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的定罪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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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普通也不得合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wei)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放火等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现行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wei)险物质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2015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5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问题】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答案1: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答案2: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与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业二: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胡某,女,33岁,无业。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一、《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炸作业行为:根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二)违反流向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ﻫ(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ﻫ(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ﻫ(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三)违反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ﻫ(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ﻫ(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ﻫ(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ﻫ(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四)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ﻫ(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ﻫ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五)违反存储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ﻫ(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ﻫ(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六)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公共安全罪(20)

危害公共安全罪(20)

案例:
以投毒方式将他人饲养的家禽毒死后盗走出售,应定何罪?
【案情】犯罪嫌疑人郭谋、杨某、王某(均系农民)从1998年12月至 1999年2月启军爱女,采取白天踩点,深夜以后翻墙入户的方法,先后10次 窜入农户院内,将事先拌有老鼠药的猪饲料倒入猪槽内,使猪中毒后再将中 毒的猪盗出拉回住处,屠宰后在本地和周边地区销售,部分自己食用。在这 期间,先后毒死并盗走中毒生猪23头,价值达11700元。据调查,食用中毒猪 肉后的居民无明显地危害身体健康的病状和投诉。
一、概念。 ——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 公私财产安全。注意,不特定性表现为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 制;而且,应是不特定且多数。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方式:多数是作为方式, 有些可以是不作为。本类犯罪中,即使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足 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本类犯罪的既遂。 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有些是特殊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三、种类。 以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责任事故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和特征。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特征: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不论投毒的具体方式如何,也不 论适用何种危险物质,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足以严重污染环境,就构成既遂。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 (二)认定和处罚。 1.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 私财物罪的行为。关键是看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2.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 主观方面等四个构成要件上都存在本质的区别。

使用武器的法律后果(3篇)

使用武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武器,作为一种具有强大破坏力的工具,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使用武器并非毫无法律后果,它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使用武器的法律后果。

二、使用武器的法律后果概述1. 刑事责任使用武器可能构成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爆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

2. 民事责任使用武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3. 行政责任使用武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三、具体法律后果分析1. 刑事责任(1)故意杀人罪:使用武器故意杀害他人的,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2)故意伤害罪:使用武器故意伤害他人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3)抢劫罪:使用武器抢劫财物的,将构成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4)爆炸罪:使用武器进行爆炸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构成爆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爆炸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2. 民事责任使用武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礼道歉: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3)消除影响: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

3. 行政责任使用武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蒋文正爆炸、敲诈勒索案--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蒋文正爆炸、敲诈勒索案--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被告人蒋文正,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7日被逮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文正犯爆炸罪、敲诈勒索罪,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蒋文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蒋文正所犯敲诈勒索罪属自首;第一次爆炸的地点是在医院的厕所而不是在人口密集地点,说明蒋文正犯罪手段有所节制,请求从轻处罚。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关于爆炸事实2009年5月下旬,被告人蒋文正得知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泰康医院(以下简称泰康医院)发生过医疗纠纷,遂预谋采取爆炸的方式向泰康医院敲诈财物。

同月28日1时许,蒋文正将自制的定时爆炸装置安放在泰康医院一楼儿科住院部卫生间内的电热水器上,后该装置发生爆炸,致住院病人及家属胡清、陈华勇轻微伤,刘芳及其幼子周坚等受伤,并造成医院机械设备受损。

随后,蒋文正用手机发短信、打电话,多次向泰康医院董事长谭水生勒索财物,均未果。

蒋文正认为没有达到目的,决定再次对泰康医院实施爆炸。

2009年6月1日20时许,蒋文正用纱布包脸伪装成伤员,一手提一袋苹果,一手提用旺仔牛奶箱装的已定时1小时的爆炸装置,乘坐被害人徐细群驾驶的出租摩托车前往泰康医院。

途中,蒋文正以有事为借口下车,委托徐细群将苹果和牛奶箱送至泰康医院住院部二楼交给一名70多岁的老太太。

徐细群提着东西到医院二楼寻人,遍寻不着。

当徐细群提着东西下楼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致徐细群重伤,胡胜国轻伤,易慧东、廖兵华轻微伤,龚光德等人亦受伤,并造成泰康医院住院部楼道口附属设备被毁。

两次爆炸造成泰康医院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4600元。

2.关于敲诈勒索事实2009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文正在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泰康医院安放爆炸装置后,来到该镇蒙泉路20号李牛圣经营的寿材店门口,安放了一包装有雷管、导火索的炸药,并打电话向李牛圣勒索2万元。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1.5宁夏公交车纵火案”备受关注,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引起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等,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汇总介绍。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分则案例

刑法分则案例

刑法分则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被告人郭兴春,男,三十九岁,一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九年文化,系丹东铁路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工人,住丹东市振兴区桃铁小区三十三号楼,一九八二年六月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因放火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十三日被依法逮捕,同年六月八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平,系丹东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以被告郭兴春犯有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庆懿、王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兴春及其辩护人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日许在外喝酒回家后与其妻发生争吵,并把灶房内的汽油用纸点着引起火灾。

将自家饭店内的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

被告人郭兴春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

鉴于被告人郭兴春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兴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兴春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请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时许,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回到振兴区桃源街“半导体器件总厂”墙外自家开的“锅贴骨头馆”。

为被告人喝酒夫妻发生争执,随之被告人郭兴春将灶房内瓶装汽油用纸点燃,引起火灾,将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

后丹东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及时赶到将店内的两个液化气罐抢出,将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郭兴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证人郭凤艳,陈强,曹吉光,周立平,王有才的证言证实,且有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说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帽盔山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附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足资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兴春目无国法,明知自家饭店与其它房屋相邻且附近又有液化气罐兑换点,而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

20XX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5篇范例][修改版]

20XX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2015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问题】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案1: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 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答案2: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与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114115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114 115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本文整理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

20011229 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04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191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 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刑法分则条文第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条文第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条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案例详细分析

刑法案例详细分析

案例一:用爆炸方法行凶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案情:2000年5月,周玉门在村山场砍伐一棵松树,被村委会罚款200元,周玉门认为是村支书周三根有意整他,因而对周三根心存不满。

2003年4月5日,村支书周三根带领镇政府干部到周玉门家中搞计划生育,并将周玉门妻子张某强行抓去结扎。

即产生了报复的念头。

随后,周玉门在家中用原先采石剩下的六管炸药制成两个炸药包,于下午2时20分左右,窜至周三根家院内。

周玉门从窗外窥视周三根正在午睡,便将窗户玻璃砸碎,点燃用四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扔进周三根家院内。

周三根惊醒后,迅速从前厅跑进另一间卧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儿子,一起躲进屋内。

周玉门见未炸着周三根,又点燃了用两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从前厅窗户扔进房内,结果仍未炸着周三根。

后在群众的协助下,周三根将周玉门扭送公安派出所。

周玉门的两次爆炸,使周三根的家具等物遭到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500元答:周玉门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因为(1)周玉门的主观故意是要用爆炸的方法把被害人杀死,而不是要危害公共安全。

(2)周玉门爆炸的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而不是指向不特定的多人。

(3)周玉门实施爆炸的结果,只是危及到被害人父子的生命,没有危及其他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二:在繁忙路段上故意挤逼他车的行为构成何罪?●案情:2002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宝新驾驶“斯太尔”大货车(车牌号:京AZ0450)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南公路时,与同方向胡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车牌号:皖S/90034)相刮蹭,后双方继续在通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期间,张宝新驾驶大货车故意挤、别胡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致使胡驶入逆行,与对面行驶的王科军驾驶的“黄河”大货车(车牌号:京GA0286)相撞,致王车驶入逆行,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郭连驾驶的面包车(京E31585)相撞,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成刚车上的乘车人景成福当场死亡,胡成刚及其他乘车人受伤。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 财物所有权。 财物所有权。
①行为对象不同: 行为对象不同: 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没有具体的限定。 没有具体的限定。 其它客观要素不同: ②其它客观要素不同: 破坏行为足以使特定种类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 毁坏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毁灭或者损坏(实行行为) 毁灭或者损坏(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重合 公私财物(行为对象) 公私财物(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后者 包容前者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其它客观要素 数额或情节) 节(数额或情节) 非重合相容 一般主体 故意
主体 要件 主观 要件
一般主体 故意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 概念: 概念: 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 (2)客观要件不同: 客观要件不同:
3.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3.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 概念: 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2)客观要件不同
①实行行为方式不同--放火焚烧;破坏 实行行为方式不同--放火焚烧; --放火焚烧 行为对象不同--财物;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财物 ②行为对象不同--财物;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 ③行为结果有所不同--危及公共安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行为结果有所不同--危及公共安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危及公共安全 船只、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 最高人民法院、 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07年 》(2007 题的解释》(2007年):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 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 设备的,属于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 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8条(破坏易燃易 爆设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共安全罪处罚规定(3篇)

公共安全罪处罚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或者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损害的行为。

公共安全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极大威胁。

我国《刑法》对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种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

二、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处罚标准1. 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决水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决水罪与放火罪处罚标准相同。

3. 爆炸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爆炸罪与放火罪、决水罪处罚标准相同。

4.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处罚标准相同。

5.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标准相同。

6.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7.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公共安全罪量刑规定(3篇)

公共安全罪量刑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

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公共安全罪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规定。

二、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放火罪: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爆炸罪:故意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 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 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8.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行为: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1.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量刑标准(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2)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储存爆炸物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危害自身和他人,而且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威胁。

一般情况下,当有人在没有取得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持有、贩卖、运输、组装或存放爆炸物时,就会构成该罪。

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处罚标准,要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来定,一般由司法机关来决定。

例如,如果司法机关认定,犯罪者在非法存放爆炸物的同时,行为情节恶劣,并已经造成严重的危害性或者潜在的危害,则将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立案标准也非常的严格,其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追究、处罚程度。

总而言之,无论是犯罪处罚还是立案标准,都有一些硬性规定,但同时应该把实际情况和潜在危险程度也考虑在内,以合理考虑处理每一宗案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危险爆炸物不会被非法储存,使其构成现实的威胁,让大家更加安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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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定罪与处罚
一、基本概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及装置引起爆炸,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爆炸罪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即符合本罪要求。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爆炸
法律没有对“爆炸”明确规定,一般是指物体体积瞬间在一定范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使周围的介质发生急剧膨胀,从而造成周围的人员、财物伤亡或损毁的状态。

(二)公共安全
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认定爆炸罪的重要依据。

所谓公共安全,通说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般包括三种情形,即(1)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3)既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爆炸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没有具体的对象和范围,表现为可能危害人或物的范围无法准确预见,或者造成损害结果的范围难以控制。

比如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在以特定的具体目标为实施对象时,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存在,爆炸难以控制在特定人或物的特定范围之内,其行为仍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危害结果都是由于爆炸而引起,其主要区别就在于主体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爆炸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爆炸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比如江苏省南京的“徐某过失爆炸案”,徐某为填补国内某科研项空白,在自己租住用的房子内,将一种应当在专业实验室与专门设备粉碎的化学品,用普通九阳牌粉碎机进行粉碎,结果导致化学品发生爆炸,造成3死2伤的惨剧,自己也因此被炸掉了双臂。

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会发生爆炸的结果,却轻信
这种结果可以避免,主观方面已构成过失爆炸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进行认定时,需要把握其对危害结果的认知程度。

因为“故意”对事物的认知程度为“明知”,即知道的比较明确与清楚;而“过失”对事物的认知程度是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预见”相对于“明知”而言,对事物了解的程度则则相对比较模糊,因为如果对结果认知非常清楚的话,就不可能再有轻信可言。

(二)爆炸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这两种最主要区别在于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而后者所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以爆炸方法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如果足以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应当属于爆炸罪;否则应当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

比如山东省济南市“段某等人爆炸罪案”,山东省济南市原人大主任段某,因其情人柳某对物质利益追求的胃口越来越大,并且又多次提出与其结婚,使段某感到巨大的威胁,萌生了致残或杀死柳某的动机,指使陈某等人将爆炸装置放在柳某的驾驶座位下,当柳某驾车行至建设路时,陈某用遥控器引爆炸药,致使柳某当场被炸死,并对两名行人造成轻伤。

段某在城市交通要道及人员流动高峰期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死刑。

(三)爆炸罪与危险品肇事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都为公共安全。

主要区别表现在,一是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而后者则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无需特定的过程与条件,而后者则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比如西安市“孙某危险品肇事案”,被告人孙某是一家餐饮业的老板,违反国家在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液化气钢瓶的规定,私自从未取得燃气安全许可证,也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某液气化公司购买燃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11人死亡和31人受伤,并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孙某被人民法院以危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四、处罚
行为人构成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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