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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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评价内容 (2)
第三章评价类别 (5)
第四章评价方法 (6)
第五章监管政策和措施 (7)
第六章运行机制 (9)
第七章附则 (11)
附件一量化风险评价标准 (12)
附件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标准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规范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标准,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分类监管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类监管,即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客观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对不同类别的公司依法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监局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评价,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分类监管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难以量化的风险进行评价,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综合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
第七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在分类监管中,操作风险划分为以下细类:
(一)销售、承保、再保险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二)理赔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三)资金运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四)公司治理的操作风险;
(五)财务管理的操作风险;
(六)准备金管理的操作风险。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
(一)评估各业务线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流程的有效性、合规性等;
(二)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包括招聘、解雇、培训、领导能力和持续发展规划、业绩管理、薪酬等;
(三)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信息系统因素,包括系统设计缺陷、软件/硬件故障或不足、信息安全和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风险等;
(四)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外部因素,包括监管政策、法律、不可抗力等。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在评估操作风险时,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二)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反欺诈、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情况;
(三)保险公司因司法案件较多或较严重导致的案件风险。
第十一条战略风险是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战略风险:
(一)战略制定风险评估,评估公司战略制定的流程和战略目标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由于公司内部因素导致的战略制定无效的风险;
(二)战略执行风险评估,评估公司管理层实施既定战略的流程和执行力,以及存在的风险;
(三)外部因素评估,评估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行业政策、合作伙伴等外部因素变化可能导致的战略风险。
第十三条声誉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在评估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时,将考虑声誉风险与其他风险关联度较强的特点,统筹考虑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等引发声誉风险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一)定量监管指标评估,评估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比例、投资资产流动比例和综合流动比例等流动性监管指标是否达标;
(二)定性评估,评估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在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结合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对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
第三章评价类别
第十八条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反映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和偿付能力综合风险。
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按综合风险的高低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一)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二)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三)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大的公司;
(四)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严重的公司。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量化风险的权重为50%,总分为100分;难以量化风险的权重为50%,总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根据量化风险评价标准评估保险公司的量化风险,并对其评分。
第二十二条量化风险评价标准主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量化风险评价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为各类风险评价结果的加权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