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备案)[2009]N78号-附加扩展被保险人承保年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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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寿(2009)97号附件2-两全条款

太保寿(2009)97号附件2-两全条款

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意宝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合同终止将导致附加险合同终止,请您注意...........................................................................9.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太保寿(2009)108号附件59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保寿(2009)108号附件59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五十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出国人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1周岁至65周岁、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保产复[2009]296号附件3、附加团体补充重大疾病保险(深圳地区).doc

太保产复[2009]296号附件3、附加团体补充重大疾病保险(深圳地区).doc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补充重大疾病保险(深圳地区)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只有在投保主险合同的情况下,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补充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补充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含)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补充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条款适用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释义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补充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由病毒或细菌侵袭脑皮(髓)质引发的脑组织炎症,并且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

太保(备案)[2009]N89号-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89号-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
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3.02
•【文号】保监发[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
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9〕29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制定了《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32-2009),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炎、李伟华
电话:010-66290330,010-66286109
传真:010-66290335
电子邮件:*******************
二○○九年三月二日。

太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5页

太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5页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构成。

“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简称“补充团体医疗”。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内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投保团体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经本公司同意,退休职工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本公司同意,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下列给付责任:一、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起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本公司按9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本保险共设有11款起付限额供选择。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治疗项目、检查、诊疗服务以及超标准费用;十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的费用;十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及康复治疗;十六、因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已有的残疾;十七、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但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其他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十八、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扩展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条款A-款(2012-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扩展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条款A-款(2012-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附加扩展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条款-A款(2012版)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1。

太保(备案)[2009]N461-林木火灾保险附加险

太保(备案)[2009]N461-林木火灾保险附加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附加险条款附加盗抢保险条款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林木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盗抢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抢劫、有明显痕迹的行窃或偷盗(以下简称“盗窃”)行为导致保险单载明地址内保险林木的灭失、死亡或损失,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林木造成的损失;(二)无人看管的保险林木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三) 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林木被抢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林木被抢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主险保险金额内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本附加险对每次保险事故实行一定金额的赔偿限额和绝对免赔额,具体赔偿限额和绝对免赔额由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林木被抢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二)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三)损失清单及有关账册、单据;(四)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单证。

第七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八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附加洪涝保险条款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林木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洪涝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引发山洪、内涝以及江河湖水泛滥导致保险林木死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合同双方指定的损失鉴定人员的意见,保险人予以赔偿。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并关注注释内容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红利分配 (4)第六条责任免除 (4)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九条宽限期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十条受益人 (5)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6)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6)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6)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7)第十五条司法鉴定 (7)第十六条失踪处理 (7)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第十七条保单贷款 (7)第十八条减额交清保险 (8)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第二十条效力恢复 (8)第二十一条犹豫期 (8)第二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8)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第二十四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9)第二十六条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9)第二十七条年龄错误 (9)第二十八条性别错误 (9)第二十九条未还款项 (10)第三十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10)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10)第三十二条争议处理 (10)第三十三条全残定义 (11)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太保(备案)[2009]N190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190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太保(备案)[2009]N382号-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382号-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受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二)因产品未达到其设计功能、第三者不当使用或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错误地提供了产品所引发的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所发生之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材料、零部件、包装等组成部分时导致其他产品的损失,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已经发现或知晓该产品已有缺陷;(六)被保险产品用于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七)由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恶意行为、强力占用或被征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五)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装置内的数据信息或软件程序之损坏或该些装置之使用功能丧失。

太保(备案)[2009]N179号-AVN62 搜寻和救助扩展条款

太保(备案)[2009]N179号-AVN62 搜寻和救助扩展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搜寻和救助扩展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搜寻和救助扩展条款
鉴于被保险人同意支付额外附加保费(该附加保费已经包含在保单明细表所列的总保费之内),兹同意本保单扩展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单项下承保的航空器在确认失踪或已经超出其最大续航时间后仍未得到行踪消息报告而对该航空器实施搜寻和救助所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前提是承保人就此类搜寻和救助每次及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责任不超过:
10%的机身协议价值。

本保单并不因此扩展条款而承保搜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款、条件不变。

AVN 62
1.10.96
第1页共1页。

太保(备案)[2009]N32号-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

太保(备案)[2009]N32号-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各类企业财产保险,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共243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38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6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89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一、扩展类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3、地震扩展条款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5、铁路机车保险条款6、电器设备损失条款7、电气、机械事故扩展条款8、第三者责任条款9、试驾车辆条款10、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11、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12、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13、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14、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条款15、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16、附加雹灾保险条款17、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18、盗窃险扩展条款19、偷窃条款20、地震海啸扩展条款21、机器设备试车条款22、修理延误利损条款23、媒介物扩展条款24、政府当局条款25、通道堵塞条款26、遗失欠款帐册条款27、谋杀等条款28、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29、顾客/ 供应商条款30、关联条款31、Evacuation due to Bomb Scare Clause32、Rented Building Clause33、Plus Provision34、Quarantine or Closure Clause35、保险箱损坏条款36、自动增加限额条款37、现金支票条款38、假币条款二、限制类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7、暴风雨除外条款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9、龙卷风除外条款10、洪水除外条款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12、Chemical/Biological Substance Exclusion13、Exclusion for Software and Data-Related Losses14、Cyber Risk Exclusion15、运输保证条款16、钥匙条款三、规范类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第一受益人条款3、预付赔款条款4、提前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6、指定理算人条款7、分期付费条款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9、错误描述条款10、不予失效条款11、不可控制条款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3、指明财产条款14、时间调整条款15、重置价值条款16、租赁财产条款17、配套设施条款18、仓储财产申报条款19、存货变动条款20、仓储保证条款21、商标及标签条款22、抵押承受人条款23、贵重文件条款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2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26、空运费条款27、专业费用条款28、清理残骸条款29、灭火费用条款30、救火费用条款32、临时保护费用条款33、施救费用条款34、索赔费用条款35、损失受益人条款36、货币条款37、成对成套条款38、石棉批单条款39、共保人条款4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41、模具条款42、垫板条款43、建筑物变动条款44、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45、工人条款46、自动承保条款4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48、烟熏损失条款49、车上货物条款50、关税条款5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52、放弃评估条款53、艺术精品条款54、错误和遗漏条款55、“三停”损失保险条款56、合约承购者条款5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58、产成品定损价确定方式条款59、保密条款60、叉车责任条款61、压力管道条款62、现场保护条款64、除外责任明晰条款65、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66、共保条款67、合同价格条款(仓储物)68、增加资产条款69、自动升值条款70、新取得财产条款71、所有其他物品条款72、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7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74、碰撞条款75、冷藏货物条款76、存货变质条款77、临时移动条款78、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79、分摊减免条款80、定值保险条款81、租金条款82、租赁费用条款83、电泳池涂料条款84、自燃条款85、在制品损失保险条款86、成品车试车检验条款87、露天存放成品车辆特约保险条款88、展览会、展示会与商业表演条款89、非保险地址自有输电线路和地下管道(含阱)条款90、虫蛀鼠咬条款91、污闪损失条款92、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93、水费损失扩展条款94、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96、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条款97、委托加工条款98、装卸及吊装保险条款99、温度变化条款(12小时)100、抗辩费用扩展条款101、软件再制作费用102、查找断点费用条款103、消防损失条款104、其他附加责任条款105、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106、在建工程条款107、财产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108、新机器设备特约条款109、车载式系统产品路试扩展条款110、出口设备临时储存扩展条款111、存放客户处备品备件条款112、水道清理费用条款113、有价值商业资料条款114、内部移动条款115、水箱、水管水损扩展条款116、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11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118、损失通知条款119、按揭条款120、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121、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未列明保险地点122、地面下陷下沉条款123、露天财产扩展条款124、露天及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125、橱窗玻璃扩展条款126、小额现金扩展条款127、重置价值条款N128、临时保护费用条款N129、公共当局扩展条款N130、放弃评估条款N13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N132、地域调整特别条款N133、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N134、保单不得注销条款N135、临时移动条款N136、玻璃破碎扩展条款N137、恶意破坏扩展条款N13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N139、非占用者业主条款N140、代位追偿费用条款N141、电子计算机设备保险特约条款N 142、建筑/安装工程扩展条款N 143、购置资产条款N144、系列损失条款145、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146、税项条款147、通译和标题条款148、Acquisitions Clause149、Alterations And Additions Clause 150、场所外财产条款N151、预付赔款条款(B)152、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153、调整保险费条款154、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155、经营部门条款156、新营业条款157、产量选择条款158、残值货物拍卖条款159、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160、会计师条款161、营业费用增加条款162、货物累积条款163、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164、审计师费用条款165、额外费用条款166、Loss Notification Clause167、Additional Increase Cost of Working168、Fines,Penalties or Damages169、Port Blockage170、Royalties Receivable171、Salvage Sale172、Alternative Trading Clause173、Days Premium Payment Warranty174、12 Months Break and Review Clause175、Leased Building/Premises Extension176、Waiver of Average177、Multiple Insured Non-Vitiation178、New Location Clause179、Earthquake Clause180、Includ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Breakdown181、保险库条款182、上锁的保险箱条款183、保护措施条款184、上锁保险柜中的现金条款185、权益保障条款186、被保险人雇员由于遭受袭击所致个人物品或衣服损坏条款187、Peak Season Endorsement188、Burglary Alarm System Clause189、现金盗窃险条款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太保(备案)[200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九)被保险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五)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太平人寿[2009]疾病保险07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4)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九条受益人 (5)第十条诉讼时效 (5)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二条犹豫期 (6)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十五条终末期疾病定义 (6)第十六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6)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B款条款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B款条款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2.1 本附加合同有 180 日的等待期..................................................2.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意外伤害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有效行驶证 9.10 机动车 9.11 现金价值

境外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2009版)条款目录

境外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2009版)条款目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籍人员健康保险条款第一章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外籍人员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批注、附贴批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团体,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经核准的随行家属。

第三条受益人除非另行指定,否则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紧急救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本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家属。

第四条保障责任范围本合同保障区域和保障范围在投保时由双方约定,基本医疗保障为必选项,附加医疗保障均为可选项。

第五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在本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等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的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

永安保险(备案)[2009]N75号-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9版)

永安保险(备案)[2009]N75号-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9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永安保险(备案)[2009]N75号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免责期为3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免责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免责期后发生的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差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级数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1 1000及以下部分55%2 1000以上至4000元部分60%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70%4 7000元上至10000部分80%5 10000元以上至30000部分90%6 30000元以上部分95%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时,保险人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

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

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发布时间:2009-11-22 来源:太平人寿阅读次数:513(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为以下两者的乘积:1.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三、祝寿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为以下两者的乘积:1.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2.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祝寿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第五条红利分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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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扩展被保险人承保年龄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附合同”)。

所附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所附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所附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所附合同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员,不受所附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范围的限制。

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取得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所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所附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所附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所附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其身故保险金额应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能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所附合同,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如下: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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