资培训。

培养教师的辩论技巧——熟悉辩论的部署要求,对话交流技巧,促进学生多方面的参与,增加学生的自我表达,让学生在课堂辩论的过程中变得更加积极;4.加强教育理念的落实。

教师应该定期自我反思,了解自身缺乏的点,及时改进自己的教学和处理学生事务的方式,以关护学生成长,共同拓展学生思想,打造一流的教学场景,帮助学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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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 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 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 门暂停其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
(四)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 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 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 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 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 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 并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Hale Waihona Puke 第九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 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 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个月,记过期限为 12个月,降低岗位 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个月。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 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 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
(一)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 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 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保教工作,工作 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 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 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 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 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五)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 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终止实习或见习,处分 期内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对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在期满后有 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予以解 除。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 处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 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
(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 号,或在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 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 称号。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 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 给予清退或上缴。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职业道德负面清单 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 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 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 端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 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 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二)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 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 校做出决定,并报学 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 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 备案。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 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 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 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 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 他人介绍 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 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 位等级或撤职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 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个月,记过期限为 12个月,降低岗位 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 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保教)岗位、停止教学 (保教)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 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 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 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 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 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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