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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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 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gbzt-22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讲解学习

gbzt-22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讲解学习

GBZT- 229. 4 - 20 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 第 4 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4 部分:噪声、/.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 1 部分 2 部分 3 部分 4 部分本部分是 本部分是 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 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 4 部分:噪声GBZ/T 229 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 8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 steady noise A 计权声级波动 <3dB 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 non-steady noise A 计权声级波动》3dB 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 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w 0.5s ,间隔时问>1s , A 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 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 work(job)exposed to noise 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 8h/d 或40h/周噪声暴露A 等效声级》80dB 的作业。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GBZ2.2-2007-工业场所有害物质因素--物理因素

GBZ2.2-2007-工业场所有害物质因素--物理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报批稿)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hysical agents2007-04-20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2007年)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2007年)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Measurement of Physical agents in WorkplacePart 7:Noise2007-04-12 发布2007-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部分是根据WS/T 69-1996《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修订的。

与WS/T 69-1996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增加稳态、非稳态噪声及8h等效声级及40h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采用了个人噪声剂量计并给出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刘茁、何丽华、王建新、舒国华。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

2 测量仪器2.1 声级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

2.2 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 C计权,“S(慢)”档和“Peak(峰值)”档。

3 测量方法3.1 现场调查为正确选择测量点、测量方法和测量时间等,必须在测量前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3.1.1 工作场所的面积、空间、工艺区划、噪声设备布局等,绘制略图。

3.1.2 工作流程的划分、各生产程序的噪声特征、噪声变化规律等。

GBZ229.4 分级 第四部分:噪声

GBZ229.4 分级 第四部分:噪声

拼音GBZ/T 229.4-2012 gōng zuò chǎng suǒ zhí yè bìng wēi hài zuò yè fēn jí dì 4bù fēn :zào shēng英文参考GBZ/T 229.4-2012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4: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noiseICS 13.100C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4: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nois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6月5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为了保障职工健康和提高劳动者工作环境的安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参考了国内外先进的职业卫生管理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旨在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损害。

职业卫生标准主要涉及到职业病防治、工业卫生设施与设备、工作场所卫生、职工防护用品、职工个体防护、职业卫生技术、职业危害物质的防控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标准:首先,在职业病防治方面,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明确规定了要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包括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设置防护设备和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和监测,推广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等。

此外,标准还详细规定了不同职业病类型的预防措施和管理要求,如矽肺病、尘肺病、噪声聋等。

其次,在工业卫生设施与设备方面,标准明确了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业卫生设施与设备体系,包括通风、净化、废弃物处理等工业卫生设施的建设要求。

要求企业在设计、生产、安装和使用过程中要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此外,标准还对工作场所卫生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工作场所通道的宽度、照明条件、擦拭清洗等。

工作场所卫生是保证劳动者工作环境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方面,标准的制定为工作场所提供了明确的卫生要求,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

此外,标准还覆盖了职工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的要求。

职工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呼吸器等,标准规定了这些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和使用要求,以保证其对劳动者的有效保护。

职工个体防护则涉及到个人的防护用品和个人卫生习惯等方面,标准也对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职业卫生技术方面,标准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应用和管理的要求。

这包括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职业病防治技术、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标准的制定为职业卫生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指导,有利于提高职业卫生技术的水平和职业卫生服务的质量。

最后,标准还重点关注职业危害物质的防控。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2 :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GBZ/T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第13章、第14章及第15章改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 工业场所有害物质因素 物理因素

gbz2.2- 工业场所有害物质因素  物理因素

ICS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报批稿)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the workplacePhysical agents2007-04-20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4 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 2 部分:化学物;——第 3 部分:高温;——第 4 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 的第 4 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 部分:噪声GBZ/T 229 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 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A 计权声级波动<3dB 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A 计权声级波动≥3dB 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 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 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 或40h/周噪声暴露 A 等效声级≥80dB 的作业。

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规定,噪声作业为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分贝的作业。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接触8h/d等效声级≥80分贝的作业(即噪声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均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周期根据作业人员接触等效声级而不同)。

此外,如果人类耳朵连续3年及以上接收8h/d等效声级>85分贝的噪声,会有导致噪声聋的风险,因此从事接触8h/d等效声级>85分贝噪声的作业者,需佩戴耳塞,以减低耳朵实际接收噪声的强度。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网站。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

(整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版gbzt 189

(整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版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89.1-2007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04-12 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是在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10437-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张书珍、赵宗群。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强度的测量。

2 测量仪器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的选择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m、0.7 m~0.9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1 m~1.3m、0.8 m~1m、0.5 m~0.7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 4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每个测点应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

5 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超高频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GBZ229[1].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GBZ229[1].4-2012

拼音GBZ/T229.4-2012gōngzuòchǎngsuǒzhíyèbìngwēihàizuòyèfēnjídì4bùfēn:zàoshēng英文参考GBZ/T229.4-2012ClassificationofoccupationalhazardsatworkplacesP art4:OccupationalexposuretonoiseICS13.100C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ClassificationofoccupationalhazardsatworkplacesPart4:Occupationalex posuretonois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6月5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在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了解什么是噪声,噪声又对我们的身体健康有怎样的危害,接着我们将探讨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噪声环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

我们将总结回顾整篇文章所涉及的内容,以期对读者有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噪声,是指人们感觉不愉快的不规则声音。

在工作环境中,噪声是一种常见的环境因素,它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长时间暴露在高强度的噪声环境中,会引起听觉疲劳、失眠、头痛、心血管系统疾病等问题。

噪声还可能导致工人产生情绪波动,影响工作效率,甚至造成意外事故。

控制和治理工作环境中的噪声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噪声环境的相关规定非常详细,主要包括对于噪声级别的监测和评估方法、工作场所的噪声限值、噪声暴露限值的超限处置等内容。

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降低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包括在源头进行降噪、戴耳塞或耳罩、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等。

标准对于噪声环境的监测评估及报告与记录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从整体来看,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噪声环境的规定相当严格,完全符合国际上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率。

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并未真正重视噪声环境的治理工作,导致噪声污染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各级监管部门需要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个人观点是,噪声污染是一个长期存在且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噪声环境的监测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而全面的规定,这对于维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谐和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仍需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让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工作者了解并切实执行这一标准,以实现更好地工作环境和更高的生产效率。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了解了噪声的概念和对人体的危害,随后详细探讨了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噪声环境的规定和要求,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是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其条例。

标准简介ICS 13.100C52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8-2006(代替GBZ38-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160.69-2021———————————————————————工作场所空气中脂肪族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methodsfordeterminationofaliphaticaminesintheairofworkplace2021年5月21日公布2021年12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gbz/t160.69-2021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毒因素职业碰触限值》(gbz2),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就是为工作场所有毒因素职业碰触限值服务设施的监测方法,用作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脂肪族胺类化合物[包含三甲胺(trimethylamine)、乙胺(ethylamine)、二乙胺(diethylamine)、三乙胺(triethylamine)、乙二胺(ethylenediamine)、丁胺(butylamine)和环己胺(cyclohexylamine)]的浓度。

本标准就是总结、概括和改良了旧有的标准方法后明确提出。

这次修改将同类化合物的同种监测方法和相同种监测方法福兰县为一个标准方法,并减少了长时间取样和个体取样方法。

本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同时代替gb11517-89附录a、gb16214-1996附录a和b、gb/t17066-1997。

本标准首次公布于1995年,本次就是第一次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明确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核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雪祥、徐伯洪、段奇翠、林树莲、陶雪、余英、鲁雁飞。

gbz/t160.69-2021工作场所空气中脂肪族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脂肪族胺类化合物浓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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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CS 1.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噪声
Measurement of noise in the workplace
2007年4月20日发布2007年1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WS/T69-1996《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修订而成。

与GBZ2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增加稳态、非稳态噪声及8h等效声级及40h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
——采用了个人噪声剂量计并给出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

本标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生、刘茁、何丽华、王建新、舒国华。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噪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2.1 声级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

2.2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和“Peak(峰值)”档。

3 测量方法
3.1 现场调查
为正确选择测量点、测量方法和测量时间等,必须在测量前对工作场所进行
现场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3.1.1 工作场所的面积、空间、工艺区划、噪声设备布局等,绘制略图。

3.1.2 工作流程的划分、各生产程序的噪声特征、噪声变化规律等。

3.1.3 预测量,判定噪声是否稳态、分布是否均匀。

3.1.4 工作人员的数量、工作路线、工作方式、停留时间等。

3.2 测量仪器的准备
3.2.1 测量仪器选择:固定的工作岗位选用声级计;流动的工作岗位优先选用个
体噪声剂量计,或对不同的工作地点使用声级计分别测量,并计算等效声级。

3.2.2 测量前应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测量仪器校正。

3.2.3 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设置为A计权、“S(慢)”档,取值为声级L pA
或等效声级L Aeq;测量脉冲噪声时使用“Peak(峰值)”档。

3.3 测点选择
3.3.1 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测量范围内A声级差别﹤3dB(A)),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3.3.2 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
差﹤3dB(A)。

每个区域内,选择2个测点,取平均值。

3.3.3 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在流动范围内,对工作地点分别进行测量,计算等效声级。

3.3.4 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参见附录A。

3.4 测量
3.4.1 传声器应放置在劳动者工作时耳部的高度,站姿为1.50m ,坐姿为1.10m 。

3.4.2 传声器的指向为声源的方向。

3.4.3 测量仪器固定在三角架上,置于测点;若现场不适于放置三角架,可手持声级计,但应保持测试者与传声器的间距>0.5m 。

3.4.4 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每个测点测量3次,取平均值。

3.4.5 非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根据声级变化(声级波动≥3dB )确定时间段,测量各时间段的等效声级,并记录各时间段的持续时间。

3.4.6 脉冲噪声测量时,应测量脉冲噪声的峰值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

3.4.7 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工作场所风速超过3m/s 时,传声器应戴风罩。

应尽量避免电磁场的干扰。

根据等能量原理将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 的等效声级,按公式(2)计算:
dB(A) T T 10lg L L 0e T Aeq,EX,8h e += (2)
式中:L EX,8h ——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 的等效声级
T e ——实际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L Aeq,Te ——实际工作日的等效声级;
T 0——标准工作日时间,8h 。

3.5.3 每周40h 的等效声级
通过L EX,8h 计算规格化每周工作5天(40h )接触的噪声强度的等效连续A
计权声级用公式(3):
∑==i i h EX 1
W EX,)105lg(10L 8,n L )(1.01 dB(A) …………………(3) 式中:L EX,W ——指每周平均接触值;
L EX,8h ——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 的等效
声级;
n ——指每周实际工作天数。

3.5.4 脉冲噪声:使用积分声级计,“Peak(峰值)”档,可直接读声级峰值L peak 。

4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及工时记录等。

5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
A.1 抽样原则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测的目的和要求,选择抽样对象。

A.2 抽样对象的选定
在工作过程中,凡接触噪声危害的劳动者都列为抽样对象范围。

抽样对象中应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噪声危害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其余的抽样对象随机选择。

A.3 抽样对象数量的确定
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抽样对象,劳动者大于3名时,按表A.1选择,测量结果取平均值。

表A.1 抽样对象及数量
劳动者数采样对象数
3~5 2
6~10 3
>10 4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参考接触限值
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时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
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
3dB(A)的原则,根据表B.1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表B.1 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接触限值
日接触时间(h)接触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0.5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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