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备案)[2009]N78号-附加扩展被保险人承保年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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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扩展被保险人承保年龄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附合同”)。所附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所附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所附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所附合同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员,不受所附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范围的限制。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取得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所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所附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所附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所附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其身故保险金额应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能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所附合同,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如下: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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