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4部分:激光辐射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自2002-6-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分为两个标准——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增订119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准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GB10328~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OHSMS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标准部分(职业健康类)2011年7月。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总共分为11种类型: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动振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时的心率。
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是在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10437-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张书珍、赵宗群。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强度的测量。
2 测量仪器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的选择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m、0.7 m~0.9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1 m~1.3m、0.8 m~1m、0.5 m~0.7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 4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部分:物理因素GBZ
220kV同塔双回输电线路不同导线对地高度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分布曲线
高温作业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
WBGT指数≥25℃的作业。 接触时间率100%,体力劳动强度为IV级,WBGT指数限值为25℃;劳 动强度分级每下降一级,WBGT指数限值增加1℃~2℃;接触时间率每减 少25%,WBGT限值指数增加1℃~2℃。
职业卫生标准应用的注意事项:
①它不是安全与有害的绝对界限,因此即使符合卫 生标准,也要对接触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②它只是一种限量标准。
③注意高危人群的问题。所谓高危人群是指一小部 分人在接触有害因素时,由于一种或几种个体因素 的作用,而使其对毒物作用的反应较一般人群出现 得早且严重,这样的易感人群称为高危人群。制定 有害因素限值时,如以高危人群的反应作为制定依 据,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这类人的保护可通过健 康监护使其脱离接触。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生产性噪声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 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
为了模拟人耳听觉在不同频率有不同的灵敏性,在声级计内设有一种能够模拟人耳的 听觉特性,把电信号修正为与听感近似值的网络,这种网络叫作计权网络。通过计权网络测 得的声压级,已不再是客观物理量的声压级(叫线性声压级),而是经过听感修正的声压 级,叫作计权声级或噪声级。
紫外辐射:又称紫外线,指波长为100nm~ 400nm的电磁辐射。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检测
高温
测点位置
1 测点应包括温度最高和通风最差的工作地点。
2 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在流动范围内,相对固定工 作地点分别进行测定,计算时间加权WBGT指数。
3 测量高度:立姿作业为1.5m高;坐姿作业为1.1m高。 作业人员实际受热不均匀时,应分别测量头部、腹部和踝 部,立姿作业为1.7m、1.1m和0.1m;坐姿作业为1.1m、 0.6m和0.1m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检测
噪声 噪声测量
1 传声器应放置在劳动者工作时耳部的高度,站姿为1.50m,坐姿 为1.10m。
2 传声器的指向为声源的方向。 3 测量仪器固定在三角架上,置于测点;若现场不适于放置三角 架,可手持声级计,但应保持测试者与传声器的间距>0.5m。 4 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每个测点测量3 次,取平均值。
净并且充分浸湿,注意不能添加自来水。 3 在开机的过程中, 如果显示的电池电压低,则应更
换电池或者给电池充电。 4 测定前或者加水后,需要10min的稳定时间。
注意个人防护
谢谢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检测
噪声
噪声测量
5 非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根据声级变化(声级波动 ≥3dB)确定时间段,测量各时间段的等效声级,并记录 各时间段的持续时间。
6 脉冲噪声测量时,应测量脉冲噪声的峰值和工作日 内脉冲次数。
7 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工作场所风速超过 3m/s 时,传声器应戴风罩。应尽量避免电磁场的干扰。
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差﹤3dB(A)。每个区域内,选择2 个测点,取平均值。
3 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在流动范围内,对工作地点 分别进行测量,计算等效声级。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检测
噪声 测点选择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表3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序号
中文名CAS No.
英文名
最高容许浓度
(孢子数/m3)
时间加权平均
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
容许浓度
1.
白僵蚕孢子
本方法适用于接触激光器系统工作人员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
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水平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
±10%。
局部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的标准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的所有作业
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最热季节测量值为分级依据。季节性或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季节内最热月测量值为分级依据。从事室外作业的工种,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的测量值为分级依据。在生产正常和工作地点热源稳定时,同一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应测量3次,即工作后:9:00~10:00;13:00~14:00和16:00~17:00,连测3天,取平均值,如遇特殊生产工艺,工作地点热源不稳定时,可依据生产进程或具体情况,随时测量,同一测点连测3次,取平均值。
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934—89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作业场所常见职业危害之物理有害因素辨识
作业场所常见职业危害之物理有害因素辨识物理性有害因素除了激光是用人工产生以外,生产和工作环境中其他常见的物理性有害因素在自然界均有存在,是人体生理活动或从事生产劳动所必须接触的。
根据物理因素的特点,绝大多数物理性有害因素在脱离接触后体内不在残留。
对物理性有害因素所致损伤或疾病的治疗,主要是针对损害的组织器官和病变特点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而针对物理性有害因素采取的预防措施不是设法消除这些因素,也不 是将其降低到越低越好,而是设法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条件允许时使其保持在适宜范围内则更好。
3.1高温作业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 指数大于或等于25°C的作业。
3.1.1高温作业的来源及职业接触高温作业按其气象条件的特点可分为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湿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三种类型。
(1)高温强热辐射作业:是具有高温度、热辐射比较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气象条件特点的主要工作场所。
主要职业接触是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车间;陶瓷、玻璃、搪瓷等工业的炉窑车间,火力发电厂和轮船的锅炉间等。
(2)高温高湿作业:是具有高温、高湿,而热辐射强度不大,形成湿热环境气象特点的生产工作场所。
主要职业接触是印染、绿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熏煮车间、潮湿的深矿井、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
(3)夏季露天作业:如建筑、搬运、露天采矿以及各种农田劳动等。
高温和强辐射主要来源于太阳直接辐射作业,还受到加热地面和周围物体二次辐射源的附加热作用。
3.1.2高温作业对机体的影响(1)对生理机能的影响高温作业时,人体可出现体温调节、水量代谢、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等方面的适应性变化。
主要表现在体温调节障碍,由于体内蓄热、体温升高、大量水分丧失,可引起水盐代谢平衡紊乱,导致体内酸碱平衡和渗透压失调,心率、脉搏加快,皮肤血管扩张及血管紧张度增加,加重心脏负担、血压下降。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 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电磁波辐射接触限值:
超高频辐射(30MHz~300MHz)、高频电磁场(100KHz~30MHz)、工频电场(50Hz)、激光辐射(波长=200nm~1mm)、微波辐射(300MHz~300GHz)
照射量:手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J/cm2
辐照度:单位面积照射的辐射通量W/cm2
功率密度: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P= mw/cm2
平均功率密度:单位面积上一个工作日的平均辐射功率mw.h/cm2 um.h/cm2
日剂量:一日接受辐射的总能量
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
25°C+1°C~2°C*(4-T/25%)+1°C~2°C*(4-N)
25%<=T<=100%(T为时间接触率,即为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
1<=N<=4(N即为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8h/d 40h/w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为85dB(A)A表示A计全声压级,A计全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
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为5m/s2
∗ahw(T)其中T为手传振动实际职业接触的时间,ahw(T)为这个时间段内计ahw(4)=T
4
权振动加速度。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I C S13.100 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2: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 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3章、第14章及第15章改为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2: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 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3章、第14章及第15章改为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2007-工业场所有害物质因素--物理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报批稿)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hysical agents2007-04-20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2: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 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及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及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整理]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报批稿)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hysical agents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GBZ2.2-2007 工业场所有害物质因素 物理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报批稿)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hysical agents2007-04-20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超限倍数是在符合TWA的前提下,对于没有制定段时间容许浓度(STEL)的化学物质或粉尘,制定的一种用来控制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的方法。
只是针对短时间接触浓度而言的。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要了解超限倍数和STEL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如果说测定TWA是为了解工作期间劳动者接触毒物或粉尘的8小时时间加权浓度即平均浓度的话,超限倍数或STEL 的制定则是为了解整个工作期间毒物或粉尘浓度的波动情况,超限倍数只不过是对那些没有制定PC-STEL的毒物或所有的粉尘,所制定的短时间浓度波动的上限,即短时间浓度波动不得超过PC-STEL的若干倍数。
它所对应的是短时间接触浓度,采样和检测方法同PC-STEL。
是STEL除以PC-TWA《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08-05-07 10:44:17)转载▼标签:杂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一、发布和实施日期2007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7]8号)发布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新旧标准对照此次修订将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三、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主要修改内容⑴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①超限倍数及其应用;②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③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④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⑤经皮标识的应用。
⑵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⑶增订了少量国内需要的标准限值,具体为: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⑷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
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
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
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
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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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4部分:激光辐射
Measurement of Physical Agents in
Workplace
Part 4: Laser Radiation
GBZ/T 189.4-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言
本部分是在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关激光辐射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 GBZ2-2002有关激光辐射测量方法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4部分:激光辐射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功率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
2.1用1mm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必须均匀,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
2.2 测量时,中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光电型的能量计,大功率的激光器选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
3 测量方法
3.1 测量时将激光器调至最高输出水平,并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影响。
3.2 测量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时,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
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射水平为准。
3.3 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
测量眼最大容许照射量时,波长为200nm~400nm与1400nm~1*106nm用1mm孔径,波长为400nm~1400nm 用7mm孔径。
测量皮肤最大容许照射量时,用1mm孔径。
4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激光器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5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