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的原因及预防治理腐败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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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的原因及预防治理腐败的对策
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的原因及预防治理腐败的对策
预防和治理国有企业的腐败已是我们面临的紧迫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要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国有企业的腐败,首先必须找准其“病因”,然后“对症下药”,这样才会“药到病除”。本文试图就产生国有企业腐败的原因及其对策做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的原因
1、有些同志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有的同志把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与生产经营对立起来,认为对企业而言,经济效益是硬件指标,不抓企业就无法生存发展,党风廉政建设是软盘任务,只要企业在这方面不出大的问题就行,担心强调廉洁自律,会影响企业领导干部抓改革、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于是便采取“一手硬、一手软”的态度;有些同志认为,企业是经济实体,是赚钱的,跟党政机关不同,不能像要求党政机关班干部那样要求企业干部,如果规矩太多,企业就无法放开手脚搞经营,担心抓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还有的同志把企业反腐倡廉看成是给企业领导念“紧箍咒”,认为厂长经理们辛辛苦苦搞经营,外部环境又不好,应当给他们一个宽松的内部环境。
2、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理想信念动摇
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淡薄,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信念动摇,长期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政治信仰迷失,没有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心态浮躁,贪图虚名,贪图安逸,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把主要心思用在谋求更高的职位上,在收入和待遇上盲目攀比,感到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因而产生“心理失衡”,走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违法犯罪道路。
3、权力过于集中,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责权利一致的权力制衡机制
腐败行为的产生,必须具备权力高度集中的条件。我国的国有企
业普遍存在经营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特别是其一把手,往往集企业的人财物和经营管理大权于一身,企业员工岗位的安排、职务的升迁和收入的高低,往往取决于一把手的一句话。理论上早已被论证是科学严密,实践上早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主要表现在:一是股东会或者大股东管得过多,将本来属于董事会甚至属于总经理的职权拿过来自己管了,但由于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原因,股东会不可能掌握足够的信息,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决策,对决策的实施情况也不可能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因而股东会虽然有权,但是不可能将这些事情管好和管到位。二是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被弱化和虚化,董事会成员往往是股东单位派人兼职担任,这些人各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时间对公司的有关资源、外部发展环境、业务发展方向和目标、管理基础等情况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因而也就不可能对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做出高水准的决策,同时由于董事会最重要的职权比如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的确定等权力被股东会拿走,造成客观上已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需要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决议的实施也失去了有力的保证手段,加上公司经营绩效的好坏往往与董事们的利益不挂钩,这就导致董事会只能发挥一枚橡皮图章的作用。目前比较普遍的就是这种情况。三是在股东会管得过多又管不到位、董事会被虚化的情况下,导致总经理权力的过于集中和扩大。这是因为股东会要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但股东会又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其决策必然要由总经理提供方案,至少要向总经理了解情况并听取总经理意见,这样股东会的许多决策本身就受到总经理的影响,再者股东会也不可能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一一进行决策,在董事会被虚化的情况下,这一决策权也就落到总经理手中,于是总经理就集决策和执行于一身,自己决策又自己实施,这样法人治理结构的分权制衡机制被破坏。
4、选拔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者时忽视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的素质
人的行为是受其思想支配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作为比较稳定的思想观念对人的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事实证明,国有企
业之所以出现一些令人痛心疾首的腐败现象,与相关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正确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当前,有关方面在选拔国有企业领导者时,比较注重其业务能力和领导能力,而忽视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的素质;更有甚者,个别掌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用大权的领导者,用人主要看其是否听话,对自己是否忠诚和恭顺。在这种情况下,所选拔出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可想而知。
5、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外部监督看,一方面是各级监督部门,各自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各自为政,往往不能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另一方面上级机关对下级企业领导干部的遵纪守法或者说违规违纪情况不可能深入了解
和及时了解,往往是鞭长莫及,监督不到位。从企业内部监督来看,虽然监督机构并不少,党组织内部有纪委,行政上有监事会、工会、职代会,但是这种体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一是企业纪委负有监督同级党委、行政主要领导的职责,但又是在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特别是在纪委主要人员任免、人员配备、财务经费等方面都受同级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的制约,必然导致监督“疲软”,难以成效;二是企业工会、职代会等机构实质上也在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让其反过来进行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有的企业领导借助职代会的作用,审议通过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职代会实质上成了一个形式,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此外,由于监督机制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也缺乏切实有效的措施和保证,使得极少数党员干部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就有机可乘。
二、预防和治理国有企业腐败问题的对策
1、提高对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壮大国有经济,巩固党执政的物质基础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深入发展的需要。2、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要贯彻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厂长经理集中行使经营管理指挥权的原则。以公司制企业为例,其职权划分原则是:股东会主要行使选择董事会成员、制订公司章程、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长期投资等的权力;董事会负责行使除股东会决策事项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及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总经理集中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指挥权。确定了职权划分原则后,还必须据此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职权进行细致具体的划分,并制订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董事会和总经理工作规程。
3、加强对任用对象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考察
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考察任用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从源头上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古今中外早已摸索总结出一系列人才世界观等方面的考察方法,只要我们用心学习,结合实践加以创新,就一定能够将被考察对象各方面的素质考察清楚。为了确保用人的质量,笔者还倡导建立用人责任制,对用人的考察者、决策者明确责任和奖惩办法,对考察和决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考察决策失误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这一制度其实在中国古代早已实行。在当今各项工作都强调落实责任的时代,建立用人责任制本应是题中应有之意。任免机关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被任用后,还要要求、提倡他们在平时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的修养,并定期对他们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的教育。
4、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任用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联动合作机制,扩大监督机关的职权,划清并落实任用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责任。任用机关要加强对任用对象的日常考察,将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任用对象所在单位职工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制订出具体明确的任用和免职条件并严格执行,要建立选拔任用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听取监事会、职工群众意见的制度,明确规定监事会提出不能继续任用的人员,群众不满意达到一定比例的人员不能继续任用。建议将有关监督机构的职责进行合并集中,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主渠道作用,加强其人员力量,提高监事会的权威,使监事会真正能够根据有关规定对被监督对象行使撤职或者建议有关方面撤职或者解聘的职权,将监督职责全面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