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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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试
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的组织。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②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权利的组织。③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行政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法律制度)。(1)职权性行为。以目的为主要判断标准,如果行使职权的需要是导致致害行为发生的主要因素则是行使职权的活动。
(2)可归责性。
●没有法律上的理由而侵犯当事人权利
●法律行为:一般以是否违法为标准:从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判断
●如错误逮捕、错误判决,只要最终认定无罪即要赔偿(类似于结果责任)
●事实行为:看工作人员是否有故意或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3)损害结果
●侵犯合法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导致精神损害的,也要赔偿精神损失)
(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则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侵权行为主体
行政侵权损害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个人、事实上在执行公务或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
②.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行为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如何判断职务行为是关键问题所在。
③.实际或必然的损害。(1)根据我国当前赔偿法的规定,损害主要包括人身自由的损害、生命健康的损害以及财产的损害,目前加入精神方面的损害等。(2)就人身自由的损害而言,确定的是自由和金钱的转换计算,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在这里,实际损失的是自由;由于自由的无法计算其价值,故必须以金钱替代。(3)就生命健康的损害而言,确定的是实际损失(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如生活费)。(4)就财产的损害而言,根据第28条的规定,确定的是实际损失(如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④.因果关联。实际或必然的损害是由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一种因果关系。
5.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在复议范围方面,行政复议法作出的最大变革是把过去一直排斥在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进来,但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有限。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的规定,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第二,附带。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对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方才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立法主体: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委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⑦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7.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特征:①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②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所实施的制裁。③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和教育,又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一般把行政处罚划分为:人身罚、财产罚、申诫罚和行为罚。
8.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立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