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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

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

(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5%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0%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5%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0%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汲取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

(三)《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其次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将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全部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其次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根据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全部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预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其次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预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根据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

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

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30

•【文号】银保监发〔2021〕51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

通知

银保监发〔2021〕51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已于2021年9月9日经2021年第1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2月30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根据我所了解的一些常见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和规模,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来支撑其业务的偿付能力。通常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法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2. 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以确保公司能够按时偿付赔款。

3.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4. 投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遵守相关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5. 偿付能力评估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等,以评估其在不同的风险情景下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只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是保险行业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旨在保

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来承担保险责任。

首先,该规则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针对不同类型

的保险公司,监管要求有所不同。对于寿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监管要求

主要包括监管标准、监管措施和监管指标等方面的要求。此外,对于人身

保险公司和非人身保险公司也分别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定。

其次,该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偿付能力评估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根

据自身特点和业务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偿付能力评估指标体系,

以衡量其资金充足程度。评估指标的设定应当兼顾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

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利变化。

规则还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保险公

司的资本充足率、净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率等。其中,资本充足率是衡

量保险公司资本实力的重要指标,净资本充足率则更加关注资本的净额,

可以更准确地判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覆盖率则是评估保险公司风

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指标。

此外,该规则还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偿付能力情况。保

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偿付能力监管报告,以便监管部门

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出台,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

利益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规则的实施可以有

效地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为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同

时,保险公司也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偿付能力水平,确保保险责任的全面履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通过梳理境内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及规则,对《管理规定》的修订亮点进行解读。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

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上述不同阶段的主要监管规则如下:

2. 小结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30

•【文号】银保监发〔2021〕52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

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

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25

•【分类】问答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

定》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管理规定》修订背景是什么?

原《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发布于2008年。实施10多年来,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本刚性约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原《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需要及时总结吸收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最新成果以及监管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提升偿付能力监管规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偿二代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对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2017年形成了初稿。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根据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初稿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完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管框架方面有何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与原《管理规定》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

(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5%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0%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5%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0%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汲取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

(三)《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其次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将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全部

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其次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根据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全部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预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其次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预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根据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中的第117条和第118条涉及到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保

险保障的责任和义务。这两条法律条款至关重要,对于保险行业的运

营和保险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117条规定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责任。根据这

一条款,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在保

险合同成立后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履行合

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同时,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

保障时,应当诚实信用,不得对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通过不

当手段获得不当利益。

根据第1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协商一致原则,即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地

位上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有法定的形式,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订立,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保险合同成立的一种表

征性意义。

这两条法律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第117条确立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责任,保证了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有效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款对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行为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第118条的规定则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保险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保险关系的正常运转。

然而,实施这些法律条款也有一定的难度和挑战。首先,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责任时需要揣摩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和需求,通过适当的保险产品和条款满足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需求。其次,保险人需要具备强大的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能够按时足额地给付保险金。最后,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保证签约双方处于对等的地位,避免合同的不公平条款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利影响。

《保险集团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集团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2015年3月5日

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

(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

1、监管规则

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

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

1、监管规则

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

2、问题讨论

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

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

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

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服务,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

管是非常关键的。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我国监

管部门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目前我

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为50%,即保险公司要确保其风险调整资

本充足率不低于50%。对于处于成长期的新兴保险公司,要求其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0%。

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

保险公司是面向未来的,其业务往往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因此

资产负债管理非常重要。我国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类

型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其中,保险公司

应根据业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确定资产投资组合,以保持其业务稳健性。

三、市场风险管理监管

市场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流

动性偏离等风险。我国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对市场风险进行有

效管理。其中,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进行

对冲、分散投资,以控制可能的风险。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及时

调整其投资策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面临的不能及时变现资产、不能满足

保险合同理赔需要等问题。我国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制定流动

性风险管理政策,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储备资金,以便应对

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五、信用风险管理监管

信用风险是指保险公司面临的因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不能按

时履行其承诺而导致的损失风险。我国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为保障保险市场稳定、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则和措施。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1.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措施,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2. 资本充足要求:保险公司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偿付能力需求。监管机构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本充足要求标准。

3. 偿付能力监管评估:保险监管机构会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比率等指标的监控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4. 提前干预措施: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提前干预措施,包括责令保险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偿付能力缺口,或者暂停保险公司的部分业务等。

5. 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披露其偿付能力情况,包括资本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指标等信息。

这些规则和措施旨在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保险市场

的稳定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险公司需要密切遵守这些规则,并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的偿付能力管理制度。

6.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用于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常见的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比率、准备金覆盖率等。保险公司需要根据监管指标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并确保指标的符合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核心资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等监管具体规则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

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30

•【文号】银保监发〔2021〕51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

通知

银保监发〔2021〕51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已于2021年9月9日经2021年第1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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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2015年3月5日

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

观点。

序号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

1保险合同负债定义应收分保准备金核心一级资本

2所得税准备负债资本分级最低资本计量方法

3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偿付能力风险划分独立账户最低资本

4寿险业务死亡率风险最低资本寿险合同负债维持费用假设下限负债评估之费用假设

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风险计量压力测试之负债预测负债评估之退保率假设

6穿透法偿付能力风险定义负债评估之风险边际计量

7选聘信用评级机构流动性风险之现金流预测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定义

8外部机构意见流动性风险之回溯分析风险监测报告机制

9压力测试假设

10压力测试程序

一、问题讨论

(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

1、监管规则

监管规则\名词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

1号实际资本√√

3号寿险合同负债√√√

9号压力测试√√√

16号偿付能力报告√

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

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

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

1、监管规则

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

2、问题讨论

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

1、监管规则

2号最低资本第十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2、问题讨论

1)偿二代实施后可能出现仅仅从账面上缓释资本压力的动作,保监会对此保留了进一步处理的权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未涉及风险缓释限制。

3)2号中的风险缓释限制统领于4、5、6、7、8号文件,6、7、8只是细化。

(四)寿险业务死亡率风险最低资本

1、监管规则

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第九条……SF适用只包含疾病死亡责任或同时包含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责任的产品……

2、问题讨论

长期意外险是否计算SF;含疾病、意外的,意外部分是否附加SF?

(五)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风险计量

1、监管规则

1)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一条……对带有符合以下条件保证条款的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应按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规则计算其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一)合同明确约定最低保证回报;

(二)最低保证回报水平不明显低于相应信用等级债券的市场回报率;

(三)最低保证回报设定担保机制;

(四)合同中约定赎回条款,使合同双方有足够经济动机履行赎回权利或义务。

2)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五条……对带有具有以下特征保证条款的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应按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确定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RF0:

(一)合同明确约定最低保证回报;

(二)最低保证回报水平与相应信用等级债券的市场回报率相当;

(三)最低保证回报设定担保机制;

(四)合同中约定赎回条款,使合同双方有足够经济动机履行赎回权利或义务。

2、问题讨论

1)校准文件中上述定义的4个条件是相同的,但本套规则中不同;

2)当两种定义均满足情况下,那么是计量“市场风险-权益价格风险”还是计量“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3、更新建议

鉴于表面上为股权投资实质上为债权投资,建议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三十一条“计算其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调整为“计算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五条对应表述删除。

(六)穿透法

1、监管规则

1)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对以下资产使用穿透法计算其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一)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未上市股权投资计划;

(三)权益类信托投资计划;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适用穿透法的资产。

本规则所称穿透法,是指保险公司确定某项金融产品所投资的具体、明确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指债券、股票、未上市股权等具体产品),根据各项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和风险因子计算相应的最低资本,并将各项基础资产最低资本算术加总作为该类金融产品最低资本的方法。

2)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四条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原则上应采用穿透法确定。

本规则所称穿透法,是指保险公司确定某项金融产品所投资的具体、明确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指债券、股票、房地产等具体产品),根据各项基础资产的RF计算该项金融产品的RF0。

对于信托计划,应将穿透后的所有基础资产根据本规则相关规定,分别确定各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RF(若基础资产为房地产,则按照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规则确定RF;若基础资产不用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则其RF=0;其他符合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要求的资产,则其RF=0.1,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各基础资产所占信托计划的认可价值比重作为权重,将各RF加权平均得到该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

2、问题讨论

1)穿透法的定义不同;

2)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理解为固收类信托计划更为合适,“其他符合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要求的资产,则其RF=0.1”定义不恰当。

3、更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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