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无偿划转、不动产无偿划转、股权出资涉及所得税问题的查询

合集下载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企业所得税探析——以莆秀高速项目国有股权无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企业所得税探析——以莆秀高速项目国有股权无

2019年第27期(总第243期)经济纵横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企业所得税探析——以莆秀高速项目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为例张风荣(莆田湄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莆田351100)摘要: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并不是完全“免税”的,企业要做好纳税筹划,才能达到节税目的。

本文以同三线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莆秀高速项目”)为例,针对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特别是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分析,谈个人看法,寻求最合理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所得税探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并未就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观点不一,导致涉税企业对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疑惑。

笔者以莆秀高速项目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为例,对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特别是涉及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处理建议。

一、莆秀高速项目简况莆秀高速项目是福建省第一个采取BOT融资的高速公路试点项目,也是莆田市唯一引入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的项目,是通往湄洲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重要高等级公路。

于2007年4月全面开工建设,2009年12月1日建成通车,实际完成投资16.25亿元。

由社会投资人正荣集团中标并控股组建莆田市莆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7188万元,其中正荣集团出资42188万元,占股权73.77%;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出资10000万元,占股权17.49%(实为代持交通运输部1亿元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莆田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高速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股权8.74%。

总体上,莆秀项目是福建省第一个成功引入社会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为后续全方位引进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提供成功借鉴,对促进项目沿线乃至于莆田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都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成功的招商引资项目。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本文针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所采用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包括资产/股权无偿划转(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资产/股权作价出资、资产/股权转让等,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由于资产/股权转让形式的涉税问题比较清晰,所以本文对此种形式不作赘述,仅对无偿划转和作价出资形式,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等涉税问题进行讨论。

一、资产无偿划转(1)增值税适用范围:有形动产,含固定资产、存货等。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适用。

相关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影响分析:13号文并没有提及资产无偿划转的重组形式,但根据理解,资产无偿划转视同销售处理。

因此,如果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采用无偿划转资产的方式,必须将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同一受让方,才可以符合13号文免征增值税的要求。

如果只是单纯的划转资产,则不能享受免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适用范围:不动产,主要为土地、房屋。

相关法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近年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家所有的企业、资产或者资源在未支付或者支付不足企业全部资本金时,划转给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且不得以获取企业所属资源资产价值作为补偿条件的行为。

这一举措对于国家资产的保护和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其中之一便是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现状以及涉税问题等角度进行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和现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操作程序,包括如何确定产权无偿划转的标准、程序和具体操作细则等。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能涉及到税收问题。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问题将直接引发税收问题。

有必要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当前,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价值往往是无法确定的,这就给涉税问题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的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涉及税收的主要是资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价值问题。

在我国税法中,资产的交易往往涉及到资产的评估价值,而这个价值通常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也就需要依据专业的评估机构的评定结果来确定。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实际交易涉及的资产价值是难以确定的。

在涉税问题上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合理的税收减免政策,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给予适当的优惠。

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的产权无偿划转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

在涉税问题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公告2015 40 资产及股权划转所得税征管问题

公告2015 40 资产及股权划转所得税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5-2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关于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账务税务处理公告 告示

关于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账务税务处理公告 告示

关于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账务税务处理公告告示尊敬的股东和合作伙伴: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调整,有时需要进行子公司的股权转让。

最近,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况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为了确保这一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我们特此发布此公告,详细说明相关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一、账务处理1. 股权转让的确认: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首先需要确认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们将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审查。

2. 资产和负债的转移:股权转让涉及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转移。

我们将确保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账务处理准确无误,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

3. 会计记录的调整:股权转让完成后,母公司需要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以反映新的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

我们将确保所有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税务处理1. 所得税处理: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可能涉及所得税问题。

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筹划,确保合法合规。

2. 印花税处理: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我们将确保按时缴纳印花税,并妥善保管相关税务凭证。

3. 其他税种处理: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其他税种,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处理,确保符合国家税收政策。

三、其他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规要求。

2. 信息披露:我们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向股东和合作伙伴报告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3. 风险控制:我们将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总结:本公告旨在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账务税务处理。

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同时,我们将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感谢各位股东和合作伙伴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而努力奋斗!敬请遵守以上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

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相关问题的分析

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相关问题的分析

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相关问题的分析作者:陈旭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07期【摘要】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作为优化资源配置,整合产业结构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实务中的案例越来越多。

但是,目前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的账务处理及涉税事项,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得都还比较模糊。

本文从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展开论述,提出相关建议,寻求最合理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引言县属国有企业股权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资源重新配置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由于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是政府决策的体现,这就使得国有股权在划转能较快实现预期目标,而且相较于其他方式还具有交易成本低、整合力度大等优点。

国有股权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现行的财税政策对国有股权无偿划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规定的还不够明确、全面,而且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有待于进一步强化,更需要企业在进行实务操作时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本文结合案例就国有股权划转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事项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二、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账务处理因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不同,本文将分3种情况举例进行说明:1.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大于零的情况案例:被划转企业A公司为X公司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以实缴到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A公司股权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12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

X公司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用成本法核算。

X公司在丧失A公司控制权之日,资本公积账面价值600万元,盈余公积账面价值300万元。

X公司、Y公司均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为进一步整合资产,促进国有资本效益最大化,在当地政府国资监管部门的支持主导下,X公司将A公司整体无偿划转至Y公司属下,并就股权无偿划转事宜作出了同意的批复。

关于国有独资企业股权无偿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国有独资企业股权无偿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通信总股本的 5 5 . 1 2 %) 无 偿 划 转 给武 汉 烽 火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持汉烽 火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将 直 接 持 有 烽 火 通 信
2 4 3 , 8 1 8 , 8 8 1股 , 占烽 火通 信 总股 本 的 5 5 . 1 2 %, 为 烽 火 通 信 的控 股 股东 。 此 外 ,本 次 股权 划转 尚需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有 关 豁 免 要 约 收购的批准 , 本 公 司将 对 相 关 事项 和进 程 及 时 进 行 信 息披 露 。 在 此 公 告
子 公 司或 全 资子 公 司之 间 的 股 权 无偿 划 转 . 应暂缓交纳企业所得税 . 待
此笔 股 权 划 出到 集 团外 其 他 企 业 时 .按 转 出价 格 确 定 收 入 或 按 市场 公
允价 值 核 定收 入 计 算 交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关键词: 国有 独 资企 业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暂 缓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国 资 委 主 导 下 的大 型 国 有 企 业 的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只 要 持 有 国 资 委 有 关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的批 复 , 各地税务局就认定不交企业所得税 , 所 有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的 转 让公 告 都 不 提 及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 如 四 川 岷 江 水 利
和 会 计 人 员都 存 在 困惑 , 各 地税 务 局 对 此 项业 务 的 政 策 也 不 明 确 。 本 文 结合 税 收 相 关文 件 。 提 出 了具 体 建议 :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行 为 虽然 是 不 同法 人 间 的 资 产 划 转 行 为 。但 可 以 看 作 是 同 一 主 体 内部 的 股

资产(股权)划入与划转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资产(股权)划入与划转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资产(股权)划入与划转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发布日期]2020.10.19一、资产划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在经营中,可能收到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股东的资产划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资产划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专门的规定。

二、资产(股权)划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基本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详尽规定针对上述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有更加详尽的解释与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相关政策政策法规 2009-09-22 14:02:18 阅读47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四、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中的要求,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需提供的证明和材料如下:
一、查询股份持有人(即过出方)持有股份情况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中国结算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或“中国结算”APP完成股份持有查询并获取电子凭证。

二、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1、《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2、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3、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转让协议正本;
5、国有股东申请办理无偿划转、协议转让的,应提供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国家出资企业通过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国有股东申请办理协议转让的还需提供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包括非货币资产的交割凭证);
6、中登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需)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网站

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网站

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网站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寻找可靠、合法的信息资源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查找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本文将介绍几个可以查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网站。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公示系统”)是中国政府推出的官方网站,旨在提供公司的信用信息和法定公示事项。

在该网站上,你可以通过公司名称、注册号等信息,查询到公司的经营状态、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情况。

信用公示系统展示的信息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是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前必备的查询工具。

二、上市公司官方网站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其官方网站往往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公告的下载链接。

你可以通过搜索目标公司的全名或股票代码找到其官方网站,并在网站的“投资者关系”或“公告通知”一栏中查找有关股权转让的公告和协议。

这些官方网站具有权威性,能够提供可靠的股权转让信息。

三、知名金融机构网站许多知名金融机构或证券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相关的金融产品及投资服务。

你可以通过访问这些网站,在搜索框中输入目标公司的名称或关键字,找到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说明。

例如,一些大型银行、基金公司以及证券交易所都有提供此类信息的页面或专区。

虽然这些网站通常更偏向于提供金融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但也可作为参考来源。

四、专业第三方查询服务平台除了官方网站和金融机构网站外,部分专业第三方查询服务平台也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查询功能。

这些平台通常汇集了众多公司的信息,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通过在搜索框中输入相关关键词,你可以获得该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文件等信息。

但请注意,仅凭查询服务平台的结果,并不能代表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建议在进行股权转让决策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核实。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网站提供的信息都是公开的,一般不会出现隐私内容。

但还是建议在使用这些网站时,谨慎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泄漏。

综上所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公司官方网站、知名金融机构网站以及专业第三方查询服务平台,你可以比较全面地查询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信息。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发布时间:2019-05-20 11:4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无偿转让资产的涉税问题

无偿转让资产的涉税问题

无偿转让资产的涉税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会考虑将自己的资产进行无偿转让,比如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个人之间的赠与等。

无偿转让资产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涉税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资产转让是否属于“无偿”
无偿转让不代表完全没有价值交换,可能会存在某些隐性或显性的价值交换,比如分配股权或转移负债等。

需要审慎评估资产转让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无偿”条件。

2. 资产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无偿转让资产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取决于所涉及的具体资产种类和数量等因素。

比如,房地产无偿转让可能需要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股权无偿转让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3. 资产转让是否符合相关税法法规
无偿转让资产需要符合相关税法法规,避免涉及到税收违规问题。

比如,无偿转让股票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

总之,在进行无偿转让资产前,需要充分了解涉税问题并进行合理规划,避免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 1 -。

股权无偿划转涉税分析及实务操作(两篇)

股权无偿划转涉税分析及实务操作(两篇)

股权无偿划转涉税分析及实务操作(二)股权无偿划转涉税分析及实务操作(二)一、引言股权无偿划转是指股东无偿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即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但不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这种交易在实质上是一种无偿直接投资,涉及到股权转让,因此也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继续探讨股权无偿划转涉税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介绍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股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的分析股权无偿划转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 增值税在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涉及到的增值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股权无偿划转中,购买方作为受让人是否需要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偿转让的股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购买方在进行无偿股权划转时,无需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增值税税率的确定:在股权无偿划转中,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如何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无偿转让的股权视为一种无偿直接投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声明无偿股权划转的同时,需要正确填报有关税务申报表,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2. 企业所得税在股权无偿划转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1)纳税依据的确定:在股权无偿划转中,转让方以无偿转让的方式转让股权,因此不产生经济利益,无需计算转让所得。

但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需要及时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备。

(2)税务处理方式的选择:在股权无偿划转中,购买方作为受让人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报税手续?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购买方在无偿股权划转中无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报税手续。

三、股权无偿划转实务操作的注意事项1. 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进行股权无偿划转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备。

这是遵守税务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的重要环节。

2. 正确填报税务申报表在进行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双方应确保正确填报相关税务申报表。

浅谈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涉及的财税处理问题

浅谈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涉及的财税处理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不论是针对国企资源的优化配置,还是调整国有经济战略结构,均会涉及到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而在处理这项业务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财税问题。

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涉及的财税处理问题展开论述,首先概述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基本内容;然后阐述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具体税种及其处理;其次分析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存在的涉税问题;最后提出了优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税费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财税问题在我国经济改革的浪潮,给予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以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国有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国有企业的整体改革进程中,股权无偿划转是一项尤为重要的内容,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资产整合模式,因此必须出台对应的税费政策,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全面保障。

通过开展系列财税处理工作,并采取科学、可行的税费处理措施,综合考虑既定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产权划转成本,切实提高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效益。

一、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基本内容就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而言,其具体是指企业所属的国有股权在国有产权主体、国有控股单位、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在实施国有股权无偿转化时,务必要严格依照国家既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逐一遵循相应的操作流程。

详细来说,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其一,主体属性应当是国家独立控股的企业,并且要能满足股权划转所需的全部要求;其二,对于需要划转的股权,必须清楚、明确地掌握其所有权,而且要确保不会涉及任何的纠纷,如果陷入纠纷,将会导致产权不明的问题,进而丢失划转资格;其三,在处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业务时,应保证其中任意一道程序的运行在对应的法律规范之内,全面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优化对应的审批登记程序。

二、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涉及的税种及其处理(一)增值税增值税作为一项流转税,主要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种。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在流转环节并没有生成新的增值额,根据增值税的含义来看,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过程中,股权无偿划转事项不用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无偿划转股权账务处理详解

无偿划转股权账务处理详解

无偿划转股权账务处理详解一、明确划转前的股权价值信息在进行无偿划转股权的账务处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每一方在划转前的股权价值信息。

这包括被划转股权的评估价值、划转股权的数量、划转涉及的股东权益变化等。

这些信息是进行账务处理的基础,有助于确保划转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根据无偿划转股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这包括:1. 借记“实收资本”科目:划转方在划出股权时,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以减少其在被划转公司的权益。

2. 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划入方在接收划转股权时,应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以增加其在被划转公司的权益。

3.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当划转的股权数量超过被划转公司的原注册资本时,超出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三、股东权益调整无偿划转股权会导致股东权益发生变化。

因此,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因公司具体情况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 调整持股比例:通过无偿划转股权,各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可能会发生变化。

需要根据划转协议,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

2. 调整股东权益科目:根据划转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调整股东权益科目,以反映实际情况。

例如,如果划转的是未分配利润,则需要在账务处理中将该部分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股权收益确认在进行无偿划转股权的账务处理时,还需要对股权收益进行确认。

这包括:1. 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如果划转的股权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则划出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并在账务处理中进行相应的记录。

2. 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如果划转的股权价值低于原账面价值,则划出方应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并在账务处理中进行相应的记录。

五、资产负债表调整无偿划转股权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发生变化。

因此,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对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因公司具体情况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 调整资产科目:根据划转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调整资产科目,以反映实际情况。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相关政策政策法规2009-09-22 14:02:18阅读476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J301号)四、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 257 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笫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笫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公告2015 40号关于股权资产划转所得税征管问题规定

公告2015 40号关于股权资产划转所得税征管问题规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 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 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 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 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 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 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 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 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 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 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 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 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 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个 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 12个月内不改变被 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 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 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 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 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 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 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 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 续 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 12个月内 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 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 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 30日内 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 在接到通知后 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 60日内,原交易 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 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 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的财务、产权相关问题浅析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的财务、产权相关问题浅析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的财务、产权相关问题浅析引言: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搞活国有经济,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近年来,各级国有企业进行了大量的改制、重组、兼并等行为。

鉴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国有企业在改制等过程中经常会采用“无偿划转”,将非经营性资产、与主业不符的资产、瑕疵资产等剥离出去,大的央企集团一般会成立自己的资产公司作为平台,对剥离资产进行接收、处置和运营。

在财务实务中,如何界定无偿划转,如何将无偿划转与会计规范相结合,如何进行无偿划转的产权变更、工商变更等,是财务人员常常面临的困扰。

本文意在通过对无偿划转的背景、划转资产类别、相关会计规范、产权及工商规定进行分析,从资产公司接收资产的角度提出账务处理的建议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无偿划转产生的背景和定义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国资委成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

2005年8月29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所得税
同股权无偿划转。
增值税
无偿划转资产时,如果资产为一个资产组(关键是能够独立产生收入,具体看会计准则),可以免增值税,如果不是资产组,则划出方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划入方可以税项抵销(无期限),另外还的股权出资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以股权出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前提是:转让股权比例超过50%,股权支付对价的比例超过总对价的85%;超过50%可以是多个转让方的合计比例,但是需要事先与主管部门沟通并争取得到其认可】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增值税
以股权出资不涉及增值税。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增值税
无偿划转股权不涉及增值税或土增税(即使股权所在公司持有不动产)。
1.
不动产无偿划转
符合特殊条件的不动产无偿划转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序号
形式
是否豁免所得税
法律依据
1.
股权无偿划转
符合特殊条件的股权无偿划转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无偿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是:划出方与划入方均为国有独资的一人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是通过多个主体间接合计100%持股的企业;】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