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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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9•【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一)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

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我会审批。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二)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02-2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五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废止)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4号【发布日期】2005-11-10【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4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8月16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与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

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第二章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第七条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及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保险原理,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五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保险公司修改经批准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

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

第十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为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与修订前相比,《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对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主体、公司报送对象、审批备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改革、完善和调整。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并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

同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及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和清理。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开发报备行为,完善了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了公司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职责。

此外,《办法》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的修订是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不断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产意识的增强,财产保险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为了规范财产保险市场,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险公司制定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险条款1. 定义和范围:保险条款是财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主要内容的文字描述。

保险条款的范围应包括适用范围、责任范围、赔偿范围和免除责任等内容。

2. 保险责任:保险条款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保险标的物在意外事故中损失、灾害损失以及第三方责任损失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3. 免赔额和免赔率:保险条款应明确规定赔偿时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即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之前,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的一定金额或比例。

免赔额和免赔率的设定,一方面能够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风险教育。

4.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保险条款还应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保险纠纷时,能够依法进行协商、调解或仲裁。

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1. 财产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的一定金额。

财产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应明确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保险费率合理公平。

2. 车险费率的管理:车险是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险种之一。

为了规范车险费率管理,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车险费率测算模型,综合考虑车辆的品牌、型号、市场价值以及驾驶人的年龄、驾龄、性别等因素,科学测算出合理的车险费率。

3. 保险费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险费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保险费率进行动态调整和评估,根据市场情况、灾害风险以及投保人的理赔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保险费率,确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益。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或限期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的,应当自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的,该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的资格自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算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要求其提交书面检查;两年内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撤销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外,还可以自发现第二次违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核准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
第十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中国保监会对总公司作出的批准文件、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正式批复文件。
(一)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保险业法律法规

保险业法律法规

烟威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前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范围一、公共部分法律1.《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部门规章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1号);5.《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6.《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7.《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8.《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9.《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1号);10.《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保监会规范性文件1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12.《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13.《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14.《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15.《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寿险〔2010〕921号);1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1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18.《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厅发〔2013〕29号);19.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2号);20.《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其他文件2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22、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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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分公司高管考试练习题——判断题1、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载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4、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和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5、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6、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7、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8、保险机构将其保险条款与其他公司类似条款进行片面比较、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商誉、利用政府部门排挤其他保险机构展业、账外给予投保单位相关人员利益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9、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保险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是否暂停相关人员职务。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0、某人所负较大额债务未清偿,他的高管任职资格申请将不会被保险监管部门核准。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1、领导之所以优秀的原因是因为有远见与胆量。

()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2、标准是现代金融企业得以大规模复制、团队化发展的基础()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3、文化是一种不知不觉的力量,它是对精神的超强的控制力,甚至有类宗教的意义。

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

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第一部分保险公司高管一、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产险、寿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及其司法解释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5.《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6.《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7.《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8.《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10.《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12.《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1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1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15.《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10]44号)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产险、寿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产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产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5.《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6.《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7.《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9.《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922号)10.《关于印发<陕西省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50号)11.《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08]92号)12.《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赔案查询和客户回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13号)13.《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批单管理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28号)四、寿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寿险公司)1.《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2.《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5.《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6.《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7.《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9]1161号)8.《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9.《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1]1312号)10.《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11.《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26号)12.《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44号)13.《关于加强寿险新单客户回访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26号)五、保险专业知识及行业发展政策(产、寿险分别出题)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年版)第二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一、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代理、经纪、公估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及其司法解释2.《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5.《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6.《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代理、经纪、公估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保险代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代理公司)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3.《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四、保险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经纪公司)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3.《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五、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公估公司)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六、保险专业知识及行业发展政策(代理、经纪、公估分别出题)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年版)。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02-2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五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测试考试题(modified)

法律法规测试考试题(modified)

单选题1,下面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该题分值:1.00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规定,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单选题2,下面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该题分值:1.00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与汽车制造厂商车险经营合作的通知》(产险部函(2011)184号),以下说法错误()。

各公司不得与汽车厂商签订单纯以争取业务为目的的“总对总”协议各公司不得向汽车厂商支付“咨询费”.“手续费”、“防灾防损费”等费用各公司不得违背市场基本规律反常规定提高4S店零配件加价率各公司不得以大大高于市场正常零售价格的价格向4S店支付由保险赔付的车辆维修费用,争取4S店车险业务√单选题3,下面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该题分值: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二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五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单选题4,下面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该题分值:1.00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践行。

“()的保险行业值理念,充分发挥文化在凝聚行业共识,提升行业发展动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为民、依法、审慎。

创新为民监督、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单选题5,下面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该题分值:1.00某保险公司2011年3月31日出具了一笔保单,保险期间为2011年4月1日,收取保费120万元,同时支付了15%的手续费,则采用了1/365法计算在年7月1日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制订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一日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新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保险险种分为主要险种和其他险种两类。

主要险种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和调整。

主要险种以外的险种是其他险种。

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改。

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费率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机构拟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条财产保险险别分为主要险和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末作规定的,以主险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一)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公司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公司。
第四章 组合式及共保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
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作修改的,无需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自律管理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工作,建立行业基础数据平台及标准产品数据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四)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山东省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

山东省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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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规 约
统括保单
(保监发【2002】16号2002年2月21日)
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 承保的保险单。除大型商业保险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保 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一)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可采 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50%以上部分在某 一大中城市辖区内,无论该 区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 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 方式进行承保。 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不得采用统括 保单进行承保。
山东省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规 约
第一条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 第3号)规定报批、报备条款、费率,做到报行合一。未按规 定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使用。 (一)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免费赠 送应收取保费的附加险或其他险种、取消或减少免赔额(率 ); (二)不得以风险降低、非正常调整保额等理由进行非正常 退费,变相降低费率;因保险标的等变动需降低保额的,应 完备批改手续,将批单等凭证附在保险单上,作为批改保费 的依据,但不得批减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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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规 约
第七条 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的总对总签署协议的业务不受本公约
总对总协议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与投保企业集团公司或非集 团(单一)法人企业签属的协议。签署总对总协议的业务, 应符合大型商业风险业务标准。协议内容应包括主险费率、 免赔、保险期限、附加险费率、免赔、保险期限以及适用的 相关下属企业等关键要素,确保总对总协议真实有效。 (总对总协议的提起由各机构重客渠道部门负责,省公司重 客部已对机构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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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或限期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并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程序、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核准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法律责任人资格和精算责任人资格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后,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之内予以调整。

第四十三条责任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对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比照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2005年11月10日发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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