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活动。
第三条劳动关系均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合法用工,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忠诚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自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用书面方式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和休息时间4.工资及奖金、福利待遇和保险等社会保障事项5.劳动合同期限6.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7.其他劳动双方约定的内容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用人单位应当留存一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本人自愿,并经过书面形式订立,不得有欺骗或者强制的情形。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劳动者享受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能力、岗位需求和平等原则招聘、录用劳动者。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不合理的劳动安排。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七条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提供相应福利。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权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得阻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权解雇劳动者,但应当依法履行相应手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吉林省劳动保护管理条例.doc
吉林省劳动保护管理条例[失效]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11-28执行日期:1991-11-28生效日期:1996-1-3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场所、设备和劳动防护第三章工作时间和女职工、未成年职工保护第四章劳动保护教育第五章劳动保护管理职责第六章劳动保护监察与群众监督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和国家有关、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三条劳动保护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研究,实行科学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劳动保护工作加强领导,全面负责。
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保护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工必须遵守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劳动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场所、设备和劳动防护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前款所列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要有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未经上述部门同意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九条不得将职业危害严重的科研成果、生产项目,以任何形式转让给没有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使用。
第十条生产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厂房和其他设施安全稳固,符合防火、防爆规定;(二)车间内要根据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条件设置温度调节、通风、采光、照明、除尘、防毒、防噪声等设施;(三)生产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厂内道路畅通;(四)在易触电、易坠落和道路与轨道交叉处等危险部位,要有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五)国家其他有关要求。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旨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基本要素。
根据该条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劳动者的基本个人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禁止使用欺诈、威胁、暴力等不正当手段。
其次,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提供确保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
劳动者享有劳动自主权和人身权,有权参加工会和其他劳动组织,并享有法定的休假、调休、年休假以及婚丧假、产假等特殊假期。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赔偿标准,保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在用人政策、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等方面不歧视劳动者,不得对劳动者加班加点、克扣工资、非法降低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等。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并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还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理协商和友好沟通。
根据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事项,并且应当接受劳动者合法的建议和意见。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与用人单位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综上所述,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合作和友好沟通。
我们相信,只要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严格执行,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劳动关系将更加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不执行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带薪休假工资。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职业自由。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先行垫付或以其他方式拖延支付。
第四章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1)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规范教育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和创造力,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双方都有权
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
教育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
社会秩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吉林省全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
组织。
用工的流动人员,包括不配备劳动合同的、以养老、安置等方式退出劳动合同
关系的,以及外籍人员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实行平等自愿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制选定特定的劳动者为劳动合同对象;不
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干涉劳动者的自由选择劳动合同、职业。
劳动者有权拒绝或退出与其心理或身体不适宜的工作。
第四条【守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守信用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其他合法权益。
履行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劳动任务,不得违约或滥用权利。
对于恶意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省劳动合同(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编号:劳动合同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之用。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容。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约束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它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不得擅自涂改劳动合同容。
五、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为保管乙方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投诉举报:0、0432-12333二OO八年一月制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居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劳动关系法律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依法组织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安全健康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副本交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延续。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订立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当载明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最新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早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用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的标准化条款。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面谈,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达成就业意向。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劳动者就业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三章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对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公告或者告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日、周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等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中享有合理的经验、资历和技能职务津贴等。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带薪休假,年度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第十九条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丧假、婚假和其他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期间,应当享受带薪休假。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范本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境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以劳动报酬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与其劳动地位相匹配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共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八条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3. 劳动合同期限;4. 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5.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6. 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7. 劳动报酬;8.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9.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10.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定期劳动合同;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 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本人提出;2. 连续工作满十年,没有提出 termination.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包括:1. 合同期满;2. 一方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3. 有一方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 劳动者死亡;2.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3.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包括: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2. 劳动者重大失职、违反劳动纪律;3. 劳动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4. 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2. 用人单位不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2024精)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明确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劳动力的协议。
第四条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雇主不得设置额外的不合理条件或要求劳动者放弃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不得强制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形式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双方的名称、地质;2.劳动合同的期限;3.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4.劳动者的工资和工资支付时间;5.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方式;6.劳动者享受的休假、休息等福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安全;8.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第八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第九条禁止歧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非工作相关因素对其进行歧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条经济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经济待遇。
第十一条劳动环境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劳动时间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得到治疗、补偿。
第十四条劳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的权利,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保障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二)劳动合同期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劳动者工资报酬;(四)劳动者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迫、欺骗、利用劳动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6年10月10日吉政发〔1986〕137号)第一章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权利第一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包括业余学习、脱产学习、技术培训)、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在入党、入团、参军、提干、参加工会组织、评选先进等方面,应一视同仁。
第二章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第二条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分级下达,中直企业中主管部下达:省属企业由省劳动人事厅下达;市、地、州、县属企业由市、地、州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下达;部队所属企业由军以上主管单位下达。
第三条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学徒制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不实行学徒制和重新就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临时工、季节工不实行试用期。
第四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作为记载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工作单位变更等事项的凭证。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企业保管,待业和退休养老期间,由本人保存。
第五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具体办法,按照《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第六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七)解除、变更合同的条件(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企业职工集体劳动协议
吉林省企业职工集体劳动协议在吉林省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企业的发展与职工的辛勤付出紧密相连。
为了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本集体劳动协议。
一、劳动报酬1、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确保职工工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逐步增长。
工资增长幅度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企业利润等因素确定。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2、职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3、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时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工加班。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企业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要,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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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XX
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1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
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相关行政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体制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其收取抵押性钱款、物品或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及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查验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
第十一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不能签字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实行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依据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出租人、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被委托人时可以代表出租人、发包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
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应当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可以订立以下条款: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密事项;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申请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次的工资或者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提倡鼓励用人单位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共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审查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