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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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XX

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1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

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相关行政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体制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其收取抵押性钱款、物品或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及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查验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

第十一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不能签字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实行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依据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出租人、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被委托人时可以代表出租人、发包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

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应当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可以订立以下条款: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密事项;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申请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次的工资或者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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