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4号060301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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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线管理制度 美的范文

红黄线管理制度 美的范文

红黄线管理制度美的范文红黄线管理制度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我们制定了红黄线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红黄线的设置和使用,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能力。

一、红黄线的设置1.1 红黄线的分类根据交通流量和道路状况,可将红黄线分为主要道路红黄线和次要道路红黄线两类。

1.2 红黄线的设置标准主要道路红黄线的设置应根据交通流量、道路宽度和行人通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次要道路红黄线的设置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道路宽度和交通事故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

1.3 红黄线的标识和标线主要道路红黄线应在路面上设置彩色红黄线,以告知交通参与者禁止停车。

次要道路红黄线可以使用标志牌和标线的方式进行设置。

二、红黄线的使用管理2.1 红黄线的禁止停车范围主要道路红黄线禁止停车范围一般为红黄线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小于3米。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道路宽度和交通流量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次要道路红黄线禁止停车范围一般为红黄线和人行道的距离不小于1.5米。

2.2 红黄线的停车违法处理对于违反红黄线停车规定的交通参与者,交警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首次违反者将被罚款,并给予警告教育;多次违反者将被罚款并扣除相应驾驶证的记分;严重违反者将被罚款、扣除驾驶证记分并吊销驾驶证。

2.3 红黄线的管理责任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红黄线的设置、规范使用进行监管和管理。

交警部门负责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红黄线的管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红黄线管理的法律基础红黄线管理制度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基础的。

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红黄线管理制度。

四、红黄线管理的宣传教育为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则的能力,我们将进行大规模的红黄线宣传教育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1 制作宣传海报和宣传单,向公众普及红黄线的意义和作用,以及违停行为的危害。

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冀建法[2018]1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5.28【实施日期】2018.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8〕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园林局:《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2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28日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规定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城市轨道交通线、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城市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枢纽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二)城市取水设施(包括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城市供水设施;(三)排水设施(包括污水提升泵站、雨水泵站及容蓄水池);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八)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城市消防设施;(九)防洪堤墙、排洪沟和截洪沟、防洪闸、防洪枢纽等城市防洪设施;(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商场黄线管理规定(3篇)

商场黄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场内部管理,维护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商家和商场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区、通道、休息区、停车场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黄线”是指商场内部用于划分区域、指示通道、警示区域等用途的黄色警示线。

第四条本规定由商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黄线设置与管理第五条黄线设置原则:1. 符合商场布局和功能分区;2. 确保通道畅通,方便消费者购物;3. 避免影响商家正常经营;4. 具有明显的警示作用。

第六条黄线设置区域:1. 营业区:用于划分不同商家的经营区域;2. 通道:用于指示消费者通行路线;3. 休息区:用于划分休息区域;4. 停车场:用于指示车辆停放区域;5. 其他需要设置黄线区域。

第七条黄线设置要求:1. 黄线宽度一般为5厘米,颜色为黄色,醒目易见;2. 黄线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得遮挡标识牌、消防器材等设施;3. 黄线设置应保持连续、完整,不得出现断裂、缺失等情况;4. 黄线设置应与商场地面保持平行,不得倾斜。

第八条黄线维护与管理:1. 商场管理部门负责黄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2. 黄线损坏、缺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和补充;3. 商场员工和消费者应共同维护黄线,不得随意破坏;4. 商场管理部门定期对黄线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三章黄线使用与禁止事项第九条黄线使用规定:1. 黄线仅用于划分区域、指示通道、警示区域等用途,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2. 商家在黄线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应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3. 消费者在黄线区域内活动,应遵守商场规定,不得随意跨越黄线。

第十条黄线禁止事项:1. 不得在黄线区域内堆放杂物、摆放障碍物;2. 不得在黄线区域内进行施工、装修等活动;3. 不得在黄线区域内停放车辆、堆放货物;4. 不得在黄线区域内从事与商场无关的活动;5. 不得在黄线区域内进行任何损害商场利益、破坏商场形象的行为。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粤建规字[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

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

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

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

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黄线”、“蓝线”经批准后,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监察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乡建设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对于突破“三区”、“四线”的空间管制规定,给予规划行政许可的行为,省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请各地将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于12月底反馈我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上报建设部。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优选规划公示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优选规划公示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公示(1)录入:网站管理员??来源: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时间:2012-7-6??关注度:6025目? 录第一部分? 总则第二部分? 市域城乡统筹规划第一章? 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第二章? 人口和城镇化水平预测第三章? 市域空间管制规划第四章? 村镇体系规划第五章? 市域城乡建设总体布局第六章? 村庄整合规划第七章?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第八章? 市域基础设施规划第九章? 市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十章? 市域旅游发展规划第十一章? 市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二章? 市域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三章? 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指引第三部分?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第一章? 城市性质和城市规模第二章? 城市空间结构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第四章? 居住用地与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第五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第七章?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与引导第八章?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第九章? 绿地系统规划第十章? 水系与景观系统规划第十一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十二章?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第十四章?? 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规划第十五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十六章? 旧城改造规划第十七章? 城市“五线”控制规划第十八章? 城市建设时序第十九章? 规划实施措施及建议第四部分? 附? 则第一部分? 总则第1条????????????? 规划目的根据河南省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加快“三化”协调发展,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战略部署,济源市确定了争当“三化”协调发展先行区,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市的战略目标,为促进济源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批准,济源市人民政府对《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进行修编,编制《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以下称本规划)。

第2条????????????? 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突出区域一体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划理念,建立济源城市发展新模式,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济源从地区中心向区域中心转变;加强济源城乡总体规划的综合调控能力,提高规划实施效能。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近年来,城市交通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速,人口数量不断增长,车辆数量也不断增加,城市道路的交通压力也越来越大。

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影响了城市居民的出行质量,同时也增加了城市环境污染的程度。

因此,如何有效的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保证城市交通有序顺畅,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其中就包括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黄线是指城市道路上的黄色标线,主要用于限制车辆停放和占用道路,规定车辆行驶方向和禁止违章停车。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规范车辆停放等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是市政交警部门为了解决城市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而制定的一项规定。

这项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 规定禁止停车区域和时间《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对禁止停车区域和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

该规定同时限制了车辆停放时间和停车区域,以避免车辆停放影响道路通行和导致混乱。

禁止停车的地点主要有三种:一是在黄线路段内,二是在斑马线上,三是在交叉口附近。

2. 严格监管违停行为为避免车辆违停,影响交通秩序,根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当车辆违停导致其他车辆无法通行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拖车、罚款等,以避免车辆违停。

3. 示范性停车区域除此之外,《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适当设置示范性停车区域,让车辆有规范的地方停放,解决了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同时也为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作出了努力。

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对城市交通管理的影响1. 有效缓解城市拥堵问题城市交通拥堵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对城市道路上的车辆停放和行驶做出了规范,遏制了违章停车、违规行驶等不文明交通行为,有效缓解了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提高了城市交通的通行能力。

2. 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的禁止停车区域和时间,禁止车辆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下违停占道,规范了车辆停放和行驶,从而确保了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

建筑工地红黄线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红黄线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红黄线管理规定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工地红黄线的设置和管理,以确保工地内外的交通安全和秩序,保护施工人员及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1. 红黄线的定义和标识1.1 红黄线的定义红黄线是指用于划分建筑工地内外区域的标识线,以提醒人员不得越线进入施工区域。

1.2 标识线颜色和形状1. 红线:用于标识禁止进入的区域,线条颜色为红色。

2. 黄线:用于标识警示区域,线条颜色为黄色。

2. 红黄线的设置要求2.1 设置位置1. 红黄线应设置在建筑工地的周边区域,确保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的明确划分。

2. 红线应设置在禁止进入的区域边界,警示人员不得越线进入。

3. 黄线应设置在警示区域边界,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2.2 标识方式1. 红黄线可采用粉笔、彩色带或油漆等方式进行标识,确保清晰可见。

2. 标识线条宽度应符合规定标准,以便人员准确判断。

3. 红黄线的管理措施3.1 工地内部管理1. 工地内部相关人员应定期检查红黄线的设置情况,确保标识线的清晰和完整。

2. 如发现红黄线被损坏或不清晰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重新标识。

3.2 工地外部管理1. 工地外部相关人员应定期检查红黄线的设置情况,确保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的明确划分。

2. 如发现红黄线被损坏或不清晰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工地负责人或有关部门。

4. 违规处理4.1 进入禁止区域任何人员禁止越线进入标有红线的区域,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2 忽视警示区域任何人员忽视标有黄线的警示区域,发生安全事故将自行负责。

5. 其他事项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工地负责人负责宣传、实施和监督。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快速路(m)主干路(m)次干路(m)支路(m)大城市>20040~4545~5540~5015~30≤20035~4040~5030~4515~20中等城市——35~4530~4015~20小城市>5——25~3512~151~5——25~3512~15<1——25~3012~15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2010注册规划师答案:城市规划原理

2010注册规划师答案:城市规划原理

2010注册规划师答案:城市规划原理点有混合使用、环境敏感度、建筑与街道类型那种的秩序、明确的边缘和中心、可步行性、简洁的图示导则代替传统的分区标准等。

1993年发表的《新都市主义宪章》:1邻里在用途与人口构成上的多样性;2社区应该对步行和机动车交通同样重视;3城市必须由形态明确和普遍易达到公共场所和社区设施所形成;4城市场所应当由反映地方历史、气候、生态和建筑传统的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所构成。

79. 下列关于城市规划实施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B.公共部门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可以起到引导私人部门开发建设的作用C.私人企业进行旧城改造难以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D.政府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目的在于使各项建设活动不偏离城市规划确立的目标答案:C,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

实施城市规划的政府行为包括4个方面:规划手段、政策手段、财政手段、管理手段。

财政手段包括两个类型,一是政府运用公共财政直接参与到建设活动中,如通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建设,以此保证城市的有序运行,也可以此来引导其他的土地使用的开发建设,又如对具有社会福利保障性设施的开发建设。

此外,政府也可以为实施城市规划,采用与私人开发企业合作进行特定地区和类型的开发建设活动,如旧城改造和更新、开发区建设等。

二是政府通过对特定地区或类型的建设活动进行财政奖励,从而使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内容为私人开发所接受和推进。

管理手段实质上是通过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控制,保证城市中的各项建设不偏离城市规划说确立的目标。

80. 下列哪项不准确的是?( )A.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B.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D.建设项目完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答案:D,《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最新整理城市规划司考试辅导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二

最新整理城市规划司考试辅导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二

城市规划司考试辅导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考试用书(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

第八条 编制控 制性详 细规划 ,应 当依 据城市总 批 准的城 市规划 。 在城市黄线 内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 道 体规 划 ,落 实城市总 体规划 确定的城 市基础 设施的用 城 地位 置和面 积 ,划定 城市基 础设施 用地界线 ,规定城 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应当依法 向建设主管部门 ( 乡规 市黄 线范 围内的控 制指标和 要求 ,并明确城 市黄线 的 划 主管 部 门 ) 申请 办理 城 市 规 划许 可 并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车场和修造厂 ;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施。
第五条
城 市黄线应 当在在 嗣定城市 总体规划 和
( )城市热源 、区域 性热力站 ,热 力线 走廊等城市供 热设 详细 规划时划 定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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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控 制 范 围界 定 清 晰 :
三 )符 合 国家 有 关 技术 标 准 规 范 。
( )违 反 国家 有 关技 术标 准 和 规 范进 行 建 设 : 二
三 第七条 编制城 市总体 规划 ,应 当根据 规划 内容 ( )未 经批 准 ,改装 、迁 移 或 拆 毁原 有 城 市基 础 设施 ; 四 和深 度要求 ,合理布 置城市 基础设施 ,确定 城市基础 ( )其 他损 坏 城 市基 础 设 施或 影 响 城 市 基础 设 施 安全 和 正 常 运转的行为。 设施 的用地位 置和范 围 ,期定 其用地控 制界线 。 第 十 四条 在城 市黄线 内进 行建 设 ,应 当符合 经
第六条

城市黄 线的划定 ,应 当遵 循以下 原则 :
据 城市发 展的实际 需要 ,分期 有序实 施。 第十 三 条 在 城 市 黄 线 范 围 内 禁止 进 行 下 列 活 动:

公共交通红黄线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红黄线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红黄线管理规定一、背景公共交通红黄线是指道路上划定的禁止停车、禁止交通的区域。

为了保障交通畅通及行人安全,制定公共交通红黄线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公共交通红黄线的管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确保公共交通的顺利运行。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共交通红黄线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四、公共交通红黄线设立要求1. 公共交通红黄线的划定应遵循交通规划和道路规划的要求,确保合理布局。

2. 公共交通红黄线应便于辨认和理解,应使用明显的红色和黄色标线进行标识。

3. 公共交通红黄线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以保证交通流畅。

4. 公共交通红黄线设立时应注明禁止停车、禁止交通的相关标识。

五、公共交通红黄线管理措施1. 严禁非特定车辆在公共交通红黄线内停车。

对违规停车的车辆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2. 公共交通红黄线内禁止其他车辆占用,对违规行驶的车辆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3. 加强对公共交通红黄线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解决。

4. 增加公共交通红黄线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红黄线的认知和遵守度。

六、处罚与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处以罚款或其他相应处罚措施。

对积极宣传、遵守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七、监督与评估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公共交通红黄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不合格的红黄线进行整改。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以前划定的公共交通红黄线,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以上为《公共交通红黄线管理规定》的内容,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7•【文号】建设部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都市黄线治理方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基础设施用地治理,保证都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都市经济、社会健康进展,依照《都市规划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都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都市黄线,是指对都市进展全局有阻碍的、都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操纵的都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操纵界线。

本方法所称都市基础设施包括:(一)都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都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修理基地;都市水运码头;机场;都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都市交通广场等都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都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都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都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都市供燃气设施。

(五)都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都市供热设施。

(六)都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都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都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都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都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都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都市进展全局有阻碍的都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都市黄线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黄线的规划治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都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都市黄线治理的义务,有监督都市黄线治理、对违反都市黄线治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益。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防止“北京恒泰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假冒省建设厅名义行骗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防止“北京恒泰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假冒省建设厅名义行骗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防止“北京恒泰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假冒省建设厅名义行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防止“北京恒泰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假冒省建设厅名义行骗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
最近,我厅接到有关单位反映,“北京恒泰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假冒江西省建设厅的名义向各市、县建设部门及相关单位寄发了“关于印发最新《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贯彻实施的通知”,为防止上当受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厅从未下发“关于印发最新《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贯彻实施的通知”,更未要求各地建设部门订购这三个办法及其他图书资料(三个办法已在建设部网站和建设厅网站上公开发布,可以免费下载)。

二、各有关单位如收到此类通知,请立即向我厅有关处室核实、举报,并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非法行骗的法律责任。

三、凡以厅或厅领导、有关处室领导及其他名义向各地推销书籍、资料,要求参加培训办班等,均请核实。

请各级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
当受骗。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20•【文号】建设部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修改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2003年12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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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4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部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城市黄线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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