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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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以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为主攻方向……有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粤府〔2018〕128号)的要求,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4〕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804号)部署,为促进我市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支持货运企业做大做强,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运输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市、区两级政府安排资金,促进我市货运业装备提升。为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

二、奖励对象

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设立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公路、水路专业货物运输企业,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的“自货自运”类企业除外。

三、奖励条件、标准和要求

奖励分为两种:一是规模运输奖励;二是新增运力奖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两种奖励。

(一)规模运输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1.奖励条件

水路运输企业自有佛山市籍1500载重吨以上运输船1艘以上(不含砂船),且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公路运输企业自有佛山市籍营运货车30辆以上、总载重量250吨以上(不含牵引车准牵引质量),且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下统称“规模运输企业”)。

2.奖励标准

市级奖励资金:规模运输企业按经审核确认的货运营业收入总额的0.4%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60万元。

区级奖励资金:规模运输企业按经审核确认的货运营业收入总额的1.6%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40万元。

(二)新增运力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1.水路运输企业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1)奖励条件:对新增单船2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不含

砂船)的水运企业给予奖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新增船舶为新建或从外省、市购置,船舶船龄在10年以内(含10年);

B .新增船舶为申请年度内企业新增的自有运力(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一致),并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C .申请年度内企业总自有运力净增加1000载重吨以上;

D .新增船舶应满足环保排放要求。

(2)奖励标准

市级奖励资金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60万元,区级奖励资金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40万元。

2.公路运输企业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1)奖励条件:对新增80吨(含80吨)以上运力的公路运

输企业给予奖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企业新购置的车辆为大型货车(核定吨位8吨以上,含8吨,下同),且在申请年度内新增运力核定吨位总计超过80吨。

新增运力的计算:整体式货运车辆和挂车按核定吨位计算,牵引车准牵引质量不计入新增运力吨位,二手货运车辆不计入新载重吨

2000-3000 300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以上 市级奖励

资金(万元)

12 16 20 24 30 区级奖励

资金(万元) 48 64 80 96 120

增运力;

B.申请奖励的货车必须在申请年度购置并在本市注册登记和领取《道路运输证》;

C.如购置大型普通货运车辆含有牵引车,则必须按比例配置挂车,挂车与牵引车比例不得低于2:1;

D.新增车辆应满足环保排放要求。

(2)奖励标准

市级奖励资金:按申请年度内新增运力投入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40万;

区级奖励资金:按申请年度内新增运力投入资金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60万;

新增运力投入资金,按货车(含牵引车)的购车发票不含税价格计算,二手货车购置资金不计算在内。

(三)奖励要求

1.申请年度内,发生同责以上重大或较大交通安全事故,其所属车辆超限行为超过车辆总数10%的公路运输企业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2.获得新增运力奖励的运输企业须承诺新增货运车辆(船舶)三年内不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3.企业货运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得计算在内。

4.在“港航管理系统”信用信息得分60分以下或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水路运输企业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5.申请规模运输奖励和新增运力奖励的公路货运企业的货运车辆必须在佛山市智能货运平台注册登记。

四、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原则,于每年3月10日前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模运输企业和新增运力企业填报《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奖励资金申报表(规模运输)》和《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奖励资金申报表(新增运力)》,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金。

申请规模运输奖励资金需要递交的材料:运输发票复印件或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明细清单、车辆或船舶清单、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年度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记录等资料。

申请新增运力奖励资金需要递交的材料:年度内新增车辆或船舶清单、车辆或船舶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或船检证书、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复印件等资料。

(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0日前,向佛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佛山市区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奖励资金申请函》、《佛山市区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奖励资金汇总表》和企业填报的《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奖励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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