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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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须知(宣传材料)一、哪些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个人身份参保的条件和应携带的材料有哪些?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是本市非农户口,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要复印首页和自己本人一页),就近就便到市、区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各是多少?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8.5%的缴费比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领取失业金期满后,可以个人身份或在新就业单位接续医保关系。

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是多少年?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得低于15年。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本市2000年1月1日之前)的国有、集体单位的连续工龄,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每4个月折算为1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其中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剩余年限不足4个月的,则按4个月折算;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重叠时段,不折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上海企业给非户籍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

上海企业给非户籍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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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适用的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条件
外国人如果要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国工作签证,即Z字签证或R字签证;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合法的工作许可;年满16周岁并未满60周岁。

三、缴费比例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中国本地员工相同。

具体比例根据所在城市的社保政策而定,一般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

四、参保程序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包括三个步骤:首先,办理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其次,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所在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最后,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离职后社保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离职后,可以根据社保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

例如,可以领取养老金、医疗补偿、工伤赔偿和失业保险金等。

具体待遇根据参保的具体项目和缴费年限而定。

六、社保转移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后,如果从一家企业转移到另一家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将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转移。

转移社保需要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向原参保地的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总结起来,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参保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离职后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社保转移。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外国人的权益,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险保障。

外地户籍北京灵活就业社保办理流程

外地户籍北京灵活就业社保办理流程

外地户籍北京灵活就业社保办理流程
一、确定资格
1.查看政策要求
(1)确定外地户籍人员是否符合北京市灵活就业政策要求2.准备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口本
(3)就业证明(如有)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医保选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由用人单位代缴
(2)需提供用人单位相关材料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个人自行缴纳
(2)需提供个人缴费证明
三、社保申报
1.准备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口本
(3)就业或灵活就业证明
2.填写申请表
(1)填写社保参保申请表
(2)填写医保参保申请表
3.提交申请
(1)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社保办事处
四、缴费办理
1.确认缴费标准
(1)根据个人情况确认社保和医保缴费标准2.缴纳社保费
(1)到指定银行缴纳社保费
(2)获取缴费凭证
3.缴纳医保费
(1)到指定银行缴纳医保费
(2)获取缴费凭证
五、参保证明
1.领取社保卡
(1)领取个人社保卡
(2)需提供身份证明
2.领取参保证明
(1)领取社保参保证明
(2)用于就业和相关事务证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
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的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43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本市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提出如下试行办法: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以下简称“护工”)可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2、护工本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0%。

其参保的费用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补贴80%左右,其余部分由护工本人承担,具体比例由护工与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商定。

护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代为办理,相应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按照本市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本试行办法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护工,可以暂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45号)、《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5]12号)等有关老年补贴、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三项待遇的规定,享受相应老年补贴、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三项待遇。

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42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外来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员工是指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从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且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的外来员工。

第四条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由外来员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第五条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以厦门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1999年用人单位按6%、外来员工按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外来员工个人缴纳比例各提高一个百分点,此后,每两年各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各为8%止。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年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为外来员工建立11%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条外来员工离开厦门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或经本人申请,也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时间满1年的,其个人帐户本金一次性支付;不满1年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条外来员工户籍关系正式迁入厦门为城镇居民户口或取得蓝印户口的,从迁入或取得蓝印户口之月起,应按厦门市城镇户口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外来员工在原户籍地有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在组织、人事关系调入厦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转移。

第九条属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15年以上,但其中按厦门市城镇户口职工规定缴费的年限和原户籍地转移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需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外来员工本人以退休当年厦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方可按厦门市城镇户口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5•【字号】成府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第一条为了保障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人意愿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但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寻衅殴斗、违规驾驶机动车、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除外。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保险的管理。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综合保险的具体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凭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一)本办法实施前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包括增加招用,下同)的,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解析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解析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解析
2011年7月14日
一、新改革实行背景
• 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 •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 •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 • 《工伤保险条例》 • 2011.7.1正式实施 • 《社会保险法》
二、新政策主要内容
1、参保对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 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 •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新三险 到外管中心办理 • 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新五险 到社保中心办理
2、缴费基数
•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缴费项目 养老 医疗 工伤 年份 缴费基数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2011(发文之日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8% 22% 1% 6% 0.5% 至次年三月) 平均工资(下 同)40% 2012(当年4月至 45% 次年3月下同) 2013 50% 2014 55% 2015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60%
谢谢!
四、政策调整后相关问题解答
① 建筑单位、医院使用护工,仍然参加综 合保险 ② 关于外来个体工商户参加城保问题 有雇工-------可以纳入 无雇工-------暂不纳入
③关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 五险、三险问题 • 已按 [2009]22号文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 来从业人员。 • 外来从业人员在新政策实施后(即2011. 7.1后)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缴纳三险。 ④关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 缴费基数确定问题 • 就高不就低原则
⑤关于外来从业人员户籍确定问题 • 原则上由单位来进行信息确认 ⑥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 市城保相关问题 • 2011.7.1前已办理综保登记,但未办理 过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 • 已办理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 位 • 2011.7.1日后招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昆山市灵活就业社保办理流程

昆山市灵活就业社保办理流程

昆山市灵活就业社保办理流程
1. 申请条件
- 年龄在16-59周岁之间的昆山户籍人员或持有昆山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 从事灵活就业,无雇主且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 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2. 所需材料
-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来人员);
- 本人近期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
- 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请表》。

3. 办理流程
- 准备好所需材料;
- 前往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 经办人员核实材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
-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但需符合规定的最低和最高标准。

5. 权益保障
按规定缴费后,可依次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以上是昆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流程,具体政策以当地政府的最新规定为准。

如有疑问,可咨询辖区社保经办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三、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

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第一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二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用人单位依法聘雇外国人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手续:1、《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不需提供此项);3、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有效护照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办理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的,我局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按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方式,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我国政府与德国、韩国签署的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定,申请免除特定险种缴费义务的外国人,可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互免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及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经审核通过后,可自单位递交申请的次月起,按照协议的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人设部16号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设部16号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保部最近发文:自2011年10月15日起,用人单位也要为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09-13 22:15:34| 分类:劳动政策法规| 标签:2011年10月15日外国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沪建交[2012]508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的工作要求,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综合保险后续处理(一)2012年4月1日起,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停止报送综合保险用工人员名单,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停止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

(二)原已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的,按照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的人员名单扣款至4月份。

5月1日起,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应当对综合保险预缴款账户进行梳理。

账户中存有余额的,参照工程竣工预缴款退还程序返还给缴款企业,6月30日以后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不再受理退款申请;账户中余额不足的,通知缴款企业于6月30日前予以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企业,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劳动监察部门。

(三)2012年4月1日起,综合保险所涉及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小额医疗费补贴停止执行,个人持有的综合保险卡内的余额可继续使用。

2012年4月1日前已发生的工伤理赔仍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实施要点(一)过渡期设定1、为平稳推进综合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合法参保权益,拟设定一定时限的过渡期,对此期间内因操作经办程序没有明确等原因造成企业未在本市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允许企业最迟于过渡期届满前进行补办,并按照企业实际用人情况补缴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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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手续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经办部门需要的材料为准)
一、文件依据ﻭ《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ﻭ《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
二、用工备案及参保手续
用工备案
1、对于参加城保的新录用外来从业人员:ﻭ(1)用人单位填写《个人信息采集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一式三份),并提交至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管
(2)区县外管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外来从业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后,加盖受理确认章,用人单位、区县外管部门、区县社保经办部门各留一份。

ﻭ2、对于原参加综保转缴城保的外来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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