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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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时效性:现已失效⽬录第⼀章总则第⼆章最低偿付能⼒及管理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四章⼈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五章监管指标的使⽤第六章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管理规定》⾃2008年9⽉1⽇起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同时废⽌。

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章最低偿付能⼒及管理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的⼀项:(⼀)本会计年度公司⾃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亿元⼈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亿元⼈民币以上部分的16%;(⼆)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额七千万元⼈民币以下部分的26%和七千万元⼈民币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额为赔偿⽀出,加提存未决赔款准备⾦,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加分保赔款⽀出,减摊回分保赔款,减追偿款收⼊。

对开业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本条第(⼀)项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为长期⼈⾝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和短期⼈⾝险业务最低偿付能⼒之和。

长期⼈⾝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年期(不包括⼀年期)的⼈⾝保险业务;短期⼈⾝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年或⼀年期以内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长期⼈⾝险业务最低偿付能⼒为下述两项之和:1.⼀般寿险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的4%和投资连结类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的1%;2.保险期间⼩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5%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0%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5%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0%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汲取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其次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将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全部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其次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根据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全部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预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其次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预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根据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五)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以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总则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2015年3⽉5⽇2015年2⽉16⽇,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了偿⼆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的努⼒。

本⽂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的观点。

⼀、问题讨论(⼀)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16号偿付能⼒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监管规则正⽂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及投资款”拆出。

(⼆)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步处理的权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根据我所了解的一些常见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和规模,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来支撑其业务的偿付能力。

通常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法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2. 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以确保公司能够按时偿付赔款。

3.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4. 投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遵守相关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5. 偿付能力评估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等,以评估其在不同的风险情景下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只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首先,最低资本的要求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足够的实收资本,以支撑其业务运营和风险承担能力。

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确保其资本规模能够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够抵御各种风险。

其次,最低资本的数量有一定的标准。

根据规则,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系数应不低于100%。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至少等于其净资产的两倍。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使其能够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

第三,最低资本的计算是基于风险的。

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并非一刀切的,而是根据其承担的风险水平来计算的。

监管部门会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和风险状况来评估其最低资本要求。

比如,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越高,其最低资本要求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最低资本的监管也包括一系列的要求和措施。

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最低资本要求。

同时,监管部门还会要求保险公司编制合理的资本管理计划,确保其能够及时补充资本以应对风险。

最低资本的规定对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了大量的风险,其资本充足性直接影响着保险业务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监管部门通过对最低资本的监管,能够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的最低资本要求是保险行业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

通过规定最低资本的数量和监管措施,能够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其能够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银保监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M 相关系数如下表所示:相关系数 MC 寿险保险 MC 非寿险保险 MC 寿险保险 MC 非寿险保险 MC 市场 MC 信用 1 0.18 0.5 0.15 0.18 1 0.37 0.2 MC 市场 0.5 0.37 1 0.25 MC 信用 0.15 0.2 0.25 1 第十六条再保险公司 MC 向量由(MC 寿险再保险, MC 非寿险再保险, MC 市场, MC 信用)组成,其中: MC 寿险再保险为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 非寿险再保险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 市场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 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M 相关系数如下表所示:相关系数 MC 寿险再保险 MC 非寿险再保险 MC 市场 MC 信用MC 寿险再保险 1 0.18 0.5 0.15 MC 非寿险再保险 0.18 1 0.37 0.2 MC 市场 0.5 0.37 1 0.25 MC 信用 0.15 0.2 0.25 1 第十七条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应当考虑损失吸收效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LA M in (M C 分红万能账户 β , LA 上限其中:(一)MC 分红万能账户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计算的市场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2-6M C分红万能账户 M C 市场 2ρ ×M C 市场 M C 信用 M C 信用22 MC 市场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7 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 信用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ρ 为 MC 市场与 MC 信用的相关系数,ρ =0.25 。

(二)β 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调整比率,计算公式为:β M in (0.4, 0.20 LA 上限 M C分红万能账户 0.042 (三) LA 上限为损失吸收效应调整上限,计算公式为: LA 上限 = M ax(P V 基础 -P V下限 ,0 PV 基础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在基础情景下的现金流现值; PV 下限为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附件 1 规定的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下限重新预测的现金流,采用基础情景下的折现率评估的现金流现值。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一、背景介绍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质,保险公司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如投资风险、赔付风险等。

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最大程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监管责任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责任,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理赔金、保险费和利息等。

监管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三、监管指标体系1.资本充足率:保险公司应当具备足够的资本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资本充足率是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监管机构应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经营状况,确定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并定期考核。

2.保险负债充足率:保险公司的保险负债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应付索赔能力的指标。

保险公司应拥有充足的资金储备以支付可能发生的索赔,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行业经验和风险评估,设定保险负债充足率的要求。

3.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比较保险公司的账面资本与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的比率,用于衡量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本金来支付潜在的风险事件。

监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4.投资偿付能力比率:投资偿付能力比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投资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评估,确保其投资风险可控,能够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

5.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测: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其面临的短期经营及支付能力的风险。

监管机构应监测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状况,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四、监管措施1.监管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监管要求,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2.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公布关键指标数据和偿付能力情况,增加透明度,便于监管机构进行评估。

偿付能力计量中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定义和测算方法

偿付能力计量中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定义和测算方法

偿付能力计量中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定义和测算方法偿付能力计量是指保险公司评估其面临的保险风险并且确保其有足够资本来覆盖这些风险。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MCR)是保险公司必须达到的最低资本水平,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资金来偿付保险赔付。

保险监管机构通常制定MCR并监督其执行。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定义: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量,以确保其能够履行保险合约中的责任并满足客户的保险理赔要求。

这包括最低的货币单位或资本比率。

测算方法:1.经济资本方法:经济资本方法是确定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主要方法之一。

该方法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为基础,通过对风险事件的概率和损失的预测,确定需要保留的资本量。

风险包括保险责任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营风险等。

2.标准资本方法:标准资本方法是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资本测算标准。

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本水平来确保偿付能力。

这种方法一般是根据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保险责任、资产规模等指标来计算所需的最低资本水平。

3.内嵌值方法:内嵌值方法是一种基于内部模型的测算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内部模型来测算其所需的最低资本水平。

内部模型可以考虑公司风险特征、产品特点、市场环境等因素,以更精确地确定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需求。

无论使用哪种测算方法,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测算都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类型和程度;2.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分布情况;3.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4.其他市场因素和风险因素。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测算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环节,可以帮助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这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准则,合理测算和持续监控其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水平,并确保其能够满足监管要求。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建立科学有效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制定本整体框架。

一、体系名称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中文名称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英文名称为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 (简称C -ROSS )。

二、总体目标(一)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

(二)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

(三)积极探索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中国经验。

三、整体框架构成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

制度特征监管要素(一)制度特征偿二代的制度特征是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特征的一种现实选择,是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体现在偿二代体系的具体原则、方法和标准之中。

1.统一监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统一监管不同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分散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特点。

偿二代应充分发挥统一监管效率高、执行力强、执行成本低的优势。

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制定统一监管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适应不同地域保险市场监管需要。

在定量监管方面,主要是保监会机关对保险公司总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监管标准需要尽量统一;在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方面,对于与分支机构相关的风险,可以体现一定的地域差异。

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

2.新兴市场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在市场规模、发展速度、产品特征、风险管理能力、人才储备、国际活跃度等方面与成熟保险市场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保监发[2004]15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引言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4)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

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引言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1)投资资产;(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下列资产适用其他相关编报规则:(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定义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2)企业债券,指保险公司拥有的由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3)资产证券化产品,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4)信托资产,指保险公司进行信托投资所产生的资产。

信托投资是保险公司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保险公司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5)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

其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和拆出资金等。

投资资产的分类4.保险公司应当将投资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贷款和其他投资资产。

其中:(1)金融债分为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金融债券、次级债和其他金融债;(2)权益投资分为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权益投资,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投资。

偿付能力计算规则

偿付能力计算规则

偿付能力计算规则亲爱的读者,您们好!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保险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其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本文将详细介绍偿付能力计算规则,让您轻松掌握保险公司安全性的关键指标。

一、偿付能力概述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

它反映了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平衡关系,是保险公司稳健运营的基础。

二、偿付能力计算规则1.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对风险保障能力的核心指标。

它是指保险公司资本总额与业务及管理所需最低资本之间的比例。

这个指标越高,说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越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

2. 最低资本要求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各国监管部门通常会设定最低资本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各种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不同类型保单的最低资本要求等。

保险公司必须满足这些要求,以确保其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

3. 风险评估与监控为了准确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通常会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机制。

通过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可以了解自身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通过风险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实时掌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确保其稳健运营。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于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偿付能力关系到消费者的保单安全。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消费者的保单利益将受到威胁。

其次,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助于消费者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四、结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消费者应关注其偿付能力情况。

通过了解资本充足率、最低资本要求和风险评估与监控等规则,消费者可以更好地判断保险公司的稳健程度。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保险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险服务。

总之,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安全性的关键指标。

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

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

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它反映了保险公司在面临风险时是否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最低资本的比值。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的核心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值,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满足监管要求而必须持有的最低资本金额。

附属资本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附属资本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股票的市价、债券的到期日、利率等。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附属资本充足率的加权平均值。

权重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公司的风险状况、业务规模等。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在中国,保险公司的最低
资本要求为2亿元人民币;在美国,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为2亿美元。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资本评估,以确保其资本水平符合监管要求。

总之,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之一。

它反映了保险公司在面临风险时是否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赔偿责任。

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资本评估,以确保其资本水平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保险公司是为了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就包括了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要求。

信用风险是指因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无法履约而导致的损失风险。

对保险公司来说,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投资组合中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等债权投资,以及与再保险公司、分保公司等交易对手的交易。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在面对信用风险时能够正常履约,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这是指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以自有资本为基础,设立一定规模的资本来覆盖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设立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方面,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规定可以引导保险公司规避过高的信用风险,避免资金集中投入到风险较高的资产中。

另一方面,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设立也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在面对信用损失时能够储备足够的资金进行偿付。

保险监管机构在设立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通常会考虑保险公司的规模、业务特点以及投资组合的结构等因素。

较小规模、风险较低的保险公司可以设立较低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而大型、风险较高的保险公司则需要设立较高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

此外,监管机构还会关注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对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监测,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报告。

总之,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要求之一、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设立一定比例的资本来覆盖信用风险,以确保在面对信用损失时能够正常履约。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提高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八年七月十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今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偿二代二期工程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保险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的不断变化,偿二代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制度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于2017年9月启动,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好国际与国内、发展与安全、保障与服务的关系,以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力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加大加快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为目标,对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方面。

规则Ⅱ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优化了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和评估曲线,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

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以体现监管支持导向。

欧盟保险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改革最新进展

欧盟保险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改革最新进展

欧盟保险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改革最新进展2009年10月,欧盟正式通过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指令(SolvencyⅡ,以下简称“欧Ⅱ”)。

欧Ⅱ是对2002年通过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指令(以下简称“欧I”)的修改和完善,是欧盟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步骤。

该指令的实施将有利于优化欧盟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确保保险经营始终以风险管理原则为核心,并进一步协调各成员国的保险监管政策,进而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和统一的保险市场,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目前,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现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进程中,作为国际保险业一项影响重大且深远的变革,欧Ⅱ监管体系改革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欧Ⅱ监管体系改革的背景目前,国际保险业主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包括欧I、美国RBC以及日本、加拿大、瑞士等国采用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我国及欧盟等一些国家均采用欧I体系。

该体系采用比较法,通过比较认可资本、最低保证金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三者大小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偿付能力额度使用比例法确定,即产险业务为保费或赔款的一定比例,寿险业务为准备金的一定比例。

在欧I框架下,各项监管指标计算简便,可比较性强,实施成本较低。

然而,随着各国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不断增强、金融与保险产品创新不断涌现,保险业务结构日趋多元化,该体系自身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是对新型风险识别与评估不足,不能全面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欧I仅考虑了承保风险,而未考虑保险公司运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信用风险和巨灾风险等。

二是偿付能力评估方式过于简单。

欧I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衡量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的主要标准,而忽略了保险企业公司治理、内部风险管控等因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三是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导致资本金计算不准确。

欧I对资产和负债等的评估采取的是基于清算的假设,而非实际市场价值。

四是未充分考虑产品创新和业务多元化发展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此未能有效促进和激励保险公司适时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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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保险

MC 市场,MC 信用)组成,其中: MC 寿险保险为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 非寿险保险为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 市场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 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2-5
M 相关系数如下表所示: 相关系数 MC 寿险保险 MC 非寿险保险 MC 寿险保险 MC 非寿险保险 MC 市场 MC 信用 1 0.18 0.5 0.15 0.18 1 0.37 0.2 MC 市场 0.5 0.37 1 0.25 MC 信用 0.15 0.2 0.25 1
2-3
用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二)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即控制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三)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 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 本以及其他附加资本。
第二章
计量原则
第六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以风险为基础, 涵盖保险公司 面临的所有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 风险。 第七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采用相关系数矩阵法, 反映各 类风险之间的分散效应。 第八条 最低资本计量采用行业统一的方法、 模型和参数, 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风险、 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的最 低资本计量采用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法,保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条 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监管评价法。 第十一条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 不包括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不计提根据保 险合同由保单持有人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所对应 的最低资本,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再保险公司 MC 向量由(MC 寿险再保险, MC 非寿险再保险, MC 市场, MC 信用)组成,其中: MC 寿险再保险为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 非寿险再保险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 市场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 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M 相关系数如下表所示: 相关系数 MC 寿险再保险 MC 非寿险再保险 MC 市场 MC 信用 MC 寿险再保险 1 0.18 0.5 0.15 MC 非寿险再保险 0.18 1 0.37 0.2 MC 市场 0.5 0.37 1 0.25 MC 信用 0.15 0.2 0.25 1


MC
市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按《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7 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的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
信用
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按《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的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ρ
为 MC 市场与 MC 信用的相关系数, ρ =0.25 。
2-7
期附加资本。具体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认定标准及其附 加资本要求,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应当计量附加资 本,具体标准由保监会参照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二)β 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调整 比率,计算公式为:
β M in (0.4, 0.20
LA 上 限 M C分红万能账户
0.042)
(三) LA 上 限 为损失吸收效应调整上限,计算公式为:
LA 上 限 = M ax(P V 基 础 -P V下 限 ,0)
PV
基础
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2 号: 最低资本
2-1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总则.............................................................................. 3 计量原则 ..................................................................... 4 计量方法 ..................................................................... 5 附则.............................................................................. 8
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在基础情景下 的现金流现值; PV
下限
为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险
合同负债评估》附件 1 规定的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 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下限重新预测的现金流,采用基础情景下 的折现率评估的现金流现值。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规则第 11 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计量控制风 险最低资本。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计量逆周
2-4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特定安排导致其保险风险、市 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和风险特征与正常情况相比 发生重大变动的,保监会可以调整其最低资本要求,具体标 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
计量方法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有关规 定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的最低资 本,并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 应,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七条 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应当考虑损失吸收 效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LA M in (M C 分 红 万 能 账 户 β , LA 上 限 )
其中: (一)MC
分红万能账户
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计算
的市场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2-6
M C分红万能账户
M C 市 场 2 ρ ×M C 市 场 M C 信 用 M C 信 用
2-8
MC
*
M C 向量 M 相关系数 M C向量 LA
T
其中:MC*代表量化风险整体的最低资本; MC
向量
代表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
行向量; M 相关系数代表相关系数矩阵; LA 代表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调整。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 MC
向量
由(MC
寿险保险
,MC
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构成、 计量原则和计 量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 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 为使保险公司 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 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 本数额。 第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 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 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 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 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 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 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 (一)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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