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2022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偿二代非寿险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解读(第1、2、4、7、8号 70P)
保险公司偿二代非寿险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解读(第1、2、4、7、8号)财务部除上述规则外,还有两项规则:《16号:偿付能力报告》、 《17号:保险集团》,这两项规则涵盖了偿二代三个支柱的内容。
1号:实际资本2号:最低资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9号:压力测试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12号:流动性风险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量化风险•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监管工具•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资本分级•压力测试•监管措施监管评价•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难以量化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风险监管工具•风险综合评级(IRR)•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流动性风险•检查与分析•监管措施监管评价•风险综合评级•控制风险得分难以监管的风险监管工具•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市场评价•……•……Ø第一部分:第1号-实际资本Ø第二部分:第2号-最低资本Ø第三部分: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Ø第四部分:第7号-市场风险Ø第五部分:第8号-信用风险第1号:实际资本Ø第一章总则Ø第二章认可资产Ø第三章认可负债Ø第四章资本分级Ø第五章附则保险业务非寿险业务:财产保险以及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寿险业务: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不包括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账面价值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摊销或折旧后的金额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Ø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对个别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环境中的价值及其变化;•以母公司财务报表而不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应当一致;•相同的保险业务,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Ø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07-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 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
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十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修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修订)【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实施日期】202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运营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保险监管机构主要关注的事项之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
其中第12号规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根据监管规则第12条,保险公司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管理:1.偿付能力监测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监测体系,制定偿付能力监测指标,监测保险产品的风险特征和业务运营情况,评估偿付能力状况,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2.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当对自身偿付能力进行定期评估,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影响程度和可能性以及对应的应对措施,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
3.偿付能力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包括保险公司纯风险保额比率、保险公司净资产、风险准备金等,以及相关要求和指标。
同时,应当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4.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提交偿付能力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偿付能力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和应对情况等。
同时,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
二、偿付能力评估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监管规则第12号还规定了一些具体要求:1.偿付能力充足率评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偿付能力情况说明保险公司应当对偿付能力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影响偿付能力情况的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偿付能力不足情况处理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得到批准后再采取措施。
4.偿付能力风险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偿付能力情况、风险评估分析和对策措施等。
总之,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偿付能力风险的管理和监测,及时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的状况和可能性,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交偿付能力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以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12-3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
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 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投资管理; (六)融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 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
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 测和评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
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 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 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现有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入合计 100% 现有负债的预期现金流出合计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覆盖率反映保险公司在压力情景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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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个季度的流动性水平,压力情景由保监会另行制定。流动 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覆盖率=
优质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100% 未来一个季度的净现金流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指 标,指标计算的具体规定详见本规则附件 2。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的净现金流 小于零、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异常的,保险公司应当 说明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和预计的改善效果。 第三十九条 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行业或 部分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和计算 频率。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和监管工具,用于评估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履行保险合约。
以下是与该指标相关的一些参考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该指标要求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和风险暴露之间的比例,保证保险公司在面对一定程度的风险时能够正常运营。
资本充足率水平通常参考国际上的监管标准,如国际标准资本充足率(Solvency Ratio)。
2.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评估保险公司负债风险和偿付能力的指标之一。
该指标衡量保险公司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保险公司的负债率越高,其偿付能力越弱。
监管部门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和规模,设定相应的资产负债率要求,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履行保险合约。
3. 流动性监管:流动性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需要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来满足保险合约的赔付要求。
监管部门会关注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获得足够的现金或可变现资产来履行赔付义务。
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现金储备、投资组合流动性等。
4. 风险资本管理:风险资本管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资本水平,以确保其在面临不利风险情况下仍能独立经营并履行保险合约。
监管部门会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风险资本评估和监测,确保其风险控制及资本配置能够满足监管要求。
5. 投资组合管理: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也是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组合管理,确保其投资风险与偿付能力匹配,并设置投资限制,限制保险公司在高风险资产上的投资。
同时,监管部门还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收益的风险压力测试,以确保其在不利市场环境下也能够维持充足的偿付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涵盖了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性监管、风险资本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重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银保监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浅析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关系
浅析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关系【摘要】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流动性风险属低频高损类风险,隐蔽性和风险传导性强,两者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本文从行业监管政策、保险公司现状、流动性风险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关系等方面来浅析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关系。
【关键词】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关系保险公司是经济“减震器”,也是社会“稳定器”。
保险公司的稳定对整个金融行业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近年来,监管部门把监管重心放在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确保保险公司的流动性不出问题。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员,具备金融行业高资产负债率的特征。
整个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接近90%,个别保险公司超过95%。
可以说,保险公司的资产基本上来源于客户所交的保费。
理论上来讲,保险公司如果能够做好持有资产和到期负债的匹配,并且拥有足够的现金来应对刚性兑付,就不会遇到太多或基本上就不会遇到流动性风险。
但现实中,还是出现了因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发保险公司流动性危机的情况。
一、监管政策2017年4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四点提到“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保险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充分考虑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当前和未来流动性水平的影响,建立与公司业务特点和负债结构相匹配的资产结构,从源头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这点说明监管认为资产负债匹配是流动性风险的源头。
2018年3月1日,原中国保监会又发布了资产负债监管规则,将流动性风险(现金流匹配)纳入资产负债管理,作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三大匹配之一,可见流动性风险也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目前保险公司的现状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属于一种竞争比较激烈的状态,大型保险公司属于绝对垄断地位。
很多保险公司为了迅速抢占市场,在前几年资本市场较好的情况下,采用“资产驱动负债”模式来发展业务。
销售了大量的“中短存续期产品”,且为了抢占市场,“中短存续期产品”结算利率偏高,为了防止出现利差损,投资了期限较长的投资资产,从一开始就出现了期限结构不匹配;又由于近些年资本市场投资收益率持续下滑,投资收益率与结算利率出现了“倒挂”情况,成本收益不匹配的问题又产生了;当“中短存续期产品”逐渐到期,而期限较长的投资资产又无法退出,现金流不匹配的问题也产生了。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5•【文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
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决定正式实施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17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的实施要求(一)关于定量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1号-9号的要求评估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开展压力测试。
1.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的逆转,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的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第十九条关于寿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的具体参数见附件1。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章关于保险公司计量巨灾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情景损失因子表和最低资本计算模板见附件2。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十六条关于人身保险公司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基础情景和不利情景见附件3。
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关于境内再保险分入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基础因子由保监会每季度发布。
保险业流动性风险及其监管
保险业流动性风险及其监管金融机构不审慎管理流动性的话,就可能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甚至“突然死亡”。
较之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负债期限更长、投资的流动性更强,保险业是向市场提供流动性的,所以保险机构对自身流动性风险的关注不多。
“次贷”危机的教训让人们认识到,保险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自身稳健运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业流动性风险的性质(一)流动性风险的含义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的定义,保险机构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在通常的和有压力的环境中,保险机构在业务、投资或(再)融资活动中,是否能及时和充分地满足预期和非预期的付款业务或抵押要求的不确定性(IAIS,2014)。
流动性风险既可以是微观层面的个体风险(stand-alone risk或individual risk),也可以是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
在保险业中,流动性风险成为系统性风险的情形包括:(1)一个或一系列冲击影响了保险业中大部分机构的流动性;(2)保险机构应对流动性事件的行为造成了风险传染效应;(3)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陷入了流动性困境。
IAIS于2017年12月发布的报告从“活动引起的”(activity-based)角度关注了系统性风险,认为流动性风险暴露和宏观经济风险暴露是两种主要的系统性风险暴露(IAIS,2017b)。
(二)流动性风险的形成保险机构依赖于保费、投资和其他来源获取收入,需要保持充足的流动性用于预期的和非预期的债务支出,并处理融资缺口。
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的评估方法(IAIS,2016)认为,保险业流动性风险有如下三个来源或加剧的渠道。
1.用低流动性资产匹配高流动性负债(“借短贷长”)保险机构的一些产品允许投保人在不事先提示和仅受到很小处罚的情况下从保单中取回现金,即使这些产品名义上是长期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是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管理和评估的要求。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其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即保险公司能够按时足额地履行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支付责任。
偿付能力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带来损失。
根据规则第12号,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组织和责任,制定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偿付能力风险的有效管理。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自有资本、准备金和再保险等途径进行风险管理,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规则要求,开展偿付能力风险评估工作。
评估的方式包括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
定量评估是通过计算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程度,分析其资本的充足程度,确定其偿付能力的差异化程度。
定性评估是通过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内部管理能力、治理能力等,综合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在偿付能力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需要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风险应对方案包括采取控制风险暴露的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调整产品结构和业务结构的措施等。
保险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风险应对方案,并及时落实,确保偿付能力风险的有效控制。
此外,规则第12号还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和规范。
保险公司应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接受保监会的监管和指导,保证自身的偿付能力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在资本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遵守相关规定,以保证其偿付能力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一、背景介绍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质,保险公司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如投资风险、赔付风险等。
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最大程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监管责任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责任,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理赔金、保险费和利息等。
监管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三、监管指标体系1.资本充足率:保险公司应当具备足够的资本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资本充足率是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监管机构应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经营状况,确定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并定期考核。
2.保险负债充足率:保险公司的保险负债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应付索赔能力的指标。
保险公司应拥有充足的资金储备以支付可能发生的索赔,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行业经验和风险评估,设定保险负债充足率的要求。
3.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比较保险公司的账面资本与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的比率,用于衡量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本金来支付潜在的风险事件。
监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4.投资偿付能力比率:投资偿付能力比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投资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评估,确保其投资风险可控,能够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
5.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测: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其面临的短期经营及支付能力的风险。
监管机构应监测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状况,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四、监管措施1.监管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监管要求,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2.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公布关键指标数据和偿付能力情况,增加透明度,便于监管机构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4)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0)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1)第五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三)日常现金流管理;(四)业务管理;(五)投资管理;(六)融资管理;(七)再保险管理;(八)流动性风险监测;(九)现金流压力测试;(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流程;(二)监督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具体评价标准(试行)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具体评价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评价,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整体风险,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风险综合评级。
第三条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的评价以及公司整体风险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导向原则。
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实际状况,而非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小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二)上下联动原则。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综合评价。
银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评价,各银保监局根据统一的评价标准参与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
(三)统一性原则。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对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监管措施应当一致。
(四)综合评价原则。
对同一风险事项,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按照统一的标准,结合自身掌握的信息,同时进行评价,形成客观的评价结果。
第四条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
其中,可资本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难以资本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
第五条难以资本化风险的权重如下:(一)操作风险的权重为50%;(二)战略风险的权重为15%;(三)声誉风险的权重为10%;(四)流动性风险的权重为25%。
第二章操作风险评价标准第六条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七条各类操作风险的权重如下:(一)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的权重为1/9;(二)理赔业务线的操作风险的权重为1/9;(三)再保险业务线的操作风险的权重为1/9;(四)资金运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的权重为1/9;(五)公司治理相关的操作风险的权重为1/9;(六)财务管理相关的操作风险的权重为1/9;(七)准备金管理相关的操作风险的权重为1/9;(八)信息系统相关的操作风险的权重为1/9;(九)案件管理相关的操作风险的权重为1/9;合规风险作为操作风险的扣分项,权重为1/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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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保监发〔2015〕2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改进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转变行业增长方式,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建设工作,现将研制完成的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见附件)予以发布。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13日
——结束——。
偿二代监管规则下非寿险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偿二代监管规则下非寿险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研究作者:陈小海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02期摘要:保监会于2015年发布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监管规则,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流程、管理架构、现金流管理等提出了新要求。
保险公司应参照监管要求,切实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关键词:偿二代;流动性风险;保险公司偿二代规则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定义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产险公司因其特殊的负债特性,如发生集中退保、巨灾赔付、投资收益无法覆盖资金成本、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风险问题将给公司带来极大的流动性风险。
产险公司应以偿二代监管规则为契机,制定符合自身经营需求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等。
一、偿二代监管规则的简要概述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2012年初中国保监会正式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
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出台历时4年时间,经总结过去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开展专项研究、提出整体制度方案、征求意见和行业量化测试等工作后于2016年正式发布实施。
原偿一代规则下以“规模为导向”,侧重于定量监管,偏重于市场行为监管,未考虑不同业务风险差异,定性监管要求不足,如未纳入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从偿一代到偿二代,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一次重大改革升级,建立以“风险为导向”偿付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不同公司的风险状况,同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实施全流程监管,风险高的公司资本压力将加大,风险低的公司资本压力将下降,引导公司走风险可控和转型升级的发展道路。
二、偿二代监管规则下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工作要求(一)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和报告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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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4)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0)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1)第五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三)日常现金流管理;(四)业务管理;(五)投资管理;(六)融资管理;(七)再保险管理;(八)流动性风险监测;(九)现金流压力测试;(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流程;(二)监督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应当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制定并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流程;(二)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及时监测现有和潜在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三)定期评估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四)制定和组织实施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五)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产品结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公司的整体风险偏好的基础上,确定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项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现金头寸、非流动资产比例、对外担保额度等;(二)限额的授权制度和审批流程;(三)超限额情况的审批制度和问责制度;(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日常现金流管理,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等各类现金流,确保有充足的流动性履行各项支付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日常现金流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公司日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分红保险账户、投资连结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等账户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及各分支机构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二)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合理估计公司每日现金流需求;(三)合理调配资金,按时履行各项支付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发展计划、销售新产品和开展各项保险业务活动前,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的流动性状况,评估其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和管理下列保险业务活动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的影响:(一)业务发展计划的重大调整;(二)销售新产品或停售现有产品;(三)开发或调整销售渠道;(四)制定分红保险的分红政策、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等;(五)退保、赔付、保单质押贷款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时,应当考虑公司当前的流动性状况,充分评估投资活动对公司未来流动性水平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实施投资管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保持适当的流动资产比例,控制非流动资产比重,维持合理的资产结构;(二)加强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匹配管理,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负债特点,确定投资资产结构,从期限、币种等方面合理匹配资产与负债;(三)定期评估投资资产的风险、流动性水平和市场价值,检验投资资产的变现能力;(四)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环境对投资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融资管理,确保公司可以用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取资金,满足流动性需求。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融资管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加强融资渠道管理,保持在其选定的融资渠道中的适当活跃程度,定期检验其在各类融资渠道中的融资能力;(二)提高融资渠道的分散化程度,设置集中度限额;(三)加强对可抵(质)押资产的管理,定期评估通过抵(质)押资产融资的能力;(四)密切关注金融市场流动性对保险公司外部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再保险业务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加强再保险业务现金流的管理,并合理利用再保险工具,缓释重大保险事故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识别、评估和监测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传统保险账户、分红保险账户、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万能保险账户、投资型非寿险资金账户的流动性水平的计量和监测,及时识别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关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
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包括:(一)非正常的集中退保;(二)预期的大规模满期或者生存金给付;(三)重大理赔事件;(四)投资大幅亏损;(五)重要交易对手出现违约风险;(六)公司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七)重大负面报道;(八)失去关键销售渠道;(九)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前瞻性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1建立现金流压力测试模型,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
保险公司应定期评估各项假设,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
流动性应急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触发启动应急计划的条件;(二)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在应急计划中的权限和职责;(三)可以使用的各类应急措施、每类应急措施可以筹集资金的规模和所需时间;(四)应急计划组织实施的程序和流程;(五)与交易对手、客户、媒体等外部相关方的沟通机制。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和制度的有效性,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第三十二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净现金流、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而不是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四条 净现金流反映保险公司报告期的净现金流量,以及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一段期间内的净现金流量。
第三十五条 综合流动比率反映保险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在未来期间现金流分布情况以及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匹配情况。
综合流动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流动比率 = %100 出合计现有负债的预期现金流入合计现有资产的预期现金流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覆盖率反映保险公司在压力情景下未来一个季度的流动性水平,压力情景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流动性覆盖率=%100 流未来一个季度的净现金面价值优质流动资产的期末账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指标计算的具体规定详见本规则附件2。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的净现金流小于零、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异常的,保险公司应当说明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和预计的改善效果。
第三十九条 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行业或部分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中披露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现金流压力测试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当前流动性水平、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保监会通过非现场分析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有其他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隐患,以及未按本规则建立和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以缓解流动性风险为目的,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一)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改善流动性水平的计划;(二)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和制度;(三)限制资金运用渠道;(四)限制业务范围;(五)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附件1:现金流压力测试一、测试目的现金流压力测试用于评估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引导公司加强现金流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
二、测试频率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至少每年年末进行一次现金流压力测试。
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现金流压力测试。
保险公司还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测试频率。
三、测试区间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起未来1年。
公司应当以季度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测试时点后第1个季度至测试时点后第4个季度。
人身保险公司的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起未来3年。
其中,预测未来1年内的现金流时,公司应当以季度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测试时点后第1个季度至测试时点后第4个季度;预测未来第2个年度和第3个年度的现金流时,公司应当以年度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