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票据购买领用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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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购买、领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票据的管理,提高公司票据使用的规范性,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开户银行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司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信汇凭证、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由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章票据的管理

第一节空白票据的种类及保管

第三条空白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等。

第四条空白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出纳休假或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票据使用时,可将空白票据移交给公司指定的人员保管。

第五条应建立健全支票、汇票等结算凭证的领取、使用和注销的登记制度。出纳员应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票据的号码、签发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等内容,并由领用人签字。出纳员应按月盘点库存票据、保证账、票相符。

第六条任何情况下不得出现全部财务印章与空白票据同时由一人保管的情况。

第二节票据登记簿的种类、格式

第七条公司应设置《空白票据交接登记簿》(以下称《交接登记簿》)、《空白票据购买登记簿》(以下称《购买登记簿》)、《空白票据领用登记簿》(以下称《领用登记簿》)。

第八条登记簿的格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一)《交接登记簿》的格式

(二)《购买登记簿》的格式

(三)《领用登记簿》的格式

第九条《交接登记簿》由财务负责人保管;《购买登记簿》由主管会计保管;《领用登记簿》由出纳保管。

第三节空白票据的购买

第十条空白票据在购买时,应由出纳填写《空白票据购买申请表》,主管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严防个人私自购买空白票据。

第十一条所有票据购买事宜均由主管会计在《购买登记簿》上序时登记,并由出纳签名确认。

第四节票据的填写

第十二条出具的票据统一由出纳填写,并按编号顺序签发,票据要素必须填写完整,包括支付金额、付款银行、出票日期、收款人、用途、大小写金额一致等,票据存根上的要素填写也要齐全。

第十三条公司禁止出具空白金额的票据,确因业务需要必须领取限额票据,必须由两个经办人经办,并在票据存根上签字。

第十四条办理票据背书,各记载事项必须完整,包括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严禁空白背书,即严禁只有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而不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第十五条财务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保管人,应审核票据或票据申请表上的记载事项是否准确完整,审核无误后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对于填写错误的空白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

第五节票据领用登记

第十七条所有银行票据的领用必须分开户行序时登记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必须完整。

第十八条作废票据要连同后一张有效票据一起装订在记帐凭证上,或分银行定期装订保管,并在《领用登记簿》上注明该张票据作废。

第十九条空白票据保管人员不依规定领用,应依相关规定惩处,其涉及民事、刑事责任者,另依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空白票据的保管人员应定期盘点,另财务主管及稽核人员应不定期盘点。

第六节收到外单位票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收到外单位签发的即期结算票据,应立即向银行申请兑付,并坚持收妥确认原则,未经确认,不得做出开具发票或付款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收到外单位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远期结算票据,应立即向有关银行查询票据真伪,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登记,注明票据各项内容及本公司经办人等,至V 期收到款项后,予以注销;至V期未能如期兑付的应收票据,须及时采取追索措施。

第七节票据的遗失

第二十三条如遇银行结算票据遗失,直接责任人须立即通知出纳员,出纳员及时通过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逾期未用的银行结算票据,领用人须及时交回出纳员,办理注销手续,由于填写错误、过期失效的银行结算票据,出纳员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四条本作业程序经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控制重点:

进行有关本管理办法的操作,应对下列情形进行重点控制:

(一)票据的开立、审核及印鉴用印是否是由不同人员负责。

(二)空白票据是否依号顺序开立。

(三)开立票据时,票据的抬头、日期、金额、用途等是否填列完整。

(四)票据存根是否注明受款人、金额及开票日期。

(五)作废票据是否在正联及存根联上载明作废字样,并登记保存。

附件

(一)《交接登记簿》的格式

(二)《购买登记簿》的格式

(三)《领用登记簿》___________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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